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3)
2、三大原因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发挥上述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具有以下优势: (1)按照本国国情建立,社会保障具有日本特色 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尽管也借鉴了美欧经验,但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一是对社会保障涵义的界定起点高。如何确定社会保障的定义和范畴,是筹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从“劝告”中,我们可知日本在当初确定社会保障范围时,不仅包括所得保障,还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社会服务。事实证明,这一界定是符合战后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的。二是保险费用负担全民化。日本基本上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和国家财政拨款“三者负担”的原则[10]。因为政府负担的费用,实际上是靠税收得来,所以,国民皆保险的实质是“全民共同保障全民”的生活。三是保险费的发放体现社会救助与个人能力培养相结合。 与西欧某些“高福利”国家相比,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掌握尺度较严,这固然与控制财政支出和国民负担的考虑有关,同时也包含着倡导个人自立、自助精神和弘扬勤劳意识等意图。比如在失业保险方面,既组织失业救济,也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 (2)抓住经济发展有利机遇,社会保障完善化、普及化 社会保障事业要得以长足发展,政府的积极扶植,尤其是国家财政的支撑,是首要前提。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总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大体经历了从战后开始至50年代中期经济恢复阶段的“形成期”;从5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初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充实期”;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到目前为止低速发展阶段的“转换期”[11]。 而1950至1973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经济面貌,而且也给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性机遇。以60年代为例,日本经济的年均实际增长率达10.9%,国民收入和人均国民收入分别以年均16.3%和15.2%的速度递增。与此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年均增幅达到16.3%[11]。正是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加速筹建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步伐,到70年代初,这一浩大的“社会工程”已基本完成。 (3)以健全法制作为强化手段,使社会保障得以有效运营和管理 日本政府重视依法治理经济,一项经济制度的出台,均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也就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和充实的过程。 一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制定。社会保障的四个部门,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规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如社会保险,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等,属于养老金领域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属于保护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等,属于社会保险运营及管理领域的有《社会保险审议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法》等共28项[11]。又如国家扶助及社会福利,有《生活保护法》等共17项[11]。再如公共卫生及医疗有《医疗法》等共32项[11]。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有法可依,确保了其严肃性与稳定性。 二是实行分权式的管理体制。有五大机构:一为立法机构,为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二为行政管理机构,中央政府由劳动省与厚生省负责,只管监督,直接运营则由其下属的地方政府或共同法人组织承担。三为经办机构,中央办社会保障中心,地方为社会保障事务所。四为营运机构,为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五为监督机构。 3、三大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广,普遍性强。从内容上讲,到目前为止,已形成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扶助、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医疗四大领域以及诸如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残疾人福利、老人福利、儿童抚养津贴、母子福利、传染病预防、 精神卫生事业及老人保健等46项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护系统[11]。就质量而言,例如实行70岁以上老人“医疗免费化”、儿童补贴“制度化”以及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和家属医疗保险支付比率等。从对象上讲,在1961年的良好基础上,更具全民化。 其次,社会保障目的由“扶贫”转向“防贫”。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首先是围绕生活救济失业对策和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展开的,具有很强的“扶贫”色彩。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贫困面日益缩小,于是从5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政府以保证全体国民生活稳定为宗旨,实施“防贫”对策,这意味着日本社会保障已完成了由政府救济向社会保险的过渡。 最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拨款范围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拨款,日本统称“公费负担”,其中属于中央政府部分称作“国库负担”,属于地方政府部分称作“地方负担”[10]。日本采取的是以“国库负担”为主,“地方负担”为辅。“国库负担”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地方负担”分布较均衡,更直接地面向国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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