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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借钱局的设立与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文化报 王卫平 黄鸿山 参加讨论

关于借钱局举办方式的争论

借钱局的举办方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如前述的扬州借钱局,由当地绅士或商人举办,地方官府予以一定支持和协助。第二种如宁波知府在光绪八年主持建设的借钱局,为官绅合办。第三种如光绪十三年设立的宁波便民局和武昌因利局,经费来自官府调拨,由官员直接管理。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借钱局逐渐开始出现官营化的趋势。

当评价这几种举办方式时,青苗法和社仓是时人最常援引的事例。青苗法为北宋王安石所创,主要内容是:当青黄不接之时,生计窘迫的农民可从官府贷得钱款救急,待收获后加息归还,年利息在二分左右。社仓最早出现于隋代,后来逐渐衰落,经南宋大儒朱熹改革后复兴,并在明清时期得到普遍推行。清政府规定,社仓设立于乡村地区,由民间择人管理,采取“春借秋还”的方式救助贫苦农民,利息一般为每年一分。

青苗法和社仓得到的评价迥然不同。前者设立之初已遭到猛烈抨击,后世的诟病更是绵绵不绝,而社仓却一直被视为备荒良策,后人多有赞誉之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反差,根本原因就在于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举办方式。青苗法由官府举行,存在不肖官吏强借硬收、从中渔利的情况,造成扰民之弊;社仓由民间自行管理,没有扰民问题。

约在官办武昌因利局设立前后,已有人开始担心借钱局有可能发生类似青苗法的弊端。光绪十五年,安徽巡抚陈彝将借钱局章程上奏,希望清廷诏令各地官府推行。亲政不久的光绪帝指出,借钱局不仅“各节殊属琐屑,不成政体”,而且借贷之事本应由民间自理,如果由官方主持,必然会引发诸多弊病,因此批复“万万无此办法,所请著不准行”。

光绪帝表明态度以后,舆论风向随之转移。此后《申报》但凡评论借钱局时,皆与诏谕保持一致。虽然清廷只是禁止官方举办借钱局,但事实上,诏谕中所指出的种种弊端并非官办机构所独有,民间办理的借钱局同样可能存在。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手段作为后盾,借钱局又如何能保证借还业务的长期顺利运转呢?所以,对于那些积极推行借钱局的官绅而言,这道谕旨的颁布不啻于当头棒喝。此后,各地兴办借钱局的热潮迅速消退,已经设立的借钱局也有停止运行的迹象。

虽然步入低潮,但借钱局的理念和做法并未销声匿迹。随着清末新政的实施,贫民生计问题开始受到高度重视,借钱局又显示出复兴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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