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633年后荷兰殖民者与明朝海商的合作 1633年后,荷兰殖民者调整了其对华政策,放弃了联合明朝武装海商胁迫当局开放大陆沿海自由贸易的策略,转而加强与普通海商之间的合作,利用后者向明朝福建当局疏通交涉,最终成功为自己争取到了在台湾大员自由贸易的权利。徐晓望认为,这种合作关系的建立,本质上是明朝海商对荷方做出了妥协: 荷兰人对台湾海峡的入侵,使他们获得了一半的台湾海峡控制权,并在不断的骚扰战争中,迫使中方承认荷兰人占据台湾的现实,同意与其贸易。对福建商人来讲,他们为了不再受到更深的损害,被迫将原有利润中的一部分分给荷兰人,以保持台湾海峡的和平。(42) 这一观点并非没有根据,大员自由贸易的开放,确实可以看成是明朝方面的妥协,但这一妥协却并非出自明朝的广大普通海商。相反,他们同样是此次妥协的获益者。由于荷兰殖民者此后不再派船前往大陆沿海,只能坐守大员,依赖明朝海商运货上门,从而导致两岸贸易主导权此后依然牢牢掌握在后者手中。关于这点,张彩霞、林仁川等前辈学者已有详细论证,这里不再赘述。(43) 本文所要强调的是另一方面:对明朝普通海商来说,自由前往大员贸易是其一直以来的强烈愿望,在此问题上,对其利益损害最大的并不是荷兰殖民者,而是对贸易进行限制的福建当局,以及企图独占贸易的郑芝龙等武装海商势力。因此明朝方面此次的妥协,实质上也是后两者对广大海商做出的妥协。海商得以光明正大地冲破明朝当局的阻挠,从两岸贸易中分一杯羹。“因为现在允许前往大员通商的戎克船要缴纳国税(以前都只是偷偷地去交易的,未缴纳国税),因此将来即使官吏要阻止或禁止这种通商,也不可能了,因为他们必须每年呈缴收到的税金”。(44)不少民间海商如Hambuan、Jocho、Jocksim等人此后终于能够合法地经营两岸贸易,而且由于他们与荷兰殖民者的合作关系,荷方也愿意为其提供优惠:“只要运来好的,不掺杂的布料和丝,我们将乐意多付一点价钱给每一个人,并承诺将来会这么做。”(45)尽管福建当局颁发的通行证数量有限,且每三个月就需更换一次,但这并没有影响到商人们的贸易热情。仅在1655年3月便有四艘商船满载生丝、瓷器等货物到达大员,总价值达12万里尔。荷方对此自然欢欣鼓舞,称“在这以前,公司未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从中国收购到这么多的货物……使公司终于得大尝她屡次竭尽全力以赴的所期待的中国贸易的果实。”(46) 荷兰殖民者还利用这些海商充当交涉中间人,以加强与福建当局的关系。如1637年1月,Hambuan受荷方之托前往大陆,“去向大官们和所有商人们更加保证公司的富裕和对中国贸易的真诚”。(47)在大陆期间,Hambuan得知当局将派官员Limbing前往大员调查贸易状况,立刻将这一消息提前通报荷方,并建议“要按照他的身份接待他,好好款待他,让他做一切他要做的事,因为这对公司只会产生更好的结果,更确保贸易的进展”。(48)荷方盛情款待Limbing的到访。让其回去后“向中国的大官们转达公司的好意”。(49)1639年2月,荷方又付给Hambuan“价值1719.2.0荷盾的布匹,也赠送商人Jocho和Jocksim分别为232.12.0和101.10.0荷盾”,委托他们代表荷方向明朝官员赠礼。(50) 而在这些交涉对象中,海商最为重视的当然是身兼福建当局官员与武装海商领袖双重身份,对贸易有着举足轻重影响力的郑芝龙。尽管普通海商与郑芝龙之间在两岸贸易上存在着竞争关系,Hambuan等人也不时抱怨“一官的亲信排挤他,跟他抢生意”,(51)但为了保住自己来之不易的贸易权利,海商们也只能接受贸易主导权为郑芝龙所掌握的现状,并不惜血本与其保持关系,担当在郑荷之间牵线搭桥的角色。如1639年2月Hambuan带着荷方礼物到达大陆后,第一个拜访的便是郑芝龙,“向他阁下详细报告关于公司贸易的所有情形”。(52)他甚至将礼物又增加了一半,并亲自安排船只为郑芝龙护送某位官吏回乡,传说“这一趟花掉了他在此地赚一年的钱”,(53)可见其对郑芝龙的重视程度。 海商们的努力没有白费。由于Hambuan等人“一再去跟贸易所依赖的大官们打交道,极力说明贸易的好处”,福建当局对两岸贸易的态度逐渐趋向积极。海商“一旦缴纳皇帝的关税,中国地方官员和其他人不再像从前那样有意刁难他们,他们甚至被允许公开销售从大员运回中国的货物”。(54)地方官员之间甚至还出现了争夺商税征收权的现象,“每一个都要征收运来此地的货物税,或至少要向他们各缴纳一半;泉州的海道说,因为通行证是他们发行的,而漳州的海道则说因为那些戎克船大部分在他们那里出入港的”。(55)为了平衡地方利益,当局也乐于进一步扩大贸易规模。1634年9月,“漳州与泉州的海道及其他几个大官……要在上述三张通行证之外,再允许发放两张通行证给我们的人,以便从漳州的人及泉州的人平分征收国家的税,并使更多货物运来给我们(指荷方)”。(56)1635年3月,“在几个商人的请求下”,当局又决定给前往大员的商船加发六到八张新的通行证,并下调税额。(57)Hambuan称:“他们已经显然乐于继续贸易,不会改变,无可怀疑地,贸易将进展成功”。(58)而在不挑战其贸易主导权的前提下,郑芝龙也乐于接受海商们提供的好处,让其参与到两岸贸易当中,乃至通过海商与荷兰殖民者建立起一定程度的合作关系。如1634年两岸贸易开放后,不少商人即便没有申请到通行证,也可以搭乘郑芝龙的船只前往大员贸易,而且这样“在中国就不必缴纳应缴的税金”。(59)1639年,郑芝龙还委托Hambuan联络荷方,“让一官每年以他自己的账目,用公司的船只载运价值200,000荷盾的货物去日本,相对地,一官将供应公司要运往日本、祖国和东印度地区贸易所需要的,直到价值100到120吨黄金的货物”。(60)这种局面的形成,对两岸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由上可见,1633年后,明朝海商在改善明荷关系,拓展两岸贸易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两岸贸易得以迅速发展起来,而荷方也从中赚取了巨额利润。根据李德霞的计算,荷兰在大员的生丝转口贸易,收益率可高达73.3%到85.7%。(61) 四、荷兰殖民者对明朝海商策略的局限 1633年后荷兰殖民者对明朝海商策略的调整,确实使其与后者在一段时间内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也存在着根本上的局限性,让双方的合作关系难以长期维持。 荷兰殖民者在亚洲的根本战略目标,是排除西班牙、葡萄牙等竞争对手,独占中国、日本的贸易,树立荷兰的殖民商业霸权,这是由殖民者的本性所决定的。和这一目标相比,与明朝海商的关系只能摆在次要位置。因此荷方为了维持其在台湾的贸易,对明朝海商采取了以合作为主的策略,但在台湾以外的地区,特别是被荷兰殖民者视为其势力范围的东南亚地区,其对待明朝海商的策略却十分蛮横霸道,一旦后者在这些地区的活动侵犯到了荷方的贸易利益,便会遭到他们不遗余力的打击,这点从未发生过改变。荷方对明朝海商所实施的此种打击破坏策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为针对前往西班牙、葡萄牙等荷方竞争对手控制地区贸易的中国商船的劫掠,其主要目的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贸易,以打击削弱对方。西班牙控制下的马尼拉、鸡笼(今基隆),葡萄牙控制下的澳门,均受到荷兰舰队的海上封锁,如有中国商船从事与这些地区的贸易,便会成为荷方的劫掠对象。 二为针对与荷方从事相同贸易,彼此间有商业竞争关系的中国商船的劫掠,其主要目的在于排除中国海商的竞争,以维护荷方的利益。荷兰殖民者将东南亚的许多地区视为其贸易势力范围,不容中国海商染指。“没有我们(指荷方)的许可驶往北大年、渤泥、占碑、旧港、万丹、亚帕拉、交唐、比马(Bima)和其他地方的中国帆船”,都将遭到他们的拦截。(62) 荷兰殖民者试图通过这种海盗策略限制明朝海商的贸易,将其驱赶至大员和巴达维亚等荷方控制下的地区。虽然1633年料罗湾海战失败后,荷方已不敢再派船前往大陆沿海骚扰,但对远航东南亚地区的明朝商船的袭击依然从未停止,就连那些与荷方有着合作关系的海商也不能幸免,这便是荷方策略最大的局限性。1636年,明朝海商Bendiocq名下的一艘商船前往占碑(今苏门答腊)贸易,与荷兰船只遭遇。尽管其属下船员一直向荷方强调Bendiocq“在各方面帮助荷兰人,从来不遗余力”,但对方依然毫不留情地将船货洗劫一空,令Bendiocq愤怒不已,写信向荷方控诉,(63)然而对方根本不为所动。1638年,巴达维亚总督范·迪门宣称:“我们坚持决定拦截占碑和旧港等地的船只,断绝中国人前往这些港口的航路从而逼迫他们前来我处。”他甚至还得意地表示:“在占碑附近拦截Bindiock(64)的帆船(有人因此而忧虑重重)造成怎样的结果?没有人再提及这件事情。”(65) 荷兰殖民者如此有恃无恐。是因为他们觉得“在马尼拉白银市场不景气和澳门对日本贸易中止的情况下”,只要坐拥大员这块贸易宝地,就算在其他地方再怎么胡作非为,明朝海商也只能忍气吞声,因为“中国人需要我们的白银,正如我们不能没有他们的商品一样”。(66)但这种想法成立的前提,是明朝海商能在大员赚到足够的利润。17世纪30年代末期,这一点开始成为了疑问。随着大员贸易规模的急剧扩大,荷方有限的购买力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明朝海商的贸易需求。 早在1637年,荷方便已接到大员方面的报告,称“贸易繁盛致使资金短缺,我们的人急切盼望着日本的救援,但迟迟未能得到”,(67)这导致他们常常无法按时向明朝海商支付货款。巴达维亚总部警告称:“这种局势我们不能任其发展下去,不然一切将如烟消云散。”(68)1639年后,由于缺乏现金,荷兰殖民者已不再像过去那样为了吸引明朝海商而为其提供各种优惠,反而一再提高商品的收购标准,这大大影响了对方的贸易利润。1639年11月4日Hambuan在写给荷兰台湾长官的信函中称: 阁下只要新的和好的货物(将以好的价格支付),其他货物不要。商人们都不同意地说,去年他们只获得2.5%的利益,那是很少的,而现在则还不到2%,他们都来找我理论说,我是个说谎者,用谎言欺骗他们,因为我对他们说过,那里存有足够的现款……这事到处传扬,也传进官员一官的耳朵里了,他对此非常震怒。(69) 因此,既然明朝海商在大员已逐渐无利可图,同时在其他地区的贸易利益又一再受到荷方海盗策略的侵害,1640年后,前往大员的明朝商船数量开始明显下降,“其真正原因在乎公司在台窝湾(大员)无现银,而无现金时,狡猾之中国人不愿携带货品前来台窝湾”。(70)除此之外,商人们此时已找到了一条更好的贸易航路。到了17世纪40年代,“虽然明廷没有解禁对日贸易,但在郑芝龙的操作下,开通了厦门、安海到长崎的直接贸易,对日贸易进入半合法状态”。(71)这对大员作为中日贸易中转站的地位是个沉重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明朝海商自然不再像过去那样依赖大员贸易,而是直接将商品销往日本,与荷方公开竞争。仅1643年,“中国人今年运至长崎的丝和极有用处的丝织物,价值f.4,500,000多”,(72)其数量之巨大令荷兰殖民者根本无力竞争。荷方哀叹道:“今年将只有中国人在日本贸易,而我们,照他们的做法看来,将只有失望而已。”(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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