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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权到普遍性权利:美国公民选举权的扩大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南开学报:哲社版》2 张聚国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政治参与是占社会少数的富裕的成年白人男性基督徒的特权。公民的选举权受到了种种限制,主要包括财产资格限制、宗教资格限制、种族限制、性别限制、年龄限制、居住地和居住时间限制、甚至品行限制等。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战争以及社会运动的冲击下,对选举权的不合理限制被逐渐废除,使选举权由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转变为所有成年美国人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美国在废除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确立成年男性选举权方面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然而它却是最后一个实现真正普选权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然而,在当代美国,在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程度却持续降低。这是美国公民选举权扩大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发人深思的悖论。
    【关 键 词】美国/选举权/特权/普遍性权利/选民资格
    【作者简介】张聚国,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美国公民权利和种族关系研究。
     
    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从总体上来说,选举权的扩大标志着公民政治参与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殖民地时期以及美国革命时期,美国在选举权问题上设置了种种限制,而到19世纪上半叶,随着美国工业革命的展开,美国开始取消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向“现代社会”过渡迈出了第一步。这个过渡过程从19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完成,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美国逐渐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宗教、种族、性别等限制,使选举权由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转变成为所有美国人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普选制。然而,在当代美国,在选举权扩大的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与程度却持续降低。
    一、殖民地时期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政治参与是占社会少数的富裕的成年白人男性的特权。掌权者对选举权进行了种种限制,主要包括财产资格限制、宗教资格限制、种族限制、性别限制、年龄限制、居住地和居住时间限制、甚至品行限制等。
    财产资格限制。这是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对公民选举权最为主要的限制方式。早在18世纪,欧洲和北美殖民地的政治思想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那就是,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因而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正如当时的著名政治理论家理查德·普莱斯所指出的,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不应在国家的管理问题上拥有发言权;政治自由必须以经济独立为前提①。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如1762年弗吉尼亚选举法要求选民须拥有50英亩未开垦土地,或25英亩建有12平方英尺以上的住房的土地②。南卡罗来纳1759年的选举法规定选民必须拥有不少于100英亩的未开垦土地或拥有价值60英镑的土地、住房或城镇内的地块且在选举前的一年里他为这些土地纳过税。而北卡罗来纳1743年选举法和佐治亚1761年选举法都规定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③。在17世纪末,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和罗得岛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价值40先令的土地或价值40英镑的个人财产④。
    宗教资格限制。在殖民地时期,天主教徒、贵格教徒以及犹太教徒等“非主流”教派普遍被剥夺了政治权力。在17世纪中期,从弗吉尼亚到马萨诸塞之间的所有州(除罗得岛外),都剥夺了教友会成员的选举权。马里兰(1718)、弗吉尼亚(1699)、纽约、罗得岛(1719)明确剥夺了天主教徒的选举权。而新罕布什尔(1680)和南卡罗来纳(1759)都曾规定,只有新教徒享有选举权。信仰新教的规定显然是要剥夺天主教徒的选举权。宾夕法尼亚、纽约、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也剥夺了犹太移民的选举权⑤。
    种族限制。1705年10月,弗吉尼亚规定,禁止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在殖民地担任任何文职、军职或者教会职务,违者罚款500英镑⑥。1715年和1723年,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不能享有选举权。1716年和1761年,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在法律中规定,只有“白人”有权参加殖民地议会的选举⑦。
    性别限制。在殖民地时期,尽管多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所有的殖民地,妇女都没有选举权。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妇女应该在家里养育孩子,不适合参与政治⑧。
    居住地和居住期限限制。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必须是所在殖民地、村镇或选区的居民。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要求选民需要在本殖民地居住两年以上,新泽西和北卡罗来纳曾经要求1年,佐治亚要求6个月⑨。
    品行限制。新英格兰诸州(清教殖民地)普遍要求选民品行端正,在被认定为选民之前,需要提交所在村镇多数议员、“自由人”、牧师或邻居的证明信,证明该人言谈举止平和文明,无酗酒、说谎等不良习惯,不曾诽谤和反对政府和正统教会,遵纪守法。马萨诸塞禁止犯有通奸等罪的人参加选举⑩。
    年龄限制。多数殖民地要求选民年龄在21岁以上。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曾经要求选民年龄达到24岁。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21岁以下的“孩子”还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正确的政治判断力(11)。
    以上论及的主要是各殖民地政府一级选民资格。而在各殖民地的地方性选举(包括村镇、城市和县)中,对选民的资格限制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共同的特点是门槛都明显低于殖民地政府选举的选民条件。如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要求参加村镇选举的选民要拥有价值20英镑的财产(12)。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英属殖民地,由于土地资源丰富而廉价,土地和财产占有比较普遍,约有50%-75%的白人成年男子可以达到殖民地政府和地方政府选举中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这一比例要大大高于英国的选民比例(13)。另有学者认为,在殖民地时期,约有70%-80%的白人成年男子能够达到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14)。由于这个标准比较容易达到,殖民地后期大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白人男子拥有选举权(15)。
    实际上,如果计算选民在特定殖民地或村镇所有人口的比例,那么真正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比例就没有这么高了。1774-1772年间,弗吉尼亚只有大约9%的白人人口参加了选举。在1735、1761和1769年的选举中,纽约市的选民仅占该市所有人口的约8%。在宾夕法尼亚的农村地区,仅有大约8%的人具备了选民资格,而在费城,这个比例仅为约2%(16)。
    总之,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只有持有一定财产的、年龄在21岁以上的、本地出生的自由白人新教徒,才有资格参加殖民地政府的选举。达不到财产要求的白人穷人、白人契约劳工(indentured servants)、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等被普遍剥夺了选举权。所以有学者指出:在殖民地时期,选举权并非所有人享有的一种“权利”(right),而是拥有财产的男性正统基督徒享有的一种“特权”(privilege)(1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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