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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与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德国研究》 李乐曾 参加讨论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战后欧洲形势和阿登纳的历史政策(Vergangenheitspolitik)直接有关。在冷战和阿登纳政府实行融入西方政策的大背景下,西方盟国改变了战后初期的对德政策,1955年德国加入北约后,德国成为当年战胜国的盟友,德国国内的政治压力明显减弱,消极对待纳粹历史成为这一时期历史政策的主流。在此之前,一项由阿登纳提议进行的研究报告已提出了赦免“所谓战争罪犯”和停止诋毁德国士兵荣誉的要求。(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2.)直到50年代中期,德国公众普遍接受一种“受骗论”历史观,即“第三帝国”的罪恶行径应该完全由希特勒及其主要战犯集团负责,而全体德国人则是被诱骗的,他们自己最终在战争中和因战争的后果成为“受害者”。(注:Norbert Frei:Vergangenheitspolitik in den fünfziger Jahren.In:Wilfried Loth,Bernd-A.Rusinek (Hg.):Verwamdlungspolitik.NS-Eliten in der westdeutschen Nachkriegsgesellschaft,Frankfurt/Main,New York,Campus Verlag 1998,S.92.)阿登纳政府和德国民众,特别是经历战争的一代都希望尽快结束对纳粹罪犯的审判,这样也就可以结束对纳粹历史和集体罪责的讨论,它典型地反映出当时普遍存在的淡化或减轻纳粹罪责的心态。
    1950年后,对纳粹罪犯审理和判决的案例数急剧减少,1955年只有25例,1956年23例。(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3.)尽管如此,刑事追诉并未完全停止,在德国司法界有识之士的努力和来自外国,特别是来自以色列和犹太团体的压力下,1957年德国司法开始加强对纳粹罪犯的追诉和审判,并以1958年的乌尔姆审判达到高潮。乌尔姆审判对60年代德国社会关于纳粹历史的大辩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其中包括1960至1965年对艾希曼审判和奥斯维辛审判的大讨论,以及1960年起联邦议院先后4次关于追诉时效的辩论。
    1958年在德国巴符州的乌尔姆市进行了“行动队审判”。这是50年代后期由德国司法机构进行的最有全国性影响的纳粹罪行审判之一。乌尔姆审判反映了战后德国司法激烈的内部斗争,其中一方赞成对纳粹罪犯实行特赦,对追究的罪犯应确认有追诉时效;另一方则坚持继续对纳粹罪犯进行刑事追诉,要求延长甚至取消追诉时效。对德国司法而言,乌尔姆审判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检察官不仅仅将那些被告发的罪犯绳之以法,而且主动追查和揭露一些隐藏着的纳粹罪犯。乌尔姆审判的首席检察官舒勒通过亲自查阅档案,将另外9名罪犯押上被告席。在乌尔姆审判中,有上百名参与谋杀犹太人的罪犯被起诉和公审。审判通过媒体的连续报道在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德国司法失职的指责,德国人反省纳粹历史的冷漠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面对乌尔姆审判揭露的大量纳粹犯罪事实,媒体首先发出了今后应更坚决地对纳粹罪行进行追究的呼吁。舒勒和巴符州总检察长内尔曼出于法律公正和正义感,主张系统地追究纳粹罪犯并建立常设机构。1958年位于巴符州的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成立,自此,联邦德国开始通过常设机构系统地、持续地追究纳粹罪行。中心的建立是司法界有识之士积极推动的结果,也是媒体压力和公众意识开始觉醒的标志。中心成立以后,侦查工作始终没有停止,它不仅明确地表明了联邦德国在惩治纳粹罪犯问题上的立场,也是对司法界主持正义的力量的有力支持,对打击和震慑纳粹残余势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舒勒和内尔曼急于提出加强对纳粹罪犯予以刑事追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德国刑法规定,德国的刑事追诉时效为15年,对象中包括犯有谋杀罪和参与谋杀的罪犯。根据这一规定,追诉时效到1960年5月8日截止,届时会有相当数量的纳粹罪犯逃脱刑事追究,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的侦查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
    奥斯维辛审判与追诉时效辩论
    1960年又有不少犯有故意伤害、伤害致死、监禁致死罪行的纳粹罪犯因各种司法漏洞逃脱了法律追究,其中包括纳粹负责组织和协调集中营大屠杀的帝国安全总局人员。作为权宜之计,联邦议院在1960年将追诉期延长至1965年。路德维希堡纳粹罪行侦查中心虽然开始系统地追究纳粹罪行,但仅限于确认有谋杀罪行的罪犯。追诉时效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减弱了对纳粹罪犯的追诉。这一状况在国外,特别在以色列引起关注和不满,参与执行屠杀犹太人“最后方案”的纳粹罪犯艾希曼1960年在以色列被公审,就是对德国处置纳粹罪犯不力的一种强烈反应。除来自外国的压力外,德国司法界内部对追诉时效始终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乌尔姆审判和艾希曼审判更引起德国政治精英和媒体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历史问题又一次变成现实的政治问题。1963年12月20日至1965年8月20日,在美茵河畔法兰克福举行的奥斯维辛审判又使德国全国上下陷入政治、司法、道德和历史认同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痛苦自省和内心拷问。
    在奥斯维辛审判前后长达20个月的时间内,媒体对审判过程,包括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详尽深入的报道和评论,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创联邦德国成立后对纳粹罪犯审判报道之最。奥斯维辛审判对德国战后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人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纳粹罪行再教育,并由此激发起一种在道德及良知上进行自我审判的强烈意识。在媒体报道的过程中,德国知识精英首先对奥斯维辛审判作出反应,他们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和评论,引发了60年代中期对纳粹历史认识的大辩论,追诉时效问题又一次成为辩论的一个重要议题,联邦政府和司法界再次被卷入其中。针对追诉时效对继续追究纳粹罪犯的不利影响,蒂宾根大学社会学教授达伦道夫在1965年1月公开提出,德国不仅应该继续惩处纳粹罪犯,而且应该延长1965年5月8日截止的追诉时效。达伦道夫的理由是,法制国家惩处大规模犯罪的任务比形式上确定追诉时效的司法理由重要得多。达伦道夫同时还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为什么直到60年代德国司法才开始认真考虑追究纳粹罪行?达伦道夫的言论实际上是对当时的艾哈德政府在追诉时效问题上采取巧妙的躲避政策的直接批评。
    在奥斯维辛审判涉及的犯罪事实不断被揭露和时效问题越来越紧迫的情况下,联邦议院不得不继1960年对追诉时效进行辩论后再一次作出应对。对追诉时效的辩论主要涉及德国在纳粹时期的个人罪责,这一法律责任的背后是一个涉及政治及道德原则的核心问题,它的提出实际上也是对联邦德国民主制度彻底性的质疑。1965年3月10日联邦议院就时效问题展开大辩论。在此之前,联合执政的联盟党与自民党内阁提出了纳粹罪行追诉时效至1965年5月8日截止的动议。
    在对动议进行的激烈交锋中,基民盟/基社盟议会党团主席巴泽尔的立场是典型的“受骗论”观点。根据这一观点,通过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纳粹首犯和主要罪犯已经受到惩处,德国的纳粹历史已经得到清算,追诉时效也因此没有理由再延长。社民党议员阿伦特的观点与之针锋相对,他援引雅斯贝斯在《罪责问题》一书的有关论述认为,纳粹罪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从基督教的道义审问(Gewissensbefragung)的角度出发,经历纳粹统治的德国人还应该承担历史及道德罪责,因为他们对纳粹罪行或无动于衷,或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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