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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 刘萍 参加讨论

    注释:
    ①本文中,“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所称的联合国,是指二战期间反法西斯的同盟国家,并非1945年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联合国”。
    ②相关的研究有:胡菊容《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一书最早介绍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历史,但较为简单,不足千字;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近代史系,2013年)中简单介绍了战争罪行委员会的活动,并深入探讨了远东委员会与战犯审判的关系;伊香俊哉《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方针》(《南京大屠杀史研究》2012年第4期)一文对战罪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关系进行了初步研究;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及张连红《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为中心》(《江海学刊》2015年第2期)等论文对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宋志勇《东京审判与中国》(《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论东京审判的几个问题》(《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5期),程兆奇《从〈东京审判〉到东京审判》(《史林》2007年第5期)等论文对于中国政府对审判的准备、审判涉及的国际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日本学者和西方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东京审判,特别是日本学者粟屋宪太郎的著作《东京审判秘史》(里寅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通向東京審判之路》(東京:講談社,2006年),对东京军事法庭的设立、甲级战犯名单的提出、审判过程等进行了细致的梳理。2014年7月,联合国总部决定将保存在美国华盛顿的二战大屠杀纪念馆的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记录资料解密后公布,相信随着记录资料的开放,相关研究将会更加深入。
    ③《关于列席欧洲九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36,台北“国史馆”藏。
    ④《关于列席欧洲九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30-0036,台北“国史馆”藏。
    ⑤《英外相艾登致顾维钧信》(英文)(1942年8月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17-0018,台北“国史馆”藏。
    ⑥梅汝璈:《国际法与侵略战争》,梅小璈、范忠信选编:《梅汝璈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9页。
    ⑦Roosevelt Warns Axis Against Further Atrocities(1942年8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06,台北“国史馆”藏。据雅尔塔会议记录载,丘吉尔说,1943年11月他在莫斯科会议期间,起草关于战犯的宣言(《莫斯科宣言》)时曾“提出建议,战犯在哪个国家犯了罪就把他交给哪个国家。这个建议被采纳了。在那个宣言中也提到了那些罪行不局限于某一地区的主要战犯”。从罗斯福的宣言可知,是罗斯福首先提出了对普通罪犯的审判方式,丘吉尔应是吸收了罗斯福的意见。(参见萨纳柯耶夫、崔布列夫斯基著,亚·菲舍尔注释:《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北京外国语学院俄语专业、德语专业1971届工农兵学员译,教师校,北京:三联书店,1978年,第224页)
    ⑧《西门爵士在英上议院演说词》(英文)(1942年10月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36-0040,台北“国史馆”藏。
    ⑨Suggested Functions for a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War Crimes(1942年8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65,台北“国史馆”藏。
    ⑩《金问泗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2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10-0011,台北“国史馆”藏。
    (11)《同盟国暨自治领代表准备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会议记录》(1943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档案号:020/010117/0053/0020-0023,台北“国史馆”藏。
    (12)《惩治德军暴行宣言签字会议》(记录摘要),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21-0024,台北“国史馆”藏。
    (13)《关于列席欧洲九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30-0032,台北“国史馆”藏。
    (14)《蒋介石致宋子文电》(1942年11月14日)、《蒋介石致吴国桢电》(1943年8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75-0077/0161-0162,台北“国史馆”藏。
    (15)《蒋介石致吴国桢电》(1943年8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61-0162,台北“国史馆”藏。
    (16)《蒋介石致宋子文电》(1942年11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75-0077,台北“国史馆”藏。
    (17)《陈维城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3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98,台北“国史馆”藏。
    (18)《金问泗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3年2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01,台北“国史馆”藏。
    (19)《顾维钧致吴国桢电》(1943年10月2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73,台北“国史馆”藏。
    (20)《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3年12月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86-0187,台北“国史馆”藏。
    (21)《金问泗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9月22日)、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Progress Report(1944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I/0034/0039,台北“国史馆”藏。
    (22)《金问泗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8月2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47-0148,台北“国史馆”藏。
    (23)《宋子文致顾维钧电》(1944年12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资料》(二),档案号:020/010117/0051/0211,台北“国史馆”藏。
    (24)《吴国桢与澳代办谈话记录》(1945年1月1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资料》(三),档案号:020/010117/0052/0041,台北“国史馆”藏。
    (25)《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5年2月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资料》(二),档案号:020/010117/0051/0009-0010,台北“国史馆”藏。
    (26)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Regard to the Apprehension and Punishment of War Criminals in the Far East(1945年10月1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审判日本战犯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案》(一),档案号:020/010117/0029/0080,台北“国史馆”藏。
    (27)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秘史》,第54页。
    (28)美国国家档案馆档案藏档,转引自《东京审判》,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7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5年,第29-30页。
    (29)《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3年10月2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53/0008,台北“国史馆”藏。
    (30)List of War Crimes,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档案号:020/010117/0053/0008,台北“国史馆”藏。
    (31)《外交部致司法行政部公函》(1946年3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205,台北“国史馆”藏。
    (32)《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英文)(1945年3月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108-0109,台北“国史馆”藏。
    (33)Transmission of Particulars of War Crimes to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1943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档案号:020/010117/0053/0009-00012,台北“国史馆”藏。
    (34)《外交部呈行政院联合国各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代表大会结束》(1945年6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资料》(三),档案号:020/010117/0052/0183,台北“国史馆”藏。
    (35)《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4月8日)(英文)、《王正廷致国民政府外交部公函》(1944年6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009/0012-0014,台北“国史馆”藏。
    (36)《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11月17日、1945年10月2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I/0106/0089,台北“国史馆”藏。
    (37)《王化成致吴国桢电》(1945年6月2日、6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资料》(三),档案号:020/010117/0052/0170-0171/0175,台北“国史馆”藏。
    (38)《蒋中正“总统”文物:一般资料—手令登录(三十)》,蒋中正“总统”档案,档案号:002/080200/00581/006,台北“国史馆”藏。
    (39)《外交部呈行政院文》(1945年9月29日)、《外交部致司法行政部公函》(1945年10月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及调查日军罪行与抗战损失》,档案号:020/010116/0010/0122/0132,台北“国史馆”藏。
    (40)《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5年12月15日),《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121,台北“国史馆”藏。
    (41)《王化成呈蒋介石关于远东及太平洋战罪审查分会定期结束》(1947年3月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资料》(三),档案号:020/010117/0052/0238-239,台北“国史馆”藏。
    (42)由于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兹不作理论引述,仅就对战后审判有直接影响的主要问题作一简单的事实陈述。
    (43)《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66年,第446页。
    (44)《驻英大使馆呈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世杰文》(1944年11月1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171,台北“国史馆”藏。
    (45)《顾维钧致外交部电》(1945年8月30日)(英文),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083,台北“国史馆”藏。
    (46)《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第444页。
    (47)《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资料》(上),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9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48)米·尤·拉金斯基、斯·雅·罗森布立特:《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萨大为等译,北京:世界知识社,1955年,第19-20页。
    (49)米·尤·拉金斯基、斯·雅·罗森布立特:《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19页。
    (50)《惩罪宣言》(1943年10月3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42-0043,台北“国史馆”藏。
    (51)《傅秉常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3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战后国际政策研究事项》,档案号:020/010117/0011/0104,台北“国史馆”藏。
    (52)《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3年11月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80,台北“国史馆”藏。
    (53)《傅秉常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2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98-0199,台北“国史馆”藏。
    (54)《同盟国暨自治领代表准备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会议记录》(1943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档案号:020/010117/0053/0020-0023,台北“国史馆”藏。
    (55)《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96,台北“国史馆”藏。
    (56)《〈关于赋予加盟共和国对外交往全权和关于据此将全联盟外交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加盟共和国外交人民委员部〉的法律草案》(1944年1月27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6卷,第490页。
    (57)《施肇夔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6年5月2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092,台北“国史馆”藏。
    (58)《顾维钧致外交部电》(1944年8月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144-0146,台北“国史馆”藏。
    (59)《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第443页。
    (60)王铁崖等编:《战争法文献集》,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第187页。
    (61)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秘史》,第55页。
    (62)梅汝璈:《国际法与侵略战争》,梅小璈、范忠信选编:《梅汝璈法学文集》,第330页。
        (本文刊于《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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