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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艾森豪威尔政府的核政策改革述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辑刊》 王娟娟 参加讨论

在双方均有意于恢复核合作的情况下,美英政府开始展开相关的核谈判,美英核谈判涉及民用与军用核能两方面。但必须指出的是美国不仅仅与英国开展核谈判,而且亦与其他有关国家开展了谈判并签署了核合作协议。
    1956年6月15日,美国与比利时、加拿大与英国三国经谈判签署了《民用核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有:“此协议为签署国在和平利用核能研究方面提供相互合作,包括核电。监管并执行此合作原则。此协议呼吁交流解密与非解密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信息(但排除军事应用方面的信息交流),原料交流研究,但这并非为商业所用,而是出于研究与试验设施之用;交换装备与设施--需采取谨慎安全措施。此协议将为签署国参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项目的工业企业提供机会。”[24]同一天,美国与加拿大、英国签署了《为共同防御的原子协议》,其中与英国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有:
    第一,交流核信息的用途。美英出于共同防御与安全签署国际协议并作出一定的物质贡献,一方的原子信息将时时为另一方所利用,此类可资利用的信息主要用于:国防计划的发展、针对原子武器部署防务而训练军事人员、评估使用原子武器的潜在敌人的核能力。根据此协议,一方传递的原子信息需专门用于另一方政府准备与执行符合两国共同利益的防务计划。[25]
    第二,双方需遵守的相关原子能法律。按照此协议,美方向英方传递的所有原子信息将符合美国1954年《原子能法》的规定和适应之后美国立法通过的任何法律。遵此协议,英方向美方传递的所有原子信息将符合英国《官方保密法,1911-1939》和英国1946年《原子能法》的规定。[26]
    最后,界定“原子信息”。按照此协议,“原子信息”指代:其一,就美方提供的信息而言,限制性信息(恰如1954年《原子能法》第11条所界定的),将被允许按照该法第144 b部规定而交流;主要涉及与军事使用原子武器相关的信息已经被从限制性信息标准列表中排除,它将遵循1954年《原子能法》的第142 d部分的规定。其二,就英方所提供的信息而言,在此协议的规定下的信息交流,或者为未解密的原子能信息或者为其他英国国防信息,现在决定遵照此协议的第一部分向美方传递。[27]
    美国与英国签署了民用与军事核能方面的协议,这标志着美英重新恢复了两国自杜鲁门时期中止的核合作。从英国方面看,虽然民用、军用协议均存在诸多限制,例如民用核能协议禁止交流军事应用核能方面的信息,核原料的交流也仅仅限于研究与试验,而不关涉商业应用;英国仅可分享核武器的外部构造,美国对核武器内部结构信息方面则有所保留,同时对于英国期望得到的热核武器信息也未涉及;然而,这毕竟是两国战后核合作的重要开端。从美国方面看,与英国核合作的恢复,一方面安抚了英国在此方面的不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其推行北约核化政策,或者说与英国的核合作本身即是北约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第一届艾森豪威尔政府对杜鲁门时期的核政策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变革,其变革主要体现在修改1946年《原子能法》、推行北约核化计划并重启与英国的核合作。这三项核措施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修改《原子能法》既释放了核民营企业的研发与生产能力,又在法律基础上保证了与盟友的核分享,从而为其之后的两大步骤即北约核化计划与美英两国的核合作张目。北约核化政策则意在削减驻欧兵力,为执行其“新面貌”国防政策与“大规模报复”核战略服务;同时,它还是之后“多边核力量”设想的滥觞。重启与英国的核合作不仅提升了两国的双边核关系,而且与英国良好的双边核关系本身就是美国北约核化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艾森豪威尔政府的三项核改革措施意在最大限度地团结北约盟国、实现西方阵营国防力量的最优化,从而构筑针对苏联的以其为首的西方核联盟。
    原文参考文献:
    [1]“The President' s News Conference of April 30,1953,”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2009/12/10).
    [2]Timothy J.Botti,The Long Wait:The Forging of the Anglo-American Nuclear Allicance,1945-58,Westport,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1987.p.116.
    [3][4][5][6]Nancy Beck Young ed.,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Dwight D.Eisenhower Presidency,Vol.III,Bethesda,MD: LexisNexis,2006.pp.413-416.
    [7][8][9][10]FRUS 1952-1954,Vol.II,Part II,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84.pp.1256-1259.
    [11]John Simpson,The Independent Nuclear State:The United States,Britain and the Military Atom,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83.pp.111-112.
    [12]“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Upon Signing the 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August 30,1954,”http://www.presidency.ucsb.edu/(2009/12/10).
    [13]“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Public Law 83-703,68 Stat.919,August 30,1954,”http://www.nrc.gov/about-nrc/ governing-laws.html(2009/12/12).
    [14]Said Dockrill,Eisenhower's New-Look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1953-1961,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96.p.99.
    [15]王玮、戴超武主编:《美国外交思想史,1775-2005》,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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