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护人身份识别:与贵族同姓的平民 对比贵族执政官年表和平民保民官名单可知,罗马共和时期存在着不少同姓的贵族和平民。(29)据粗略统计(30),至少有二十多个同名的贵族—平民姓氏(nomen gentile)。(31)某些平民氏族甚至与历史悠久、地位显赫的贵族氏族如科尔奈利乌斯(Comelius)、克劳狄乌斯(Claudius)、瓦莱瑞乌斯(Valerius)、帕皮瑞乌斯(Papirius)、塞尔维利乌斯(Servilius)同姓。(32)一个令人深感困惑的事实是,在平民获准担任执政官之前,早期执政官名单(公元前509-前451)中竟然有三分之一左右是“平民姓氏”(33)。这些早期执政官当然不可能是平民,他们只是与某些平民同姓而已。 贵族与平民同姓不太可能是出于巧合。在古代罗马,姓氏与身份密切相关。罗马公民的姓氏,尤其是高贵的贵族姓氏绝不容许外来者冒用。公元1世纪,克劳狄皇帝曾颁布敕令:“禁止外地出身的人使用罗马人的名字……他把那些冒充罗马公民的人斩首于埃斯奎林郊原。”(34)这条敕令或许只是在新形势下对罗马传统习俗的重申。很可能在共和前期就有“外来平民不得冒用罗马贵族姓氏”的习惯法。 贵族氏族也不太可能由于犯罪或经济原因降格为平民。在等级冲突时期,许多受到保民官攻击的贵族被判处罚金、流放甚至死刑,但在交纳了罚金、结束流放、被家族除名之后,受罚的贵族个人及其家族并未因此身份降等。共和末期也有不少贫穷的元老,但他们也并未降为平民。 共和晚期,贵族可以通过过继法,转入平民氏族,转为平民。例如,公元前1世纪,贵族克劳狄乌斯为了当保民官,自愿被平民封达纽斯(Fundanius)收养,从而取得竞选资格。但这个例子不足为证。正如西塞罗(Cicero)指出的:“尾随领养而来的……就是被收养的一方继承领养者的名字、财产,以及他的领养者的家庭祭祀。”(35)这就说明,通过收养降为平民的贵族不可能继续保持原先的贵族姓氏。 许多平民姓氏带有外来者的特征。例如,著名的平民氏族李锡尼乌斯,其氏族名Licinius与埃特鲁里亚地区墓志铭中常见人名Lecne相似,很可能是王政晚期从埃特鲁里亚地区或图斯库伦城(Tusculum)迁来的。(36)享有执政官大权的平民军政官阿提利乌斯(Lucius Atilius Priscus,公元前399年)的姓氏(Atilius)出自希腊人名Ateilios,可能是随老塔克文王迁入罗马的希腊人后代。(37)首任保民官之一阿尔比纽斯(Lucius Albinius Paterculus)的氏族(Albinius)可能来自古老的拉丁城邦阿尔巴·隆加(Alba Longa)。相传阿尔巴·隆加被罗马第三任国王图鲁斯灭国,其居民被迁至罗马。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沦为罗马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虽与罗马贵族同姓(nomen),但别名(cognomen)暗示其外来者身份和作为依附者的平民地位。罗马贵族氏族尤尼乌斯(Iunius)、博斯图米乌斯(Postumius)中以阿尔比纽斯(Albinus)或阿尔布斯(Albus)为别名的平民支系大概就是由此而来的。 据此推测,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很可能出自贵族氏族中的被保护人。根据罗马人的姓氏法则,被保护人中的外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被释奴)都有权与贵族主人同姓。罗马帝国时代的碑铭材料提供了最为直观的证据:“绥克斯图斯·瓦拉利乌斯·佐提库是绥克斯图·瓦拉利乌斯的被释奴,帕拉提纳部落公民,享年42岁,长眠于此。”(38)这位被释奴全名为绥克斯图斯·瓦拉利乌斯·佐提库。首名和中间的姓氏都与主人绥克斯图斯·瓦拉利乌斯相同,尾名是他做奴隶时的名字。他有部落籍贯,说明已成为罗马公民,这种姓名书写方式与生来自由的公民的名字写法不同。被释奴的姓名系统里只提主人的名字,不提父亲的名字,这是被释奴没有父权的表现。 在共和早期,某些与贵族同姓的平民似乎也没有父权。以弗吉尼乌斯(Verginius)为例(39):在公元前450年的第二个立法委员会的传说中有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故事: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企图霸占一位平民少女弗吉尼亚(Verginia),宣称她是自己家中的女奴隶。奇怪的是,这位少女的父亲弗吉尼乌斯在法庭上似乎无法证明他们的父女关系,最后他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女儿。这一举动与其说是为了保全女儿的贞洁,不如说是为了宣示他对子女拥有生杀予夺的“父权”(40)。倘若平民弗吉尼乌斯是一位生来自由的公民的话,他完全没必要这么做,因为可以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父权;如果他是一名被释奴或其后代的话,他的父权就成了问题,因为按照传统,被释奴的子女和财产将由主人继承。因此,我们可以把弗吉尼乌斯弑女的故事理解为被保护人迫使贵族承认其父权的一种激烈的表达方式。 自由人出身的被保护人亦采用贵族主人的姓氏:“盖约·尤利乌斯·马利努斯是盖约·尤利乌斯·利库埃林古斯之子,沃提尼亚部落公民……”(41)这是一位获得了罗马公民权的高卢人盖约·尤利乌斯·马利努斯,他的名字已经罗马化了,只是通过其父亲的名字,我们才知道他具有高卢人的血统。马利努斯是通过罗马的贵族保护人盖约·尤利乌斯获得的公民权,因此,他的首名和族名与保护人相同。 最后,我们已知,公元前4世纪至前3世纪多次产生执政官的平民显贵家族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Claudius Marcellus)就是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中的被保护人。(42)这是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是贵族的被保护人或其后代的最直接的证据。罗马执政官年表显示:公元前5世纪有10个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产生,公元前4世纪有8个,公元前3世纪有4个,公元前2世纪有3个,公元前1世纪有3个,说明公元前5—前4世纪是贵族氏族发生分裂的高峰时期。这与被保护人从李维笔下逐渐消失的时期相吻合,这种巧合绝非罗马作家所能伪造的,实际暗示在这个历史阶段确实发生了一场被保护人革命。 证实了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是来自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及其后代之后,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族及个人就逐渐浮出水面。据初步统计,这一时期(公元前494-前287年)大约有23个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43)借此进一步探索隐藏在传统文献史料中的被保护人的行为事迹,考察被保护人阶层与贵族—平民集团的互动关系,分析其参政动机、政治立场与利益诉求。 三、平民运动与被保护人的解放 浮斯退尔·德·库朗热曾感叹罗马史家疏于记载“被保护人革命”这段历史:“罗马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充满了被保护人与保护人的斗争。李维不善于深入探讨制度的变革,自然未说及此;并且李维翻阅古代史书,其材料皆采自祭司编年史记及同类史料,这些史记和史料皆不会述及氏族内部的斗争……至于被保护人脱离贵族的时代,现在无确证可以知道……似乎塞尔维乌斯时期,他们已是公民……但不能立即说他们完全解放……共和时期,平民以及保民官皆欲保护他们。许多被保护人如是脱离,氏族已无法维系……大概保民官的设立,使逃出的被保护人得有保护,使平民地位可羡可靠,遂令解放的潮流加速。”(44) 由于缺乏史料证据,库朗热只能推测罗马早期被保护人获得解放的基本过程。目前的研究表明,促使被保护人获得自由的一个原因很可能是贵族绝嗣。(45)共和前期,由于战争原因造成贵族氏族人口严重凋敝。据统计,公元前5世纪,罗马贵族氏族有61族或53族;公元前4世纪只剩下29族或24族。(46)大批被保护人因贵族氏族衰败而获得解放,成为自由平民,在贵族氏族内部形成独立的平民家族支系。 有学者认为罗马早期的保护关系只是个人关系,即身而止。贵族保护人绝嗣后,氏族不能继承其被保护人的人身与财产。(47)但是,西塞罗时代的一些法律纠纷反映出氏族有权继承保护关系的古老习俗。脱离了保护关系的被保护人为何不建立独立的平民氏族,却继续被冠以贵族氏族的姓氏,只是通过别名表明其平民身份呢?这只能说明,早期的保护关系并非即身而止,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受习俗和礼法的制约,与贵族氏族藕断丝连。这既是被保护人阶层加入平民阵营反对贵族的主要动机,也是贵族集团能够利用他们反对平民的原因所在。 其实,被保护人革命在罗马传统史料中并非完全无迹可寻,从史家的无心之笔中可发现某些蛛丝马迹,革命进程也由此可见一斑。一条线索是,在第一次撤离运动中(公元前494年),在“圣山”主持平民集体宣誓、订立神圣约法的卢西乌斯·尤尼乌斯·布鲁图斯(L. Iunius Brutus)就出自与贵族同姓的被保护人阶层。该家族成员在随后两年继续担任平民职官。这是被保护人阶层从一开始就参与平民反抗贵族统治者的斗争的证据。此后(到公元前287年为止),共有16个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家族产生了保民官。(48)另一条线索是,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强烈反对那些充当“平民保护人”的贵族。公元前491年,贵族科瑞奥拉努斯(Coriolanus)自费从西西里购粮,分配给平民,结果遭到保民官的起诉、逮捕,经平民大会审判,以企图废除保民官制度的罪名被判处流放。(49)公元前384年,贵族曼利乌斯(Manlius)拍卖自己的庄园,替四百多个平民偿还债务。有两位保民官提出控告,罪名是“企图称王”,结果曼利乌斯被享有执政官大权的军政官判处死刑。(50)两位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职官直接参与了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在第一起案件中,逮捕科瑞奥拉努斯的是平民营造官提图斯·尤尼乌斯·布鲁图斯(T. Iunius Brutus)。在第二起案件中,支持审判科瑞奥拉努斯的两位保民官中有一位名叫马库斯·美奈尼乌斯(M. Menenius)。他们都是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可见都出身于被保护人阶层。这两起事件表明,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强烈反对贵族利用保护关系支配平民,试图使保民官成为平民和被保护人唯一合法的“保护人”,这是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一步。 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二步是公元前470年的部落大会改革。塞尔维乌斯的百人团改革并没有赋予被保护人自主表决的权利,直到平民运动初期,被保护人在公民大会仍受到贵族主人的监督和操纵。直到设立平民部落大会,被保护人的投票自由才得到保障。 被保护人革命的第三步是通过立法限制贵族任意奴役、支配被保护人。公元前5世纪中期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中出现了明确反映被保护人阶层利益诉求的法律,在第8表中有一条规定:“保护人欺诈被保护人的,将受到诅咒。”(51)促成这一立法的平民领袖中就有被保护人出身的弗吉尼乌斯(Verginius,公元前461-前457的保民官)。第二个立法委员会中也有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立法委员。(52)这条法律颁布之后,立即产生明显的效果。公元前449年,当平民举行第二次撤离运动时,贵族没有利用被保护人进行镇压;公元前445年,保民官阻止征兵时,贵族也不再动员被保护人参加战斗。这些现象表明,当被保护人不愿跟随贵族主人出征时,贵族不能滥用保护人的权威,强迫他们服从。此后,被保护人除了履行传统的义务以外(如经济上的义务),不必事事服从贵族主人。相应地,正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公元前4世纪,当贵族需要被保护人支持时,往往以商量的而非命令的态度提出请求。 被保护人对贵族的依附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贵族氏族土地的依赖,因此,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中,被保护人必然要求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传统观点认为,平民运动中提出的一系列《土地法案》主要体现了氏族以外无地的平民的意志。现在需要对此重新加以思考,因为试图脱离贵族氏族的被保护人同样有分配公有地和在被征服地区建立殖民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法案》的制定者往往是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卡西乌斯(Cassius,公元前486(53))、盖努基乌斯(Genucius,公元前476、公元前473)、美奈尼乌斯(Menenius,公元前409,《美奈尼乌斯法》Lex Menenia agraria),他们代表了被保护人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被保护人革命最关键的一步是解除对贵族保护人的义务。被保护人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解除保护关系的?本人推测,使被保护人摆脱依附关系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是平民职官的设立。有证据表明,被保护人可以通过担任公职获得免除被保护人义务的特权。普鲁塔克的《马略传》中有一则案例。公元前118年,时任平民营造官的盖尤斯·马略(Gaius Marius)遇到一桩官司:“盖尤斯·赫兰纽斯(Gaius Herennius)作为证人受到召唤要出庭作证。律师提出抗辩,说是根据习惯,一位保护人不能出面指控其被保护人,法律豁免这种违背天理人情的义务,因为马略和他的父母一直都是赫兰纽斯家族的被保护人。法官接受律师的抗辩,马略自己加以反对,同时向赫兰纽斯说明,第一次授予官职就已不再是他的被保护人。”(54) 马略第一次担任的官职是保民官。普鲁塔克对他的抗辩表示怀疑,他说:“不是任何一种官职都可以免除被保护人的责任,身为后裔就可以对保护人不再尽自己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坐象牙椅的高官,可以获得这种特权。”(55)普鲁塔克提到的这条法律非常重要。根据这条法律,被保护人一旦担任高级职官,就意味着保护关系的终止。普鲁塔克对马略的申辩也许存在误解,马略的说法与法律规定并不一定矛盾。马略说:他从第一次担任保民官起就不再是赫兰纽斯家族的被保护人,意思是,身为保民官,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不受保护人的支配。但这种人身自由只在任期内有效,一旦卸任则保护关系重新恢复。马略自保民官卸任后立即当选为平民营造官,继续拥有神圣人身,而且他是以现任营造官身份进行法律诉讼的,所以有权提出不受保护关系束缚,法官也接受了他的说法。 如果说,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通过担任保民官、平民营造官这类平民职官只能暂时获得解放的话,那么,通过担任高级职官则能永久地获得自由。这是公元前2世纪末的情况,公元前4世纪至前3世纪的情况不是这样。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提到另一桩官司。(56)围绕平民家族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中的一个被保护人或被释奴的遗产继承问题,同姓的两个克劳狄乌斯家族打起了官司。平民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家族主张被保护人的遗产由本家族继承。但贵族克劳狄乌斯认为,平民克劳狄乌斯·马尔克卢斯家族本身就是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中的被保护人,他们的被保护人及其遗产都应归贵族克劳狄乌斯氏族所有。这桩诉讼令法学家左右为难,究竟百人团法庭判谁胜诉,我们不得而知,这桩官司发生的具体时间也不清楚。显然,这个案例触及被保护人及其后代对家族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问题,而被保护人的后代若要获得充分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利,就必须终止保护义务,马略所提到的那条法律很可能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台的。 由于平民马尔克卢斯家族未提到马略所说的那条法律,所以我们认为,该案件发生在公元前2世纪之前。既然平民马尔克卢斯能够拥有被保护人,说明该家族当时已成为拥有较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显贵家族。公元前331年,马尔克卢斯家族产生第一位执政官(Marcus Claudius Marcellus)。公元前222年至公元前208年期间,另一位同名成员4度担任执政官。因此,这桩官司可能发生于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至公元前3世纪后半叶之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明白了为什么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显贵需要挣脱保护关系的束缚。他们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已获得与贵族平等的权利,不再需要依赖贵族主人的代理;但是,他们还要为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同贵族氏族进行斗争。 《李锡尼—绥克斯图法》要求对平民开放执政官。公元前342年,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盖努基乌斯制定了一条平民决议(Lex Genucia),要求两个执政官都可由平民担任;(57)以及后来要求开放牙座营造官、监察官等高级职官的动议,这些政治追求与被保护人阶层争取自由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那些与贵族同姓的平民政治家族的参政动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除被保护人世代因袭的义务。 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287年,参政的平民家族有73个,其中与贵族同姓的有23个,约占32%。这一时期65个保民官家族中与贵族同姓的有16个,约占25%。公元前366年-前287年期间产生了26个平民执政官家族,与贵族同姓的有11个,约占42%。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在执政官中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在保民官中所占比例。看来被保护人更热衷于谋求高级公职,其参政的动机与其说是同情、支持平民,不如说是出于对个人家族利益的考虑,即唯有通过担任高级职官才能解除保护关系,从而获得充分自由。 贵族为何容许被保护人脱离其氏族?我们知道,被保护人和朋友(amicitia)是共和中后期贵族政治的两大支柱,这一政治传统可追溯到共和早期的等级冲突。贵族解放被保护人,扶植其成为平民领袖,与之结成政治盟友,这既是贵族从内部分裂平民集团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贵族家族政治利益的一种策略。 李维提到,贵族怂恿某些保民官反对其同僚,靠保民官的一票否决权使平民的改革法案流产。(58)有些被保护人出身的保民官似乎是贵族的代理人。例如,弗吉尼乌斯(A. Verginius)在担任保民官期间(公元前395和公元前394年)屡屡否决平民的《土地法案》。公元前393年,他因支持贵族元老院受到平民大会的审判,被判处罚金1千阿斯。(59) 贵族尝试与平民分享政权时,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领袖成为理想人选。公元前450年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中就有3位与贵族同姓的平民委员(Q. Poetilius、K. Duilius、Sp. Oppius)。公元前444年-前367年,在13个享有执政官大权的平民军政官家族中,有5个与贵族同姓(Antonius家族1人次、Atilius家族2人次、Aquilius家族1人次、Genucius家族3人次、Duilius家族1人次)。 被保护人家族亦跻身于最早的平民执政官家族之列。公元前366年,执政官对平民开放后,盖努基乌斯家族的成员于公元前365年、公元前363年、公元前362年连续当选。公元前366年-公元前287年,平民执政官出自被保护人家族的有Iunius(6人次)、Marcius(6人次)、Genucius(4人次)、Poetilius(4人次)、Atilius(2人次)、Veturius(2人次)、Volumnius(2人次)、Claudius(1人次)、Minucius(1人次)、Sempronius(1人次)、Duilius(1人次),他们是新兴的平民显贵集团的主要成员,由此实现了自身解放。被保护人革命至此大功告成。 这场革命的真正意义在于使被保护人阶层找到了不依赖贵族保护人而获得自由的渠道。早期被保护人获得解放的根本原因在于,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兴起使罗马统治阶级转向以占有奴隶劳动为主,以剥削自由民的依附性劳动为辅的生产方式。但是,保护关系依然存在,在共和中后期及帝国时代继续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平民显贵也充当起保护人的角色,被保护人则以被释奴(libertus或译“解放自由人”)和贫困公民为主体。此外,那些为谋求仕途晋升而投身于豪门贵族荫庇的骑士,又如以整个王国、地方社会为单位托庇于罗马将军、权贵和元首的外邦臣民,他们构成了特殊的被保护人群体。 被保护人革命也对平民运动产生了深刻影响。被保护人独特的介于贵族和平民两者之间的“中间身份”,使他们比较容易取得贵族和平民双方的信任和支持。这种双重身份赋予被保护人出身的平民政治家及其家族双重使命:他们既是本阶层的利益代言人,也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调停人,这就促使他们不得不在两个对立的等级之间寻找妥协与合作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控制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作用。就这样,被保护人在等级冲突过程中,利用其中间者的身份,成功地实现了自我解放,同时也导致平民运动发生转向,逐渐由冲突走向和谐(concordia)。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