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纳制度开启台吉封袭新渠道 捐纳为历代士民向朝廷捐银纳粮以换取爵位或官衔的捐官制度,清朝沿袭该制,并在外藩蒙古推广,成为蒙古王公封袭爵位的新途径。 外藩蒙古的捐纳萌芽于雍正朝后期。雍正十三年(1735),理藩院尚书等建议开办外藩蒙古捐纳,制定记档、升级等具体捐例,悬赏为平准战争捐输驼马的蒙古王公贵族,成为外藩蒙古捐纳的首个案例。乾隆二十一年,理藩院奏准《内外扎萨克蒙古捐输驼马奖叙议案》,对蒙古各旗捐驼马之王公、台吉等予以记录或晋升。至此,蒙古捐例从无到有,并得以发展。晚清时期,为筹集军饷、弥补财政亏空,清廷广开蒙古捐例。咸丰六年(1856),颁布《蒙古王公台吉等捐输银两议叙并捐输驼马议叙章程》,以四等台吉捐银为例:捐1600两晋三等衔,捐2200两晋二等衔,捐2800两晋头等衔;捐3400两晋辅国公衔;捐4000两晋镇国公衔。该章程使蒙古捐纳制度化,并迅速推广,在传统的功封和恩封基础上,为蒙古王公台吉爵位提供了爵位交易的新渠道。 清末,随着财政危机的加剧,朝廷经常采取的“展限蒙古捐输新章”等手段,导致蒙古捐纳越发泛滥。蒙古王公不仅为自身捐纳爵职,亦为其子弟封袭而捐纳。同治元年(1862),规定:蒙古王公台吉等捐输驼马等项恳请移奖子弟,“俟及岁时由院查照捐输例具奏请旨”。此外,王公贵族捐纳所授之爵,亦可由其子孙世袭享有。土谢图汗部花翎辅国公衔四等台吉三音巴雅尔,因捐输银两,“加恩以辅国公衔,世袭罔替”。光绪二十二年(1896),理藩院又奏定《蒙古捐输章程》,使捐例一直延续到清末。 总之,外藩蒙古台吉封袭以功绩或忠诚为前提,旨在笼络蒙古王公,确保北疆稳定。无论执政与否,台吉均有原品世袭之例,闲散台吉并非一律降等承袭。晚清时期,捐纳制度导致台吉数额急剧增加,冲击了功封和恩封制,削弱了蒙古上层对清廷的忠诚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