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苏区时期的其他物资动员及其补偿 红色政府和军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新型政府和军队,“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良好纪律和作风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对物资动员进行补偿。物资动员的补偿,可以有多种形式,既能利用货币、实物进行直接补偿,也能通过分配土地、发展生产进行间接补偿,在物资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还能通过调剂余缺、提高物资的利用率来缓解物资的紧张状况。 (一)货币和实物的直接补偿。早在井冈山时期,《陈毅关于朱毛军的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中在阐述红军的纪律时,就申明“不准乱拿工农小商人一点东西,上门板,捆稻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4]P319。“上门板”、“捆稻草”、“借东西要还”意味着在征用老百姓的东西后,能够返还原物的,及时返还原物;“买卖公平”指的是用货币形式对老百姓的物品进行补偿;而“损坏东西要赔”,意味着对于已经损坏的东西,要么以货币的形式、要么以同等价值的物品对群众进行补偿。红军这种严明的纪律和严谨的作风深得民心,有助于其在井冈山和赣南、闽西站稳脚跟。统一的革命根据地建立后,苏区政府对群众物质的动员和征用,也时常采用收购的方式,对民众进行补偿。如1934年5月16日,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发布中字第一号布告,即《为收买子弹、子弹壳、铜、锡、土硝、旧铁供给军用事》,号召广大工农群众将“所拾到或留存的子弹、子弹壳、铜、锡土、硝、旧铁等物品,作价卖与国家”,国家按照下面的价格标准对民众进行补偿,“子弹每粒大洋五分,子弹壳每斤大洋五分,上等铜每斤大洋三角,普通铜每斤大洋一角五分,锡每斤大洋二角,土铁每斤大洋七分,硫磺每斤大洋三角三分,白硝每斤大洋一角五分”[5],既支援了战争,也补贴了群众的生活。另外,打土豪、分浮财,客观上也达成了对群众进行物质补偿的效果。中华苏维埃法令明文规定:“没收来的财物,除现款、金银、首饰及贵重物品交财政部报解上级,以增加财政收入外,其余物件如米谷,什粮,木子,牲畜,衣服,蚊被,农具,家私等,要尽量散发给贫苦群众。”[6]P609群众得了利益,才会更高兴更积极去清查土豪地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二)在土地革命中发展生产,对群众进行间接补偿。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获得,可以看成是对革命群众的最重要的物资补偿。土地的分配既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也激发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物资的丰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革命物资动员给群众带来的生存压力。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就颁布《苏维埃土地法》,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2]P415农民得了土地后,生产积极性提高,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物资的生产、丰富和再生产,如此往复,为战争动员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资。 同时,苏区政府还因时因地颁布法令、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如针对农村劳动力减少带来的土地抛荒的严重问题,中央政府于1933年2月,发布《开垦荒地荒田的办法》训令,要求“县区土地部、乡政府要马上调查统计本地所有荒田荒地,切实计划,发动群众去开荒。”[1]P338三个月后,中央土地部又发布《开荒规则和动员办法》训令,规定了开荒的7大规则和“加强领导”、“组织开荒宣传队”、“组织开荒队”、鼓励个人开荒、“组织开荒巡视团”、“订立开荒竞赛的条约”、“设立开荒登记处”[1]P340等8大动员方法,为减少土地荒芜、发展生产提供了指导。再比如,到了春耕时节,苏区政府往往领导群众开展春耕运动,以期年末有个好收成。1933年春,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多次发表文章,对春耕运动进行指导,像1934年3月3日的《加紧春耕运动,争取比去年增加二成收成》,1934年3月6日的《春耕中的优待红属工作》等,对春耕运动定目标,要求布置具体工作,促进春耕运动的广泛开展。此外,当根据地食盐缺乏时,政府鼓励、指导群众开展熬硝盐运动,暂时缓解了苏区的用盐紧张状况,也属对物资动员的一种间接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