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不能以能否被屠杀来判定是不是奴隶。恰恰正是奴隶制发展起来之后,奴隶才不再被任意屠杀,而是被作为财产保留下来。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也没有记载说可以被随意屠杀。至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上如果确有屠杀奴隶的现象的话,那也是偶然现象,是特例而不是通例。不能用来作为判定奴隶身分的标准。 斯大林提到的另一个特征,即“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则是世界各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的共同特征。马克思也指出:“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定,越南历史上的“奴婢”以及其他类似身分的人显然也是奴隶。 正因为其实际身分就是奴隶,故有关越南历史的西方文献都把这类人叫做奴隶,如在有关英文文献中,这类人即被译为“Slaves”。例如,西方学者约翰·K·威特莫尔在研究了越南古代的社会结构后就认为,古代越南社会中的被统治者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自由人,另一类是债务奴隶(bondsmen),还有一类是真正的奴隶(Slaves)。(注:约翰·K·威特莫尔:《越南的社会组织与儒家思想》,载新加坡《东南亚研究学刊》,第15卷,第2号,1984年英文版。)而且,债务奴隶虽然名义上可以赎身,实际上其地位也非常低下,与所谓真正的奴隶并无太大的差别。 说越南历史上的封建制度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之前并没有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又说在封建化的过程中,才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封建关系并存、并作为其补充的奴隶制度,必然与传统观点或者说与某些人的习惯思维定势相悖,然而这却是越南古代社会演进的事实。也正因如此,这个问题才有提出来加以研究的必要。 注释: (22)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编:《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中译本,第35-37页,第34-37页,第47页,第47-48页,第90页,第122页,第120-121页,第146页,第173页,第257页,第257-258页,第261页,第308页,第348页,第397页,第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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