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1723—1790)享有“政治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经济学之父”等称誉。事实上,斯密的思想几乎辐射了整个社会科学体系,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神学、历史学、伦理学、心理学甚至天文学等领域有广泛影响,被称为“社会科学的牛顿”。他的主要著作有《道德情操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法理学演讲录》《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等。最初,人们是通过其前两本著作了解他关于道德体系与经济体系所构成的思想脉络。后来,随着后两本著作的整理问世,其法学思想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一些学者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斯密法理学的内容,从“自然”与“历史”或“社会”与“历史”两个面相间的关系展开对其关于权利、正义、秩序等法哲学意义上的探讨,但是对斯密的司法思想却鲜有论及。然而,通过文本研读,可以看到斯密关于司法思想的论述,是建立在他对人类社会的深刻观察和分析基础之上的,并成为其对整个社会体系进化特征描述中的重要一环,是构成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司法制度缘起的历史溯源 斯密生活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正值工业革命之后资本主义的发展时期,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学说和思想激烈碰撞,教会威信逐渐衰落而科学威信则逐渐上升,对斯密成长为著名的“种子思想家”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他通过对社会的精密观察,将司法制度问题置于具体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予以研究,系统总结和评述了经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直至格老秀斯、普芬道夫、洛克,并被休谟、哈奇森等苏格兰启蒙学者不断发展的自然权利学说,由此创立了一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崭新理解范式。因此,斯密的司法思想从一开始就是置于自然—社会—历史三维图景中,对社会体系中社会法规的各类形态延展的整个历程进行推演,凸显出特有的法哲学原理。 斯密对司法制度缘起作出了充满实证精神的、世俗的、历史的解释。他划出社会组织等级的层次和各等级的特色:在狩猎社会,人们几乎没有财产,“因而很少设立固定审判官或常设司法机构”;到了游牧社会,“出现最初财产的不平等,并带来人们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权威与服从。因而产生了保护权威和服从所非常必要的民政政府”,最初形态的司法机构就内设于这种民政政府之内。不过,最初通常是由君主或酋长独揽政府权力,没有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分,也没有执掌司法权的审判官。后来,社会事务日趋复杂,君主或酋长感到大权独揽、事必躬亲有诸多不便,就开始委托别的官员代理其行使司法权,于是就产生了专职法官。这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早期司法形态。到了农业社会时,君主或酋长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在行使司法权时,不管是亲自行使还是委托司法官代为行使,都向有所诉求的属民收取报酬和礼物,这构成他们除土地收入之外的全部经常性收入。这就使司法成为当权者获取利益的手段,是造成古代欧洲司法腐败的根源。到了商业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被任命执行法律的法官是终身制,以及法院的设立均是对自由的保证。 那么,自由是怎样恢复的?斯密采用反向证明的方法,认为:通过束缚“自由”,一个人就可能会在几个方面受到损害:(1)作为一个人,他可能在他的身体上、名誉上或财产上受到损害;(2)作为家庭成员,他可能在父子关系上、夫妇关系上、主仆关系上或监护人与被保护者关系上受到损害;(3)作为国家成员,一个行政司法长官可能由于人民的不服从而受到损害,人民可能由于被压迫而受到损害,等等。因此,斯密说,“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特别注意保障人的自由”;“使人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是最难的事”;“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而这乃是政府的基础”;“法律和政府的设立是人类远见和智慧的最高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