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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 刘萍 参加讨论

    二、“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
    中国是最早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日军在战争期间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烧杀抢掠以及奸淫妇女等暴行,比德国法西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惩处战争暴行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意愿。当知悉欧洲各国将在战后对德国法西斯分子进行惩治的消息后,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参加了同盟国家关于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有关国际法的论证工作,在此过程中,多次提出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并为此展开积极的外交行动。
    1941年11月27日,捷克斯洛伐克外交部代表欧洲被占领国家,与中国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后升为大使)接洽,表示九国将召开会议,联名发表惩治德国法西斯暴行宣言,邀请中国及英、美、苏列席。外交部当即指示:与英、美、苏采取一致行动。中国驻英大使顾维钧认为,我国沦陷区内,受日军暴行之苦最深,建议在大会时中国政府应发表声明,表明立场,声明惩治德军暴行宣言的原则对惩治日军暴行同样适用。外交部当即表示同意。经金问泗与欧洲各国接洽,英国认为不必在大会发言,但可以书面形式说明中国政府立场;中方宣言可与九国宣言同时发表。
    1942年1月13日,中国出席欧洲惩治德军暴行宣言会议。中方宣言与欧洲九国宣言同时在英国当日晚报及次日各报发表。中方宣言揭露了日军屠杀中国人民、摧毁文化机关、有计划地施行鸦片毒化政策等种种暴行,指出:“中国政府认为,凡中国人民所受之冤苦,若不与其他人民所受者同样得到昭雪;又若一切作恶人员,不予同样依法惩处,则无以彰公道而维道德矣。”宣言表示,中国政府赞同欧洲九国宣言原则,“并希望时机来到时,以同一原则,施诸占领中国之日本官兵”。(13)
    1942年8月,针对英国政府提出的7项原则,外交部认为中国政府应表示接受,并建议意见书第6项“严防罪犯逃避中立国”补充修订为“并声明中立国不得庇护战时罪犯及各国本国人民之为傀儡者”;第7项补充修订为“关于本国人民为傀儡者,应声明此项罪犯如逃入敌国,应一并逮捕引渡”,以示对汉奸傀儡者也严厉惩处。1943年8月,该提议经国防最高委员会核议通过。(14)
    1943年8月,针对英美提议组织战罪委员会,以及围绕惩治战争罪行的法庭类型及法律程序等问题的争议,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电复外交部,提出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1.由联合国组织国际法庭审判战事犯;2.由被害国政府执行国际法庭之判决;3.犯罪行为之成立与否依国际公法判决之,如1907年之海牙陆战法规及1929年之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等,德、意、日均曾参加,对于公约所规定之义务不容推诿,而惩治战事犯亦无另订标准之必要;4.战事犯之处罚依照战事犯本国法律所规定在该国内犯同样罪应受之处罚惩治之。”(15)充分表达了中国政府对惩治法西斯暴行的积极态度和决心。
    惩治日军战争暴行首先涉及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对于日军战争罪行的追究时间和范围。英美等国虽然一致同意中国政府提出的惩治德国暴行宣言的原则适用于对日审判,但在追究日军战争罪行的时间范围问题上,却与中国存在明显的分歧。中国政府主张应从九一八事变爆发开始追究日军的战争罪行;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首,认为珍珠港事件爆发后,中国才对日本宣战,主张从珍珠港事件爆发后追究日军的战争罪行,且态度非常坚决。如果以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主张,对战争暴行的追究势必限定在较小的范围之内,珍珠港事件前,日军对于中国人民的暴行,不仅侵略东北的暴行,而且南京大屠杀的暴行都无法追究,惩暴原则将大打折扣。对此,蒋介石表示断难接受,并指示外交部向英国政府提出声明:“战罪之范围,应包括九一八事变以来在我国领土内参加暴行之一切分子”;如果不被接受,外交部应以单独宣言的形式声明此点。(16)
    为了争取扩大对日军战争罪行的追究范围,外交部展开了艰难的外交努力。1943年1月,中国驻英大使馆就该问题照会英国外交部。英国外交部复称,中方所提意见涉及惩治战争罪行的原则问题,需召集各国代表交换意见。(17)因英自治领都赞同英方的意见,实际上是否决了中国政府的要求。
    中国驻荷兰大使金问泗多次与英国外交部法律顾问进行私下交涉。英国法律顾问认为,九一八事变时,中日之间并无战事,且年代过于久远。金问泗指出:“中日问问题,不得以有无战事为标准,严格言之,日本至今并未与我宣战,仍称‘支那事件’,若因此认为日本战事犯问题可不发生,似有未当。且此后他处日人暴行均予惩处,而东省策动,亦非情理。”并表示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于该问题皆异常重视。交涉的结果,英国法律顾问同意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可以包括在战争罪行追究范围之内。金问泗随即提出七七事变时的罪犯与九一八事变时的罪犯同为一人如何处理,英国法律顾问坚称,仍然按照七七事变后的暴行处理。(18)
    交涉无果,1943年10月20日,在17国外交代表讨论战罪委员会成立问题会议上,中国代表顾维钧特别声明:“中国政府赞同委员会之设立,惟中国之受侵略较其他盟国为久,故对于战事犯罪起算之时间与范围稍有意见,暂拟保留,俟将来再行提出。”大会主席表示同意。(19)
    1943年12月2日,战罪委员会讨论小组拟定的关于战争犯罪性质之报告及犯罪行为一览表,顾维钧在发言中表示赞成,同时声明:“惟日本在远东之战事犯罪情形及程度有较欧洲之战事犯罪变本加厉者,故(中国政府)决定犯罪标准及收集证据方法与小组报告所拟者容有不同,须加修改,将来讨论分会问题时应加考虑,故声明虽赞成报告,并非认其有拘束力。”(20)
    在战罪委员会内部相关工作环节中,顾维钧、金问泗力争为今后中国政府对日军战争罪行的追溯时间和范围留下修改的余地。1944年9月19日,战罪委员会编写的工作进度报告中,关于远东分会一节,原稿述及中日战争时曾用“some years”字样,金问泗坚持将之修改为“many years”,(修改后的文字表述为:But war has now been in progress for many years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and for a shorter period between Japan and the Western Powers.即“但是战争在中日之间已进行了多年,在日本和西方之间要短一些”)暗示中国政府对于惩办日军战争罪行主张应自九一八事变算起。(21)
    1944年8月,战罪委员会第二组在草拟《联合国国际战罪法院公约草案》时,对于日本的战争罪行,最初草案稿中原本要具体载明从1937年7月7日算起,但因中国代表坚持从九一八事变算起,最后该草案并未载明具体的追溯日期。这就为今后中国政府提出修改战争罪行的追溯范围和时问留下了回旋余地。
    顾维钧、金问泗等人之所以如此注重“外交细节”,是因为作为资深的外交家,他们对国际会议议事原则非常了解。在大多数国家持异议时,如果以正式公开的方式提交大会讨论,势必遭大多数国家反对而不能通过。而按照国际惯例,一旦载人决议,以后很难再有回旋余地。对此金问泗向外交部汇报时有如下说明:“对委员会通过公约全文时,我若提出原议而遭反对,则未免多一痕迹。拟彼时或加以申明,要求将我方看法,载在记录内,或置之不提,以后自将九一八后七七前之战犯概交本国法庭审办。”(22)
    1944年11月6日,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筹设过程中,澳大利亚驻中国公使照会中国外交部,表示愿意参加分会,但又声称,分会审查案件的权限仅限于珍珠港事件爆发后的战争罪行案件。为此,外交部表示强烈反对,指示分会主席王宠惠向总会提出申诉,并要求顾维钧向总会力争,申明中国政府的态度:“我国虽于珍珠港事件后始对日宣战,但其效力应溯及既往。在未宣战以前之日寇暴行,同属违反人道与国际法惯例,不应另案处理,且若限于珍珠港事变以后之暴行,则日人在南京等地之奸淫烧杀掳掠皆不能提出,而分会之设立,对我将失其意义。”(23)
    同时,外交部就此事照会澳大利亚驻中国公使。1945年1月15日,澳大利亚代办奉澳国外长之命向中国政府作出解释:澳国提出战罪起算日期及范围完全系从法律立场出发,澳国对于惩处敌人罪行非常重视,当尽力协助寻求一解决方案,使太平洋战事发生以前之罪犯不至漏网。(24)2月5日,在战罪委员会远东分会会议上,澳方代表表示,接澳政府训令,澳方并不反对将分会权限展至审查珍珠港事件前之日军战罪。远东分会讨论后决定,分会审查案件,不限于某一日期以后之战争罪行,每一案件是否构成战罪,应根据犯罪事实作为判断。(25)事实上承认了中国政府的主张。
    1945年8月12日,美国任命麦克阿瑟为驻日盟军总司令,负责对日军事占领和审判日本战犯等工作。10月18日,麦克阿瑟在致各国外交部《美国关于远东战犯逮捕审判政策》的备忘录中,提出了15条逮捕、引渡以及审判日本战犯的政策。为争取中国政府的支持,备忘录中关于战争罪行的追究日期和范围,明确表述为:“侵略行为不需要发生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后,才能判定其是否为应受拘捕的责任方,但一般情况下,侵略行为应发生在九一八事变以后,或九一八事件前不久。可以想见,大部分侵略行为发生在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之后。”(26)这是追究九一八事变日军的战争罪行,首次以文字的形式正式写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的文件中。
    1946年1月19日,经远东军事法庭检察长季南建议,由麦克阿瑟签署发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对于“破坏和平罪”的定义特别加上了“宣战或不经宣战的侵略战争”,这是与《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的重要区别之处,目的就是要把日本制造九一八事变侵略中国的战争罪行包括在审判的范围之内。(27)
    1946年6月25日,在远东委员会第五分会上,季南在解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原则时,对于战争罪行的追溯时间和范围,明确表示:“我们不能将起诉仅仅建立在珍珠港事件之后(日本军队)所犯罪行的基础上,因为这样做将会使远东战争罪犯的罪行无法得到追究和惩处,他们将自己的罪恶施加于其他国家和人民身上,特别是中华民国及其人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深受其害,如果少了对侵略满洲的清算,看来好像就没有了审判的逻辑起点。”季南接着讲道:“这就得回溯约十五年的时间,需要我们对从那时起,直至对夏威夷岛、新加坡的侵略,阴谋对澳大利亚及其他岛屿的侵略,以及对所有这些主权国家的侵略这一日本军国主义发展的轨迹进行清理。”(28)季南的讲话明确地将对日军罪行的追溯时期及范围划定为1931年至1945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外交的一次重大胜利,保证了对珍珠港事件前日军对中国人民以及亚洲人民犯下的种种暴行,以法律审判的方式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清算,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对破坏和平罪的定义,明确表述为“从事一场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侵略战争”,也是对国际法的巨大推动和发展。这一结果是中国代表在参与国际组织讨论中得到的收获(实际在东京审判中,关东军1928年制造皇姑屯事件及策划侵略中国东北的阴谋等罪行也受到审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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