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盖(Simon-Nicolas-Henri Linguet)是旧制度后期颇具名声的律师和作家。他能言善辩,行事不择手段。在思想上,兰盖是重农主义乃至启蒙哲学的反对者。他反对自由放任的政策,对不平等的社会秩序及其悲惨、不公正的后果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看到旧制度下穷人所承受的不幸,可是悲观主义让他找不到解决之道。反而,他崇尚传统与权威,甚至赞扬专制制度。 兰盖所使用的财产权话语同样展现了其立场和逻辑。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财产权并不存在。和社会一样,财产权源于众人的争端,并且在暴力和僭取中得以确立:“我们对享乐和财产的称呼都是一样的,即强力,一种最初暴力,后来为时效正当化。”[15]作为一种社会权利,财产权是立法的目的,“法律的精神是使财产权神圣化”。[16]与内克尔一样,兰盖强调法律只不过是保障富人对财物的占有不受穷人的侵犯,因此,有利于富人和有产者。对于那些没有财产的人来说,以这些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是非常严酷的,因为不公正内化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之中。他甚至说,在所谓的自由社会中,奴隶制并未消失,而是一直存在。工人就是奴隶的继承人。对此,兰盖与内克尔有着类似论述:工人与有产者之间的自由契约,实质上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因为前者的生存状况太过悲惨,迫切需要钱来维持生计,不得不接受契约,而后者则完全有条件等到对其有利的时候才签订它。可最后,他得出了与内克尔相去甚远,且让人无法接受的结论:对穷人而言,奴隶地位比自由好。 在抨击了财产所带来的危害后,兰盖进而宣称绝对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国家必须对财产权进行限制,譬如限制谷物的价格,以便让穷人也能以正义的价格买到面包。实际上,兰盖着眼点是社会的维系。为了维系社会,就必须保障人的生存权:“一条重大的法律,一切法律中最神圣者,即人民的福祉。一切所有权中第一位的,是生命的所有权。一旦生命因饥饿所害,权利就不复存在,也不再可能拥有权利”。[17]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平等的,财物是共有的;进入社会后,穷人得到许诺说,可以让他们获得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薪水,由此,他们放弃了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然而,当许诺无法实现、穷人连生活必需品也缺乏时,财产又重新变为共有。谷物与生存息息相关,故而具有某种特殊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它属于社会共同体而非个人。所以,谷物自由贸易是错误的。兰盖甚至雄辩地说:在饥荒时,盗窃是正当的。因为“人数最多、待遇最差、最缺乏生存手段的那个阶级”正在痛苦中呻吟,而他们的生存才是首要的。作为律师,他似乎是在为某些涉及盗窃的法律的温和化辩护。 虽然兰盖猛烈抨击财产权所带来的不平等,否定其绝对性;但是他又一再重申财产权乃社会的基础、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社会是建立在互相保障的财产的集合之上:“所有的财产,从君主的财产到诸侯们最卑劣的财产,共同构成了连接社会的链条。”[18]虽然从道德的角度而言,财产起源于恶;但事到如今却无法质疑和否定财产的存在,因为取消财产,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今天,最正当、最神圣的占有是由最令人害怕的篡夺带来的,然而很明显,我们必须要尊重它,任何违背它的人都会成为社会的罪人。”[19]这里,兰盖展现了他的反启蒙论调和强烈的悲观主义。18世纪的启蒙哲学家,普遍都在社会中寻找着人的幸福,兰盖却恰恰相反,他否认社会中,普遍幸福是可能的。在他看来,社会就其源头和本质而言,就是腐化堕落的。社会中可以使用的财富总量是恒定的,但财产权决定了贫富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证社会秩序,一部分人必然处于悲惨的境地,这是无法避免的宿命。 兰盖看到这些社会问题,却又因宿命论和悲观主义而感觉无法解决它们。虽然他感觉到穷人反叛的意愿越来越强烈,甚至预感可能会发生社会革命。然而,兰盖似乎并不认为革命会带来好的改变:“如果穷人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就会造成比现状更为可怕的后果。”[20]于是,最好还是维持现状。兰盖使用着道德家式的陈词滥调,劝说穷人要有耐心,既然他们的悲惨处境是无法避免的;劝说富人要有仁慈怜悯之心。他还希望教会来救助一无所有者以保存社会。在对财产及其所带来的恶做出如此猛烈的抨击后,兰盖竟然提出了几乎毫无作用的解决方法。也许兰盖使用的话语相对极端,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嫌;然而,抛开修辞的外衣,其财产权话语,却反映出当时一些绝对财产权的批评者所具有的共性。除了内克尔和兰盖外,这些批评者还包括格拉斯兰(Jean-Joseph-Louis Graslin)、梅尔西耶(Louis-Sébastien Mercier)、奥西鸿(Claude Joseph d'Auxiron)和布里索(Jacques-Pierre Brissot)等人。他们普遍反对重农主义学派使用的财产权话语,否定财产权是绝对的自然权利,认为它是由实在法确立的。他们对财产不平等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和谴责,并以充满同情的文字描述了旧制度末期不断加剧的贫富分化和穷人所处的悲惨境地。格拉斯兰认为18世纪的财产制度已经不再合乎自然,因为它带来了太多的不平等。他强烈谴责食利者,将他们视为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布里索则说:“在你家门前,上百名不幸的人在饥饿中死去,而你却在愉悦中酒足饭饱,你自认为是产业主;你错了,你酒窖中的葡萄酒……你的家具,你的金子,都是他们的,他们才是一切的主人。”[21]他和兰盖一样,也试图证明饥饿的状态下偷窃的正当性。布里索更雄辩、更富激情地写道:“饥饿,就是他们的名义。”[22] 这些批评,展现了兰盖式的逻辑:财产权既不神圣,亦不绝对,它甚至是一种恶;然而,财产权不能被废除,因为它构成了社会的基础和秩序。既然财产权的存在是必要的,那么,人们所能做的就是采取某些措施,对财产权进行干预和限制,以阻止对于这一权利的滥用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后果。他们所提出的方案虽然都提及法律、国家等要素,但仍各有其侧重。格哈斯兰强调税收的作用。他要求征收累进税,并向奢侈品以及使用频率低的消费品征收间接税。梅尔西耶和兰盖一样,试图从道德中找到解决的方法。他们刻意避免激进的方法,尤其希望避免穷人发动起义。显然,与他们的批评相比,这些话语的使用者所提出的方案温和,且相对简单,大多并不具备现实性和可行性,这也就使得批评者们只能成为作家和理论家,而无法真正成为社会改革家。 与重农学派或其反对者相比,18世纪法国最著名的“哲人们”对待财产权的态度则更为多样。伏尔泰使用了类似于重农主义者的话语,强调财产是一种普遍和自然的权利;并同样认为它和社会不平等相伴相随,对此,人们只能顺从地接受。④狄德罗也认为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即便订立契约,人们也不会把自己的财产出让给国家。他们仅仅以赋税的形式让出一部分财产,以便保证自己享受其余的部分。[23]与伏尔泰、孟德斯鸠相比,卢梭对财产权与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论述。 1754年,卢梭为《百科全书》写了“政治经济学”词条。在词条中,他一方面使用了洛克式的语言,强调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社会组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财产:“对促进那些由于互相的需要而结合在大社会中的人们为什么会通过政治社会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动机一加研究,你就会发现,这个动机不是别的,乃是为了在保护全体成员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的过程中保护每个成员的财产、生命和自由。”[24]卢梭凸显了财产权在政治社会中的地位:财产是社会公约的基础。他甚至还将财产置于自由之前。⑤[25]对于政治社会而言,财产也构成了其基础,因为它使公民服从法律。另一方面,卢梭又使用了共和主义的语言。他重复了孟德斯鸠的看法,宣称要造就共和公民,国家就必须限制财产权所带来的不平等。此前,卢梭就曾著文,探讨富裕和贫困对于人性的影响;在“政治经济学”词条中,他更指出政府理应对公民的富裕程度设置边界:“如何防止财富极度不平等的现象的出现,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防止的方法,不是剥夺富人手中的财产,而是使用各种方法防止他们聚集财产;不是修建收容穷人的济贫院,而是保证公民不至沦为穷人。”[26]卢梭提出:国家的限制措施包括税收、制度法律干预财产的继承等。这些关于财产权的思考,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部分被使用,部分则被修改。卢梭重复了之前的话语,认为政府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财产。[27]不过,他不再将财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转而认为它源于社会中的实在法。⑥[28]他不再将财产与生命、自由并列,不再认为对于生命和幸福而言,财产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卢梭就与洛克拉开了距离。⑦[29]更重要的是,财产权话语嵌入到对该书的核心主题“自由、依附及不平等”的探讨之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