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教师和教材词典的编撰者,诺亚·韦伯斯特更关注在学校教育中如何摆正宗教的位置。他主要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谈论宗教的作用。在《论美国青年的教育》一文中,他写道:“我的愿望并不是把《圣经》排除在学校之外,而是看到把《圣经》用成一种宗教和伦理系统。”他主张把伦理观念融入学生日常的各种课程学习之中,特别强调教师要品行端正言传身教,教师品行端正则学生不仅爱学习而且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他认为:“教师的品行事关伦理和公民社会,教育的作用影响深远,每位家长和监护人都责无旁贷要关注教师的品行,因为教师的品行影响学生的心灵。”⑨他和杰斐逊一样,都反对直接在学校教育中宣扬宗教目的,但主张把基督新教中的一些基本伦理观念,如勤奋、节俭、诚实等等通过教师言传身教传授给学生。 本杰明·拉什教育观有更加强烈的宗教色彩。这主要是基于他的哲学观点。一方面,他接受洛克的经验主义教育观点,即人的知识主要是靠感官感知并通过反思形成的;另一方面,他又信奉苏格兰启蒙学派的观点,认为人的道德天赋独立于人的经验之外。他认为:“人的道德天赋来自上帝,但是,像其他天赋一样,在外在环境的影响下是可能发生改变的。外在的环境可以使它成长发展,也可以使它枯萎凋谢。”拉什认为道德天赋与宗教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宗教,道德就像一阵令人愉悦的微风或没有果实的季节一样只是一种纯粹的物理因果”。基于这样的哲学观点,他主张教育从儿童开始就要将基督教的伦理观念内化于儿童心灵。教育要重视环境对于学生的影响,从家庭到社会都有义务为学生创造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与杰斐逊一样,他也反对任何一个宗教教派独揽教育大权,坚信宗教对于塑造“共和国公民”的作用。他说:“一个基督徒不可能不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因为福音书的每一条道德戒律谆谆教诲的都是各种形式的谦卑、节制和兄弟友爱,这些道德戒律与君主的傲慢和宫廷的奢华是截然相反的。”⑩ 综上所述,在美国国家构建体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政教分离”原则在法理上彻底否定了宗教作为教育的目的。原因很简单,“政教分离”的原则不容许新生的美国发展成为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面向全社会的教育必须要有比宗教教育更高、更能为全社会所接受的教育目的。早期教育思想家倡导的公民教育理念恰好填补了教育目的的空白。但是注重现实的早期美国教育思想家并不笼统否定宗教的作用。公民教育是美国革命的产物,但是那些思想家们并没有鼓吹采用革命的手段以文化断裂的方式立即取代宗教在学校教育中的统治地位,而是充分肯定宗教在伦理教育方面的独特价值。公民教育理念是在承认宗教伦理观念的前提下悄无声息地进入学校教育的,并在经历了一段比较漫长的历史过后才逐渐取代了宗教教育在学校的统治地位。 二、公民教育与“共和实验” 美国革命开启了美国国家构建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共和实验”时代(11)。共和政体古已有之。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如雅典和斯巴达实行共和政体,古罗马在成为帝国以前也实行了两百年的共和政体。古已有之的共和政体为什么在美国还要进行“实验”? 究其原因,有两点不可忽略。第一,从历史沿革上看,美国的共和政体是分别建筑在原有的13个殖民地之上的。而发展共和政体并非各殖民地建立的初衷,有的殖民地甚至从一开始就被设计成为一场“神学的实验”(12)。这些殖民地之所以能够走向共和,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17世纪兴起于欧洲的启蒙思想的传播。独立之后,十三州在各自共和实验的基础上,制定了1787年《联邦宪法》,构建了一个“新型共和国”。然而,这毕竟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的第一场政体实验,建国精英们对这种史无前例的分权联邦政体能否成功既有信心也有忧虑。第二,从空间范围和公民成分来看,古代共和政体的特点是小国寡民,地域上是一个城市。而美国地域广阔,各州的历史传承差别很大,区域间文化各异,公民中背景有别,统一的民族文化尚待形成。在这样一个以农村为主的大国构建共和政体,是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家和大多数启蒙主义思想家都没有考虑过的问题,显然是一个有待破解的难题。历史上由小国寡民的城邦组成联盟甚至发展成为帝国并不罕见,如古希腊的泛希腊联盟,马其顿帝国和古罗马帝国,但结果都是以共和政体垮台而告终。基于这些原因,建国精英们不得不思索破解“共和实验”难题的良策。公民教育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当时的建国精英很多都发表过重视教育的言论。如乔治·华盛顿就在制宪会议上支持建立一所国立大学来培养共和国的领导人。联邦最高法院首任大法官约翰·杰伊说:“我认为知识是共和国之魂,贫弱和邪恶紧密联系,减少贫弱的数目就是减少邪恶,教育是正道,应尽一切努力使各个阶层的人民都能获取知识。”詹姆斯·麦迪逊也说:“一个民主政府如果没有民众知情或民众没有获取知识的手段必然成为闹剧或悲剧的序曲,或者二者兼有,知识永远高于无知,人民要成为自己的统治者就必须用知识把自己武装起来。”(13)美国教育界公认的美国建国时期主要教育思想家是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8)、本杰明·拉什(1746-1813)和诺亚·韦伯斯特(1758-1843)。他们的教育理念为早期美国公民教育奠定了思想基础。 被誉为“美国教育之父”的托马斯·杰斐逊,倾其毕生精力致力于教育事业。1778年,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了《进一步推广知识的法案》。他在法案的第一句是如此说明教育的必要性的:“似乎某种政府形式比其他政府形式能更好地保护人民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且也似乎更能防止腐化变质,但是经验表明,即使是最好的政府,那些被授予权力的人,慢慢地也会把它变为暴政。因此,人们相信最好的预防措施是用一切可行的办法启迪广大民众的心智。”杰斐逊在此表明了两层意思:第一,即使是共和体制的政府(他心目中的最好的政府)也是有可能变质的;第二,受过教育的人民才能维护共和政府的健康运行。紧接着,他写道:“众所公认,有最好的法律并得到最好的执行,才会有最幸福的人民。只有明智和诚实的人才能制定出明智和诚实的法律。因此为了促进公众幸福,那些被自然赋予才能与美德的人,应当接受自由教育,才能保卫他们同胞的神圣权利和自由。”(14)作为《独立宣言》的作者,他深知美国立国的法律和伦理基础植根于人民。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 一位美国学者评论说,杰斐逊心目中的公民有两个阶层,即劳动群众和知识精英。他在1814年9月的一封信中提到,“对于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高层次的教育是必要的”(15)。由此可见,在杰斐逊的思想中,教育不仅有普及知识扩大共和国群众基础的作用,更有为共和国培养领导人的作用。1786年,他在致乔治·华盛顿的信中写道:“我心中的信条是,我们的自由只有在人民自己手中才是有保障的,而人民需要适当程度的教育才能保障自由。”(16)同年,他在写给弗吉尼亚同事们的另一封信中又提到了自己在8年以前提出的《进一步推广知识的法案》。他说:“迄今为止,在我州的法典当中最重要的提案就是在人民当中推广知识的提案。除此以外,不可能想象出任何其他的可靠的基础来保卫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为此,他在此信中呼吁:“尊敬的先生们,宣扬一场消灭无知的十字军讨伐吧,立法来教育我们普通的民众吧。让我们的人民知道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够抵御邪恶。”(17)一位美国学者评论说,在杰斐逊的心目中,“好的民主政府奠基在公民的自由之上;没有启蒙,自由就无法实施;所以,对于普通公民的教育至关重要。正如没有自由,民主是不可能的,没有启蒙,自由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没有教育的民主是自相矛盾的”(1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