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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对义利之辨的贡献(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方旭东 参加讨论

    
    朱熹义利说影响近世东亚
    随着理学书籍在元代以降陆续传入朝鲜、日本,朱熹思想在近世东亚地区也传播开来。这里以朝鲜儒者李退溪(名滉,字景浩,安东人,1501—1570)为例,说明朱熹义利说在近世东亚的影响。
    李退溪在与其门人黄仲举(名俊良,号锦溪,平海人,1517—1563)就朴英(字子泽,号松堂,密阳人,1471—1540)为朱熹《白鹿洞书院揭示》所作的集解的讨论中,有力地卫护了朱熹。
    《白鹿洞书院揭示》在讲“处事之要”时引了董仲舒的名言:“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朝鲜学者把《揭示》称为《洞规》。朴英作《白鹿洞规解》,关于“处事之要”这一条,他的注完全照抄了叶采那段话,更有甚者,他把这段话直接视为朱熹本人语录。
    黄仲举对朴英引用“利者,义之和”这句话来解释董仲舒的“正其义不谋其利”感到困惑,因为,在董仲舒那里,“义”与“利”明显是对举的,而“利者,义之和”则对“利”作了更多肯定。李退溪先后写了两封信来回答黄仲举对于《白鹿洞规解》的疑问。在这些信中,李退溪尽力作出分疏,以证明朱子既承认董仲舒的“正其义不谋其利”又接受《易传》“利者,义之和”的做法在理论上不存在任何矛盾。
    李退溪首先指出,“利者,义之和”的“利”字与平常所说的“贪欲之利”的“利”字含义不同。“利”字就其本义而言,只是“顺遂便益”。其次,他又解释说,“利者,义之和”的“利”虽在“义之和”当中,但毕竟与“义”相对,彼此呈消长之势。究其原因,乃是因为人心有所意向,即有所为而为,而一旦有所为而为,按照朱熹的讲法,就是“利”而非“义”了。所以,“利”字本来不是什么不好的词,只是被人有所为(谋之)之心弄成不好的东西了。“利者义之和”与董仲舒的“不谋利”并不冲突。
    可见,李退溪对汉文理学文献的运用娴熟,其对朱熹观点的了解,除了《朱子文集》本身外,也信赖像陈淳、叶采这样的朱熹后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过朱熹几代门人后学的努力,其有关义利之辨的思想,在近世东亚已得到广泛传播与引用。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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