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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待林乐知对中国近代版权发展的贡献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报 崇世健 参加讨论

    晚清时期,为了扩大在华传教的范围和影响,西方传教士编辑出版了很多传播宗教的书籍、报纸和杂志。另外,他们还出版了一些关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书籍。由于这些出版物在传播西方宗教观念的同时,还介绍了西方先进的科技知识、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历史、地理等方面的知识,所以发行量逐渐增多,西方传教士的出版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然而,盗版问题也随之产生。
    为保护自身利益,西方传教士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寻求清政府地方官府的保护,在其主办的报纸、杂志上刊文宣传西方的版权保护思想和法律制度等。其中,广学会曾通过美国驻华领事致函清政府地方官,要求其发布版权保护公示,禁止他人盗印广学会的出版物。另外,广学会还主张,凡采用其他刊物的新闻、著论及译稿等,皆须注明出处,反对“掠人美、夺人利”。在广学会保护版权的活动中,林乐知是主要代表人物。
    林乐知(YoungJohnAlen,1836—1907),字荣章,美国佐治亚州人,美国基督教监理会传教士。曾任教于广方言馆,译书于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创办中西书院,长期任广学会机关报《万国公报》的主编。甲午战争前后,他积极宣传中国的变法维新,对维新运动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林乐知著译述甚丰,有《万国史》、《地学启蒙》、《列国陆国制》、《中东战纪本末》、《文学兴国策》等多种介绍西方历史、地理、自然科学、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知识的著作,对当时人们开阔视野、了解世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他所译的《版权通例》以及所著的 《版权之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版权的近代化,并改变了中国人的版权观念。
    《版权通例》:翻印他人著作即为“盗”
    中美续修商约谈判期间,为了配合美国要求在商约中加入版权保护条款的需要,林乐知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在 《万国公报》“欧美杂志”栏目中发表了由其译、范祎述的《版权通例》一文,简明扼要地介绍了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版权保护通例。
    接着,林乐知联系中国的现实,分析了保护版权、打击盗版对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今中国不愿入版权之同盟,殊不知,版权者,所以报著书之苦心,亦与产业无异也。凡已满期之书尽可翻印,若昨日发行,今日即已为人所剿袭,是盗也。且彼著书之人,又何以奖励之,而俾有进步乎?”他认为,如果新书刚刚出版不久就被他人翻印,即为“盗”,这种观点影响了当时人们的著作权观念,对中国著作权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尽管林乐知介绍西方版权的通例是为了配合美国在续修的商约中加入版权条款的需要,但是从客观和长远来看,其对当时的人们了解西方的版权知识和中国版权的近代化具有一定的助益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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