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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633年前后荷兰殖民者对明朝海商策略的变化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陈思 参加讨论

1624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在南部大员港(今台南)一带设立据点收购中国商品,从事对日转口贸易。此后荷方为了掌握台湾海峡贸易的主导权,对明朝海商施展了各种策略,企图利用对方实现以武力胁迫明朝开放贸易的目标。1633年金门料罗湾海战后,荷方调整策略,转而依靠明朝海商充当明荷交涉的桥梁,由此与后者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直到明朝灭亡,在双方合作的背后,矛盾与冲突依然存在,甚至呈现出激化的趋势。如何看待这一时期荷方对待明朝海商的策略及其发展演变,学术界此前已涉及过这个问题。①本文试图就此再作细化分析整理,并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商榷。
    一、1633年前荷兰殖民者对明朝海商的策略
    1624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大员,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取代葡人与西人以中国货物对日本贸易,从而在日本换取大批银两”。②但由于明朝福建当局一直不允许其船只在大陆沿海停留贸易,所以荷方主要只能在大员向明朝海商收购中国商品。为了发展大员的贸易,东印度公司“下令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例如在大员提高收购价格等,可望吸引中国商人把丝绸运往大员”。③但当局为了保持对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的控制,只对与其利益关系密切的许心素等少数“官商”发放贸易许可,其他人要想前往大员贸易十分困难。如一名叫六官(Lacquan)的明朝海商便向荷方抱怨称:“他因为公司工作而在中国遭遇极大的困难与痛苦,为此必须花大笔钱财打通关节才能恢复自由。已经跑到这个官员不找他麻烦了,就会又有另外一个官员开始要来办他。弄得他不敢去大员见我们。”④这使荷方难以获得足够的货源,严重影响了大员贸易的发展。
    为了摆脱福建当局和许心素的控制,荷方迫切希望得到在大陆沿海自由贸易的权利,认为只有“(使荷兰人)获得上述许可(指派船去漳州河通商的许可),那时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利益,享受到期待已久的全面通商交易”。⑤相比台湾,大陆的中国商品充足且廉价。荷方在大员收购的生丝,价格高达每担140两左右,而如果私下派船去漳州河(今福建九龙江)收购生丝,价格仅为每担115两到125两,“司令官认为,若中国准许人们公开贸易,我们甚至可以100两一担的价格收购”。⑥所以,荷方如果能在大陆沿海自由贸易,便能掌握充足廉价的货源,从而夺回贸易主导权。为了迫使福建当局同意其要求,荷方决定在明朝海商中寻求协助,而他们选中的对象便是武装海商。
    武装海商是明末中国海商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与一般海商的区别在于拥有强大的武装作为后盾。不少人在从事贸易之外,还兼事海盗活动,具有“亦商亦盗”的性质,甚至敢于同明朝当局对抗,争夺海洋的控制权。而当时的台湾海峡便活跃着郑芝龙、李魁奇、刘香等多股武装海商势力,被福建当局视为心头大患,这也引起了东印度公司的注意。荷兰台湾长官纳茨便曾向巴达维亚(今印尼雅加达)的荷方总部报告称:“我可以奉告您阁下,(当中国人不肯通商交易,而我们要逼他们交易时)公司从这些海盗可以获得多大的益处和帮助。我认为,我们应该网罗他们,支援他们。因为他们连这种(海盗的)力量都无法抵挡,怎能敌得过我们和那些人(海盗)合起来的力量?”⑦如果能够争取到这些武装海商的支持,对荷方胁迫福建当局开放自由贸易自然大有裨益。
    因此1633年之前,荷兰殖民者一直将武装海商势力视为交往的重点对象,试图将对方拉入自己的阵营,共同对抗福建当局。如1625年郑芝龙势力兴起后,便得到了荷方的大力支持。在1625年10月29日及1626年3月4日的荷方信函中,均提到郑芝龙(荷方文献中称之为一官)的船队“是悬挂亲王旗(princevlaggen)和旒旛旗(wimpels),以公司或荷兰人的名义去(抢劫)的”。⑧“公司按照跟他(一官)约定的办法,取得该船(打劫到的东西)的半数”。⑨纳茨认为,“继续供应他,支持他,使他强壮起来,直到我们取得军门、都督与海道等人承诺的效果,是一件好的事情,至少可以跟他合作到我们要取得完全自由贸易的事情更加清楚和确实起来的时候”。⑩
    1628年郑芝龙接受福建当局的招抚后,其同伙李魁奇率众叛离,盘踞厦门、漳州等地沿海,与郑芝龙相对抗。1629年,荷兰新任台湾长官普特曼斯便亲自前往漳州河,向李魁奇送去象牙等礼品,(11)希望以此“使他在各方面更热心帮助我们”,从而“让所有商人自由无阻地来跟我们通商交易”。(12)1633年,为了迫使福建当局屈服,荷方决定“对中国发起一场严酷的战争……以获得所希望的自由的中国贸易”,(13)随后便向刘香、李国助等与郑芝龙及福建当局敌对的武装海商势力发出邀请,称“如果他们愿意跟我们并力攻打中国,可以自由来我们这里,如果他们载有商品,我们为要感谢他们,将予全部收购并予付款。而且,我们将允许他们自由通航大员、巴达维亚,以及所有我们有城堡的地方……只要他们能继续使我们自由交易,就能得到我们永远合作的保证”。(14)可见1633年前东印度公司对待明朝海商的策略,主要体现在对武装海商势力的利用上,将其视为胁迫福建当局开放自由贸易的工具。
    不过,荷方的策略并未取得其预想中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
    第一,这些明朝武装海商势力均是实力雄厚的海上豪强,个个野心勃勃,希望成为台湾海峡贸易的主导者,这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心甘情愿地充当东印度公司的棋子。如1629年李魁奇控制厦门等地沿海期间,许多海商都不敢运货前往大员,因为“没有他(李魁奇)的许可而带来卖给我们(指荷方),会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去申请许可,必须付他很多税,多到无利可图”。(15)为了保持对贸易的控制,李魁奇不顾荷兰殖民者一再示好,坚持拒绝开放贸易,称“除非他也有利可图”。(16)荷方恼怒之下,转而与李魁奇的死敌郑芝龙联手。1630年2月,在荷兰舰队的协助下,郑芝龙最终消灭了李魁奇。而作为交换,后者承诺将允许荷方“永远享受”在大陆沿海自由贸易的权利。(17)
    但荷方很快发现,郑芝龙和李魁奇、许心素一样,都企图将贸易主导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不希望荷方在大陆沿海自由贸易。如1631年3月15日,郑芝龙便同东印度公司交涉,要求其船只不要继续在厦门停留,称当局将给商人发放前往大员的通行证,而荷方必须“按照几乎他们要求的价格收购他们的货物,连那些不好的有破损的货物也都要跟好的货物一起收购,不然就不来和公司交易了”。(18)发放通行证的权力也完全属于郑芝龙,他“不准任何没有他的许可的商人航往大员……除非他们事先同意,愿意支付生丝5%,布、糖、瓷器及其他粗货7%给他”。(19)无论是郑芝龙还是李魁奇,还是其他武装海商,虽然和福建当局立场不尽相同,但在对待明荷贸易问题上的态度却是一致的。他们都只希望将荷方留在台湾加以控制,而不会允许其前往大陆沿海自由贸易:“从各种情况已可清楚看出,我们(指荷方)在中国是如何被看待了,他们希望我们离开,远过于希望我们来。”(20)
    第二,明朝武装海商对荷兰殖民者的消极合作态度,也与后者的策略有着极大的关系。以郑芝龙为例,如李德霞所说:“荷兰人之所以乐于帮助郑氏集团,是因为他们想借助郑芝龙的力量打开对明朝直接贸易的大门。对于他们来说,郑芝龙只不过是一个可利用的工具而已,一旦与自己的利益相左,便可随时更换抛弃,不足为惜。”(21)所以当1627年9月福建当局以“事成之后将永久准许其臣民自由到大员和巴城贸易”(22)为条件,请求荷方出兵剿灭郑芝龙时,后者便欣然应允。
    1628年郑芝龙受抚后,荷郑双方重新合作。但如前所述,1629年李魁奇兴起后,荷方便与其积极接触。后因交涉未果,才转而与郑芝龙讨论联合对李魁奇作战,要求对方事成之后对其开放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他们又背信弃义地将作战计划泄露给李魁奇,告诉他“如果还愿意表现他是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的朋友,在两三天内丰丰富富准备好各种商品,并履行他说了好几次的诺言,则我们不但无意使他毁灭,相反地还要用我们的士兵和船只全力帮他”。(23)
    林仁川在《评荷兰在台湾海峡的商战策略》中,称荷方这是“为了击败这些海商集团,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采取挑拨离间,各个击破的策略”。(24)不过这一归纳似乎只部分反映了问题的实质。如前文所述,“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的目标,只在于要获得自由开放的贸易”,(25)而不是要击败消灭明朝武装海商,相反为了获得自由贸易,他们一直视后者为拉拢的对象。只是由于殖民者唯利是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卑劣本性,荷方往往采用多头下注的方式,往返周旋于各股武装海商势力之间,谁能够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便支持谁,“希望公司能够借以得到一个最可靠,最固定的人为公司效劳”。(26)
    但对明朝武装海商来说,荷兰殖民者这种反复无常的行事作风显然不可能得到他们的信任。如1633年荷方联络刘香等人时,对方的态度便十分迟疑,“因为他们无法理解,我们怎么可能对中国发动战争”,甚至怀疑这是荷方与郑芝龙合谋消灭他们的诡计。(27)虽然最终刘香同意了联合事宜,但后来明荷双方在金门料罗湾展开决战时,刘香的船只“见势不妙,弃蒲特曼斯长官于不顾,夺路相逃,这就是蒲特曼斯长官率领的船队陷入困境的原因”。(28)正因为上述种种因素,1633年前,尽管荷方多次试图笼络明朝武装海商势力,但成效并不明显,而其获取自由贸易的目标也始终未能实现。
    二、1633年后荷兰殖民者对明朝海商策略的调整
    1633年10月22日,荷兰舰队在金门料罗湾惨败于郑芝龙率领的明军水师,其以武力夺取自由贸易的迷梦被粉碎。巴达维亚总督布劳沃尔被迫承认:“我们去年发动的战争足以表明,自由无限制的中国贸易凭武力和强暴是无法获得的。大员长官和评议会已深深意识到这点。”(29)与此同时,荷方在处理与明朝武装海商的关系时也陷入了十分矛盾的境地。虽然他们依然没有放弃利用刘香等人的企图,但为了修复与郑芝龙及福建当局的关系,荷方又不敢“为刘香提供任何帮助和支援,也不能与他签订任何协议和条约”,(30)这自然触怒了刘香。1634年4月8日,刘香派兵进攻大员,虽未成功,但双方关系因此完全破裂,这也宣告了荷方利用明朝武装海商策略的彻底失败。
    在失败面前,荷方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对待明朝海商的策略。明末活动于台湾海峡的中国海商,并不只有武装海商这一种类型。更多的商人经营海洋贸易,依靠的不是强大的武装,而是“中国丝、瓷、糖等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通晓荷兰语及个人的经商技巧和公关的能力”。(31)相比武装海商,这些普通商人实际上更加适合成为荷方的合作对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拓展台湾与大陆之间的贸易。虽然徐晓望认为:“对福建商人来说,到台湾贸易其实是对日本和东南亚贸易的一种比较浪费的形式,有同样的货物,不如直接销往马尼拉或是日本。”(32)但由于倭寇问题等历史原因,明朝中央长期严禁对日贸易,这让商人从大陆直接运货前往日本困难重重。于是与福建仅一海之隔、当局控制力又相对薄弱的台湾,便成为明朝海商眼中合适的贸易中转站,“因为此地的位置比任何其他地方对他们都更好,航行时间短,而且对于暴风和海盗的攻击,航来此地也比去其他地方都更安全”。(33)正因为在贸易上的重要价值,所以早在1624年荷方侵占台湾大员之前,当地已是中日走私贸易的重要场所,“每年有日本商贾乘帆船而至,在当地购买大量鹿皮,特别是与中国的海上冒险商做大宗丝绸生意,这些冒险商从泉州、南京及中国北部沿海各地运出大批生丝和绸缎”。(34)在大陆与日本直接贸易渠道尚未贯通的情况下,台湾至少已是这些明朝商人最佳选择之一,绝谈不上“浪费”二字。因此他们与荷方一样,反对福建当局对两岸贸易的种种限制,渴望自由前往大员贸易。而1633年后,随着料罗湾海战的失败,荷方也逐渐退而求其次,不再坚持要求前往大陆沿海自由贸易,转而专心争取让明朝方面“准许我们在大员享受自由贸易,并能运来各种所需商品”,(35)这也让双方的利益更加趋向一致,从而奠定了彼此合作的基础。
    而且,普通海商并没有争夺贸易主导权的实力和野心。他们十分乐意依附实力更为强大的荷方,为其获取自由贸易提供协助。一名明朝海商便曾直截了当地对荷方表示,只要让他们能赚一点点,荷方便不致缺货了。(36)所以对荷方而言,这些没有武装的普通商人更加容易驾驭。
    最后,虽然普通商人没有武装海商那么强大的军力,但他们大都长期经营两岸贸易,有着与福建当局周旋交涉的丰富经验,懂得如何运用赠礼、游说等各种手段抓住官员的心理,这种特性使其正适合充当明荷关系的黏合剂。所以1633年后,荷兰殖民者逐渐加强与普通海商的合作。1633年12月,荷方决定委托大员的著名商人Hambuan前往大陆修复与明朝方面的关系,“要跟中国铺出和平自由的贸易之路”。(37)
    在执行这一使命的过程中,Hambuan等海商充分显示了精湛的公关手腕。一方面,他们代表荷兰殖民者大肆馈赠礼品,对明朝官员宣传荷方之前剿灭李魁奇等“功绩”,以改变其对荷兰人的印象。当Hambuan成功打探到福建当局对荷方船只不去大陆沿海这点十分执著,同时又正因战争损失而困扰的心态之后,便趁机建议对方应尽快开放商船运货前往大员。(38)这样既能稳住荷方,让其不致重新开战,又能避免荷方派船前往大陆沿海贸易,这自然让当局难以拒绝。另一方面,Hambuan也尽心向荷方传授取悦当局的方法技巧,应该“按照中国的习俗,用请求的口吻写得文雅,礼貌一点,不然,他们还会对我们生气,不跟我们和平来往”。(39)同时他还转述郑芝龙的话,称“用战争是捞不到好处的”,让荷兰殖民者放弃增兵再战的打算,并建议荷方扣留刘香在大员的船只。(40)这些都对交涉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1634年,明朝当局最终决定给前往大员的商船发放官方通行证,“使所有的商人都能自由地用上述戎克船(于缴付国税之后)来大员跟荷兰人交易,就如同跟前往所有其他地方交易那样”。(41)荷方多年来自由贸易的心愿,终于倚仗明朝海商的协助而得以部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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