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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对义利之辨的贡献(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方旭东 参加讨论

    新典范的成型
    朱熹诠释义利问题的要点为门人后学所承继,并得到新的概括与凝练。其弟子陈淳(字安卿,号北溪,1159—1223)在解释“义利”字义时,除了继承朱熹在《孟子集注》中以天理与人欲区分仁义与利的思想,还把天理(义)表述为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把人欲(利)表述为不当然而然、有所为而然。陈淳写道:“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欲是所欲得者。就其中推广之,才是天理所宜底,即不是人情所欲;才是人情所欲底,即不合于天理之所宜。天理所宜者,即是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也。人情所欲者,只是不当然而然,有所为而然也。”
    叶采(字仲圭,号平巌,建阳人,生年不详,淳祐元年进士,景定初卒)为朱熹、吕祖谦编《近思录》作注时,继承了朱熹关于义是天理以及“利者,义之和”的思想,同时也吸收陈淳从有所为与无所为之分的角度对朱熹义利论的概括:“义者,当然之理;利者,义之和也。然君子惟欲正其义而已,未尝豫谋其利。有谋利之心,则是有所为而为之,非正其义也。”
    至此,通过反复转述以及有意识地通俗化,朱熹的义利论述变成易于记忆、便于传播的若干教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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