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贱民问题的解决看印度的人权政策(2)
除了保障贱民的平等权利之外,印度宪法第23条规定了反剥削权,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动:人口买卖、佃农为地主无偿劳役制及其他方式之强迫劳役,皆予以禁止;凡与本条款抵触之行为,为罪行,应依法处罚。据统计,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等社会弱势阶层占印度农业劳工数的75-80%,他们处境艰难,多数沦为债务奴隶,即所谓的契约劳工。因生活贫困,借了高利贷还不起而沦为债主奴隶的,以提供无偿劳动来还债。印度宪法所规定的反剥削权除禁止人口买卖以外,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禁止强迫劳动。地主不得强制佃农为其提供无偿劳役,禁止其他类似方式的强迫劳役,否则即构成犯罪。 1976年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印度又颁布《废除契约劳工法》,该法将宪法第23条反剥削权的原则具体化,对违反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和高额罚款。 这一法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到1988年11月30日,有238867名债务劳工获得解救,占债务劳工人数的58%。[3]447 摆脱债务劳工状态,意味着这部分表列种姓成员实现了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25条规定了宗教自由权:良心自由与信教、传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印度教的一切公共设施对所有印度教徒开放,不可接触者因此可以进入印度教的神庙,他们的孩子可以同其他种姓的孩子一起上学,他们可以使用印度教的水井,在印度教医院就医;平等享有良心自由和信教、传教与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29条第二款为贱民等社会弱势群体规定了文化教育权:由国家维持或接受国库津贴的教育机构,不得根据种族、宗教、种姓、语言等理由拒绝任何公民入学。 如果说印度宪法第三篇规定的主要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第四篇国家指导原则的主旨则是推进经济民主或经济平等。因为后者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只作为指导原则,所以它并没有给劳动人民带来任何经济平等的权利。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了印度民族运动中的理想、准则和目标。独立后的历届印度政府都以国家指导原则为行动目标与方向,以消除贫困、推进经济民主、经济平等为己任,为改善贱民等印度社会落后阶层的经济、社会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中第3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应保障社会秩序以增进社会福利,以此尽力有效地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以社会、经济和政治正义灌输国民生活。第二款规定国家尤应致力于缩小收入上的不平等,努力消除个人之间,居住于不同地区,或从事不同职业的个人或公民集团之间在地位、设施和机会方面的不平等。第46条规定:增进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和其他弱小阶层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国家应特别注意增进人民中弱小阶层之教育与经济利益,特别是“表列部落”和“表列种姓”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并应保护他们不受社会之不公待遇与一切形式之剥削。[3]449 从宪法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开始,印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保障贱民(或表列种姓)基本权利,为他们人权状况的改善创造了较好的法律基础。之后印度历届政府还按照国家指导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改善贱民的经济、社会地位,增加他们的参政机会、就业机会与教育机会,力图在发展的过程中促使其人权的实现。 三、改善贱民人权状况的具体政策与措施 独立后印度政府改善贱民人权状况的措施有: (一)保留制度。独立之初,印度政府为了切实贯彻平等原则,努力把处于落后状态的社会集团拉上来,对表列种姓实行保护性政策,在就业、教育、社会公职等领域为表列种姓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以免他们在处于竞争劣势的情况下被其他社会阶层挤占了发展的机会,这就是保留制度。印度宪法第330条规定:“人民院应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保留议席”,第332 条规定:“邦立法会议应该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保留议席”。宪法第335 条规定:“在不影响行政效力的前提下,在任命与联邦事务或各邦事务有关的公职人员时,应考虑‘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成员的要求”。保留制度的实施对促进贱民的平等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贱民(或表列种姓)的经济和教育状况的阻碍,他们的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宪法在保留制度方面的规定为贱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实践证明,在议会席位方面,特别是人民院为表列种姓保留的席位基本与其在印度总人口中的比例相吻合。[3]445-446 在公职方面实行的保留政策则为表列种姓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成人普选及宪法关于平等选举的规定为表列种姓等社会下层参与政治进程、实现其政治权利创造了机会。由于人数众多,低种姓在选举中的力量不容忽视。越来越多的贱民(或表列种姓)成员活跃于印度政坛,甚至担任国家总统。政治权利的实现是表列种姓人权状况改善的重要表征。 (三)土地改革。从1950年代开始,印度政府开始推进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废除中间人制度,实行土地最高限额,改革租佃关系,降低地租率,保护佃农租佃权等。印度政府希望通过改善土地关系,促进社会公正、提高农业生产率。表列种姓应该是土地改革最大的受益者,因为他们或者拥有少量土地,或者租佃他人土地,或者做农业雇工。如果土地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他们应该能够获得新的土地,或者实现较为有利的租佃关系,其收入和经济状况也可以有较大改变。不过因为土地改革效果差强人意,表列种姓从中获益并不明显。 (四)乡村发展计划。1952年10月,印度政府在全印度推广“乡村发展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建立村评议会制度,实行村自治;开展合作化运动,实行经济民主化;建立各种志愿团体,与乡村发展人员一起深入乡村,开展文化教育,革除印度教陋习,推广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乡村计划的推行过程中,表列种姓得到了一些实惠。如在一些地区,政府帮助表列种姓组成合作社,提高其经济地位。如在旁遮普地区,政府扶持了不少表列种姓的合作社,以致引起其他较高级种姓的不满。印度政府还就特定的对象,展开针对性的扶贫工作,表列种姓还得到了扶贫项目的帮助。但由于地方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没有调动起来,也由于政府负责该计划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使得乡村发展计划的实施结果令人失望。 (五)扶助贫困及“二十点计划”。据统计,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占农村贫困人口的1/3,占极度贫困人口的38%,远远高于其占全印人口的比重(约14-15%)。毫无疑问,贫困状态的改善将大大促进贱民(表列种姓)的人权状况。印度政府始终重视贫困问题的解决,在历次五年计划中,有专用于解决表列种姓贫困问题的款项。从1951年到1980年,30年间用于扶助表列种姓的发展基金共有34亿卢比。[3]445 为了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印度政府还于1975年制定了“二十点计划”,旨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政府通过实行土地最高限额,将超过法定土地占有额以外的土地征收,分给村社中的贫困阶层,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成员;取消压在他们身上的高利贷;解除他们的债务奴隶身份,确定了农业劳工的最低工资额。这一计划使43万个表列种姓家庭获得了一英亩以下的土地。[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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