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 高丽是古代朝鲜半岛的一个国家,它统一朝鲜半岛,结束朝鲜的后三国时代。高丽的政治制度深受古代中国的影响,其官制基本是仿照中国的唐代的官制,而其法律则是仿照新罗的。 官制 高丽国刚成立时,采用了与中国近似的皇室制度。高丽光宗十一年首都改称皇都,高丽成宗十四年定为开城府。首都开京被称为“皇都”;国王的命令称为“诏”;国王的继任人被称为“太子”; 国王的母亲被称为“太后”。国王自称“朕”,被臣民称为“陛下”和“海东天子”,服柘黄袍,并在圜丘祭天。元朝控制高丽后,这些僭越举动才被废止。 官职设置也主要是仿唐制。高丽太祖,开国之初,参用新罗、泰封之制,设官分职,皆庶务,然其官号,或杂方言,盖草创未暇革也。二年立三省、六尚书、九寺、六卫,略仿唐制。成宗大新制作,定内外之官……于是一代么制,始大备。”太祖在开国之初,因为需要处理大量国事,为尽快稳定国情,官职制度便参考新罗和泰封的制度制定。 法律 高丽建国伊始,太祖诏曰:“朕闻乘机革制,正逻是详,导俗训民,号令必慎。前主以新罗阶官之号悉皆鄙野,改为新制,行之累年,民不习之,以至惑乱。今悉从新罗之制,其名义易知者,可从新制。”由此可知,高丽政体是仿新罗制所建,其实高丽建国伊始,其服制、官制、田赋等各种制度要么沿袭新罗,要么仿照唐制的建立。 《高丽史·刑法志》共两卷,卷一由序言、名例、公式、奸非、户婚、大恶、杀伤组成,卷二由禁令、盗贼、军律、恤刑、诉洽、奴婢组成。其内容除序言以外,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没有年月的法条,这些法条整体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是高丽时代律法的根本;第二种是注明年月的国王教令、判式以及大臣的奏疏、议论,还包括一些典型案例,这些内容反映了高丽时代的司法实践,时间顺序编入,其法理与其他律条多有不同,该部分位于上述第一种法条之后,起到补充法条和司法完善的作用。《高丽史·刑法志》的开篇有"刑以惩其己然,法以防其未然,惩其已然而使人知畏,不若防其未然而使人知避。”言明制定律法的目的,在于对已犯罪的人的惩罚,也具有防止发生犯罪行为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