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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与“吃菜事魔”(7)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哲学史》2014年第 范立舟 参加讨论

    三、朱熹对“吃菜事魔”的态度 
    陈荣捷曾说:“一九八四年九月有宋代教育之研讨会……席间哥伦比亚大学研究生朱荣贵君报告朱子各处外任之劝谕榜。彼译‘魔’为‘妖’,予赞助之。惟西方学者数人,极端反对,坚持‘魔’为魔教,即吃菜事魔教,亦即摩尼教。其中Erik Zürcher为中国佛教史世界权威,对我国历史上外来宗教,甚为熟识。彼谓南宋时代,摩尼教犹存云。”(29)陈氏此处提到的朱子“劝谕榜”指的是光宗绍熙元年(1190)四月朱熹知漳州时的张榜公告。除晓谕民众居丧持服遵礼外,禁止男女聚集僧庐做传经法会以及女道私设庵舍。也不得传习魔教: 
    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是以先王之世,男各有分,女各有归。后世礼教不明,佛法魔宗乘间窃发,唱为邪说,惑乱人心,使人男大不婚,女长不嫁,谓之出家修道,妄希来生福报,若使举世之人尽从其说,则不过百年,便无人种,天地之间,莽为禽兽之区,而父子之亲,君臣之义,有国家者所以维持纲纪之具,皆无所施矣。(30) 
    禁约保伍,互相纠察事件。常切停水防火,常切觉察盗贼,常切禁止斗争,不得贩卖私盐,不得宰杀耕牛,不得赌博财物,不得传习魔教。保内之人,互相觉察,知而不纠,并行坐罪。(31) 
    陈荣捷认为:“此两件公文最应注意者有二。一为其对象纯为佛教,二为其目的全在社会改良。观其并未提及教义,可知绝非排教。所劝谕者乃修道不嫁之女子,劝其还俗。所禁止者乃私创庵舍,因女道住庵被人控诉与人通奸,又因以传经为名,男女昼夜混杂也。凡此与教条无关,其目标乃社会改良而已。两文对象,全在佛教。禳灾祈福,佛教道教均与其事,然上文引‘佛法魔宗’一词,若谓‘魔宗’指魔教,亦即摩尼教,则何以道教不一并攻击耶?且朱子之时,摩尼教虽或尚存于福建,然非盛行,以至私创庵舍。”(32)故而陈氏以为,“‘佛法魔宗’、‘魔佛’、‘魔教”三词之‘魔’字,只是妖邪魔鬼之意。”(33)然而,朱熹此处以魔佛相提并论,则魔与佛显然为两种类别的蛊惑性的精神因素。北宋以来两浙、福建路的魔教或“吃菜事魔”群体之活动,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江浙之人,传习妖教旧矣,而比年尤盛。绵村带落,比屋有之。为渠首者,家于穷山僻谷,夜则啸集徒众,以神怪相诳诱,迟明散去,烟消鸟没。(34) 
    浙东、江左自来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之徒,连村举邑。(35) 
    所谓的“妖教”,就是“邪教”,是不被官方意识形态接纳的宗教异端。陆游也提到过“明教”在福建的活动: 
    闽中有习左道者,谓之明教。亦有明教经,甚多刻版摹印。……至有士人宗子辈,众中自言:“今日赴明教斋。”予尝诘之:“此魔也,奈何与之游?”则对曰:“不然,男女无别者为魔,男女不亲授者为明教。明教,妇人所作食则不食。”然尝得所谓明教经观之,诞谩无可取,真俚俗习妖妄之所为耳。(《老学庵笔记》卷十,中华书局,1979年,第12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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