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 赵文洪从不同角度对中世纪欧洲的村庄自治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解读,并肯定了中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自治性质;参见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的“公地共同体”》,《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欧洲公地共同体管理中的法制因素》,《史学理论研究》2008年第3期;《公地制度中财产权利的公共性》,《世界历史》2009年第2期。 ② 在近代早期法国的地方文献和已有的研究中,它有不同的称谓,比如村庄共同体(Communauté villageoise),农业共同体(Communauté agraire),农民共同体(communauté paysanne),居民共同体(Communauté d'habitants),地域共同体(Communauté territoriale或Collectivité terdtoriale),以及堂区共同体(Communauté paroissiale)等。最常见的是“Communauté rurale”这一表述,与“村庄共同体”和“居民共同体”等概念混用。安托万·福兰:《法国的乡村共同体:定义和问题》(Antoine Follain,“Les Communautés rurales en France. Définitions et problèrmes”),《历史与乡村社会》(Histoire et Sociétés Rurales)第12卷,1999年第2期,第12—13页。这里笔者根据法国学者惯常的表述译为“乡村共同体”(也有学者译为“农村公社”,但在法语中,“公社”一词一般对应的是“la commune”,其词义和性质从中世纪到19世纪有很大的变化,不能简单地与“la communauté”等同。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因涉及社会经济性质上的争论,需另作专文探讨)。 ③ 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Jerome Blum,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Polity of the European Village Community from the Fifteenth to the Nineteenth Century”),《近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42—576页。 ④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Alexis De Tocqueville, L'Ancien Régime et la Révolution),巴黎1866年版,第71—76页。 ⑤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Albert Babeau, Le village sous l'Ancien Réime),巴黎1879年版。 ⑥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Jean Jacquart,“Réflexions sur la communauté d'habitants”),《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Bulletin du Centre d'histoir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la lyonnaise)1976年第3期,第1—25页。 ⑦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Jean- Pierre Gutton, La sociabilité villageoise dans la France d'Ancien Régime),巴黎1979年版。 ⑧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Antoine Follain, Le village sous l'Ancien Régime),巴黎2008年版。 ⑨ 保罗·乌利亚克:《中世纪法国南部的村庄共同体》(Paul Ourliac,“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dans le Midi de la France au Moyen Age”),罗贝尔·福西耶:《中世纪法国北部的村庄共同体》(Robert Fossier,“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en France du Nord au Moyen Age”),弗拉朗历史委员会指导委员编:《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欧的村庄共同体》(Comité de Direction de la Commission d'histoire de Flaran, ed., 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en Europe occidentale du Moyen Age aux Temps modernes),《第4届弗拉朗国际历史学会议论文集》(Flaran 4)1984年,第13—27、29—53页;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3—9页;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21—28页。 ⑩ 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的独特性质》(Marc Bloch, Les caractères originaux de l'histoire rurale franaise),巴黎1988年版,第199—201页。 (11)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5页。 (12) 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Georges Duby et Armand Wallon, dir., Histoire de la France rurale)第2卷,巴黎1975—1976年版,第134页。 (13) 希尔顿-刘易斯·鲁特:《国家与村庄共同体:十七八世纪的勃艮第》(Hilton- Lewis Root,“Etat et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dans la France moderne: en Bourgogn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近现代史杂志》(Revue d'histoire moderne et contemporaine)第39卷,1992年第2期,第304—305页。 (14)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18—21页。 (15) 加布里埃尔·奥迪西奥:《昨日之法国人》(Gabriel Audisio, Les franais d'Hier)第1卷,巴黎1993年版,第39页;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432—438页。 (16) 有关“村规民约”的探讨,可参考赵文洪:《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的“公地共同体”》,《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 (17) 阿尔贝·索布尔:《18、19世纪法国的乡村共同体》(Albert Soboul,“The French Rural Community in the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ies”),《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第10卷,1956年11月号,第82—83页。 (18) 希尔顿-刘易斯·鲁特:《国家与村庄共同体:十七八世纪的勃艮第》,《近现代史杂志》第39卷,1992年第2期,第304—306页。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国家将共同体的各项集体权利和义务明确列入王室的司法体系中,用王室法庭取代领主法庭,逐渐控制了地方司法。 (19) 也有“共同体大会”(Assemblée de communauté)、“居民大会”(Assemblée d'habitants)、“堂区大会”(le Général de paroisse)等不同表述。不过,村民会议并非普遍的存在,如前所述,法国南部地区主要通过由少数人组成的“市政委员会”来行使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决议权;在共同体与堂区重合的地方,堂区大会则兼任村民会议的职能;此外,英国普遍存在的村民会议与庄园法庭重合的情况在法国并不多见。 (20) 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 (21)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26页。 (22)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1页。 (23)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Antoine Follain,“Gouverner, dominer et servir au village XVI[e]-XVIII[e] siècles”),《乡村调查》(Enquêtes rurales)第11卷,2007年专刊《乡村中的社会、权力和政治》(Société, pouvoirs et politique dans les campagnes),第15—16页。 (24) 1695年和1698年的王室法令剥夺了本堂神甫的这一权利,不过很多地方仍遵循此惯例。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3页。 (25)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34页。 (26)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4—75页。此举显然是为了防止村中某些人勾结起来伪造会议记录,损害共同体其他居民的利益。 (27)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69页。不过福兰也指出,这是权利而非义务,习惯法并不强迫所有人与会。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52页。 (28)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19页。 (29) 罗贝尔·芒德鲁:《近代法国导论》(Robert Mandrou, Introduction à la France moderne. Essai de psychologie collective 1500-1640),巴黎1974年版,第130页;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50页。 (30)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46页。 (31)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53页。对缺席者一般会有所惩罚,如罚款或要求其承担某些公共事务。 (32) 在中世纪,领主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是支持这一做法的,对其而言,与村中个别代表打交道要比直接面对每户村民更容易。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56页。 (33)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13—14页。托克维尔将这些管理者统称为“堂区官员”(fonctionnaires de paroisses),巴博使用的是“syndics”一词。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40页;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56—72页。本文采用福兰的提法,将其统称为“村官”,负责某项具体事务的村官则称“执事”。 (34) 此外还有procureur, trésorier, maires, échevins, jurats, lieutenants, députés, régents, fabricants, marguilliers, collecteurs等不同称呼,名称的差异可能意味着管理职能略有不同。 (35) 莫里斯·博尔德:《近代早期南部省区的村庄共同体》(Maurice Bordes, “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des provinces méridionales à l'époque moderne”),弗拉朗历史委员会指导委员编:《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欧的村庄共同体》,第163页。 (36)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309—310页;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0—64页;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86页。 (37)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5—66页。 (38) 莫里斯·博尔德:《近代早期南部省区的村庄共同体》,弗拉朗历史委员会指导委员编:《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欧的村庄共同体》,第159—160页。 (39) 近代早期法国的货币单位,1利弗尔(livre tournois)等于20苏(sous),1苏等于12德尼(deniers)。 (40)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6—67页。 (41) 杰罗姆·布拉姆:《15世纪至19世纪欧洲村庄共同体的内部结构与政治》,《近代史杂志》第43卷,1971年第4期,第557—558页。 (42)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70页。 (43) 布里吉特·马亚尔:《十七八世纪居民共同体与达依税的征收》(Brigitte Maillard,“Les Communautés d'habitants et la perception de la taille aux XVII[e] et XVIII[e] siècles”),安托万·福兰主编:《乡村税收:所谓现代国家的脆弱基石》(Antoine Follain, dir., L'impt des campagnes. Fragile fondement de l'Etat dit moderne),巴黎2005年版,第499页。 (44)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22—23页。 (45) 亚纳·拉加代克:《乡村精英与地方权力》(Yann Lagadec,“Elites villageoises et pouvoir loeal”),《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49页。 (46)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69—70页。 (47) 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第2卷,第180—185页。 (48) 16世纪,受价格革命和战争的影响,货币大幅度贬值,法国的物价尤其是粮食价格飞涨。以巴黎为例,1558年到1670年间,粮食价格上涨了105%—110%,其他地方亦是如此。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第2卷,第192页。 (49) 受“小冰川期”(petit age glaciaire)气候的影响,在1580年至1610年、1640年至1665年和1690年至1710年间,法国频繁出现农业歉收,造成大规模的饥荒,“生存危机”仍然十分严重。参见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第2卷,第186—187页。 (50) 影响最大的是“宗教战争”、“三十年战争”和“福隆德运动”(又称“投石党运动”)。 (51) 菲利普·H. 霍夫曼:《近代早期法国的税收与农业生活》(Philip H. Hoffman, “Taxes and Agrarian Life in Early Modern France: Land Sales”),《经济史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46卷,1986年第1期,第45页。 (52)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112页。 (53) 按1795年法国的币制,1法郎等于1利弗尔3德尼。 (54)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22—23页。 (55) 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第2卷,第296页。 (56) 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254页。 (57)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15页。不过,仅从会议记录上的签名来确定与会人数并不一定准确,可能存在很多出席会议但对最终决议不满而拒绝签名的人。“通过沉默来表达自己的反对,这是一种政治姿态”。参见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18—19页。 (58)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8页。 (59)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16页。 (60)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9页。 (61)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21页。 (62)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9—10页。 (63) 主要是部分论文集所附的原始资料汇编,如安托万·福兰主编:《乡村税收:所谓现代国家的脆弱基石》,巴黎2005年版,第549—642页;安托万·福兰主编:《乡村中的“钱”:13世纪至18世纪的地方税收》(Antoine Follain, éd., L'Argent des villages. Comptabilités paroissiales et communales. Fiscalité locale du XIII[e] au XVIII[e] siècle),雷恩2000年版。 (64) 安托万·福兰:《17世纪农民对乡村的管理》,《17世纪》第234卷,2007年第1期,第149页。 (65) 让·雅卡尔:《法兰西岛的农业危机》(Jean Jacquart, La crise rurale en Ile- de- France),巴黎1974年版,第561页;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第2卷,第288页。 (66)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16页。 (67)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80页。 (68) 安托万·福兰:《13世纪至18世纪的地方税收·引论》(Antoine Follain,“Rapport Introductif. Comptabilités Paroissiales et communales. Fiscalité local du XIII[e] au XVIII[e] siècle”),安托万·福兰主编:《乡村中的“钱”:13世纪至18世纪的地方税收》,第5页。 (69) 亚纳·拉加代克:《乡村精英与地方权力》,《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53页。 (70)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12页。 (71) 让-皮埃尔·居东:《近代早期法国北部的村庄共同体》(Jean- Pierre Gutton,“Les Communautés villageoises de la France septentrionale aux Temps modernes”),弗拉朗历史委员会指导委员编:《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西欧的村庄共同体》,第169页。有关“委员会”一词的翻译,参见里夏德·范迪尔门著,王亚平译:《欧洲近代生活》,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72) 希尔顿-刘易斯·鲁特:《国家与村庄共同体:十七八世纪的勃艮第》,《近现代史杂志》第39卷,1992年第2期,第308页。 (73) 马克·布洛赫:《法国乡村史的独特性质》,第214页。 (74) 乔治·迪比、阿尔芒·瓦隆主编:《法国乡村史》第2卷,第296—297页;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113—114页;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351—357页。相关王室法令可参考圣·雅各布:《17世纪中叶至大革命时期与勃艮第村庄共同体相关的文献》(Pierre de Saint- Jacob, Documents relatifs à la Communautgé villageoise en Bourgogne du milieu du XVIIe siècle à la Révolution),第戎和巴黎1962年版。 (75) 罗宾·布里格斯:《近代早期的法国》(Robin Briggs, Early Modern France),牛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49页。 (76) 菲利普·H.霍夫曼:《近代早期法国的税收与农业生活》,《经济史杂志》第46卷,1986年第1期,第53页。 (77)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71—72、113—114页。 (78) 希尔顿-刘易斯·鲁特:《国家与村庄共同体:十七八世纪的勃艮第》,《近现代史杂志》第39卷,1992年第2期,第309页。不过,有些堂区事务或与公有地有关的事务仍由共同体自己管理。安托万·福兰:《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365页。 (79)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81、82页。 (80)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52页。 (81) 亚纳·拉加代克:《乡村精英与地方权力》,《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47—48页。 (82) 安托万·福兰:《16世纪至18世纪乡村中的管理、统治和服务》。《乡村调查》第11卷,2007年专刊,第12页。 (83) 吕西安·贝利主编:《旧制度辞典》(Lucien Bély, dir., Dictionnaire de l'Ancien Régime),巴黎1996年版,第300页。 (84) 让·雅卡尔:《对居民共同体的思考》,《里昂地区经济和社会史中心集刊》1976年第3期,第25页。 (85)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82—83页。 (86) 《法国古代法令汇编》(Recueil général des anciennes lois franaises)第28卷,巴黎1827年版,第366—369页。 (87) 吕西安·贝利主编:《旧制度辞典》,第300页。 (88) 《法国古代法令汇编》第16卷,巴黎1829年版,第282页。 (89)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72—73页。 (90) 《法国古代法令汇编》第20卷,巴黎1830年版,第408页。 (91) 阿尔贝·巴博:《旧制度时期的村庄》,第71页。 (92)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85页。 (93)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第75页。 (94) 《法国古代法令汇编》第28卷,第367—369页。 (95) 让-皮埃尔·居东:《旧制度时期法国的乡村社会生活》,第90—92页。这些“外来者”主要是附近城市的贵族、商人、法律人士和王室官员等。 (96) 安托万·福兰:《19世纪初法国公社合并之争议》(Antoine Follain,“Le contentieux des réunions de communes en Franc eau début du XIX[e] siècle: l'exemple normand”),《历史与乡村社会》(Histoire et sociétés rurales)第25卷,2006年第1期,第131—133页。 (97) 希尔顿-刘易斯·鲁特:《国家与村庄共同体:十七八世纪的勃艮第》,《近现代史杂志》第39卷,1992年第2期,第30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