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鹏飞 【作者简介】齐鹏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简称“国史”)研究领域,分期问题一直是非常重要但是却始终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所谓“国史”的分期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目前60年“国史”在中国通史这个“大时段”中的“小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其二,是指在60年“国史”内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具体“小时段”的划分。目前关于60年“国史”的分期,国内学界主要存在有“二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七分法”、“八分法”等观点,其中具体的“时段”划分之上、下限又各有不同。之所以出现比较大的分歧,基本上是由于对分期的依据、标准以及分界“关节点”的不同认识所致。笔者倾向于“七分法”之主流意见。 How to divide History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short of "National History") into different stages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problem in its study field, however, until now this problem has not come to a conclusion. As to the division problem of "National History", it is mainly related to two aspects: first, it refers to division and appellation for the "short period" of 60 years' national history compared with the "long period" of general history of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分期/分界“关节点”history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age division/"key points" for division 所谓“国史”的分期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目前60年的“国史”在中国通史这个“大时段”中的“小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其二,是指在60年的“国史”内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小时段”的划分。关于这两方面问题的认识,国内学界仁智互见,争论比较激烈,有形成基本共识的主流意见,也有各自坚持己见的不同学术见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不同的学术理念及其观点(如对于历史分期的依据、标准以及分界“关节点”的认识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史”研究对象之“正在进行时”的动态性而肇其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尚未充分凸显。学者们的认识处于不断地“纠错”、“纠偏”的逐步深化过程中。 一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中国通史的研究和编纂之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主要有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与现代意义上的“理论性的分期”两种。前一种划分法,仅仅是为了历史梳理和阐释的方便而根据历史发展的自然时间顺序进行的技术性的阶段划分及其称谓,如“王朝国家”时代的不同朝代(如秦王朝时期、清王朝时期)之“粗分”以及不同朝代的君主年号之“细分”(如清王朝之康熙朝或康熙某某年),或“民族国家”时代的不同政府、不同政权(如中华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之“粗分”以及不同政府的“国号”或公元纪年之“细分”(如中华民国某某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某某年)。这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是关于“现象”或“事实”的“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没有也不需要历史哲学的底蕴,没有也不需要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和现实政治化的考量,也就是说,没有揭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之不同本质特征的“理论性”的历史分期意识。后一种划分法,则出现在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史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在中国传播并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以后,是以历史哲学为基础,充分体现了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体系和现实政治化的考量,是具有强烈而明确的目的性和导向性的“理论性”的历史分期。这种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及其称谓,是以“性质”或曰“本质”的“同类性”即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为辨识,将历史发展的“某一时期”区别于“某一时期”,从而揭示历史发展之基本脉络和趋势。尤其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成为国内学界关于中国通史的研究和编纂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一元化”指导思想以后,“理论性的分期”逐步替代了“自然的分期”或“技术性的分期”。经过20世纪30年代关于中国社会史和中国古代史之历史分期的大论辩和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关于中国近代史之历史分期的大论辩,国内学界基本上接受了中国通史以社会形态及其演变为划分依据和标准、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并总结的“五种社会形态”论或曰“五个历史发展阶段”论(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有学者从所谓“非社会形态化”、“非理论化”、“非模式化”的立场出发而提出质疑和挑战),基本认同并接受了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西方资本主义势力侵入中国并把中国社会逐步演变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开端作为中国近代史的起点之主流意见和共识性学术观点。① 那么,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上限的中国近代史,其下限是什么?目前国内学界已经形成主流意见的基本共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近代史也就是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这种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以社会形态及其演变为划分依据和标准的历史分期理论和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当然,在中国近代的历史发展尚在延展过程中和中国近代的历史发展刚刚结束的一段时间内,国内学界一度风行以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演变为辨识依据和标准,以1919年“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划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近代史”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现代史”的学术观点,同样也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具体的历史分期论,符合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和国内学界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的思想认识水平,具有我们当下并不可以轻易否定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学术探索、学术积淀价值和合理性。但是,在以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起点的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已经结束6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包括非常短暂的过渡性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已经整整60年的当下,在此一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1840-2009年)之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已经在逐步显现、国内学界关于此一时段之中国历史的研究和编纂的思想认识水平也在同步地不断提高和深化的当下,这种以中国革命的性质及其演变为辨识依据和标准,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在社会性质、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主观性”地分割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近代史”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之“中国现代史”的历史分期方法,其仅仅以“中国革命史”的研究视角观照整个中国历史发展之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则日益凸显。近3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的几年来,国内学界逐步将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上限的中国近代史之下限后移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统一称谓为“中国近代史”,并形成了主流意见的基本共识,集中反映了国内学界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关于历史分期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发展。 二 在基本解决了“中国近代史”这个“长时段”的历史分期包括其上、下限的问题以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中国近代史”与“中国现代史”之分界“关节点”,成为至今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现代史”的开端或日起点。就社会形态而言,就社会性质和社会主要矛盾而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60年的“中国现代史”,除了前7年(1949-1956)非常特殊的自新民主主义社会至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新民主主义社会总体上亦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体系)外,在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基本上没有大的或根本性的变化,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都是建设和发展“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前,国内学界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60年并且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称谓之“中国现代史”的学术观点,已经为国家的权威部门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和接受,代表性的如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开篇的话”即云:“中国的近现代史,是指1840年以来中国的历史。其中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历史,是中国的近代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是中国现代史。”[1](P1) 现在,遗留的比较大的争议问题是:同样都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上限,而下限均在延展过程中目前已经60年的中国通史的这个“断代史”,目前国内学界普遍使用的“中国现代史”、“当代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三个称谓,究竟哪一个比较合理和相对科学?这三个称谓,可不可以互换和通用?对此,学者们的意见是有分歧的。笔者赞同田居俭、朱佳木等提出的观点: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上限,而下限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现代史”、“当代中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三个称谓的内涵和外延是重合的,是可以互换和通用的,传统“中国革命史”意义上的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分界“关节点”,将约110年的中国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史划分为“近代”和“现代”的“中国近现代史”,其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之对象指涉,必须进行调整。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上三个称谓中,国内学界关于“中国现代史”之称谓在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和解释方面一度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混淆和引起歧义,笔者的个人意见是,在现阶段,应该尽可能地采用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之对象指涉非常直接和明确的后两个称谓,这样比较符合下限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国通史之当代部分的“断代史”的实际情况;而第一个称谓应该尽可能不用或慎用(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发展逾百年以后,是不是根据此一时段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的实际需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独划分出来并称谓之“中国现代史”,以后的历史发展时段再单独划分出来并称谓之“当代中国史”,则另当别论)。目前,国内学界关于此一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1949年至今)之研究和编纂的学术成果(如学术专著或教材),大多数是以《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冠名的,高等院校设置的此一研究方向或专业,大多数是以“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冠名的。 当然,就严格意义的关于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之学术规范而论,将上限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而下限仍然在延展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作为中国通史的当代部分的“断代史”来研究的通用之说,也不是完全没有需要进一步推敲和商榷的余地——引起争议的就是尚没有具体下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能不能套用必须“上有断,下亦有断”的“断代史”的传统概念。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学者提出了将此一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1949年至今),用“不涉及下限”的“当代中国史”来替代“暂时不考虑下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之称谓的建设性意见。[2]笔者认为,这种区隔不是没有可以探讨的学术新解,但是,对于历史发展仅仅60年的当代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一“时过境未迁”(王海光语)的研究和编纂对象而言,将“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两者在现阶段进行区隔,因为没有可操作性而没有实际意义——至少目前是可以模糊处理的。 因此,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学科设置和归属的调整问题。目前,在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的研究课题以及专业和学科体系及其规划中,“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都没有与同样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的“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等“断代史”或“专门史”并列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科的地位,一直都是放置在传统意义上的语焉不详的“中国近现代史”的范围内。③再如,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和编纂而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选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现代史》(以1919年的“五四运动”为上限)一刊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招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方向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放置在传统意义的“中国近现代史”专业之下的。如此,是非常不利于“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作为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而与“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的发展和建设的。目前,应该综合国内学界已经形成的主流意见和基本共识,尽快论证并作出决策,将“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从容易引起误解的“中国近现代史”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置为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下而与“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并列的二级学科,为此一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新兴学科构筑发展空间和建设平台。 三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的“国史”,其内部具体的“小时段”的划分又该如何进行呢?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学界的观点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讨论一直比较热烈。近期,朱佳木发表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一文,将国内学界关于60年“国史”分期问题讨论的不同观点归纳为“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八分法”等四种,并提出了其个人主张的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或目标模式的角度来观察和划分历史时期的“五阶段”论。[3]以前,也有一些学者将近60年的“国史”分期概括为“二阶段”论、“四阶段”论、“五阶段”论、“六阶段”论、“七阶段”论、“八阶段”论等。④对此,笔者有深以为然之处,但是,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下面细析之: 解决目前60年“国史”之分期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分期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分界“关节点”是什么?不同的依据和标准、不同的分界“关节点”,必然导致不同的历史分期、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如前所述,由于就社会形态而言,就社会性质和社会主要矛盾而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60年的“国史”,除了前7年非常特殊的自新民主主义社会至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外,在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基本上没有大的或根本性的变化,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都是建设和发展“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在现阶段,在60年“国史”之分期的依据和标准方面,简单地、机械地套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之“社会形态”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 目前,国内学界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鉴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就是当代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特殊国情,以中国共产党在发动和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建设和发展“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主要任务和工作重心(由社会主要矛盾所决定)的发展和变化,作为分期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作为认定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分界“关节点”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朱佳木所主张的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或目标模式的角度来观察和划分历史时期的观点,事实上与这一主流意见也是同构的,仅仅是表述有所异而已)。笔者非常认同此种见解。 但是,这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即60年“国史”的分期和60年社会主义时期中共党史(简称“党史”)的分期,必然发生重大重合。也就是说,我们在解决60年“国史”之分期问题时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性问题,与解决新中国成立后60年“党史”之分期问题时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性问题,是高度趋同的。当然,自新时期国内学界逐步地把“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作为一门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之新兴分支学科进行相对独立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史”与“党史”之间在学科属性和定位、社会职能和功能、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内容和重点、研究理论和方法、学术规范和话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同”与“不同”,思想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一方面,注意到两者之间的高度交叉和重合性;另一方面,也注意到两者之间重大的分别和区隔性。[4]至于具体到“国史”与“党史”在分期问题、在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上客观存在的同步共振性,大多数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同时事实上也不可能为了表示两者的“分别和区隔”而主观地制造“不同”。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60年“国史”和60年“党史”之分期,在大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以及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分界“关节点”的认定方面,意见是比较一致的,基本上是以近30年来(即新时期)中共中央的政治决议、政治报告[主要是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称“八一决议”)、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报告、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报告、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报告、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报告、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等政治文件以及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和新的中共领导集体的核心人物的重要讲话(如1980-1981年邓小平《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等)关于“国史”和“党史”之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划分的正式提法为基础,整合国内学界的学术研究成果和基本共识而形成的主流意见。但是,在具体的、相对小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方面,则表现出比较大的意见分歧。择其要者,有如下几种: (一)“二阶段”论,即所谓的“二分法” 由于国家权威部门和大多数学者对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60年“国史”和60年“党史”之历史发展进程中“拐点”的重大历史地位思想认识充分,基本上不持异议,总体上都视之为可以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相提并论、具“历史里程碑”意义式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之分界“关节点”,所以,目前国内学界的大多数学者一般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分际线,将60年“国史”和60年“党史”划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两个相对长时间的历史发展阶段,而比较通行的称谓是“社会主义革命(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或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或曰“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国外相当一部分“中国学”学者对于这样的“两阶段”论也是比较认同的,不过,他们往往是从社会政治形态、社会经济形态、社会意识形态等的研究视角将其称为“毛泽东时代”和“后毛泽东时代”、“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时代”和“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时代”、“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封闭时代”和“开放时代”等)。 (二)“四阶段”论,即所谓的“四分法” 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率先提出“四阶段”论,即:(1)1949-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2)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3)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4)1976年以后:“历史的伟大转折”时期。关于前三个阶段的划分,由于其与当下已经拉开了一定的时间距离,有了一定的历史沉淀期,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已经日益明确而清晰,所以,迄今为止,大多数学者在“国史”、“党史”的研究和编纂方面基本上都是认同、接受和采用的。对于第四个阶段,即1976年以后的“历史的伟大转折”时期,怎么加以细分,学者们的意见分歧比较大。“八一决议”是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5年之际起草并通过的,没有也不可能对“历史的伟大转折”之新时期大的历史发展轨迹进行哪怕是预测性的描述,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新时期的历史已经延展了整整30年的今天,我们就不能继续以一句笼而统之的“历史的伟大转折”来定性新时期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之发展变化,而必须加以细分。 近30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关于60年“国史”分期的“二阶段”论、“四阶段”论、“五阶段”论、“六阶段”论、“七阶段”论、“八阶段”论等,主要就是在基本肯定“前三十年”“四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对于“后三十年”即新时期具体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细分。 当然,这里涉及一个争论非常激烈的焦点问题:即“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是不是可以划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过渡性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它在60年“国史”分期中如何“摆”的问题。“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在“八一决议”中,是被放置在1976年以后所谓“历史的伟大转折”时期中进行模糊处理的。后来一部分学者根据“八一决议”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在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之相对长时间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延展开来以后(基本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回溯性的归纳和总结,把它单独划分出来。这种观点,目前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接受和采用。那么,直接相关联的问题,就是它在60年“国史”分期中如何“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两年应该放置在“前30年”中,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期”的有机组成部分。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两年的主基调是“前进”,而不能视为仅仅是在“徘徊”,认为这两年是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的当代中国“历史的伟大转折”的酝酿和积淀期,而不能视为仅仅是“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和“文化大革命”思维的自然延续期。他们认为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往“上”摆还是往“下”摆的问题,绝不仅仅是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而是反映了学者们在关于“国史”、“党史”的研究和编纂问题上的不同政治立场和思想倾向。他们认为其所持基本观点同样可以在“八一决议”和邓小平关于“国史”、“党史”评价的一系列讲话中找到支撑性的论据。 (三)“五阶段”论,即所谓“五分法” “五阶段”论由于对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之分界“关节点”的认定不一致,所以每个具体时段划分的上、下限不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五阶段”论: (1)1949-1952年、1953-1956年、1956-1966年、1966-1976年、1976年至今的“五阶段”论。 这里,与上述“四阶段”论的主要区别,是把“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再细分为“国民经济恢复的三年”或曰“建立和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三年”和“自新民主主义社会至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四年”或曰“社会主义改造的四年”两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于这种意见,有学者仅仅视为不同的学术观点,认为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是也有学者将其提高到“不同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倾向使然”的高度,认为必须加以批判)。这种观点在目前国内学界并不是主流意见。 (2)1949-1956年、1956-1978年、1978-1992年、1992-2003年、2003年至今的“五阶段”论。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朱佳木。他关于“后30年”的“三阶段”论这里暂且不谈。他关于“前30年”的“二阶段”论,即把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和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统作为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时期[5],与目前大多数学者的主流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当然,从60年“国史”发展进程的“长时段”看,从朱佳木所强调的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或目标模式的角度来观察和划分历史时期的学术观点看,这种划分法自有其充分的支撑依据和梳理、阐释的合理性,具有创新意识和启示性。 (四)“六阶段”论,即所谓的“六分法” 将“前30年”划分为四个阶段:(1)1949-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2)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3)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4)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将“后30年”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为分际线,划分为1979-1992年、1992年至今两个发展阶段。此种观点,将“后30年”的前一个历史发展阶段称为狭义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将后一个发展阶段称为狭义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之新阶段”。 (五)“七阶段”论,即所谓的“七分法” “七阶段”说,将“前30年”划分为四个阶段与上述“六阶段”论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对于“后30年”三个阶段的具体划分则有所不同: (1)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2001年中国的“入世”和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92年、1992-2001年、2002年至今三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2)以1989年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2001年中国的“入世”和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89年、1989-2001年、2002年至今三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与此一划分法相对应的,一些国外学者提出了所谓“中共三代领导集体执掌中国”之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说——“邓小平时代的中国”、“江泽民时代的中国”和“胡锦涛时代的中国”)。 (3)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2000年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92年、1992-2000年、2000年至今三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4)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92年、1992-2003年、2003年至今三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朱佳木即持此种观点)。 这四种对于“后30年”划分的“三阶段”说,其称谓基本上是相同或相近的——“拨乱反正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建设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时期”。 (六)“八阶段”论,即所谓的“八分法” “八阶段”说,将“前30年”划分为四个阶段与上述“六阶段”论、“七阶段”论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对于“后30年”四个阶段的具体划分则有所不同: (1)以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2001年中国“入世”和2002年中共十六大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82年、1982-1992年、1992-2001年、2002年至今四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2)以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2001年中国“入世”和2002年中共十六大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84年、1984-1992年、1992-2001年、2002年至今四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3)以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82年、1982-1992年、1992-2000年、2000年至今四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4)以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为分际线,将“后30年”具体划分为1979-1984年、1984-1992年、1992-2000年、2000年至今四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这四种对于“后30年”划分的“四阶段”说,其称谓基本上是相同或相近的——“拨乱反正和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建设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时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后30年”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无论是“二阶段”说,还是“三阶段”说或“四阶段”说,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分界“关节点”的认定,比较有共识而逐步形成主流意见的,一是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绝大多数学者是赞同的;二是2001年中国“入世”和2002年中共十六大,相当一部分学者也是赞同的(至于以2000年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和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分际线,有学者指出,它比较适合“党史”而不是“国史”的分期)。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后30年”之“三阶段”说是比较通行的,笔者也持肯定态度。 对于“后30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由于其距离太近而没有沉淀期,由于其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显得不明显,需要学者们的思想认识保持一种开放的状态,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形成共识。正如朱佳木所指出的:“在国史分期问题上,只要是从历史本身的客观规律出发,从反映历史阶段性特征与内在规律的角度观察,各种划分历史时期的意见都可以也应当在学术范围内进行平等讨论,不应当只把某一种意见作为绝对正确,而把其他意见斥为绝对错误。”[6] 耐人寻味的是,相较于目前国内学界在“远距离”的“前30年”的具体历史分期问题(尤其是对于“1977-1978年‘在徘徊中前进的两年’”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段问题)上不同学术观点之间争论的激烈程度,大多数学者对于“近距离”的“后30年”的具体历史分期问题之探索包括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商榷则显得“平和”得多。也许是因为“后30年”没有“前30年”那样一个权威的“八一决议”整合和统一学者们的思想认识,同时也是由于“后30年”历史发展进程的延续性、连续性比较强而有规律的“阶段性特征”之凸现没有“前30年”那样明确而清晰,所以学者们的思想认识尚在进一步深化而需要慎重表态。 对于60年“国史”的分期问题,笔者一直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立场:其一,不能回避矛盾和争议,必须尽快地解决思想认识的统一问题,逐步形成一个以国家的权威部门和大多数学者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指导性”的主流意见;其二,要鼓励和支持“百家争鸣”,鼓励和支持保留不同意见,鼓励和支持各种探索和创新,要理解和宽容“主流意见”和各种“非主流意见”不断地调整和修正自己的学术观点。这里的原因显而易见:一方面,分期问题、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是历史研究和编纂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作为一门隶属于历史学一级学科而相对独立的新兴分支学科,分期问题、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是其初始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之基本学术规范和学科体系建立和建设的一项具有奠基意义的基础性工作,这个问题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此一新兴分支学科的纵深发展甚至是可持续发展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正在进行时态”的,没有拉开距离、没有沉淀和凝固下来,其下限仍然是在延展中的“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我们必须冷静而清醒地意识到“当代人写当代史”之种种主观和客观的制约和局限,如:研究资料“全面性”和“开放度”方面的限制,研究对象“没有距离”和“没有沉淀和凝固”状态的限制,研究领域、研究选题“政策性”和“现实敏感性”方面的限制,包括研究者“当事人”身份的限制,等等。[7] 对目前60年的“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和编纂,是有一定“阶段性”和“时效性”的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是为将来“长时段”的中国历史研究和编纂而“保存历史记录”的奠基性的、积累性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研究和编纂。“当代中国史”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和编纂,包括对于其分期问题、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的思想认识,必须有一个宽松、宽厚、宽容的可以自由讨论和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和发展空间,要允许提出不同的观点并修正错误。当然,同时也必须有正常和健康的“不掩过、不饰非”的学术批评和学术导引。 注释: ①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此一相关问题的再认识和争论,可参见韩安贵:《马克思历史分期理论的价值向度》,载《现代哲学》,2000(6);张光鸿:《历史的脐带——与韩安贵博士商榷历史分期理论的尺度》,载《现代哲学》,2000(4);赵轶峰:《历史分期的概念与历史编纂学的实践》,载《史学集刊》,2001(4);郭沂:《中国社会形态的四个层面及其历史分期》,载《文史哲》,2003(6);卢钟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与中国历史研究》,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8),等等。而关于中国古代史和中国近代史之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情况可以参见:《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文史哲》杂志编委会编:《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丛》,北京,中华书局,1957;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1929-1979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近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梁景和:《中国近代史分期与基本线索论战述评》,载《史学理论研究》,2007(4),等等。 ②参见朱佳木:《共和国史、当代史与现代史三者关系的思考》,载《光明日报》, ③参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7年颁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2年颁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等。 ④代表性的文章主要有:缪楚黄、廖盖隆、马齐彬:《关于党史分期的初步意见》,载《党史研究》,1980(1);廖盖隆:《党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历史任务》,载《党史研究》,1980(6);龚育之:《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载《中共党史研究》,1988(1);胡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意义——谈党史研究的若干问题》,载《中共党史研究》,1995(2);秦陇晟:《中共党史分期新论》,载《甘肃理论学刊》,1995(5);魏喜龙:《关于中共党史历史阶段划分的思考》,载《学习论坛》,1996(3);葛仁钧:《论新中国的历史分期》,载《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4);龚育之:《新时期历史进程的阶段和十五大对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发展》,载《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1999(2);陈述:《论中共党史研究中的历史分期问题》,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4);孙大力:《党史分期与进入历史新时期的标志》,载《中共党史研究》,2001(1);蒋锡琨:《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党史的分期问题》,载《真理的追求》,2001(5);石仲泉:《胡绳学术晚年的新辉煌》,载《中共党史研究》,2002(2);龚育之:《十三年:奋斗历程和基本经验》,载《中共党史研究》,2002(6);龚育之:《谈几点自己的思考》,载《中共党史研究》,2003(1);陈东林:《认真研究13年在国史中的地位》,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1);于文善:《社会主义时期中共党史分期问题研究述评》,载《世纪桥》,2003(1);胡安全:《党关于新时期若干发展阶段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共党史研究》,2003(3);王文滋:《胡绳晚年论建国后党史的分期》,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张世飞:《关于新时期历史阶段划分的几点思考》,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2);胡安全:《论新时期国史的分期》,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2);张世飞:《中共历史学分期理论研究》,载《中共党史研究》,2005(2);李良玉:《中国当代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张星星:《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的现状》,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2);朱佳木:《警惕在中国近现代历史断限问题上的“理论陷阱”》,载《高校理论战线》,2008(10);章百家:《积极开展改革开放史研究》,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1);曹守亮:《谈谈现代史、当代史和国史的分期问题》,载《北京日报》,
【参考文献】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编写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李良玉:《进一步重视和推动对当代史的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5);《中国当代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3][5][6]朱佳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1)。 [4]齐鹏飞:《关于“党史”与“国史”关系的再认识》,载《教学与研究》,2008(5)。 [7]齐鹏飞:《关于“国史”研究和“国史”学科建设若干问题的再认识》,载《中共党史研究》,2008(3);《当代人如何写当代史》,载《人民日报》,
转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2009年5期第149~156页 责任编辑:刘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