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0年春到1945年秋的六年中,仅有据可查的阎、日会谈就有六次,由阎锡山亲自参与的有三次,并与日军签订了政治上联合反共、经济上互通有无、军事上相互配合进犯抗日根据地等多条“协定”。这六次密谈是: 一、白壁关会谈 。双方代表在孝义县白壁关村日特晋中公馆工作人员白太冲家中进行,前后两次。第一次是1940年11月。日方代表为日本山西派遣军参谋长楠山秀吉,伪山西省省长苏体仁、省公署参议梁上椿等。阎方代表为第七集团军总司令赵承绶,随行人员为骑一军军长温怀光、参谋长齐凤洲、骑一师师长赵瑞。在会谈中,楠山秀吉提议:日、阎双方取消敌对状态,互相提携,共同“反共”。赵承绶表示原则同意,并希望日军撤出孝义、汾阳几个县城,供给武器。会谈未就实质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请示上级后再谈。第二次是1941年3月。日方代表为宫内幸五郎,阎方代表为赵承绶。双方协议:日军从孝义县城撤出,让阎军进驻。此项协议于同年6月实现。 二、汾阳会谈。 自白壁关会谈后,阎锡山闻讯日军将进攻阎军,来往曾中断一时。经过日本军方派大仓商事日本顾问林龟喜作为非正式军使赴吉县直接转达日军意图后,日方接受了阎方关于在离石县一带对共军作战的要求。1941年7月,双方意见基本一致,于是决定9月10日,两军代表在汾阳城内签署正式协定。1941年8月8日至11日,阎、日代表在山西省汾阳县城内会谈。日方代表为日本华北派遣军参谋长田边盛武,随员有日本山西派遣军参谋长楠山秀吉、独立混成第十六旅团长若松,伪山西省省长苏体仁、省公署参议梁上椿。阎方代表为第七集团军总司令赵承绶,随员有第七集团军司令部参谋长续志仁、骑一军军长温怀光、参谋长齐凤洲、骑一师师长赵瑞等。会议结果双方代表在《日本军与晋绥军基本协定》上签字。此协定分为“方针”、“要领”两部分: 方针 (一)本共存共荣建设新东亚之目的,晋绥军与日本军成立停战协定,与南京政府(汪精卫伪国民政府)合作。 (二)依据于南京缔结之中日国交调整基本条约,国内之政治及军事由中国方面自理。晋绥军之管辖区,先为山西,渐次及全华北。实力充实时即行努力统一国家,实现东亚和平。 (三)阎锡山先任南京政府副主席及军事委员长。将来适当时机任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及华北国防军总司令。 要领 第一阶段 (一)晋绥军与日本军缔结停战协定。 (二)停战协定成立后,孝义县城(此时为日本占领)交予晋绥军,晋绥军即向以孝义为中心区域推进,阎长官移住孝义县城或隰县,与日本军紧密配合。 (三)合作实现后,日本军集中于军事上必要之地区,晋绥军担任山西省内各地方之治安。其详细办法,随时与日本军商定之。 (四)晋绥军兵力三十万,由山东、河北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武器由南京政府给以下列数目之补充: 步枪十万枝;轻机枪八千挺;重机枪九百挺;掷弹筒四千个;各种炮三百门及所需之各种弹药。 关于粮食与服装,就地征发,由日本军予以援助。 (五)为整理晋钞,予五千万元之透支借款。 (六)在执行协议期间一面秘密联络各反共将领,一面在太原或孝义与汪主席协议合作。 (七)军费每月由南京政府支给一千二百万元。 (八)以上各条,必须秘密地,并在可能范围迅速施行之。 第二阶段 (一)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阎长官即向重庆政府督促反共和平。如不接受,则向中外宣言单独行动。 (二)第一阶段之军队部署及军队补充完成后,与日本军合作,首先肃清山西省内共产军。为此临时支给二千万元之军马、武器费,另外每月军费为二千万元。 (三)山西共产军肃清后渐及华北全部。此时南京政府更供给下列武器及其他所需之弹药、汽车、步枪十万支、轻机枪八千挺、重机枪一千八百挺、掷弹筒二千个、其他炮三百门。 (四)晋绥军兵力五十万,由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等地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 (五)恢复太原兵工厂。 (六)在此期间,联合各反共将领,向和平统一方面迈进。 第三阶段 (一)负责维持华北全境治安。 (二)由南京政府支给华北善后费一万万元抚恤军民。 附带条件 (一)察哈尔、绥远问题与蒙古民族问题之解决,概由汪、阎商议决定。 (二)西北实业公司、同蒲铁路及山西省人民公营事业董事会所辖各工厂承认完整归还,俟阎长官回来后施行。 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 日、中文各制两份,双方互换保存,日、中各一份。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于汾阳 晋绥军代表赵承绶 大日本华北派遣军代表田边盛武 关于上述协定中,虽未明确雁北十三县的归属,但在会谈中日方已承认阎锡山实行“山西自治”,为完整山西政权,将现属蒙疆区管辖的十三县仍归划山西范围。 在签署《日本军与晋绥军基本协定》的当日,日军楠山秀吉和赵承绶又签订了晋绥军与日军的《停战协定》,全文如下: 晋绥军与日军互为友军,彼此合作,为向共同防卫之目标迈进,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晋绥军与日军自即日起停止一切敌对之战斗行动。本共存共荣之旨,努力解放亚洲民族,建立新亚洲,首先铲除共产主义之破坏而密切合作。 第二条晋绥军自本协定缔结后,尽速向协定区域发展,日本军当予密切合作。 有关实行此项条款之具体事项另行协议决定。 第三条日本军协助晋绥军之整编、训练及补充军械。对于征集粮秣,应互相协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