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法语“propriété”一词,在中文里多被译为“财产”、“财产权”和“所有权”。除此之外,有时也被译为“私有”、“私有财产”。与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研究著作如:[苏]维·彼·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杨穆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英]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陈高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英]J.H.伯恩斯主编:《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下),程志敏等译,第19章,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英]詹姆斯·塔利:《论财产权:洛克和他的对手》,王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等。 ②根据Jean-Claude Perrot的统计,1710-1749年出版的经济方面的著作共382本,而1750-1759年间则出版了363本,1760-1769年间出版了558本,1770-1779年间出版了513本,1780-1789年间更增至829本。 ③旧制度后期的经济著作大致涉及7个主题:1.政治理论及其在经济方面的应用,2.一般的政治经济学,3.生产,4.人口,5.交换,6.货币与信贷,7.财政与税收。1750-1984年间,关于第1及第2个主题的著作分别占全部著作的22.7%和19.6%;而1785-1789年间,则分别占19.3%和13.2%,由于税收及政治危机,此时关于主题7的著作迅速增加,占总数的26.1%。 ④在《哲学辞典》1771年版的“财产”词条中,伏尔泰和重农主义者一样,将财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一种普世的权利:“从瑞士到中国,农民都拥有自己的土地。在某些国家,仅凭政府的权利就可以剥夺人民如此自然的权利。”他还和重农主义者一样,以财产的社会和政治功用来证明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一块土地的拥有者会比别人更好地耕作其地产。精神使人的力量倍增。贸易总量将增加,君主将从中受益,其财宝将增加,乡村将提供更多的士兵。”财产对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是有益的,从而对君主权力的维系和增强也是有益的。伏尔泰还将财产与他对社会不平等的思考结合起来。在他看来,一个稳定、合理的社会中,人与人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平等。真正的不幸不是不平等而是依附关系。“人生活在社会中,不会不分成两个阶级:一个是指挥人的富有阶级,一个是服侍人的贫苦阶级;这两个阶级内部又划分成上千的阶层,而这上千的阶层内部又是千差万别。”(伏尔泰:《哲学辞典》下册,王燕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467页)不同社会阶层拥有不同的社会财富正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保证社会稳定,“所有农民都不会富裕;而且一定不能让他们富裕起来。人们需要那些只拥有双手和善意的人。但这些似乎是为命运抛弃的人,也与他人的幸福息息相关。他们会自由地将他们的劳动出售给那些愿意付出更多价钱的人。……某种获得公道薪水的希望支持着他们。”而且更重要的是,不能让人意识到这种不平等是不公正的,否则就会破坏社会的稳定,甚至带来伏尔泰最为厌恶的奴役状态:“所有的贫穷人并非都是不幸的人。他们大多数生来就贫穷,不停地工作叫他们不怎么深深感觉到他们的处境。但是他们一旦感觉到这种处境,于是人们便看到了战争,就像在罗马平民党对元老院的战争一样,像德国、英国、法国的农民战争一样。所有这类战争迟早以奴役人民来结束。”(《哲学辞典》下册,第468-469页)此外,伏尔泰在很大程度上还认为要将大部分财产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上,并阻止社会底层获利过多。他强调要限制那些获得自由的农奴能够购买的地产的面积,并禁止他们获得领主的土地,以免这些新出现的富人变得和他们以前的主人平起平坐。 ⑤卢梭写道:“的确,财产权是公民所有的权利中的最为神圣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为重要,因为,这一则是由于它与个人生活的维持最密切有关,再则是由于它更容易被他人掠夺,比人身更难于保护,所以对最容易遭人抢劫的东西更应当重视,三则是由于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 ⑥“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至于是否自己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 ⑦在书中,卢梭只认为生命和自由是自然权利。他说:“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而洛克强调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同等重要性。 ⑧让·梅叶这位乡村神甫一生默默无闻,1726年去世时,只留下了3卷名为《遗书》(Memoire)的手稿。在这部著作中,作者对旧制度下的政治、社会状况,尤其是财产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不过,《遗书》很快就在一些自由思想家之间流传,伏尔泰对其也很感兴趣。1762年日内瓦出版了《遗书》的摘要本,不少研究者认为这是伏尔泰编的。但书中一些激进话语,如强烈谴责教士、国王和富人,如提议建立一个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新社会,也让伏尔泰无法接受。在给达朗贝的信中,他就写道:“读它的时候,我吓得发抖。” 原文参考文献: [1][2]Jean-Claude Perrot,Une histoire intellectuelle de l'économiepolitique,Paris:Editions de l'Ecole des hautesétudesen sciences sociales,1992,p.75,p.73,p.76. [3][4]Jules Flammermont ed.,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au XVIIIe siècle,Paris:Imprimerie nationale,1888-1898,vol.3,p.278,p.320. [5]Louis-PaulAbeille,Lettre d'un négociart sur la nature du commerce des grains,Paris,1763,p.19. [6][9]Mercier de la Rivière,L 'Ordre naturel et essential des societés politiques,in Les Physiocrates,Genève:Slatkine,1971,p.615. [7][8][11][12][法]魁奈:《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吴斐丹、张草纫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33、303、333、297页。 [10][20][23][苏]维·彼·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杨穆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6、271、118-119页。 [13][14]Jacques Necker,Sur la légistation et le commerce des grains,Paris:Pissot,1775,p.27,pp.170-171. [15][16][18][19]Linguet,Théorie des lois civils,ou principesfondamentaux de la société Londres,1767,t.1,p.63,p.81,p.81,p.64. [17]Linguet,Journal politique et littéraire,Paris,1774-1776,t.1,p.32. [21][22]Brissot,Recherches philosophiques sur le droit de propriété considéré dans la nature,pour servir de prenier chapitre à la "Théorie des lois" de M.Linguet,Paris:Editions d'Histoire Sociale,1966(1780),p.36,p.87. [24][25][26][法]卢梭:《政治经济学》,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1、32、26页。 [27][28][29][30][3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32、136-137、137、111、128-129页。 [32][3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1、34页。 (本文刊于《学术研究》2016年第1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