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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 刘萍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酝酿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是同盟国为惩处轴心国战争罪行而成立的国际法律组织。该委员会成立后,主持指导了对德日等战争罪行证据的搜集和调查,审核了各国提出的战犯名单和案件,对适用法律、审判方式、法律程序等问题进行法理上的讨论,目的就是要将审判纳入“法”的轨道。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参加了同盟国家关于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有关国际法的论证工作,最终将日军罪行的追溯时期及范围划定为1931年至1945年,从而使得日军侵略战争中对中国人民和整个亚洲人民犯下的种种暴行,以法律审判的方式得到较为全面的清算。由此可以说明,二战结束后对德日法西斯的战争罪行审判尤其是东京审判绝非所谓的“胜者的审判”,而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所采取的行动。
    关 键 词: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对日审判/国际刑法/二战/“国史馆”
     
    联合国①战争罪行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以下简称“战罪委员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同盟国组织的关于战争罪行的国际法律组织,旨在为战后国际社会公正合法地惩治战争暴行、审判战犯提供法律依据。其成立后,主持指导同盟国对轴心国战争罪行证据的搜集和调查,对轴心国战争罪行性质、惩治原则、审判方式、法律程序等问题进行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开启了通向战后审判之路。其提出的惩治暴行原则及进行的罪行证据调查,保证了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等战后审判的顺利展开,使得国际社会萌发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个人战争责任的追究及战争犯罪的惩处意识最终得以实现。同时,战罪委员会的历史也是国际刑法发展中的重要阶段,在其存在期间对个人战争责任、战争罪行性质及适用法律处置等问题的探讨,较大地推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
    台北“国史馆”保存有大量较为完整的战罪委员会的中英文档案,但这批档案尚未被学界充分利用。目前国内学界对战后审判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东京审判,对于审判的起源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②而日本右翼一直攻击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并以此作为抹杀日本侵略罪行、否定战争责任的借口。本文利用“国史馆”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就战罪委员会的设立过程、中国政府为“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所作的努力、战罪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以及因盟国间的矛盾导致作为重要成员国的苏联缺席的原因及影响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厘清战后审判的渊源、国际社会为把审判纳入“法”的轨道所作的种种努力,为全面客观地认识战后审判特别是东京审判提供一些参考。
    一、从酝酿到成立
    惩治德日法西斯的战争暴行,是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成立的目的。1939年9月1日,德国进攻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不久,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希腊、南斯拉夫相继陷落。德国法西斯在其占领地内,不仅屠杀军人和俘虏,而且大肆屠杀平民,制造多起惨案,引起国际社会的愤慨。1941年10月,德军在法国南部针对平民的两起报复性屠杀,成为《惩治德国暴行宣言》发表的直接导火线。1941年10月20日,占领法国南得地区的德国军官霍兹被暗杀,德军追捕暗杀者未获,于是枪毙50余名法国平民作为抵偿。次日,在波尔多,又有一名德军军官被暗杀,德军又枪毙50名法国平民。消息传出,群情骇愤。流亡在伦敦的欧洲九国政府酝酿与英国政府联合发表宣言,谴责德军暴行,并拟采取共同行动,惩治战争犯罪。美国总统罗斯福得知德军暴行,于10月25日率先发表惩暴宣言,指出:“一人有罪,他人不负其咎,此种基本原则,早为文明各国所采用”,纳粹党推行恐怖政策,“日后当自食其恶报而已。”同日,英国首相丘吉尔也单独发表宣言,声明惩治罪恶暴行为此次作战主要目的之一。③
    1942年1月13日,欧洲被占领国家惩治战争暴行宣言会议在英国圣哲姆斯宫举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自由法国、希腊、南斯拉夫九国代表出席,英国、美国、中国、苏联代表应邀列席,加拿大、澳大利亚、纽西兰(今译为“新西兰”,下同)、南非联邦、印度均派代表参加。会议由波兰首相主持,英国外相艾登致开幕词。会上,九国代表相继发言,揭露德国法西斯的种种暴行,声言必须予以严惩。会后,九国代表共同签署了《惩治德国暴行宣言》。
    《宣言》指出:“凡所施行于平民之种种暴行,实与一般文明国家所公认之交战行为及政治犯罪之意义相违背”,基于文明国家的观念及国际公法,对于纳粹拘捕、放逐、屠杀人民,以及杀戮人质等战争暴行必须严惩;此次作战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对上述施行于平民的种种暴行之纳粹战犯与负责者,“无论其为主使者,或执行者,或从旁参加者,均须藉有组织的法律力量予以惩处”。为避免“以单纯报复手段制止此种暴行”,国际社会应采取一致行动:“(1)须对此种罪犯与负责者,无论其属何国籍,予以查缉归案审判;(2)须将判决执行”。④《宣言》不仅表明同盟国对战争暴行采取共同行动予以彻底惩处的决心,同时明确提出对战争的“主使者”进行惩处的主张,为战后对发动侵略战争的策划者、主使者、阴谋者等主要战犯的审判奠定了基础。
    随后,各国就惩治战争暴行的问题进行多次商讨。1942年8月6日,英国外相艾登向各同盟国代表发出邀请,提议召开会议商讨关于战后处置战犯应采取之政策,并就英国政府草拟的一份初步意见书征询各国意见。意见书提出了惩处战犯的七项基本原则:(1)处置战犯应取之政策与程序(包括司法法庭)由盟国共同商定;(2)无论何种法庭,处置战犯,应采用现行战时国际法,不得采用特种法规;(3)惩处战争罪行,应于战事结束立即执行;(4)尽快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5)停战协定内应载明逮捕或引渡罪犯不得待至和约缔结后;(6)严防罪犯逃避中立国;(7)敌国罪犯应与盟国本国人为傀儡者有别,后者应依照国内法处理,不适用联盟国间之协定。在第3条下又特别声明:力求早伸正义:避免受害人在法律外寻求措施;避免审判连年拖延,以免妨碍欧洲和平空气之恢复。⑤
    意见书的内容显然吸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审判战犯失败的教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虽然协约国在1919年6月《凡尔赛和约》第七章“惩罚”中规定了对元凶德皇威廉二世和其他主要战犯进行审判,但因威廉二世逃到荷兰寻求庇护,而荷兰以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拒绝协约国的解送要求,使其逃脱惩处。在协约国委托德国政府组织的莱比锡审判中,德国政府也多方抵制,协约国提出的896名重要战犯,实际受到审判的只有12人。原因之一是和约签订于停战数月后,审判延滞,战犯得以各种理由逃脱惩处。⑥为了避免一战后审判战犯中出现的问题,英国提出的意见书明确表示战后对于战犯迅速、彻底进行惩处的决心和态度。作为对英国政府的响应,8月21日,罗斯福总统发表《罗斯福警告轴心国进一步的暴行》声明,再次对纳粹法西斯提出警告:“对纳粹党首领及残暴的帮凶们,应该按名检举、逮捕,并将之送上在他们施行野蛮暴行的国家之法庭,依法加以审判,并偿还其罪责。”声明强调:“美国一直在收集关于轴心国对占领国平民的犯罪证据,比如人质;当胜利一旦实现,合理地利用与欧洲和亚洲侵略者的暴行相关的信息与证据,是美国,也是每一个联合国家的目标。”⑦随后,罗斯福建议同盟国间应立即设立一从事调查战争罪行事实之委员会,搜集、调查战争罪证。该提议得到英国赞同。
    同盟各国对英国提出的意见书以及罗斯福总统的声明原则上表示接受。但由国际间采取共同行动,对战争犯罪进行审判,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关于战争罪犯之惩治方法,已有的国际法也未予规定。1907年有关陆战法规的《海牙公约》第三条,仅规定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民事上之损害赔偿责任,而未提及刑事责任问题;国际法允许交战国于战事进、行中有惩处战犯之权利,但于战事结束后如何处置战犯亦未予明白规定。因此,英国的意见书提出后,就如何惩治战犯问题在同盟国内部引起了广泛争议。但鉴于德日法西斯的暴行,英国提出将意见书的第五条,即将来停战协定内应载明战犯立予逮捕一节,先以宣言的方式公布,至于施行细则及争议问题,留待今后共同商议。10月3日,艾登照会同盟各国,表达了上述意见。
    1942年10月7日,英国上议院召开会议,就国际间共同惩治战犯及设立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一事进行辩论。会上,就审判战犯法庭类型、适用法律、战犯引渡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上议院议长西门(Simon)发表演说,就设置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的必要性加以说明。他首先揭露了德军的暴行并总结一战的教训,指出:“希特勒最近宣称,德国境内,除他之意志外,别无法律。我们若已将上次大战后和约之教训忘却,或以为德国尚有公平之法院可以处理我们今日之提案者,实为不智。”他强调,虽然目前存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种种争议,但法西斯违反战争法规之罪行必须予以惩处,“我们在此不应空言法庭之性质与法权之分析,盖法庭必须具有以下两项先决条件:一为证据之存在,二为罪犯之提审。刑事法庭非具有此两项条件,不能行使职权。两条件中,尤以罪犯之提审为重要,而刑事法律程序,亦必须有确凿之证据以证明罪犯”。因此,成立战罪委员会,立即开展对战事犯罪的调查刻不容缓。西门最后提出三点声明:“上次大战后未曾惩处战犯,此次不能再犯此种错误;不将战犯先行交付同盟国,不签订停战协定;应立即成立同盟国委员会,调查战犯罪证。”并声明,调查战犯罪行之目的,并非为惩处敌国全体人民或鼓励报复,“而是深信非有一公正之制度,不足以禁止其余无辜之人民再被惨杀”。⑧会后,英国政府将西门之声明加以扩充,拟成“关于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组织及职权建议”备忘录,交各国讨论。备忘录包括:(1)调查同盟国政府所提出敌军直接或指使对于同盟国人民之一切暴行案件,并确定战犯之责任。(2)搜集、记录并审核关于该项暴行之一切可以获得的口头及书面证据。(3)对于根据预定政策或有组织之暴行案件,应首先予以特别注意。(4)战罪委员会应将认为证据确凿之暴行案件随时迅速向各同盟国政府提出报告,并于可能范围内指明对该暴行应负责之人。(5)调查、审核及报告其他经同盟国政府协议提出之若干特种战时犯罪之事件。(6)战罪委员会应组织分会,便于证据之搜集。(7)委员会于必要时需选聘专家担任特别审查事宜。(8)建议战后惩处战事犯之程序。⑨
    对于英国政府提出的原则,各国大致表示接受,但对于战犯交何种法庭审判、战罪委员会搜集之证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战罪委员会为咨询机关还是决策机构,以及总部地址、主席人选、参加国家、设立分会等问题,意见不一。⑩
    1943年,随着同盟国在欧洲和远东战场的逐渐胜利,英国照会各国,搁置争议,先行成立战罪委员会。
    10月20日,同盟国外交代表在伦敦举行会议,英国、美国、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印度、卢森堡、荷兰、纽西兰、挪威、波兰、南斯拉夫、南非、自由法国等17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出席,苏联缺席。中国代表为驻英大使顾维钧及秘书梁鋆立。会议由英国上议院院长西门主持。会议决定,准备成立战罪委员会,并初步确定其职能有两项:“一、调查并登记战事犯之证据,尽可能认明应负责之个人;二、报告有关政府,可以发现确切证据之案件。”总会地址设在伦敦。最后大会通过公报,宣布各国政府代表“同意即时在伦敦设立同盟国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之最后决定”。(11)
    从1943年10月27日至1944年1月15日,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外交代表在伦敦先后举行了4次谈话会,就战事犯罪之性质、审判法院之类型、证据收集之方法、战罪委员会之组织等进行讨论。1944年1月18日,17国代表举行会议,宣布战罪委员会正式成立。1月20日,战罪委员会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议。会议决定不设法律专家委员会,所有涉及战争罪行之法律问题,由战罪委员会自行研究讨论。委员会接受捷克斯洛伐克代表的建议,在委员会下设三个小组:(1)审核及证据组,由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美国代表担任。(2)研究惩治罪犯之执行机构及方法组,包括法庭种类及引渡战犯问题,由澳大利亚、南斯拉夫、印度、自由法国以及中国代表担任。(3)法律问题组,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希腊、挪威、中国代表担任。(12)从其组织机构可以看出,其职权已经有了很大的拓展,从最初的仅局限于战争罪行调查,发展到对惩治战争罪行的适用法律、法庭种类等法律问题以及执行程序的研究。
    1944年5月16日,战罪委员会通过决议,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会址设在中国,由中国政府委派代表担任分会主席。11月29日,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在重庆正式成立,首任主席为中国政府代表、前外交部长王宠惠。中国、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印度、荷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共1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其职权是处理审查相关国家提出的日本在远东及太平洋地区所犯下的战争罪行案件及战犯名单,然后提交伦敦总会审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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