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苏区时期的财力动员及其补偿 苏区党和政府主要通过打土豪、征税收、发行公债、募捐、发行纸币等方式对民众实施财力动员。打土豪是对特定对象的惩罚方式,募捐带有自愿慈善性质,因此这两者都不需要特殊的补偿。对于税收,中央苏区采取的是变相补偿的方式,即废除之前的苛捐杂税,在废除旧的苛捐杂税的基础上实行新的税制,两相抵衡。对于公债,苏区政府实行偿还本息、到期兑换的政策。对于银行发行的各种票币,政府极力保障其兑现。 (一)废除苛捐杂税,减轻民众的负担。废除革命之前的苛捐杂税是对新的税收征收的变相补偿。早在1927年9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就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财政,取消一切苛税杂捐”,要求:“1.制定田赋纳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各种附加税,兵折兵加等)并禁止预征钱粮。2.废除一切厘金杂税(如各种印花税、屠宰税、烟酒税、商税、贾税、落地税、鱼税、山钞税、藕税、宦山税、大庾船税等)。3.废除一切苛捐(如米捐、串票捐、户捐、铺户捐等)4.铲除对贫民的高利贷,并取消一切债务。”[2]P1-2这就有助于减轻民众的税收负担。如果说这时苏区的税收政策还处在萌芽阶段,发展很不完善的话,那么,1931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则标志着苏区的税收政策走向成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在“实行统一的累进税”时,“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2]P566。新的税则一经颁布,立即在实践中生效,旧的赋税关系也宣告退出历史舞台,这种减轻负担的方式是对苏区民众的变相补偿。 (二)偿还公债本息,给予力所能及的回报。中央苏区时期,苏区政府共发行过三期公债,在每一次公债发行之前,政府都发布布告或者公告,规定公债的利率,承诺“到期按利率归还本息”。以第一期公债的发行为例,1932年6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布第9号布告,申明“现本政府为了充裕革命战争的经费,以保障革命战争的继续胜利与发展,特举行募集短期的‘革命战争公债’六十万元,专为充裕战争的用费”,规定“公债利率定为周年一分”,并郑重承诺,“本项公债规定半年还本还息,以一九三三年一月一日起为还本息时期,届时本利同时兑还。”[1]P243同时,布告还规定公债可以行使完粮纳税、抵押担保的职能,“本项公债完全得以十足作用的完纳商业税土地税等等国家租税”,“公债准许买卖抵押及代其他种现款的担保品之用。”[1]P243这些规定使公债与其他财产有同等的价值和信用,从而维护了购买公债者的利益。 (三)尽力兑现银行发行的各种票币。为了支持苏区的反“围剿”战争和促进经济建设,临时中央政府一方面以打土豪所得之款项为储备金来支持苏区的银行建设,另一方面,也通过发行纸币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但是,随着战争的不断消耗,苏区银行的储备金日现紧张。如闽浙赣苏区,1931年下半年,省苏维埃财政部曾拨给工农银行20万元作储备金,但一年之后,银行的储备金减少至18万元,这自然就导致纸币的贬值和物价的上涨。刚开始,纸币与银元的兑换比例是1∶1,即一元纸币可以兑换一块银元,但是到后来,纸币贬值,与银元的兑换比例变为2∶1和3∶1不等,苏区群众手里的纸币不值钱,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损害。为提高纸币的信用,也为改善群众的生活,苏区政府尽最大努力实现票币的兑换。如1932年6月7日,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在财政困顿的情况下,仍发布《关于各县收回票币的基金问题》的训令,要求各县赶紧筹集“收回票币的基金”,用于收清以前滥发的不能兑现的票币,并阐明此举的利害关系“今若不加紧收清,则政府信任既失,群众亦必因此而怀疑,这是如何严重的”[3]P248。这表明,政府在需要大量战争经费的情况下,仍然非常注意保护群众的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