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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交通与交通法规

http://www.newdu.com 2017-08-30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唐朝交通图 唐朝是我国古代道路发展的极盛时期。当时,京城长安不仅有水路运河与东部地区相通,而且是国内与国际的陆路交通的枢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都市之一。皇城中间的南北大街称为承天门大街,宽441米,视野开阔。连接12座城门的有六条大街,其中朱雀大街,是盛唐时期长安城的一条贯穿南北的重要大街。它是中轴线,宽147米,把长安城划为东西两部分。街西管区叫长安县,街东管区叫万年县。各条大街车水马龙,熙熙攘攘,非常热闹。街道两侧多植树,加上错落其间的清池溪水、众多的园林、盛开的牡丹,使整个城市非常整齐美观。出了长安城,向东,向南,向西,向北,构成了四通八达的陆路交通网。不仅通向全国各地,而且中外交通往来也比较频繁。此外,像洛阳、扬州、泉州和广州等城市,随着唐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相继成为国内外交通的重要中心。
    唐代已有公共交通车,当时称之为油壁车。到了南宋,京城临安(今杭州)这种油壁车有了新的改进。车身做的很长,上有车厢,厢壁有窗,窗有挂帘,装饰华美。车厢内铺有绸缎褥垫,很是讲究,可供六人乘坐观光。这是最早的公交车,临安在世界上也算是出现公交车最早的城市了。 唐朝交通制度与交通设施
    1.公验与过所
    据考证,“公验”这种方式分为正式的和略式的两类,或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别。公验就广义而言是指“公的证明书”,在这个意义上,旅行证明书(过所)也是公验的一部分。
    2.长行坊制度
    唐代长行坊作为一重要之交通机构,因史籍记载缺漏长期未为人们所知。有关长行坊、长行马问题主要见于敦煌石室及吐鲁番古墓葬所出文书。
    有学者指出长行马与驿马的差异,认为驿马是按驿换乘的马匹,长行马则是从起点到终点不用换乘的马匹;长行马制度是驿传组织的特例,是在没有设置驿传的边境地区承担公用交通而产生的一种制度。
    都护府、都督府或州一级及县一级均有长行坊机构,其任务是供官吏及一般人员和家属乘载,不承担大宗运输任务;州长行坊的长行牲口途程是以州与州之间的距离为准;长行坊内至少有牧马所、长行群、槽等机构或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如建立“帐案”及建立严格的申报和审批条例等,颇见严密。
    3.馆驿制度
    唐馆驿制度的史料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通典》、两《唐书》、《唐会要》、《册府元龟》等诸种文献,但所记均极简略。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之逐渐予以关注和研究。
    唐代的驿不仅是在军事上,同时也作为广泛意义上的官用交通通信机构或设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唐玄宗时代由于形势的变化,驿的负担加重,传马缺失,而对之进行了改革;安史乱后驿的使用日益紊乱,驿马缺失,驿走向弛废,而另一方面递铺却逐渐广为设置,以递夫的脚力承担递送任务,宋代递铺中所见步递、马递、急脚递等三种职能即是沿此发展而来。
    4.关津及相关问题
    “关”、“津”是唐代交通制度中之重要组成部分,并沿前代之制而又有新的发展。《大唐六典》卷6记有二十六关,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关置于京城四周,有驿道相通,“余关有驿道及四面关无驿道者为中关”,其余关为下关。并分水陆,关设关令,有关门,行门禁之制,凡行人来往,皆据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见《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津”乃渡口,临水济渡处谓之“津”,有如陆道之设“关”,津置津吏,“掌桥船之事”,“诸度关津及乘船筏上下经津者,皆当有过所”,分见《大唐六典》卷30、《倭名类聚抄》引唐令。
    唐代交通规则
    1.唐贞观年间“右侧通行”交通规则的创制
    2、维护封建尊卑等级秩序的交通守则
    据唐《仪制令》中规定:“诸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即使不同品级的官员在路上相遇,唐代令、式中也有规定,“准《仪制令》:三品已上遇亲王于路,不合下马”。“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东宫官四品已下遇三师,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马”。在唐代的宗教法典《道僧格》“行路相隐”条也规定了“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于道路遇五品以上官者,隐”。
    3、关于交通工具管理的规定
    中国古代由于科学技术还不很发达,主要的交通工具仍是车、马、渡船和步行等。在唐代的《车舆令》中,对皇帝大臣以及普通民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作了规定。《新唐书》卷24《车服志》对于天子之车、皇后之车、皇太子之车以及文武百官之车作了详细记述:“凡天子之车:曰玉路者,祭祀、纳后所乘也,青质,玉饰末;金路者,乡、射、祀还、饮至所乘也,赤质,金饰末;象路者,行道所乘也,黄质,象饰末;革路者,临兵,巡守所乘也,白质,鞔以革;木路者,搜田所乘也,黑质,漆之。”王公车路,平时藏于太仆,受制、行册命、巡陵、昏葬则给之。余皆以骑代车。普通的胥吏、商贾之妻老者准乘苇軬车,“商贾、庶人、僧、道士不乘马”。
    唐代法律尤其注重对国有交通工具驿马的保护,据《唐律疏议》卷10“增乘驿马”条规定:“诸增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同书“乘驿马枉道”条规定:“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对于使用国有交通工具运送私人物品的行为,唐律作了严格的规定,“乘驿马齎私物”条云:“诸乘驿马齎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
    为了保护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人身安全,唐律对于国有马匹的日常管理和训练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长孙无忌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依《太仆式》:‘在牧马,二岁即令调习。每一尉配调习马人十人,分为五番上下,每年三月一日上,四月三十日下。’又令云‘殿中省尚乘,每配习驭调马,东宫配翼驭调马,其检行牧马之官,听乘官马,即令调习。’故‘官马乘用不调习者,一疋笞二十,五疋加一等’,即是四十一疋,罪止杖一百”。
    为了防止江南地区的民众反抗封建政府,唐代法律还禁止私人拥有和营造战船等战略交通工具,“诸私家不得有战舰等舡”,“诸私家不得有蒙冲等舡”。
    4、实行“上溯避下溯”的水上交通规则
    5、严禁在城内和闹市区高速行驶车马
    6、为强化社会治安,禁止官民夜间出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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