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法国君主制的转变看高法治理权 高等法院的治理权被削减,实际上反应了法国君主制从司法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制度史专家穆尼埃在分析法国君主制度的演变时指出:所谓司法管理就是由法官依靠管理条例与诉讼判决来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而且是由法官为各项事务指明方向;所谓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权威将公共管理任务托付给一些执行者,他们所颁布的规章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穆尼埃还认为,从12至20世纪,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发生了逐渐从司法管理向更快捷、有效的行政管理的转变,17世纪的法国在这一进程中迈了一大步(71)。安托万认为早在16世纪中叶便开启了这一进程:自亨利二世统治以来,传统的司法管理不能再满足王权的需要,司法管理运作缓慢,在形势紧急的时候不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因此需要行政管理加以补充;具体做法是在旧有的司法体系旁边建立与之平行的行政部门,派遣特派员、监察官等代表国王执行任务(72)。其实,对君主制的发展而言,司法管理的问题不仅在于行动缓慢,更要紧的是其主要执行者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高等法院虽然是王室法庭,但是它在成员构成方面并不依赖于王权,明显不同于国王的其他行政管理者。从16世纪开始,卖官鬻职的做法逐渐盛行于司法界,法官捐纳来的职位可以担任终身,并可以父子相传,由此国王失去了对任命权的控制。于是,形成了一些世代在高等法院任职的家族。作为地方精英,法官们在各省形成了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成为地方利益的捍卫者。因此,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路易十四政府更愿意将治理大权委托给可以任命、撤换的总督、监察官以及各种特派员。在太阳王治下,行政君主制得以确立。 路易十四在减少高等法院的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力图强化其司法职能。路易十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排除了监察官(甚至御前会议)对于司法诉讼的干预,结果从高等法院向御前会议移送案卷的现象锐减,国王越来越不愿意推翻高等法院的判决(73)。太阳王令法官们更加关注司法事务,也是因为这一时期国王大力发展王权司法,在大部分地区以王室法庭取代了领主法庭。由此可见,路易十四试图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令高等法院变为更专门的司法机构。 那么高等法院的治理权是否逐渐丧失?并非如此。司法管理向行政管理的演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两种模式长期共存。尽管受到了监察官和治理总监的竞争,但是高等法院依然具有治理职能。在治理总监职位创立之后,高法继续注册相关王室法令并且颁布相关条例,从而监管市场、行会、监狱以及收容院。1668年春(即治理总监职位设立的次年),巴黎周边地区发生瘟疫,正是高法联合市政机关通过控制商品流通来阻止疾病的传播(74)。卡普兰认为,高法在很大程度上执行的是一套平行于国王政府的治理,几乎是在王室行政管理等级体系之外运作,有时会补充王权的治理,有时又会挑战其治理权(75)。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又不是十分确切。实际上,高法的治理对于王室治理体系有深刻的影响,并非完全在它之外运转,而且二者之间也存在合作。比如,巴黎的监察官德勒·道布雷(1642-1666年在任)所颁布的管理规章从未偏离高法管理条例所提供的治理模式;首任治理总监德·拉雷尼也是沿着高法的足迹监管巴黎(76)。又如,18世纪末巴黎每个月召开一次治理大会,会议主席即为巴黎高法院长,参会者有巴黎高法的各庭庭长、推事,以及巴黎治理总监(77)。而且,治理总监所颁布的规章、条例需经高等法院认可。从这个角度看,高等法院并没有失去治理权,法官与王室治理体系中的行政官员存在密切合作,而且,在治理层面高法理论上仍是更高一级的权威,即使至大革命前夕也依然如此。 高等法院治理社会的职能虽然受到了挑战,但该机构不甘心丧失其传统职权,法官们依然利用手中的注册、谏诤、颁布管理条例等权力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作用。此外,高法成员在长期的社会治理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与策略,新兴行政官僚在挑战高法职权的同时,也需要与之合作,以共同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 高等法院的社会治理职能使法官们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令他们声称可以在国王面前代表人民。18世纪中后期,高法法官们多次因对抗王权而被流放,每次流放回归后法官们都像英雄凯旋一样受到城市民众热情的欢迎。根据库仑的研究,在庆祝活动中,城市中的各个阶层、各个团体载歌载舞,汇聚一堂,借以传递整个城市对法官的爱戴以及城市中各个阶层的团结(78)。可以说,正是民众的支持令高法在与王权的政治博弈中占据优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