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为核心原则的司法权 “公正”是斯密道德哲学的重要议题,也是他司法思想的至高境界。他探讨了“公正旁观者”(也称“无偏旁观者”)问题,并试图解答“公正旁观者”行为对于司法制度的构建到底具有怎样的影响,从而为司法公正审判问题的评判提供了重要标准。他将“公正旁观者”视为“半神”、“神在内心的代理人”、“我们行为伟大的裁判官和仲裁者”,与“一般准则”是同义语。他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应该被视为“神的法律”。所以,“公正的神是需要的”。借助神的普世性,将“公正旁观者”作为认知之镜,借以反观现实,烛见历史的政治、法律制度偏离其理想形式的原因。 同时,“公正旁观者”理论与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密切相关。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包含着“公平听证原则”与“无偏私原则”。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任何人都不得裁决和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清晰有力地刻画了司法的正当程序。由此可见,斯密对立法与司法程序相当重视。他赞同在英国的“王座法院”中,国王应该退出,因为“由国王裁判王国的治安案件是不恰当的”;他还赞同“由于法院之间的竞争而使大法官审判脱颖而出的历史”,以及当时正在发展的陪审团体系。斯密认为,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并不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而独立的司法体制则有助于自然正义的实现。 斯密说:“正义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旁观者的介入是政府最原初和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它是所有法律的起源”。也就是说,“明确和准确的正义法则恰恰是维护市场社会的司法行政体系最为关键的基础”。受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斯密把正义与法律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他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独立是保障法律正义的重要因素。在斯密看来,“正义”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强制性,即“它由社会所规定,对个人具有强制性”。他说:“政府主要的,乃至最重要的目标是维护法律正义,保障每个人的交换正义,当然,同时也要保护人作为一个个体、作为家庭成员、作为国家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而严格的司法公正不仅能够保护人们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