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学的史料辨析与理论探求 孙闻博 自20世纪初西北汉简发现至今,简牍帛书的重要收获不断涌现。特别是近20年,无论在史料积累,还是学术贡献上,简帛学研究均迈入新境。伴随研究的开展,相关实践与理论的反思、追索,不宜忽视。这里围绕史料把握与理论探求,谈四个问题:习用概念与用语边界;时空涵盖与演进线索;前后历史阶段比较的可能;考古学与层次模式。 一、习用概念与用语边界。简帛学实践首先直面的是概念、用语,作为问题展开与论证的基点,在使用时需要谨慎。下面的问题值得思考:以往研究中的一些习用概念是否合适,认识是否可取?简帛用语的边界变化是否需要注意? 先说前者。在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中,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罪徒身份习见,以往多以“刑徒”称之。然而,这一用语实际较少见于秦及汉初的传世与出土文献。此时期法律用语“刑”,特指施加肉刑。而刑罚序列中,司寇、隶臣妾等附加刑多称“耐”,实多与“完”同义(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故“刑徒”概念恐无法涵盖司寇至城旦舂全部群体。当时法律文献与行政文书更多使用“徒”、“徒隶”、“隶徒”等语词。又如“官奴婢”一语,在秦汉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常被使用。作为与私奴婢的对称,二者区别在隶属关系。然而检诸史料,下面情形值得注意:相对较为多见的“人臣妾”、“人奴婢”等私奴婢称谓,秦及汉初文献很少出现“官奴婢”称谓。地方官府所役使的人身份低于平民群体,主要是“徒隶”。那么,当我们指称当时隶属官府的相关群体时,使用何种用语较为适宜?其与“人臣妾”、“人奴婢”关系又是怎样?就需进一步思考了。《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汉避邦讳,“秦官”应称“典属邦”。汉有属国并置属国都尉,而“典属国”抑或“典属邦”又为动宾短语。故归附蛮夷,习惯上被称为“属邦”。然而,秦及西汉前期,朝廷对归附蛮夷其实很少以“属邦”称之,而是多作“臣邦”。兵器题铭、封泥及传世文献所见秦、西汉前期典属国一职,实际却多作“属邦”及“属国”,后者如此使用,与当时对归附蛮夷的称呼习惯,可相对照。 再说后者。简帛文献中许多重要语词,边界存在伸缩变动。相较于强求整齐周徧,不妨考虑概念的大小广狭。秦汉赋役制度研究中,“徭”的概念基础而重要。立足当时人使用习惯,我们注意到:“徭”这一语词在具体使用时,存在大概念与小概念,即广狭之别。如“行徭”所显示,不同群体受差使而外出服役,皆可称“徭”。这既包括城旦舂、隶臣妾等徒隶服役,也包括官吏从事吏务。而“徭”除宽泛用义外,又有狭义。狭义“徭”集中指国家正役。秦及汉初,男子傅籍后一般每年服役30天,主要以“月为更卒”行徭,也因需临时兴发。只有注意到“徭”存在大概念、广义指涉,讨论时对史料仔细推敲与区分,才能对小概念、狭义指涉下“徭”的内涵有更好的把握。又如“更”,松柏汉简《南郡卒更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徭律》均出现“若干更”的表述。如果注意“更”同样存在广狭之别,广义“更”泛指轮番进行的供役方式,并将《二年律令·史律》、《徭律》所见“若干更”从《南郡卒更簿》相关讨论中剥离出去,对狭义“更”的分析才会有所深入。秦汉年龄分层有大、小之别。依汉代情形,15岁以上为“大”,14以下为“小”。然而,汉代习惯是否适用于秦,秦代“小”在用语边界上是否存在变化,皆需考虑。秦初以身高傅籍,后傅籍以17岁,年岁较汉代偏低。《秦律十八种·仓律》言“小隶臣”转变为“大隶臣”,是通过“傅”来实现的。秦代又有“小爵”,为未达到傅籍年龄者所拥有的爵位,小爵身份者可单独立户。刘向《别录》有“长平之役,国中男子年十五者尽行,号为‘小子军’”的记述。汉初《二年律令·徭律》还出现有“小未傅者”。由上,秦存在以“傅”划分大、小的方式。“小”,或至少广义一面,包括15岁以上的未傅籍群体。 二、时空涵盖与演进线索。“学习和研究某一时期的历史,首先要弄清楚时、地、人”(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43页)。平实之语,实为要义。使用简帛文献,需注意材料的时空涵盖。长江中游今湖南地区所见简牍,目前已形成战国至魏晋较完整的时间序列,无疑为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区域史探索提供了极佳的条件。不过,开展纵向梳理同时,各简牍群的地域特征与可能的差异性仍需注意。在简帛文献研究中,传统史料与前人论说也多有需要检讨之处。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言职官,何者可溯至更早,何者又不能推及太前,需加留意。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的经典地位无可动摇,然所论是否可涵盖秦与西汉前期,不妨斟酌。 治史向重变迁,留心演进线索的梳理。然就所得,或可反思:我们指出的演变线索,相对历史实际,波动幅度究竟怎样?习焉不察的前后相续下,又或存有怎样的历史暗流?以往开展长时段考察时,于制度演进多有由简而繁的先入之见。这固然受到材料方面的制约。然史料积累在时代先后上的寡多,并非全部原因。随着简帛文献的积累,秦官僚组织的复杂特征已引起学者注意。李学勤提到“秦的职官系统非常庞大复杂,汉初制度虽由之脱胎,但似已多有减省”(《张家山汉简研究的几个问题》,《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以往涉及列曹,主要讨论两汉时期,认为地方机构大量设曹在西汉中期以后,而且往往将列曹与诸官不作区分,混一而论。现在利用里耶秦简等出土材料,相关研究不仅可以溯至秦代,而且有关列曹、诸官的具体情形,史吏、曹吏地位及其关系,也有了重新检讨的机会。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演进中的变与不变及变动幅度,或可再作审视。 三、前后历史阶段比较的可能。强调“史学便是史料学”的傅斯年以“史料学便是比较方法之应用”,“但史料是不同的……有一切花样的不同。比较方法之使用,每每是‘因时制宜’的”(《史学方法导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74—75页)。比较呈现差异,产生问题,促进研究。不过,史料具有复杂性,问题的解决也存在程度之别。由于秦汉史料的留存特征,欲实现对一些问题更系统、整体性的把握,前后历史阶段比较的引入,需要考虑。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现“同产”。整理小组引《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兄弟也”。张家山汉简研读班进一步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的可能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05页)。“亦指”,“不可排除其包括……的可能性”,实为认同前说下的内涵扩展。而我们认为:“同产”指同父所生的同姓兄弟姊妹。至于同母异父,可称兄弟,又是同母,却不属同产范畴。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一七二)作为一则旁证,相关史料价值有望进一步呈现:同母异父和奸出现在秦律司法解释《法律答问》中,正说明相对同产,当时人对此种情况存在疑问。而将前后历史阶段的比较引入,有关认识会更清晰:唐代同母异父姊妹入于缌麻,相奸,处以徒二年,强者流二千里。显然轻于与姊妹奸的绞。这不是同产中部分类别的量刑变轻,而正是沿袭秦汉时期同产与异父同母在概念上明确区别的结果。 《二年律令·杂律》记“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婢奸,若为他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一八八),“奴与庶人奸,有子,子为庶人”(一八九),涉及后代的归属与身份。奴与民为夫妻,生子随父,即归奴的主人所有,身份从贱为奴婢。而奴与庶人奸,子为庶人,身份上又是随母方从良,二者区别明显。这说明过去对良贱相奸的后代一定为贱,或身份一并随父或随母的认识过于简单。虽然杂律对此一并叙述,但我们注意到:仁井田陞复原唐令,良贱相奸与良贱为婚条目均引自《宋刑统》。而《宋刑统》中两者已明确区分,相应内容分别归入《杂律》与《户婚律》。故下列判断或更稳妥:秦汉良贱相奸的后代身份认定,应与良贱婚姻相区分。前者后代身份随母,或良或贱;后者则身份为贱,归奴或婢的主人。 学者已注意到《二年律令·史律》“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践更”及《徭律》“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四○九),与汉代正役相关的“月为更卒”、“践更”有别。但如何进一步把握呢?考虑史、卜、祝及“非从军战痍”者身份具有特殊性,并联系唐代把各种有名目的职役和徭役称为“色役”,其中包括“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贱民充任的色役”等,“担任某种色役者可以免除课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杂徭”,相关思考有望深化。以往将秦汉“刑徒”作为综合群体的考察较多。对“刑徒”内部的关注,也多从法制史角度着眼,集中于刑罚等级本身。隶臣妾与城旦舂、鬼薪白粲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差异,并不十分清楚。如何在分析相关群体时,实现更系统的把握,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唐代社会身份低于平民的群体中,隶属官府一系由高到低有“杂户”、“官户”(即“番户”)与“官奴婢”。如果我们在分析司寇、徒隶时,注意参考后世唐代群体的相关特征,则有望从后世面对等级身份群体所制规定中,获得启发。如唐代杂户、官户差别是前者籍贯州县,后者隶属本司。这对把握司寇与徒隶的差别,是否能提供一些线索?唐代官户又称番户,番上服役;而官奴婢一般长役无番。这对比较徒隶中隶臣妾与城旦舂的服役方式,是否也能有所帮助? 此外,简帛古书、文书研究应注意对敦煌吐鲁番文献分类体系、研究范式的参考与学习;前后比较的同时,关注长时段下的历史变迁。 四、考古学与层次模式。简帛学发展至今,学界一直注意历史学及文献学、古文字学与简帛学研究的结合。考古学与简帛学的关系,反而重视不足。简帛文献的本质属性是考古遗物。无论它们出自遗址抑或墓葬,都是相关考古学文化的重要构成。研究时应对同出古书、文书等文本资料群有整体把握,对简帛文献与其他考古器物有通盘考虑。只有从考古学角度对简帛资料群做好扎实的工作,研究时充分发掘和利用好相关考古学信息,才能使其在研究中发挥更大学术价值,实现简帛学的科学发展。 李开元早年倡导多元化的新史学观念。从史学家的思维认识层次将史学划分为低层史学、中层史学、高层史学、哲学史学。不同层次史学有其不同的价值标准。很多易生混淆、模棱两可的问题,由此有望澄清(《史学理论的层次模式和史学多元化》,《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在历史学、历史文献学、哲学、思想史、古文字学、古典文献学、科技史、天文学、医药学等专业学者进入简帛学研究领域,呈现不同治学风格背后,突显的其实仍然是问题取向与价值标准问题。简帛学研究“层次模式”的提法,应当积极考虑。 (原文刊于《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