到了陈朝末年,由于大量农民沦为奴婢,有些奴婢在更苛刻的条件下被大量投入生产劳动,因而激起了多次规模不等的暴动和起义,其中好几次都有大量奴婢参加,甚至是以奴婢为主体。 例如,公元1343年,由于歉收导致饥荒,许多地方的奴婢和穷苦农民起来暴动。东北地区的海防、广宁、海兴一带贵族田庄最集中的地区,爆发了更大规模的起义,起义的主要力量便是奴婢。 1354年,又爆发了一次由齐领导的起义。起义军大部分也是从贵族田庄里逃出来的奴婢。这支奴婢起义军的活动范围一度扩大到谅江(河北、谅山)和南策(海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为了对付奴婢的反抗,陈朝统治者一方面用暴力来镇压,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奴婢的控制。如陈朝统治者下令在奴婢的额头上刺上字,并把他们的名字登记入册。谁不接受刺字和不登记名字,就被看成是“强盗”,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在陈朝的残酷镇压下,起义运动在一段时间里出现低潮,但随后又高涨起来,许多起义扩大到各地,并一直坚持到陈朝崩溃时为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由于陈朝时期大量蓄奴,造成奴婢数量剧增,国家税收锐减。因此,废黜陈朝皇帝而代之的原陈朝外戚贵族胡季在建立起新的王朝--胡朝的第二年,即1401年,颁布了一项限奴法令。法令规定:贵族官吏根据爵位的高低,可以有限制地蓄养一部分家奴,但必须在家奴额头上刺上特有记号。超过限定的数目就必须交给国家。(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事实上,这项限奴法令只是限制前朝即陈朝的贵族蓄奴的奴利,并借此把奴婢集中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的奴婢。 到了黎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恢复因同明朝进行战争而遭到破坏的经济和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推行限奴政策。同明朝的战争结束后,黎朝统治者把一些死亡贵族的采邑、田庄和荒芜的土地收归国有,名为“公田”,然后把其中一部分再重新分给贵族官吏作为“禄田”。“禄田”是专门给宗室贵族和一些高级官吏的一种特权封地。根据1477年的条例规定,皇帝的亲戚和四品以上的官吏才能颁给“禄田”。“禄田”实际上是国家发给贵族和高级官吏的薪俸,同以前的采邑制相比,“禄田”获得者的许多特权被取消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分得禄田的人只有权收租作为俸禄,而无权收纳农民做奴婢。(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奴隶或奴婢获得了解放,因为黎朝的法律仍然承认剥削奴婢的制度。事实上当时许多贵族和官吏家中乃至一些田庄里,仍有大量奴婢。其限制的仅仅是把耕种禄田的农民变成奴隶或奴婢的做法。 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阮朝建立以后,越南的奴隶或奴婢制度又有所发展。阮氏政权建立之初,又允许富有的地主和官吏使用奴婢去南部垦荒。(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1765年起控制了南部地区的张福峦的家里,“金银、珠宝、珍宝、锦缎、田园、房屋、仆役、牛马,不计其数。”(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而1815年颁布的《皇朝律例》(又称《嘉隆法典》)中,对犯人及其隶属的刑罚的有关条例仍规定,犯叛逆罪者,首犯和从犯凌迟处死,罪犯的隶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孩及妇女强迫为奴。(注: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奴隶或奴婢制度的合法性。 在越南历史上,奴隶制与封建制并不是前后相承、被否定与否定的两种互不关联的制度,奴隶制是与封建制一道在对原始社会的否定过程中出现的,甚至是由封建关系促发形成的,并且一直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关系的补充而存在。 四 人们或许会问,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这些“奴婢”以及类似身份的人到底是不是奴隶?这确实是需要回答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称谓方面看,将越南历史上后来出现的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称为“奴婢”的首先是中国史籍,以后,越南的汉文文献仍沿用这个称谓。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奴婢”指是什么人呢?《周礼·秋官司历》郑玄注云:“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又《汉书·刑法志》李奇注曰:“男女徒总名为奴。”“奴”或“奴婢”首先是指因犯罪而沦身的人。而将罪犯罚为奴隶,则是中外历史上极常见的。以后,因其他原因而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也被称为奴或奴婢。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中,主张东汉乃至魏晋时期才是封建社会的学者,都以此前社会中某某拥有“奴婢千群”之类记载来证明西汉乃至两晋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奴隶社会。因此,奴婢与奴隶应是同一概念。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奴婢也长期存在。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奴婢,其性质或实际身分在早期和晚期是否有所不同,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对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和特点重新认识的重要问题。而在越南历史上,与封建农奴或封建小农一同诞生的,但地位明显低于前者,而且大部分是前者中因种种原因而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的人即被称为奴婢。试图在越南封建社会之前“论证”出一个奴隶社会的学者们,往往也是以后来社会中存在奴婢这一现象去推测的,并不否认奴婢是奴隶,至少不否认早期的奴婢是奴隶。 关于奴隶的定义,人们往往爱引用斯大林的一段话,即“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6页。) 把是否可以随意屠杀作为判定奴隶的标准之一,争论比较大。而且,我也认为,以此为标准来判定是否是奴隶是不能成立的。恩格斯即指出:“在这之前(指原始部落时代--引者),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些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奴隶制被发展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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