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土职和土弁 土职和土弁也是土司制度中的常用语,但其使用频率远不及土官和土司。因此,较早出版的《辞海》《辞源》,以及《汉语大辞典》均未收入。其后出版的一些工具书也只有对“土弁”的解释。如台湾出版的《中文大辞典》解释为:“土司之小武官。”龚延明著《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解释为:“(清)土司弁目省称,土司之小武官。”[4][p,33]二者均引《六部成语注解》中“土弁,本地土司之小武官”,作为史料来源,这应该是最早对土弁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确反映了土弁的内涵之一,但并不全面。《中国历史大辞典》对土弁的解释要强于前者:“清代对土官中低级武职的统称,亦有指高级武职者,则带有贬义。”[5][p. 96]这里指出了土弁的另一用法,即对较高级武职所带有的贬称。但这种解释仍不够全面,至少忽略了明代已使用“土弁”一词。 大概由于以往对土职、土弁的解释很少,且不够全面,因此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土流并治”: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一文谓:“大致而言,土官包括土司、土职和土弁三大类,三类的官阶、官品又各有不同。土司的最高级别为从三品,最低级别直到从九品;土职的级别最高可达到正四品,最低则到从九品;而土弁则无官品和官阶,但仍有级别和分工上的差异。”[6]应该说,这种分类是不妥的。首先,按作者之表述,土官应是一个大概念,而土司、土职、土弁是从属于土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而且作者也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因为按作者的区分,其论文题目之中不应称“土司制度”,而应称“土官制度”。此外,所谓土司的级别由从三品至从九品,大概是指武职,但这里忽略了土司职衔的变化,即明代武职最高者为宣慰使,从三品,而清代则加入了指挥使系列,指挥使为正三品。[7]其下又称土职由正四品至从九品,不知何指,从所列品级看似应指文职,但正四品亦为明代定制,为土知府,而清代的土知府为从四品。[8]如果将土职视为文职是不妥的。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47《兵部·武选清吏司》:“凡土司,曰指挥,曰宣慰,曰宣抚,曰安抚,曰招讨,各以其长为使,惟长官司不置使……凡土职,皆世其袭。”依上下文意,这里的土职则专指武职。而所谓土弁无官品,无官阶,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下面,我们看一看土职、土弁在历史文献中的使用情况。 1.关于土职 “土职”一词的构成,相当于“文职”、“武职”,强调的是官职的属性。文职相对于武职而言,土职相对于流官担任的职务而言。如《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明洪武十四年,大军至滇……或设流官,或仍土职。”土职专指为土司设置的职衔,也是对担任这些职衔者的统称。这是土职最常见的用法。“土职”一词在明代文献中已出现,但使用不多,而清代文献中则比较多见。⑥它所表述的内容大致如下。 (1)指土司职衔,多用于泛指。如《明神宗实录》卷408,万历三十三年四月丁卯载:“兵部、督察院会奏:黔蜀清疆一事……安疆臣、陇澄督兵剿逆,大义灭邻,在疆臣应加职衔,在澄准其承袭土职。”安疆臣时为贵州宣慰使司宣慰使,因功准加衔,同时立功的陇澄,准承袭土职,显然是指土司职衔。《清世宗实录》卷5,雍正元年三月甲申:“兵部议覆:川陕总督年羹尧条奏川陕事宜……乌蒙土府地界最广,奸目达木等自土司禄鼎乾故后,益逞凶暴,土舍禄鼎坤、禄为固情愿擒献。俟二人擒献达木,给以土职,各管其地。”禄鼎坤是乌蒙土知府禄鼎乾之胞弟,身份为土舍,后以功授土守备。可见引文中所称“给以土职”,即土司职衔。《清高宗实录》卷977,乾隆四十年二月丙午:“谕:明亮等奏,据绰斯甲布土司雍中旺尔结禀称,前岁仰蒙恩典,赏令承袭土职,尚未换给印信、号纸,恳求恩赏。”土司自称承袭土职,显然是土司职衔。类似用法还很多。 除泛指土司职衔外,文献中还有具体指明是何种土司职衔者,即“土职”二字与具体的土司职衔并列出现,如《清高宗实录》卷943,乾隆三十八年九月乙酉:“谕军机大臣等:据李侍尧等奏……逆夥黄明显与陆特添,至古零地方……经巡检覃子仪盘诘,授出逆书……其人甚属可嘉,因于折内批令送部引见。及细阅,覃子仪系土职巡检,恐其未习礼仪,不敢引见。”《清高宗实录》卷1245,乾隆五十年十二月辛卯:“谕:据保宁等奏,鄂克什土司色达克拉年老久病,呈请辞休,恳将伊子斯丹增木楚承袭土职……所有鄂克什安抚司土职,即著伊子斯丹增木楚承袭。”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22,《礼部·铸印》,嘉庆九年谕:“加渴瓦寺土司索诺木荣宗,节次告派土兵随营打仗,兹当大功全蒇,索诺木荣宗著加恩赏升宣慰司土职。所有印信,著换给,承领任事,以示鼓励。” 需要说明的是,在文献中有时土职所指还包括了土司地区的一些官职,如土舍、土目等。虽然这些官职并未列入吏部、兵部记录的土司职衔系列,无品级,亦可称之为土职。如《清高宗实录》卷922,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己巳:“兵部议奏:土司、土职,遇有打仗阵亡、伤亡者,向无议恤之条,奉旨定议,请照绿营例,减半恤赏,三品,银二百五十两;四品,二百两;五品,一百五十两;六品,一百两,七八品及空衔顶常,俱五十两。”这里,土司与土职并列,并未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为了强调品级之别,故将有品级者归为土司,而“空衔顶戴”无品级者称为土职。下面一条材料表述得更为清楚。《清高宗实录》卷869,乾隆三十五年九月壬申:“投诚各土职,不愿复归夷境,酌量分别安插。应将召丙安插宁珥之通关哨蕨箕坝地方,召勐乃安插九龙江一带,土目叭护猛安插小勐仑地方,土目召搻、召喃安插他郎通判所属之阿墨江。以上五土职,按照伊亲丁属夷人数,即于各该处拨给可垦旷土。”这里明确地告诉我们,土目亦属于土职范围之内。 (2)指具有土职身份的人,即土职人员。如前面引文中所称“投诚各土职”、“以上五土职”,即指土职人员。在某些文献中,其用法相当于“土官”或“土司”。前面已经谈到,地方志中记载土司事迹者,多以“土司”立目,也有以“土官”立目者。同时也有少数地方志以“土职”立目。如咸丰《冕宁县志》卷10《边防志》下有“土职”一项,记该县时存之土千户、土百户等十三员,并称:“皆于康熙四十九年奉川陕总督殷为招抚土司番蛮案内投诚授职,颁有印信、号纸。”显然,这与其他方志中以“土官”、“土司”立目性质相同。既为“招抚土司番蛮案内投诚授职”,且“颁有印信、号纸”,这样的“土职”,就是“土司”。再如民国《昭通县志稿》卷4《官师表·职官题名》下有“土职”一项,记录原乌蒙土司事。可见,在一些文献中,土职与土司可以作为同义词而互用。下面的例子或许更能看清楚。《皇朝续文献通考》卷136,《职官考·直省土官》:道光十四年又谕:“阮元等奏,查办思茅土职滋事始末情形,撤回兵练,并已革土职远逃未获,另择承袭一折。云南思茅厅所属已革车里土司刀绳武因轻听奸徒播弄,屡次集练向其叔土舍刀太康?{斗,谕令解息,藐抗不遵。前据该督等奏明,业降旨将刀绳武土职褫革。嗣因其不知悔罪,仍复句结倮夷,始终抗玩,经内地派弁兵攻捕,卡破练散,带印潜逃。见据该督等饬令该镇道委员,分饬练兵追踪缉拏。谅已革土司远逃边外,不能再滋事端?,自不值令练兵深入穷追……”引文中所谓滋事土职,即已革远逃之土职,也就是已革车里土司刀绳武。土职、土司在这里是同义词,完全可以换位使用。《清高宗实录》卷269,乾隆十一年六月戊子载,川陕总督庆复奏平瞻对后之善后措施,其一为:“统辖以专责成。贼酋既灭,画界分疆,另设土职,势已涣散,其贡赋、承袭,一切查剖事件愈分愈繁,应于就近土司内,择其循谨干练,夷众素所信服者,酌派一员统辖。”显然,这里提及的需要“贡赋、承袭”之土职就是土司。 (3)指土司职责。由于“职”在官制用语中有职衔、职掌、职责等不同解释,故“土职”一词在文献中也有指土司职责者。如《清高宗实录》卷912,乾隆三十七年七月癸卯:“又谕:现在进剿小金川后,必须并剿金川……尔金川昔年郎卡,恃远跳梁,致烦天讨,及王师压境,破在旦夕,郎卡悔罪投诚,蒙大皇帝格外矜全,允其降服。郎卡感恩畏法,恭顺如初,二十余年,恪奉土职……”郎卡是大金川安抚司安抚使,这里所谓的恪奉“土职”,显然是指土司职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