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城市生活秩序的“总治理” 1.何谓总治理? 旧制度下的高等法院行使着所谓总治理(police générale)或大治理(grande police)的权力⑥,该机构自创立之日起就掌握着这一权力,而且所有的高等法院在治理的权限上都是一致的⑦。 首先要理解治理(police)一词的内涵。今天其基本含义是“警察”和“治安”,但在旧制度下,此词的意涵更为宽泛,具有治理、管理的意思⑧。根据1694年出版的《法兰西学院辞典》,police就是“人们在一个国家、一个领域、一个城市内所观察到的秩序与规则”;“police尤其被用于维持人们在一个城市之中看到的秩序,它关涉城市居民的行为以及商品、食物的买卖”⑨。由辞典中的定义可知,所谓治理主要是以维持秩序为目的,尤其是要维持城市日常生活中的秩序。路易十四时代的尼古拉·德拉马尔在其著作《论治理》中这样概括:“在我们看来,治理的全部内容就隐藏在下面11个部分中:宗教,道德约束,卫生,粮食,公共的安全与安宁,道路,自由的科学与艺术,商业,手工制造与机械技艺,家庭仆人、短工,穷人。”⑩这11个繁琐的类别实际上涉及了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经济生活、监管底层人民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针对公共秩序,它既涉及物质层面的秩序(具体包含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粮食供给、道路交通等问题),也涉及宗教、道德等精神领域的秩序。第二个层面面向社会经济生活,要管理商业、手工业,处理相关诉讼,打击造假行为,并控制各个职业团体。第三个层面指向底层人民,要监管的对象不仅包括上述11个类别中的仆人、短工和穷人,还包括妓女、流浪汉和乞丐等等。这些治理内容都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息息相关。 在旧制度下,治理与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研究者加斯东·泽勒解释道:“治理实际上包含了一种必要时可强制的执行权,没有这样的执行权司法是无力的”,于是,所有行使司法权力者亦握有治理权,“所有法官同时也是行政管理者”(11)。在此背景下,有司法权的领主、普通的法官、巴伊和塞内夏尔(此二者分别为北方和南方的司法与行政长官),以及高法法官都拥有治理权,他们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形形色色的司法长官都有权颁发规章、条例,这些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但上级司法权力可以修改或者取消这些条例(12)。 高等法院正是通过颁布管理条例行使其社会治理权力(13)。依据帕扬的说法,颁布条例其实只是高法治理的第一个层次;其治理的第二个层次为监督条例的执行,第三个层次则是进行惩罚(14)。高等法院如何使辖区内的居民了解这些法令、条例并监督执行呢?这有赖于总检察长(le procureurgénéral),帕扬称为总治理中的超级活动者(15)。这些总检察长掌握着非常复杂的地方管理网络,他们总能在地方上找到提供情报者、合作者,以确保高等法院的“总治理”能够施行(16)。 2.高等法院的城市治理 高等法院首先非常重视城市公共卫生问题。从中世纪到18世纪早期,瘟疫时常横行,严重扰乱了城市的生活秩序。面对瘟疫,高等法院与市政机构共同努力,应对危机。在1720年(这一年,法国南方爆发了最后一次大瘟疫)之前,各高等法院颁布过许多条例,以防范疾病的传染。条例所涉内容广泛,比如瘟疫期间医师的工资、施舍、行乞问题以及监控往来船舶问题等等(17)。除了预防瘟疫,高等法院也监督城市的卫生状况。比如,巴黎高法的法官们监管公路、公共纪念物、喷泉、桥梁等的维护和保洁问题;法官们视察城市中的不同区域,以检查各家各户是否将自家门前打扫干净,清扫街道的人是否认真工作(18)。又如,16、17世纪,第戎高等法院曾多次颁布有关清扫街道的条例,法院甚至还负责筹集经费来清理容易传播疾病的垃圾(19)。 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关乎社会稳定,也是高法法官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巴黎高法以首都的保护者自居,密切关注柴米油盐的日常供给。法官们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价格合理,且要监管其质量,为此他们常和面包师傅、鱼贩、肉贩、盐商等争论不休(20)。当供给出现危机时,曾有法官慷慨解囊。比如,有位院长人送绰号面包师傅,因为在一次严重的饥荒中,他花掉了自己大部分财产为巴黎人进口谷物(21)。在17和18世纪,为保障首都的供给,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在周边的许多村庄强制采用旧式轮作制,因为担心新方法会损害绵羊的饲养,从而影响到巴黎市民的食品供应(22)。 外省法院也同样注重城市供给问题。18世纪,图卢兹高等法院颁布条例,监管面包店所售面包的重量及质量,还明确规定了市政当局向面包课税的机制;法官们对于肉店也进行了类似的管理,肉的质量和价格都要受到严格的控制(23)。整个法国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管理大都与此相似。除了食品,高等法院也关注城市取暖薪柴的供给。在前工业时代,燃料短缺是各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正是高等法院负责巴黎冬季木柴的供应问题,并且调控木柴的出售与价格(24)。 旧制度下形形色色的行会也是高等法院进行治理的主要对象。法官们控制工人工资、工作时间;监督各行各业;仲裁不同行会或不同城市的同业行会之间的纠纷;法官还要处理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以及涉及外国商人的商业纠纷(25)。 高等法院往往坐落在城市中心。自16世纪开始,巴黎高法周围就拥挤着兜售各种杂货的小商小贩、洗涤和缝补衣服的人,以及工匠和流浪汉。据时人估计这里白天有四万人(26)。在17世纪的第戎市,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都深深依赖高等法院,在两万城市人口中至少有10%直接服务于高法以维持生计(27)。波尔多高等法院也是位于城市的中心,各色小生意人围绕着它活动(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