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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非法取证 唐代孕妇、未成年人等禁止刑讯

http://www.newdu.com 2017-08-30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唐朝的小孩 在古代,因为刑讯手段过于严酷,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拓跋宏(孝文帝)当皇帝时,有的官员一旦定不了案,便采取刑讯逼供取证手段,给犯人戴上超重刑具,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块大石头,安排身强体壮的狱卒轮番拷打。孝文帝“闻而伤之”,当即批示,以后不是大逆不道,且有明证却不肯招供者,不准再给犯人戴大型枷锁。所以,考虑犯人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即便在刑讯合法、允许逼供的朝代,法律对刑讯行为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各代的用刑标准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对特殊对象,唐代还有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
    《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从中可以看出,如果对孕妇行刑、刑讯,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对生产以后、未满百日的女犯动刑,官员也要受到处罚。
    唐代这一防止非法取证的规定为后来历代沿袭,宋、元、明、清诸朝刑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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