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中期盐业性质转变及其蓬勃发展 正统年间以来,伴随盐课改折,泉州盐业逐渐市场化,最终演变为民间自营的经济产业,并在市场机制的带动下迅猛发展。 明初,泉州灶户所产食盐缴纳盐场,由官府通过“开中法”和“计口给盐法”销售或分配给地方民食。然而,由于官运泉州食盐利润低且海运风险大,盐商不愿报中,盐课积压严重,且此时福建沿海卫所缺乏军粮,为解决上述问题,福建官府于正统年间促进了浔美、州和浯州三场盐课折米。每盐一引折米一斗,缴纳泉州沿海卫所官仓,充当卫所官兵月粮(27)。嘉靖九年(1530)到十九年(1540),该三场盐课逐渐折银,盐折银仍作为泉州沿海卫所官兵月粮之用(28)。与之不同,惠安场盐课于弘治十六年(1503)直接折银,盐折银不是存留地方,而是由福建都转运盐使司起解户部(29)。 改折后,盐课和食盐脱离关系,食盐的生产、运输、销售状况与盐课再无直接关系,因而场大使不再督促或限制灶户制盐(30),灶户获得了生产食盐的自主决定权。改折后,盐不纳官,盐场无法控制食盐,被迫放弃开中法和计口给盐法,仅规定浔美等场食盐供应漳州和泉州二府食用(31),禁止用船运盐(32),再无盐商、盐引、其他各种“禁例”等方面的规定与限制(33)。无盐商意味着运输食盐不需获得户部或福建都转运盐使司承认的盐商的资格,灶户得以自产自销,普通百姓亦可运销食盐。无运盐盐额限制,盐贩则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运输量。而随着盐课改折,明初以来用以管理九龙江流域食盐运输的柳营江批验盐引所亦改为巡检司(34),漳泉境内没有专管食盐运销的机构。缉拿私盐的武装力量——盐捕也被废除。明中期晋江士绅王慎中就指出泉州“于令甲未尝设为禁戒,而侦捕吏兵自以徼候非常,不为鹾政置也”(35)。此背景下,盐贩很快就突破了不准用盐船及仅销售漳泉二府的限制。明中期,包括灶户在内的众多盐贩,利用盐船运盐。他们往往先用海船将食盐从盐场运到九龙江和晋江入海口,再换成河船沿着九龙江和晋江二流域将盐运往山区。食盐除销售于漳泉二府,还走私到福建汀州、建宁、邵武、延平等开中法施行区(36),甚至侵入属于两淮盐区的江西省建昌等地。因而明中期有官员提出将江西建昌等府划归福建行盐区的建议。如正德二年(1507),福建地方就奏请“将福、兴、漳、泉四府盐借行于江西广信、建昌、抚州三府发卖,仍委官查验,不许私贩越界”(37)。简言之,泉州灶户不仅掌握了制盐自主决定权,有权决定是否生产食盐、生产多少食盐、在哪里生产及如何生产等制盐相关事宜,而且获得了通过市场销售食盐的权利,灶户成为自主的盐业经营者,泉州盐业也成为民间自营的自由产业。 随着盐业性质及经营方式转变,市场机制,特别是经营盐业的投入、产出及利润,成为决定盐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明中后期,泉州食盐不仅市场广阔、需求量大,而且运销利润极为丰厚,沿九龙江流域运销,获利竟高达十倍以上,“惟是漳所属县,若龙岩、漳平、宁洋皆山邑穷僻,民间不能致食盐,而语、涌民鬻盐者辄用海舟载至海澄,歇泊埠头,转剥小舟,遡西北二溪出华封,往龙岩诸邑散卖,又自宁洋而上达马家山,越永安,蔓延建、邵所行盐地,其徼利什倍”(38)。丰厚的利润刺激了灶户制盐的积极性,他们纷纷建筑盐埕制盐,扩大食盐生产规模。嘉靖三十三年(1554),泉州知府董汉成、推官袁世荣就向户部郎中钱嘉猷建议向民间私筑盐埕收税,称:“其各场私设盐埕不在旧额内,亦宜尽数查出,一例纳课。”(39)“旧额”是指明初时盐场分给灶户的盐埕。“旧额”以外的盐埕是明中期以来民间私筑的。这些盐埕不仅引起官府的注意,而且被列入增加财政收入以补充因倭乱引起的军饷不足的资源中,从侧面反映了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明中期泉州除灶户私设盐埕外,包括民户、军户在内的非灶户人群也纷纷筑埕晒盐,史载:“其非灶丁者又皆晒有私盐,俱未经收入在官。”(39)由于正统年间以来,泉州的食盐生产状况不再关系盐课征收及盐场长官的政绩考核,因而盐场并没有加以制止,而嘉靖三十三年(1554)盐坵税征收则承认其晒盐的合法性。换言之,明中期泉州盐业的行为主体不再受限于户籍,除灶户外,民户、军户等非灶籍人群也得以制盐。 综上所述,随着盐课改折,泉州盐业演变成民间自营的经济产业,并在市场机制指导下生产规模得以扩大。濒海盐卤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嘉靖年间,惠安县沿海地区盐业一派繁荣,“南循徼海卤地场团盖累累焉,可谓无遗利矣”(4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