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讨论“四川”概念史有什么意义 现在需要回答的是,弄清楚“四川”这个历史地理名词的概念史有什么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从语义学(词义学)来讲,一个名词的词义在不同时代(时期)其内涵可能是不同的,注意到这一点,可以准确地理解这个词的历史内涵,避免以今观古。就“四川”来讲,其义三变:一为北宋及南宋时期作为“川峡四路”省称的四川,变而为南宋时期执掌川峡四路某种专门职权的四川,再则是元代以降作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的四川。 第二,从校勘学的角度来讲,可以避免阅读或书写时混淆汉晋之失,亦可纠正今本史籍记载之误。就此,其可议者有三: 其议之一:既然分今四川重庆地区为“川峡四路”是咸平四年(1001年)三月的事,并由此省文而得“四川”之名,那么可以肯定,咸平四年之前不可能出现“四川”一词。然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中,此前却两见“四川”之名,一则卷22,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十二月戊辰载:“诏岭南、四川、江南、两浙职官”云云。另一则为卷32,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九月庚子,王化基献《澄清略》,其五“择远官”云:“望自今凡负罪之人不许任四川、广南为长吏。”点校本之前出版的光绪浙江书局本《长编》(1986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则与此同。 仔细分辨则可以判定,两处“四川”均为“西川”之误。我们知道,北宋初年曾在原后蜀统治区内设“西川路”,后分置峡路,合称“川峡”,咸平四年才又分置四路,故称“川峡四路”。唐代已有“西川”之称,北宋时使用更为普遍,与岭南(岭表、广南)等常常相提并论,《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大诏令集》等宋代史籍中俯拾即是,此不赘引。查《四库》本《长编》和明永乐版《历代名臣奏议》影印本所录王化基上文,均作“西川”,可证光绪浙江书局本《长编》和今点校本《长编》上引两处“四川”均为校勘失考之误。《四库》本也多有抄误,如标点本《长编》卷35淳化五年(994年)正月吏部尚书宋琪上书言边事,其末云:“又,臣曾受任西川数年,经历江山,备见形胜要害。”卷36淳化五年九月参知政事苏易简荐“枢密直学士、虞部郎中张詠可属西川事,诏詠知益州。”此两处“西川”,《四库》本皆作“四川”,显然是鱼鲁之误。 其议之二:即使在咸平四年(1003年)三月分川峡四路之后,上述错误也是常见的。但此后所记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视之。以《长编》、《宋会要辑稿》和文渊阁《四库全书》三部典籍为例,宋哲宗之前,所见到的直接使用“四川”一词的有如下八次:景德元年四月、景德四年(1007年)五月庚寅、天圣五年(1027年)十月庚午、皇祐五年(1053年)九月壬申、嘉祐五年八月丙戌、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戊辰、元丰四年(1081年)七月辛卯、元丰五年(1082年)十二月癸丑等。这八次中,包括景德元年、嘉祐五年、元丰元年、元丰四年、元丰五年五次都可以证明有传抄之误。一,景德元年四月,清抄本《宋会要辑稿》载,殿直宋垂远受命巡视“西鄙”前线地区,此前他向朝廷建言称“四川军界有白草可岁刈”事(25)。今考,此处“四川”当为“四州”之误,《长编》卷56载景德元年四月,“垂远言四州军界有草,可岁刈取百万余束”,此“四州”当指关外阶(治今甘肃武都)、成(治今甘肃成县)、西和(治今甘肃西和)、凤(治今陕西凤县)四州(26)。二,《宋史》卷12《仁宗本纪四》载:嘉祐五年八月丙戌,“置江、湖、闽、广、四川十一路转运判官”,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2载是日,“置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转运判官”,显然是元代《宋史》编者省文的书写。三,元丰年间的三次,文渊阁四库本均抄错。标点本《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戊辰,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言“四州军依朝旨标拨官庄田外”云云;卷314元丰四年七月辛卯,琼管体量安抚朱初平言“琼管四州自来官吏务为贪墨”云云,这里两处“四州”,《四库》本均作“四川”,错误明显。又如标点本卷331元丰五年(1082年)十二月癸丑,李宪上言熙河事后下诏“李元辅变转西川钱各支五十万缗”,此“西川”《四库》本作“四川”,误,标点本校勘记辨之甚详,此不赘。其余用“四川”一词的三处是,《长编》载景德四年(1007年)五月庚寅有载“诏四川盐井户”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十月庚午“三司请留四川上供绢十万”,皇祐五年(1053年)九月壬申“诏臣僚毋得以子孙恩请弟姪任四川职田处官”(27)。 综上可见,在今日史籍中,宋徽宗之前,“四川”一词只见有断续零星的记载。它的使用并不常见,这是因为“四川”本身也是不稳定的。咸平四年三月分川峡为四路是指漕司路(转运使),其后不到四年的景德元年(1004年)十月,又为“兵甲贼盗事”,将川峡四路并为西川、峡路两钤辖司提举(28),回到至道三年(997年)所定的15个转运使路的划分(西川、峡是其中的两路)。为因应时局的变动,“川峡四路”的分合在很长时期都处在一种磨合的状态中,故而“四川”一词未能一开始就稳固下来。 其议之三。从路治区划来讲,宋代从不把川峡四路称为“四川路”,《宋史》等书上的记载应有所辨正。《宋史》卷12《仁宗本纪》四载:嘉祐五年(1060年)八月丙戌,“置江、湖、闽、广、四川十一路转运判官”,这是《宋史》编者省文的书写。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2载是日,“置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转运判官”。又如《宋史》卷189《兵志》三记北宋熙宁以后之“厢兵”时说:“四川路:步军之额,自开远而下十,并改号曰克宁。”此语所出,乃同书卷所载枢密院之上言,熙宁四年,枢密院上言“诸路厢军名额猥多,自骑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且“请以诸路不教阅厢军并为一额”,其中言“川四路曰克宁”,也就是说,川峡四路不教阅厢军的总名叫“克宁”。又谈到“不教阅厢军拨并”廪给钱粮之事时,也说是“川四路克宁”(29)云云。均言“川四路”而非“四川路”。清嘉庆《四川通志》有云:“咸平四年,分置益、梓、利、夔四路,总曰四川路。”此亦含糊其辞,应该指明,宋代没有设立“四川路”,“总曰”只能从省文方面理解。 第三,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四川”由虚至实的变化与宋代政局的演变密不可分,此实乃“隐蔽”于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一个重要问题。在宋代,常有数路合称的情况,如两淮(淮东路、淮西路)、两湖(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二广(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两浙(浙江东路、浙江西路)等,这些虚称的大区后来都没有演化为行政区划,演变为实者唯有“四川”而已,表现出宋代四川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四川”词义由虚而实的变化是地方政区符合逻辑演变的一个注脚,不是主观意图而是客观使然。 宋代“路”本是中央派出的监察辖区之制,不是完整意义的行政区划,或者称之为地方行政的“二级半或虚三级制”(30),实际上这是由监察长官演变为地方行政长官的一种过渡形式。这种转变,汉唐时代不乏实例。汉代的“刺史”是由监察而为行政长官的显例,唐代各镇置节度使、观察使,均乃由监察而为行政长官。宋代诸路分置使职,“皆沿唐制而加厉”(31)。在四川,监司长官职权扩大,突破了“路”的限制,“四川”由虚变实而走向行政长官的趋势十分明显。诸监司的管辖区域时有变动,而这种变动一般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因应而为的。真宗咸平元年,“以西蜀辽隔,缓急应援不及,故分为益、梓、利、夔四路”,而咸平四年时,“又以漕輓各司,其局难于均济”,故设置“川峡四路都转运使”(32),以便统一协调。可见合四路之上而设“都转运使”乃形势使然。南室南渡,“川峡四路”作为西部战略要地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无论从政治、军事还是财政上来讲,川峡四路都需要统一协调合作,建立超越于川峡各路职权之上负有某一专责的职权机构,以提高对金作战效能,“四川”也就频频冠之于各职能机构之上。川峡四路各路的职权缩小,如前所述,合四路之上的“四川”某种专门职权却频频产生,反映了川峡四路军力或财力需要协调和整合的要求。 南宋对金有江淮、荆襄、川陕三大防区,独蜀地远离行在数千里,奏报往复,往往数月。对金作战,必须四路协调,且有相对独立的措置之权,统一调配指挥,方乃“甚合事宜”。如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六月辛未,总领四川财赋王之望申禀诸事说: 川蜀向来用兵,都转运司领财赋,而隶于宣抚司,如赵开辈,皆宣抚置其所厚,宣抚司有便宜,都漕司依倚而行,以为一切之政,故粗能应办。是时兵统于诸帅,财领于都运,而宣抚使兼总之。(33) 宋初以来,采取了种种削弱地方之权的措施,如朱熹所说:“本朝鉴五代之弊,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敌骑一过,莫不溃散。”(34)宣抚司本掌军旅之事,由执政大臣为之。四川宣抚兼统兵事和财赋,有了“便宜”之权,已与宋初分割兵、财之政大不相同,这是四川在当时所处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决定的。王之望又说: 后来朝廷改置总领,实分版曹之务,仓库皆以户部为名,而以朝臣奉使。赵不弃初除四川总领日申画一,顷云:……东南三总领,责任差轻,又朝廷在近,凡事有所倚重,匮乏可丐乞。蜀在数千里外,奏报往复,动经数月,与东南事体不同。近朝廷以吴少保为宣抚,而应干事务,令王制置同共措置。四川军事,有所统一,甚合事宜。是则宣抚制其兵,制置共其谋,而总领主其馈饷。 王之望所禀,对于思考“四川”的演变很有参考意义。他还说:“四川自置总领司以来,未经用兵,一旦有事,与当时不同,恐或诸司,或有申明不相参照。朝廷行下,临时难以酬应。……今总领户部仓库、粮审院并在利州,职当科拨应副。若以军一动,其般发转输,须合有随军转运,前此或以诸路漕臣兼充,或以宣抚司参议官为之。今三都统边面皆属利路,利路漕臣皆赖协济,责任最紧。”(35)近有论者将督理财政的总领所、统领军事的制置司和宣抚司称之为“准行政组织”(36),当然是可以的。可以强调的是,“四川”的总领所、制置司和宣抚司在“四川”由省文之称走向行政统合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由上知之,川峡四路的统合最早是由财政、军事等专门事务的地区协调而权设的,后来才有行政方面的统合;统合规模也由两路、三路,再到四路,有一个渐进过程。虽然各使的设置兴废不一,权限大小时有伸缩,但都与时局息息相关。建炎军兴,成都府路安抚升为四川安抚制置使,别置官属,由于仓促,官属廨舍皆寄居成都金绳院内。乾道年间,制置司又撤了,时人“置制司兴废无常”之叹,正是“四川”向实体演变磨合过程中的“阵痛”。在南宋,官司的遽改遽废不仅止四川地区,但四川较为突出。帅司路频繁置废(37),同川峡四路的分合一样,皆是因应时局变动的举措,本非固有设定之“制度”。但川峡四路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从南宋在四川推行的类省试中也可以看出:绍兴元年六月,始专择诸路宪、漕或帅守中词学之人总其事,宣抚处置使张浚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类省试。绍兴五年,恢复试进士于南省,“惟四川即试宣抚司”(38),两年后又移制置司。不同的管理机构难于固定,正是由于“四川”尚未成为行政实体的缘故。 元代的四川行省也不是一开始就设置确定的。战事未平之中统三年(1263年),先有“陕西四川行省”的设立,具有“临时处理军政”行省的性质(39),也应当是承袭南宋有相当独立权限的“川陕宣抚处置使”而来。在宋代,川、陕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不仅“川陕宣抚处置使”,另如“川陕茶马监牧公事”、“都大同主管川陕茶马公事”、“川陕宣谕使”等,都见其唇齿相依。随着战事的逐渐平息,“四川”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由“陕西四川行省”中分置出来,全称叫做“四川等处行中书省”,含成都等九路,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实体的“四川”从此固定并沿袭下来。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地方行政区划的演变与时势是紧密相连的。通过对四川这一概念演变的梳理,可以为中国近世千年地方行政区划格局的形成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 [后记]本文叙述中的“四川”,除特别指明者外,是指重庆直辖之前的四川。但古代的巴蜀或四川一般包括今陕西南汉中地区等地,但不包括今四川西部甘孜、阿坝两州和南部凉山州的部分地区。又,本文蒙贾玉英、张其凡、李昌宪和韦兵、王果诸先生提出宝贵意见,谨此致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