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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拉丁美洲的封建主义(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韩琦 参加讨论

二、拉丁美洲的封建生产方式
    如果说拉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领主制或领主制是短命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则的确是广泛并长期存在的。拉美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可以从大地产的形成和地主与农民之间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两个方面来考察。
    在西属拉美,特别是在大陆中心地区,由于有大量定居印第安人口的存在,殖民者的土地扩张在殖民初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在理论上,西班牙政府尊重土著的土地所有权,试图把西班牙人拥有的土地限制于不会损害土著利益的空地上。因此,西班牙人所得到的“赏赐土地”都是所谓“合法空地”,即原来用于供养土著国王及政府官员和神职人员的“王田”和“神田”,当土著国王的统治被推翻后,这些土地就被宣布为西班牙国王所有,被新市镇接管。但印第安人村社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仍得以保留。
    从16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墨西哥北方银矿和秘鲁波托西银矿的发现和开采,西班牙移民的增加和新市镇的建立,引起了人们对欧洲农产品和畜产品的需求,刺激了殖民者经营农牧业和扩张土地的欲望;同时由于欧洲瘟疫的传播和殖民者的虐待使土著人口触目惊心地减少,(注:据统计,征服前新西班牙有2500万人,1580年降至190万,整个16 世纪减少了90%以上;而秘鲁的人口则从1530年的1000万降至1590年的 150万;1625年又降至70万。见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剑桥拉丁美洲史》第1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206页。)腾出了大片的荒芜土地。于是,就开始了大庄园的形成过程。
    与大地产制并存的还有另外两种土地所有制,即村社土地和小地产。村社土地源自征服前印第安人的公社制度,土地为集体所有,其中一部分划为份地,供各家维持生计;一部分为公地,集体耕种,收成归村社;再有一部分为公共林场、草场。在建立归化村后,村社土地面积大大缩小。小地产(新西班牙叫朗楚rancho)是指所有者本人在他的直系亲属帮助下经营的地产,它源于骑兵份地的赐与,但因无力投资仅保持了原来的规模,或久而久之反而被分割得更小了。
    到18世纪末,在三种并存的土地所有制中大地产制已占支配地位。
    大地产主是如何获得劳动力的?而这些劳动力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
    最初,在西班牙人地产上的劳动力有两类:一是长期居住劳力,其下层来源于征服前依附于土著贵族的仆役(阿兹特克叫仆役,印加叫农奴)和黑奴,其上层则是地产主收留的大批亲戚、同乡、朋客,主要充当管家、神父、监工、会计、收税人、工匠、牛仔、牧羊人等,二是短期从事非熟练劳动的劳力,这部分劳力在大庄园形成期间是先后由委托监护制和劳役摊派制提供的。
    如前所述,委托监护制实际上是一种只有监护主才能享受的无偿征用劳役的制度。受监护的印第安人居住在自己的村社,靠村社生产出来的东西为生,同时还要向监护主交纳剩余产品和提供各种季节性劳役,原因是监护主享有监护权,这其实是一种变形的人身依附关系。
    与监护制相比,劳役摊派制不再是一种无偿的、构成半封建特权的私人劳役,而是一种略有报酬的、官方确认的有利于本地公众利益的强制性的公共或私人劳役,它把使用土著劳役的范围由少数监护主扩大至所有西班牙人。在委托监护制下,印第安人在同样的地域使用同样的生产方法生产自己生存的必需品和监护主强行索取的剩余产品,而劳役摊派制则意味着生产生存必需品的劳动是在其村庄进行的,而大部分剩余劳动则必须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在其他地方(大庄园、种植园、牧场、矿山、作坊)进行。
    关于这一制度的按日付工资问题不宜估计过高。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它引进了工资机制,具有了雇佣劳动的性质。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种雇佣劳动的性质与现代农业工人相去甚远。一者它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性的:二者雇工所得的工资非常微薄,仅够交纳人头税:三者雇工没有与生产资料相脱离,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劳动力。马克思曾讲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积累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以那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 ”(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43页。)
    劳役摊派制在秘鲁称为“米达制”。不少学者引用秘鲁矿业中的米达制来说明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1574年秘鲁总督托莱多经国王批准正式在采矿业中实施米达制。法令规定,每年每个印第安人村社必须抽调1/7的成年男性(18-50岁)到附近矿区服役,期限为4个月, 按周付给工资。期满后由另一批人代替,他们则可返乡。由于每劳动一个星期要休息两个星期,实际要在矿上呆12个月。如1758年抽调的役夫约有14248人,到达波托西后被分为三部分,轮流工作, 每周实际的“当班米达”为4749人。(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入》,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第2期,第172页。)其余未当班者其实并未休息,而是以明加( mingado)的身份继续劳动。明加是自由矿工,他们的工资比米达高。我认为,对矿业中的雇佣劳动也不宜评价过高。
    另外,米达役夫也被分派到各总督辖区从事制造业的作坊或工场劳动。在秘鲁, 1680年仅基多就有3万多人在各纺织工场劳动。每个作坊被派给100-400人的米达役夫不等。按照1664年的作坊法令,为作坊提供的米达役夫被要求从不超过两里格范围内的村社中抽调,役夫被付给的旅费为每里格0.5个雷阿尔。每6个月更换一次。在工作的年份,必须被允许休息40天以照料他们的庄稼。合法的工作日是从上午的7 点到下午的5或6点,其中早饭有半个小时,午饭有两个小时的休息。织布工和织毛工一年付给47比索又2个雷阿尔,其他的成年工人得到40比索又4个雷阿尔,男孩被付给24比索又2个雷阿尔。(注:约翰。豪兰。罗:《西班牙殖民制度统治下的印加人》,载《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第37卷,1957年2期,第178页。)
    但作坊法令却遭到大量的滥用。作坊主给工人规定过多的劳动定额,并惩罚那些没有完成定额的人,命令他们加班加点,每天工作的时间长得惊人,还随意克扣工资或以实物代替现金支付,工人入不敷出,向工场主告贷,经常陷入永无清偿的债务之中,为防止工人四处闲逛,工场的车间通常是锁着的。作坊通常拥有非法刑具和监狱,监工任意对工人挥舞皮鞭。作坊主雇佣由梅斯提索人、黑人或穆拉托人充当的专业恶棍,追踪逃跑的劳工或通过恐吓他们的妻儿迫使他们回来。
    米达制是殖民者盗用了印加时代的米达制轮换劳动的形式,是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复活,虽然注入了“工资”机制,但工资仅够交纳人头税,米达役夫一无所获,等于殖民者无偿使用了印第安人劳动力。米达制将劳动条件、生产率和报酬确定在强制性模式中,这种模式通过少支付报酬以及让村社分担米达役夫的部分费用的方式,创造了低廉的生产成本,最大限度地剥削了印第安人,扩大了矿主和商人的利润,并促进了矿山和作坊的繁荣。
    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实行的时间并不长,很快就被债役农制取而代之。由于16世纪后半期瘟疫的继续流行和土著人口的急剧减少,墨西哥韦韦多卡排涝工程和波托西银矿对土著劳力的大量抽调,致使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几乎停止。在这种背景下,大地产主纷纷诉诸私人雇佣的方式解决劳力问题。他们越来越转向依赖长期居住劳力,有些雇主甚至不愿让履行摊派劳役的印第安人返回村庄。公共工程中的劳动条件极为恶劣,秘鲁波托西的米达制更是骇人听闻。许多印第安人宁可背井离乡到外省的大庄园,也不愿意再回家,在那里他们可以作为“外来人”被免除米达制劳役和人头税。于是,许多大庄园收留了这些“外来人”,并同他们签定劳动合同,向他们预付工资、衣物、住宅、小块土地,印第安人不断地从庄园主那儿得到预付报酬,一时难以还清,于是由合同雇农变为定居在庄园里的债役农。1632年国王正式下令废除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从那时起,大庄园不再是简单的“耕地”或“牧场”,而变成了一个配套的生产单位,它从此是一个长期有人居住的领地区,有耕种地和休耕地、用于储藏收获物的粮仓、供庄园主及其管理人员居住的住宅,劳工住的棚屋,小手工作坊和工具棚。整个17世纪,西班牙人大庄园上可利用的临时劳力很少,债役农成了主要的劳动力形式。
    18世纪情况有所转变,大庄园的劳力出现多样化。印第安人口的回升和大庄园对土地的兼并都加剧了印第安人村社土地的短缺;西班牙国王通过劳役摊派制控制劳动力的努力已经终止;并有大批无权要求村社土地的混血种人出现。所有这些趋势都增加了可利用的临时劳工。在有些地区,土地不足的村社构成了大庄园的临时劳动力的市场,农忙时为大庄园提供季节性帮工;有些村社的印第安人则到大庄园租种土地,成了大庄园的佃农或分成农。这样,到18世纪,在成熟的大庄园至少有债役农,佃农或分成农,按日付酬的自由雇工等几种形式的劳力,另外,在如秘鲁沿海、委内瑞拉等地的一些庄园中还保留了较多的黑人奴隶。(注:拙文:《论墨西哥的债役农制》,《山东师大学报》 1989年第5期。)
    怎样看待大庄园的劳动力性质?大庄园主与庄园劳力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人身依附?首先,黑奴、佃农或分成农与庄园主之间的人身依附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关于债役农性质的评价是有分歧的,传统观点认为庄园主通过使印第安人陷入不能偿还的债务而将其变为债务农奴,终身束缚在庄园从事劳动,甚至延至其后代,这是一种“奴隶制的隐蔽形式”。但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债役农的普遍性和残酷性既有时间差异,又有地域差异,是依据人口规模、国内外市场条件、大庄园的生产类型(谷物、畜牧、经济作物)、土地质量、土著村社的政治经济自治力、政府的干预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17世纪债役农一度成为庄园劳力的支配形式,这时人口下降到最低点,劳动力缺乏,地主通过出租土地、预付现金和实物换取债役农的劳动,并庇护他们免遭劳役摊派,它比奴隶制、监护制、劳役摊派制相对人道一些。18世纪和19世纪初,在劳力稀缺的地方(如墨西哥的北方和南方),债务和奴役程度均较强,而在劳力充足的地方(如墨西哥中部),则有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债役农,债务被看作一种贷款的特权,欠债额也不高。在安第斯地区,债役农的通常形式是农民租种大庄园的小块土地,种植农作物,盖有简陋的小屋,养有鸡和猪,地租和水费有时用现金或土地上的产品支付,更多是用劳役支付。在地少人多的地区,庄园主可以索要较多的劳动天数。(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232页、408页。)新的研究成果呈现了债役农制的复杂性,强调了有些地区债役农的自由流动性,但这并不能完全否定债役农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至少是一种租佃关系。另外,这种租佃关系的文化层面的东西,如大庄园中盛行的恩威并重的家长制统治、教父身份、干亲关系都被用来建立有约束力的关系。(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 233页。)协助庄园主束缚债役农的工资商店制(以实物支付工资的商店)也是普遍存在的。(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231;137页。)债务本身是一种经济剥削,但当债役农陷于大庄园的复杂关系中后,他所受的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性的剥削了。再次,自由雇工分两种,一是由混血种人构成的管家、监工、税收和地租征收员、牛仔等上层自由雇工,二是由贫穷的村社印第安人组成的季节工。前者大多数人与庄园主有债务关系,这种债务有时被看作他们享有的向庄园主贷款的特权。后者所得到的“工资”微薄,通常仅够交纳人头税,而且他们大多数人得到的还不是现金,而是债券工资和实物工资,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是村社中的份地,因此,他们算不上真正的自由雇工。到目前为止的研究表明,殖民地时期并不存在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所谓的货币工资其实更多的是生存手段(信贷、食物配给、住房、土地使用权)(注:奥林达:《秘鲁的土地和人民》,载《国际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第71页。 )上述分析可见,债役农不是大庄园中唯一的劳动力,也不能说是“奴隶制的隐蔽形式”;大庄园中存在着雇佣劳动形式。但是,大庄园中雇佣劳动显然不占主流,而占主流的劳动形式是亚封建的租佃关系和其他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关于巴西殖民地的劳工形式,在16世纪30年代转向甘蔗生产后的半个多世纪里,葡萄牙人认真地实验过5种劳工形式,其中4种以印第安劳工为主:通过实物交换获得的土著劳工,直接将印第安人变为奴隶;“农民化”,即居住在耶稣会教士控制的村庄里的印第安人可向村外地主提供劳役;以及工资劳工。1580年后,种植园的劳工形式才明确转向黑奴制。大量使用黑奴的原因是:1562-1563年发生的瘟疫造成土著大量死亡;1567年印第安人大起义震撼了巴伊亚;由此引起的葡萄牙人内部以耶稣会和王室为一方反对种植园主滥用印第安人的政治冲突。这一当地条件的变化,再加上国际市场糖价上涨使投资购买黑奴成为可能,于是黑奴制就成为最佳选择。但从印第安奴隶向黑奴的转变进度迟缓,1585年在伯南布哥印第安奴隶与黑奴之比为3∶2;1591年在巴伊亚二者之比为3∶1。直到1638年黑奴才占绝对优势。(注:史蒂夫。J.斯特恩:《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看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世界体系》,载《美国历史评论》1988年第4卷,第861页;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438页。)除黑奴外,还有从属于种植园的甘蔗农场主, 这种人自己没有糖坊,专向糖坊供应甘蔗,他们有的拥有自己的土地,有的是糖坊的分成农或佃农,并有自己的奴隶。另外,还有干各种杂活的白人和有色自由民,这些人是雇佣的劳动力,但所占劳工比例很小。按日付酬的印第安人零工或月工所付工钱不是现钱而是以物折算。(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450页。 )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产生出奴隶制度是巴西的一个特点。
    在巴西,“糖坊”一词不仅指榨糖磨坊,它是包括磨坊、供煮沸和净化蔗汁的附属建筑物、蔗田、牧场,住宅区、奴隶、牲畜和其他设备的经济综合体。每座糖坊既是工厂,又是农场。一方面,种植园主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本人--奴隶,并对奴隶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他是奴隶主;另一方面,他有着强烈的赢利目的,为欧洲市场而生产,他还必须拥有资本、技术、经营和管理经验,他又是资本家或企业家。因此,巴西的种植园奴隶制已经不完全等同于古典奴隶制,它是奴隶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共生体。但仅就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而言,它仍是前资本主义的。
    由上可见,在殖民地经济中,虽然出现了雇佣劳动形式,但不可过高估计,奴隶制、米达制、租佃制、债役农制构成了拉美大庄园、种植园、矿区、纺织作坊的主要劳工形式,这些劳工形式是前资本主义的,因为他们是建立在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以那些与生产资料分离的无产阶级化的、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自由工人为基础的。
    殖民地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对商业流通和利润动机的考察是弗兰克判断拉美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重要依据。
    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那种认为大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的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大庄园的起源、大庄园的经营、甚至大庄园的萧条都充满了商业目的和利润动机,连大庄园主兼并土地也是为了消除竞争者和获取印第安人劳力的经济目的。拉美殖民地经济的基石就是商业资本对生产的支配。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殖民地经济”本身注定了“商品经济”的局限性,这种局限表现在:首先,西、葡的重商主义政策限制了拉美的对外贸易和内部贸易。殖民政策规定,殖民地只限于同宗主国进行贸易,不能同任何外国往来;限制和禁止殖民地各地区之间进行贸易,殖民地各地区之间都设有关卡,进行贸易要交付各种捐税,而且规定贸易限额。其次,宗主国的重商主义政策限制了殖民地的产品类型。严格禁止生产一切同宗主国利益相冲突的农作物,如桑蚕、亚麻、橄榄油,葡萄酒等;严格限制殖民地的工业生产,如纺织业、冶铁业;只准发展能为宗主国牟取暴利的经济作物和金银开采。生产结构是为了适应境外市场的需要而建立的,而不是为了发展境内市场,从而使拉美经济一开始就是依附性的、生产单一作物的和面向出口的“外向型”的。第三,殖民地经济至少在占人口90%左右的范围内是一种非货币经济。大量史料说明了这一现象:一是铸币短缺,并且没有完整单一的货币流通体系,而是几种铸币层次并存。金币和大银币被用于矿主、大地产主、商人的资本积累和“企业”经营,中等价值的银币和铜币被用于上层阶级的日常交换,而百姓日常需要和使用的更小符号的银币和铜币却不存在(因为夸尔蒂约直到1792年还没有铸造出来),美洲人口的大多数被排除在货币经济之外。(注:鲁杰罗。罗马诺:《美洲的封建主义》,《西班牙美洲历史评论》1984年第1期,第127页。)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什么?用私人发行的木、皮、肥皂、铜、铅等制成的“货币”。二是以货易货是农村经济生活最基本的方式。如大庄园主在本地区开一个商店,把商人供给他的服装、纺织品、和其他制成品以更高的价格交换生产者的农产品,或作为“工资”发放给自己庄园的劳工。城市交易也很少用现金支付,如墨西哥北方的大庄园主把羊毛运给墨西哥城的纺织场主换回纺织品,一方或另一方的交易顺差由墨西哥城的商人开出有说明的票据,该票据在当地的商业机构中是可转让或流通的。(注:莱斯利。贝瑟尔主编,前引书,第181-182页。)三是,国王、西班牙商人和外国人以惊人的效率搜刮殖民地的银币,使货币长期外流,导致殖民地发展货币经济成为泡影。非货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自然经济。
    总之,从大地产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劳动者本人、以及殖民地内部大部分经济活动的自然经济状态的角度判断,不能不说拉美的封建主义处于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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