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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与结果两歧:从劳资合作到阶级斗争(1927-1937)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学术月刊》2009年9期 田彤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国民政府以劳资调停人自居,倡行劳资合作,却自毁其主旨,无视劳资之间的阶级差别,并将劳资矛盾全部转化为中外矛盾,因此未能理顺政府、劳、资三方在“合作”框架中的权、责关系,在客观效果上主动离弃劳资双方。此时,国民党的体制改革落后于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职能还未能由在野党向执政党转化,无力操控工人群体,更不可能成为维系政府与工人的纽带。工人群体有生产、生活需求,同样有政治相属的需求。工人群体与意识形态并非天生浑然一体。被政府与国民党抛弃的工人群体,在国民党、政府、学者、资方对合作与阶级斗争非此即彼的“异质化”宣传下,固化着阶级斗争的观念;在共产党、基督教团体等外界势力的引导下,工人很快形成有别于其他群体的自主意识,逐渐强化对自身社会地位与生存状态的认同,并将公开宣称代表工人利益的共产党视为自己的政治代表,将共产党号召的阶级斗争当作自己的政治信仰及与资方、政府抗争的工具。停留在口号上的“劳资合作”,由此变成为实实在在的“阶级斗争”。
    关 键 词:劳资合作 阶级斗争 国民党 南京国民政府 共产党
    作者简介:田彤(1966-),男,辽宁省营口市人,历史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劳资合作是南京国民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一般政策与目标;与之相反,阶级斗争则是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及与剥削者争夺权力的工具。劳工之于国民政府,系凡以劳动换取工银者之谓也。国民政府将农业劳动者统归于劳工之列。因农民问题实为另一问题域,本文所谓劳工仅指产业工人与职业工人。凡雇用劳工者是为资方。从认知层面看,劳资合作可能会弱化或消解阶级斗争,史实则大谬其趣。1927-1937年间,国民政府为应对激烈的劳资冲突,倡导劳资合作,借此政策调适劳资关系;然而,目的与结果的两歧着实并非其所愿。政府未曾达成劳资合作的愿望,反而激化工人群体向共产党靠拢,认同阶级斗争,挑战现政权与资方。这一时期劳资冲突迁延不绝,劳资矛盾演为社会矛盾中最为激烈的一种形式,①均与此相联。这一关涉中国历史面貌改观的重大理论问题值得思考②。特别是在劳资冲突再次成为当下重要的社会问题、“促进劳资合作”③之声再起之时,该课题对规避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颇具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之功。
    发展经济与稳定社会是政府与执政党的首要政治任务。无论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还是运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劳资双方不仅是推进经济发展,而且是承载社会稳定的核心集团。劳资关系一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劳资之间的适度张力是平衡双方关系的杠杆,国民政府以“劳资合作”作为维系这种适度张力的“支点”。劳资关系表面牵涉政府、国民党、劳、资四方关系,仅此而论,政治威权也不一定左右劳资关系,更何况劳资关系还牵涉合法组织与个人、社会舆论、基督教团体以及包括共产党在内的潜在政治集团等诸般因素的交互影响。
    本文的立意决定立论的方式,故在此不作个案解析,只力图详尽搜求档案、报刊资料,从厘清影响劳资关系的若干种要素入手,在中观层面解析政府倡导劳资合作的目的与结果相悖离的原因,进而在宏观上呈现劳资关系的总体走向。
    一、劳资合作的歧义性与理论缺失
    

    国民政府以“劳资合作”作为施政的基本纲领。国民会议公布的训政时期约法第四章第39、40条,明定劳资双方应本互利原则,发展生活事业。1931年,实业部长孔祥熙发表实业建议方针33条,其中第7条即强调“期以劳资互助,求国民生产之增加”④。1935年,国民党第四届中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极力全面推进劳资合作的《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工厂法》的编制原则也贯穿着劳资合作的精神⑤。毫不夸张地说,除党政机关外,当时凡讨论劳动问题者,均以“劳资合作”为护符或臬圭,劳资合作的口号甚嚣尘上。
    “劳资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而错杂的语词。何谓劳资合作?不同立场的理解与诠释相差较远。《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中明确指出,劳资合作是政府“对于劳资两方之保护,无所偏倚。使资方对于劳方,予以适当之工资,并为相当之设备;劳方对于资方,亦应尽力工作,以求生产效率之增加。双方互相了解,互相协助,各尽其力,各得其所”⑥。上海市纱厂业工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在《告华商纱厂工友书》中,以“资本家喻乘客,以工人喻船员”,强调双方合作;同时责备“今日中国之资本家大多数以金钱势力而自豪”,只知“苛求”工人,“致酿成不幸之事端”。⑦申新老板荣宗敬骇于工潮迭起,其所谓“劳资合作”就是工人要“以劳力易金钱”,不要以“无谓之要挟,致双方趋于极端之地位”。⑧阎锡山曾组织劳资合一研究会,炮制出16万言的平等、平均式的劳资合作理论。他所谓“劳资合一”,又称“经济大同”,即通过“劳动者资本家化,资本者劳动化”,最后实现一个具有民生主义根本精神的平均主义的经济大同社会。⑨
    由此看来,劳资双方虽唱“合作”,却仍旧针锋相对,将责任与义务推向对方;政府依然充当劳资对垒调停人的角色;而阎锡山的论调则恰好代表时下那种置身于外、不负责任而又毫无可操作性的玄想。
    如何具体实现“劳资合作”?各方之间更是争讼难息。
    1930年11月初,工商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工商会议,中央各部会主管、各省市工商领袖、经济专家等220余人与会。各代表特别是第三组代表围绕工商部提出的《实现劳资协作方案》展开激烈讨论。
    《实现劳资协作方案》出于减少失业的目的,在劳资合约、最低工资、工人招募、工人教育、工厂安全、劳工福利、包工制、娱乐、工厂产销情况、工作效率等十余个方面,对厂方加以约定,将劳资合作的责任全部推给资方,引起资方代表的不满。刘鸿生说:“劳资协作好像完全是资方的责任。在劳方已无改良的余地。”本案“不能随便通过”。陆费逵甚至强调该议案“恐怕反而增加纠纷”。第三组会议主席工商部次长郑洪年对此解释说,《方案》仅是一种供代表讨论的“意见”而已。工商部劳工司司长严庄起而反击资方,称《方案》内“没有什么偏袒要帮劳方的忙,来压迫资方”。黄首民则以消极态度应对工部局,发言说:劳资纠纷是现代社会所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讨论了二十年五十年一百年,恐怕也不能得到一个根本解决的方法”,“本案可移交工商管理协会去长时间的研究,大会中可以不必讨论”。工商部部长孔祥熙为缓解气氛,解释说:工商部会同专家提出协作方案,是借此征求诸位对《工厂法》、《工会法》的意见,“本案就是在今天大会中通过,决不是马上就可实行”,不过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而已。⑩
    经过若干次争论,大会通过资方提出的《确立资方雇工加资之主权酌定盈余分配制度以期劳资互利救济工商业案》、《筹设国立劳动介绍所并厉行强制失业保险制度案》、《促进生产事业首在消弭劳资纠纷案》、《实业救济之急务案》等补充议案,《实现劳资协作方案》才得以通过审查会再查修正通过,并由大会议决通过。(11)
    《实现劳资协作方案》的通过,掩盖而不是消解政府与资方的诸多矛盾,并且混淆国家与企业责任,将国家职能转嫁到企业的不切实际的《方案》,从一开始就注定胎死母腹。更为不解的是,讨论劳资问题竟然将劳方排除在外。工商部虽然以工方代表姿态与资方讨价还价,但因将工人排斥于全国工商会议之外,引起工方反感。就在工商会议召开期间,上海工人以全国工商会议是一个资方会议为由,决定召集一个劳方的会议来予以还击。如此看来,这次会议不仅丝毫未解决劳资间任何问题,反而强化劳资矛盾,强化劳资双方对政府的敌意。可以说,直到1937年,国民政府一直处于努力平衡劳资关系而又不讨好的尴尬境地,以至有舆论认为国民政府无所作为:保育资本与保护劳工“兔鹿俱逐,乃至二者俱失”。(12)
    国民政府颁布各种劳动法规,极尽所能地改善劳资关系,然而却遭到各方误解,其原因除劳资双方自说自话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即与其劳资合作的理论基础有关。国民政府劳资合作的理论基础,一是中国社会无剥削阶级存在,二是劳资双方同处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压迫之下。
    国民党正统派认为,中国还没有劳资阶级的形成与对立,不过如孙中山所谓“大贫小贫”之分;同时强调在国际帝国主义的压制下,不论企业家还是劳工,都同样蒙受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痛苦。1928年,《国民党中央常会告诫全国工会工人书》中指出:“须知一切不平等条约之存在,实使帝国主义扼锁我国之咽喉,管理我国之产业,垄断我国之金融,吸收我国之膏血,掠夺我国之治权。……至于本国,则尚无何种强大之资本家,足以压迫我工人。就两年来之工潮事实言之,反而小实业受工人之压迫,小工厂为工潮所摧毁,而其终极将复转使小实业之工人流离失所,造成工人之压迫人者,转而压迫自己之恶现象。以此可知在生产未发达之国家,施用怠工罢工种种阶级斗争之方法于工人,其弊不独败坏社会之生计,抑且增加工人自身之痛苦。”(13)此后,国民党历届中央委员会的宣言,各地党政部门告工人书,均不断强化这一理论。
    很显然,国民党宣称中国社会无阶级之分,旨在消除令其烦扰不已的阶级斗争,但实际上这一理论导致两个不利后果:第一,无阶级认同,失去阶级基础。任何党派都是特定阶级的代表。不承认阶级差别的存在,国民党实际上就割断了自己与任何阶级的纽带,自我孤立起来。与此相应,无论劳资双方都怀疑国民党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而资本家鉴于国民党一再强调“节制资本”,自然更是与国民党离心离德。第二,国民党在总体上将劳资关系与工运置于民族主义框架之内,将劳资矛盾的最终症结归之于西方列强,换言之,中国如果不能独立,工业不能发展,劳资对立永无平息之日。因此,国民党虽然出台许多法规调整劳资关系,但最终仍不过被劳资双方视为缺乏诚意与信心。上海工界领袖朱学范所谓“劳工生活不能改善,实与政府有极大关系”(14),就是对此有感而发。国民党缺乏能为现实辩护的切合实际的理论家。
    马克思在评价小资产阶级的改革社会方案时,指出: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代表两个阶级的利益同时削弱的那个过渡阶级’,它觉得它自己完全是‘站在阶级对抗之上’。因此它就要寻求道路,‘不是为了消灭两极——资本和雇佣劳动,而是为了缓和资本和雇佣劳动间的对抗并使之变得协调起来。’因此,它的行动总是不能决定社会的命运,它总是轮换着为阶级斗争的双方而斗争,但却总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时,只存在在它自己的意识之中的它自己的目标必然会变得越来越空洞,越来越脱离社会的行动,变成了纯粹的‘意识形态’的形式”(15)。国民政府与国民党何尝不是如此,它在与劳资双方的讨价还价中,“劳资合作”因未曾实现,异化为“空洞”的口号,最后只是一个观念上的摆设而已。国民政府在宣传劳资合作同时,亦在自毁其主旨,且在客观上有主动离弃劳资双方之嫌。
    当然,有些深谋远虑的企业家,在一定时期注意营造企业内部劳资合作的小环境。但政府缺位的劳资合作,不过是长期劳资争斗中的间歇而已。
    劳工一无所有,仅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与资方相比,无论是财力还是社会地位,都是一个弱势集体。他们绝大多数梦寐以求的是温饱问题。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说,只要劳工温饱得以解决,劳资合作基本便可达成。朱懋澄曾直率地说,劳资合作困难原因复杂,“但是我放大胆说一句,大半是‘吃饭问题’,也即民生问题。中国的劳工实在是太困苦了”。(16)互助主义者法国路易·布朗说过:“无论在哪里,如果依靠劳动而获得的生活保障不能从社会制度的本质中获得,那么,那里就存在着不正义。”(17)这一社会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理由。
    二、民众运动与工人基础
    

    执政党理应完成维系民众、保障政府政策的推行之责。在国民政府主张劳资合作之时,国民党却未能导引工运,稳定工人群体,为政府推行劳资合作营造可能的稳定环境。国民党自诩为民众谋利益的党,以解除民众痛苦为职志,然而,事实上国民党却难负使命,丧失在民众中的威信。
    1927年后,国民党宣布结束军政,开始训政,与此相配套,国民党宣布今后的民众运动要由破坏转变为建设性。1928年7月,国民党中央执委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民众训练计划大纲》,制定民运“目前的纲领”:废除不平等条约;肃清军阀余孽,铲除封建势力;严惩贪官污吏,建设廉洁政府;扶助奖励、保护农工商业发展;设立农工银行,禁止高利贷;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实行关税自主。(18)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出发展民运组织、实现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的建设性的民运方针。(19)
    然而,国民党中央无力承担这一任务,一切民运方针仍停留在纸面上。在中央民指会主任陈公博看来,由于党的“消沉”,从1927年到1931年9月,民众运动“单有消极的计划而没有积极的计划”。(20)民众运动迟缓的重要原因,正如有识之士所言:“国民党自从反共,不复敢言农工运动,仿佛一言农工,则畏共党窜入”,“最大多数人民所需要之改革,国民党不能与之,而复假革命之名以行,则未有不覆败者矣”。(21)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何香凝曾指出,国民党如不挽救民运,切实实行“扶助农工”策略,“则将来非陷于与民众绝缘之地位不可”。(22)
    工运同样未有进展。在民众运动被国民党内部所否定之时,工人亦不认同国民党主持的工运。《工人训练纲领》中规定,工会是工人的训练机关。工会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工运前途,也是工人与国民党关系亲疏的指针。
    第一,工人入会积极性不高,或称工会对工人缺少亲和力。国有铁路系统是国民党工人训练的重点,但仍有大量工人未入会。铁道部1934年统计,平汉、北宁、津浦、平绥、湘鄂、陇海、正太、道清、胶济国有铁路工人总数67692人,入会人数58875人,还有8807人尚未入会。(23)
    普通工会入会率则更低。平津地区是华北工运中心,地毯业是天津的支柱产业,1930年前,该业成立分会7处,入会人数1692人,占工人总数的15%。(24)但自从1935年平津设立“非战区后”,工会组织更无发展可能。(25)北平1931年才完成工会改组,1933年在社会局备案者仅10个,会员仅4203人。(26)
    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从1932-1935年跟踪调查发现,上海、南京、怀宁、蚌埠、芜湖、南昌、汉口、长沙、重庆、汕头、广州、南海等地,工会数量一般均在20个以上。新式工业中心的天津、青岛,仅偶有一两年的工会数略超过20个。产业工会达5个以上者,有北平、天津、青岛、上海、芜湖、南昌、汉口、长沙、汕头。上海、南京、怀宁、芜湖、南昌、长沙、重庆、汕头、广州、南海等地,历年均有20个以上的职业工会。产业工会人数在1000至1300余人之间,职业会员人数平均在600人以下。这4年中,工会组织在数量上逐年攀升,由1932年的647个升至1935年的823个,但各会人数却下降。(27)到1936年7月,各地工会组织在团体及会员数量方面,冀、察、平、津、唐山、豫、鄂、皖、赣、闽等省市工会均每况愈下。(28)
    与此同时,工人对工会组织者抱有不信任的态度。1931年3月,中央明令恢复各地民众运动后,“大多数工人对于党部外表服从,其实则觉其不能代表民众利益,久有鄙视之心理”。(29)
    第二,工人中党员人数极为有限,比例较低。1927年后,国民党民训纲领将工人党化列入条款,要求党部人员“使工人明了人民团体对党部与政府之关系”,“坚固工人对本党的信任”。(30)但党化工人远非字面上那么简单。1928年初,沪北区区联会代表大会讨论此问题时,碍于工人的抵触情绪,只能决议先行开导工人。(31)从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天津市工界党员与其他各界相比人数较多。1931年初,全市党部组织科登记党员人数580人,其中,工人计212人。(32)但从全市工会会员人数来看,其比例太小。如1933年时,17500余工会成员中仅有党员14人,预备党员200人。(33)唐山五矿16000余会员中,仅有党员30余人。(34)
    福建省从1927年至1937年,116个工会中仅有党员113人,且业界分布极稀。(35)1931年,开封各界工会改组后,党员人数下降近半,天丰面粉公司115人中有党员7人,硝盐业工会会员633人中有党员6名,益丰面粉公司工会51名会员中有党员1人。而理发工会、建筑业工会,均无党员。(36)
    总体来看,国民党势力在工会中完全不占主导地位。中央民指会1932年调查表明,上海工会会员总数202408人,党员占0.51%;天津工会会员总数为27613人,党员数仅占1.56%;长沙工会会员总数51158人,党员比例为0.04%;无锡工会会员总数44386人,党员占0.01%。中央民指会曾感叹国民党在工会中势力单薄:“以上数地工会中之党员,尚称发达,而情形如此。至于党团之组织各地几为绝无仅有。”(37)据回忆,即使在为国民党淞沪警备司令杨虎控制的海员总工会中,参加国民党者也是寥寥无几。(38)
    但就是这些党员的真实身份与素质也值得怀疑。1928年,广州180个工会的290620人中,有77932人为国民党员,但《密勒氏评论报》记者称,这些国民党员中不知藏有多少共产党员。经广东省党部1929年审查,不合格者以工界为最,计159人。(39)
    第三,工会组织结构不稳,随失业人数增减而变动。1931年来,在洋货倾销、内战、水旱灾荒频仍之时,工厂常靠停业以渡难关,工人因之失业,而一些如纱、丝厂季节性较强的工厂,工人变换更是普遍,这些因素都影响工会的稳定。据国际劳工局估计,1936年前后,失业人数达5893196余人,其中尤以纱织业、盐业为多。广东、上海、北平、青岛等地,失业率几占全市人中的30%。(40)工人一旦失业,无法维持日常生计,便对工会活动失去兴趣。大冶产业工会工人在1936年前后,因该矿营业衰落,工人收入减少,生活困难,“对于参加团体活动,极少兴趣”。(41)
    据当地市政府调查结果显示,1930年,天津入会而失业人数计1642人,占会员总数26532人的16.2%;1929年,广州入会失业者1万人,占会员总数的25.8%。(42)1934年初,长沙全市会员51100余人,其中,失业者达16800余人,占会员总数的1/4以上,各业工会“实无工作之可言”(43)。
    第四,经费困难是绝大多数工会发展的障碍。湖北大冶产业工会包括大冶县内象鼻山与汉冶萍两铁矿、华记水泥厂及富源、富得、华裕等煤矿9处42768人,但因经费极难筹措,几近瘫痪。(44)1928年初,江苏42县工会经费分为四等,从每月800元到500元不等,不及维持会务日常开支。江苏省总工会成立之初,仅有经费1300元。(45)1930年,青岛有工会33个,会员25639人,但每月经费最多者300元,最少者甚至仅8元。(46)天津织布业工会因入不敷出,其工作无非是宣传提倡劳工福利而已。(47)当然,也有极少像上海邮务工会那样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各项事业都办得有声有色。
    第五,工会组织常被外力干涉,甚至民运人员无人身安全。政令干预工会,屡见不鲜。1933年3月,两路工会吴淞机厂分事务所全体干事,被两路管理局局长黄伯樵诱捕到局,并押送淞沪警备司令部。(48)1933年初,北平邮务长巴立地侵犯党权,非法封闭工会,逮捕委员11人,并无视党政部门劝告,越权革除全体执行委员职务。(49)1937年4月,京沪沪杭甬铁路工会南京分会干事苏汉卿、支路干事张合绽等,奉分会推派往见南京机车房主任路秉文,该主任始则拒绝接见,继则对工会大加攻击,最后命令驻路警务段,将苏汉卿拘捕。(50)国营企业对工会任意摧残,其他则可想见一般。甚至中央民运会特派员许闻天与省党部特派员史泰安,在1934年1月也曾被滦榆行政督专员陶尚铭拘押40个小时。(51)财政部曾以妨碍税收名义,决定解散河南手工卷烟业工会。(52)
    因工人大多不甚识字,工会多聘业外人员充任职员或书记。这些人往往假公济私,借工潮渔利。有时雇主们被迫向工会职员行贿,希望他们勿事煽惑。(53)甚至一些工会负责人大都徒挂虚名,甚至有敲诈剥削、侵吞公款之举,脱离工人阶层,成为“工人绅士”,腐蚀工会的机体。(54)还有些党部人员因意见不一,便利用工人制造摩擦,严重损害国民党的威信,“党部不但等于虚设,且为制造纠纷之根源”。(55)
    外商更是经常干预工会。1929年7月间,青岛各厂工友组织工整会,为厂方所忌,被解雇200余工人,经市长吴思豫斡旋无效,日商9厂相率停工,时逾数月。为平息工潮,青岛市指委紧急决定工整会暂停活动,以免酿成外交冲突。(56)有时厂方为打击工会势力,往往将工会理、监事开除。1932年6月,美商上海电力公司宁愿支付40万解雇金,也要停厂,以此打击工会势力。(57)
    综上各点可知,全国工会工作松懈、组织涣散。据中央民运会1932年调查,上海70个工会中,其能办理例行公事及常务者不及40%。(58)
    导致上述一系列变化,国民党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国民党开始训政之后,党的组织系统未随政府的确立、革命任务的变化而改变,除中央党部外,基层组织仍然保持军政时期的秘密状态,不利于党组织在工会中发展。既然要党化工人,国民党就应该高举旗帜,透过工会,重整党的形象。
    第二,党员不愿意从事基层工作,基层党员势单力孤,像济南那样由2名党员指导全市34个工会、几万人的情况不在少数。(59)陈果夫在1929年国民党浙江省代表大会上曾告诫党员,脱离下层“这点实在很危险”(60)。
    第三,与政府部门相比,党部人员薪资过低。高级党务人员每月所得不过一两百元,下级党部工作人员“且不能谋一饱,甚或典衣质物,以支持生计”。而政府部门人员,高级职务者月薪千元,下级人员月薪也有八九十元。(61)因苦乐不均,大量党员离开党务部门而趋于政界。这与国民党提倡的“党员成革命化,政治成廉洁化”南辕北辙。
    第四,基层党务人员无专业技长,不利于与劳资任何一方沟通。因此,马超俊曾强调党部派赴各工会指导员,应该同时成为该业的技术专家。(62)1932年《改善党部组织案》要求:“尽量集中有能力有专长之同志,组织各种事业指导委员会”,在生产中“求主义之实现及民权之发展,生产技能之增进,以解决民生为目的”。(63)
    第五,“对共产党人的清洗,造成一种过滤的效果,留下了自私自利者未受触及,反而把许多在革命胜利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民党输入了活力、纪律性以及责任感的人,从革命运动中清除了出去”(64)。
    第六,不太重视党对工会的领导,与国民党的惯例有关。1927年时,国民党曾强调党的组织与工会组织不能混而为一,“党为政治目的相同的组织,工会为经济目的相同的组织”,两者相合,“一方面丧失党的活动之特殊意义,一方面使工人群众对党与工会观念模糊不清”。(65)这种提法当然合乎党与工会的特性,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党与工会的关系,但这一种作法绝不适用于内政纷乱、外敌欺凌之时,它必然削弱、失去国民党对工会的领导。
    三、工人阶级与意识形态
    

    工人群体没能得到国民政府与国民党的切实重视,并不能阻止工人群体在政治上趋于成熟。
    工人运动是工银劳动者共同向雇主争取利益而形成的一股不可遏制的潮流。工人运动与意识形态并非始终相联,即阶级意识与工人、工人运动并不是形影相随。英国史学家霍布斯鲍姆说过:“工人运动并不是什么‘方案’,而是在社会生产发展的某一阶段,一个雇佣劳动者阶级逻辑上必然产生的、实践中无法避免的特征。社会主义才是一种‘方案’。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要努力推翻资本主义,用一个新的经济制度和一个新的社会来取代资本主义的意图和尝试。虽然这个方案从一开始就和工人运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是,这两者毕竟不是完全等同的一回事。”(66)工人与意识形态实为“两层皮”。换言之,工人阶级的形成也是一个过程。实际上,工人的自主阶级意识、或称意识形态是“被赋予”的,而“被赋予”又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被赋予的阶级意识”是卢卡奇提出来的,其意为“变成为意识的对阶级历史地位的感觉”,或“人们在特定生活状况中,如果对这种状况以及从中产生的各种利益能够联系到它们对直接行动以及整个社会结构的影响予以完全把握,就可能具有的那些思想、感情等等”。他揭示了阶级意识与阶级行动之间的联系。(67)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工人的意识形态,或称工人的阶级的形成(68),是由国民党及其他团体共同完成“被赋予”、或称“灌输”的过程。尽管各方对“阶级”、“阶级斗争”的理解混乱至极,但观念上的“阶级”、“阶级斗争”被赋予到工人脑海之中。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工人阶级的集团不断壮大。
    政府机关与个人虽一再否认阶级斗争,但长期以来在其各类言论中,反复使用“阶级斗争”一词。1928年,上海特别市指委会宣传部制定的《五一劳动节宣传大纲》,明文强调“中国没有大资本家,用不着阶级斗争”(69)。同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计划大纲》中强调,“民众运动不是狭隘的阶级斗争”(70)。1931年初,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部制定的《工人训练暂行纲领》,要求工人遇到发生劳资纠纷时,“不得以阶级斗争相号召”。(71)同年10月,中央广播无线电台播出实业部《工业施政近况》,将劳资冲突与阶级斗争并称为“世界上绝大问题”(72)。
    “阶级斗争”也是一些走向工人讲坛的专家学者的惯用语。1932年,青岛社会局邀请各方面专业人士,在各工厂宣传三民主义与科学知识。政治讲演内容一般多为反对阶级斗争,主张阶级调和论。(73)舆论界也为政府助阵。1937年,天津《大公报》发表社评,告诫工人不要向厂方提出过高的待遇,“以罢工为利器,酿成阶级斗争的局势”。(74)
    “阶级斗争”也是资方常用词语。1928年,上海县商会在全国经济会议上,提交《请消弭劳资斗争使人民各勤职业以利国家案》,将凡是伤害资本家利益的行为,均看作为“阶级斗争”。(75)同年,湖南湘潭县商会在全国商会临时代表大会上,提交《限制工资案》,认为工人罢工“形成阶级战斗,成为今日最为危险之问题”。(76)资方也曾希望震寰、裕华等厂工人,“本劳资合作之精神”,“勿为共产党阶级斗争与非资本主义诸邪说所迷惑”。(77)
    非合作,即是阶级斗争。非此即彼的宣传方式,将工人推向单向思维的境地。正是这些“被赋予”的言论,助长“阶级斗争”向工人中间渗透。在与对方的唇枪舌剑回应中,工人使用“阶级斗争”一词极为寻常。1928年,沪工职工会反对雇主单方修改劳资条例,认为其行径是“有意对劳工之阶级斗争”(78)。1932年8月,上海酱业工会与资方争讨维持既定契约的权利,工会将“阶级斗争”与“劳资合作”作为对立的词语。(79)阶级斗争成为劳资冲突的同义词。1933年,轰动全国的三友工人大罢工中,上海市五区卷烟工会等30余工会,在对全国各法团的宣言中,指责资方逼迫工方引起阶级斗争。(80)1933年,苏州铁路饭店东伴纠纷中,火柴、木机工会代表在党部大会上,“谓愿与资本主义者奋斗到底”(81)。由上可知,工人已经明确将劳资双方视为两个不可调和的阶级,将劳资争议视为阶级斗争。
    与之相伴的,是工人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上海社会局犀利地看到这一点:劳资冲突不能仅归咎于工会运动者或“共产党徒”,“工人们已自觉到他们的地位,已不再是渺小的附庸,辅助的工具了。他们开始向整个资本工业挑战,他们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在那里有平等的待遇,平等的享受”。(82)1928年5月,上海七大注册工会发表纪念“5·1”宣言,高呼:“我们劳动阶级”,“是创造世界文明的主力军”;“我们要在今天严整自己的队伍”,“向着一切剥削阶级压迫阶级示威”,“解放我们‘非人’的地位”!(83)在1936年的劳动节中,工人们自豪地说:“工人是建设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力军”(84)。国民党不断重申中国无阶级存在,但工人已经冲决所谓无阶级的樊篱。
    英国史学家汤普森在《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中指出:“劳动人民的新的阶级意识可以从两方面来观察”:一是“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水平的工人已经意识到他们有着共同的利”;二是“意识到工人阶级或‘生产阶级’自身的利益同其他阶级的利益相对立,而且其中还包含着日益成熟的建立新制度的意识”。(85)或许中国工人还没有“日前成熟的建立新制度的意识”,然而,自主的独立意识,一旦与阶级斗争观念相化合,必将成为引爆社会危机的巨大火药桶。
    阶级意识是“被赋予”的,也是自主生长的。萨特说过:“工人集体或系列的工人阶级由大多数分享相同的环境或生活相同条件下的个体组成”,“都养成了同样的生存方式”,“在相同的处境中会以同样的方式行动或做出反应”,“通过这一相似性个体成为同一集体的成员”,“家庭越是相似,与其他阶层的家庭区别越大,那么工人就越像是一个统一的阶级”。(86)夏威夷大学社会学教授具海根在总结韩国工人运动后得出过这样的结论,即“社会阶级最终是在工人亲身经历过的体验基础上形成的。但是,这些亲身经历的体验并不仅仅是由生产关系形成的,而且还是由文化和政治权力从外部以及通过内部劳动关系而形成的”(87)。其论题虽属当代,但其展开讨论的路径则具有普适意义。中国工人在相同的生存状态中,形成独特的“生存共同体”,在外界的影响下,其他工人不断进入已经具有“阶级斗争”意识的工人群体中。
    中国工人处境悲苦,生存环境极差。除居住、生活条件恶劣外,工人缺乏必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工伤事故不断。权威统计表明,1934年,全国各类灾害2469次,死亡1888人,伤者3123人,损失约达5737000元。以地域计,上海为多,共1215次,占总数的49.2%。(88)1935年,全国各类灾害2655次,死亡1506人,受伤4123人,损失估计达10272000元。(89)公共租界自治委员会成员邢德深感工界草菅人命,发现当时社会一般人“皆认为工人很多,即有伤亡也无关于在业工人的‘全体’”(90)。
    工资低廉,入不敷出,疲于生计,是工人最大的忧虑。据实业部1933年调查,在68业工厂中,竟有52业工人月工薪均在15元或15元以下,30多业工人月薪仅10元或10元以下。另据1928年调查,五口之家月消费国币至少21.31元,但如果以1926年为基准,6年来生活指数已增至125.9%以上。(91)大多数工人维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难。还有调查显示,1934年,上海平均五口之家,一年收入约为416元,支出约454元,收支相抵,不敷约38元;88%与78%的工人分别靠借款、当物维生。(92)1934年,天津6大纱厂工人中,25%的人月入6元至10元不等,大多数收入在5元至25元之间,“实有不足果腹者”。(93)朱懋澄根据上海工人家庭年收入与市场行情推算,工人租房费用月平均仅3元,而市价一般为8元,劳工住房实属困难。(94)
    工人往往是各种力量争夺的对象,除共产党外,帮会、宗教团体等也涉足其中。一些初到上海的乡村女孩,进入基督教团体举办的夜校学习后,很快粗通文墨,并且由满怀希望“讨生活”的天真少女,转化为嫉世愤俗的女工。有人在日记中感叹:“想着那一班外国阎罗王和压迫我们的男女工头的时候,真是气愤填胸,唉!什么时候才可以脱离这牛马不如的生活呢?”有人为丝厂童工叫冤,心中暗自思忖:“是不是这样就能够使被压迫的童工们,永远服服帖帖的丝毫不反抗呢?我们看着吧!”有人并未因为自己陷落包饭作黑手而黯然神伤,而是逐渐鼓起冲破黑幕的勇气:“我想着以前的希望,都是幻想,现在才知道社会是这样的不平等,我们的出路在那里呢?难道就没有了吗?一定是有的,只要我们大家有觉悟,同心协力地去找,总会找着的吧!”(95)她们都开始了自我觉醒,努力寻找自己理想的世界。唐山矿区的矿工也唱起了矿工歌:“穿的粗布衣,吃的家常饭,腰里掖着干粮袋儿,头戴牛皮冠,手拿灯斧具,日在矿洞间,受尽辛苦与黑暗,功德高大如天!”(96)歌声表达了要当家作主的心声。工人的自觉意味着一个阶级正在形成。
    当然,工人阶级在生成之时,就开始寻找自己的代理人。国民党宣传其代表全体民众的利益,鼓吹劳资合作,反对阶级斗争,工人看到的却是既代表资本家又自称代表工人的国民党,根本不可能解决自己的苦痛,相反,不是劳资合作,而正是阶级斗争,才是解救自己的唯一出路。
    国民党自以为反对阶级斗争就能带来政权的稳定,反对阶级斗争是它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此同时,共产党的影响正在工人中潜移默化。1927年后,国民党人不无忧愁地说:“今日共产党,表面上虽已肃清,但其错误之理论早已深入民众。”(97)在1925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共产党强调,劳资双方利益的冲突就是阶级斗争,工人阶级只有推翻资本制度,自己掌握政权之后,才能实现自己的自由。从上海来说,1926年的上海总工会与军阀的斗争,促进了工人阶级斗争观念的形成,革命的号召力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持续存在。英电老工会职工“以共产主义抱希望的工人很不少”,法电老工会“很多老工人都以自己参加老工会号召的上海三次武装起义为荣”。在各丝织厂的墙上和屋角,常有“号召根据五卅老工会的精神继续活动”的传单与标语。(98)刘鸿生说过:“由于过去几年布尔什维克的宣传”,“实际上所有的工人都已组织起来”。(99)此言不免夸大其词,但多少也反映一些实情。另外,经过大革命的工人,深怀罢工情结,在国民党各级党部对“二七”、“五卅”大罢工的颂扬中,工人革命意志得以不断淬砺。
    与国民党掩盖阶级斗争,以全民代表自居相比,共产党则以阶级斗争相号召,以工农利益为己任。陈公博是深谋远虑之人,曾向国民党人发出警示:“我们要注意的,倘使我们单纯注意党的利益,使到党的利益与民众利益不切合时,我们应该负倒党毁党的责任”,“我们没有一定的设计,这时代之环,无异乎我们甘于放弃,或者这个时代之环会溜到别人手上也不一定”。(100)路易·勃朗精辟地说过:“无产阶级为了解放自己,所缺少的就是劳动工具。政府的任务就是给他们提供劳动工具。”(101)国民党与国民政府既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又不能为工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停留在口号上的“劳资合作”,由此变成为实实在在的“阶级斗争”。在这一过程中,工人群体强化着身份认同、阶级认同与斗争观念、斗争方式的认同。
    四、结论
    

    无可否认,我们沉潜于民国史,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追问国民政府诸多无奈结局的缘由。宏大整体性叙事,易流于疏括的断语。以小见大的个案推绎失之于以偏概全。从原本存在的诸如“劳资合作”、“阶级斗争”之类的历史名词入手,或可算作在大叙事与案例之间寻求历史解说的一种“中观”尝试。如此而论,本文采纳跨区域、长时段的探查便有支点。
    劳资关系既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的一个侧面,又是特定政治、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劳资合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主要是政治问题。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将“劳资合作”列为要政,先后出台《劳资争议处理法》、《工会法》、《工厂法》,特别制定《实现劳资协作方案》,调适紧张的劳资关系。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本身对劳资合作的理解与态度。国民政府以劳资调停人自居,无视阶级差别,否认劳资不同的本质属性,并将劳资矛盾全部转化为中外矛盾,其直接后果:一是政府未能理顺自身与劳资三方在“合作”中的权、责关系;二是互相推诿合作的责任与义务的劳资双方,由此不能不怀疑国民政府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是否有信心与能力解决劳资冲突。工人群体在这个过程中与政府渐行渐远。
    国民党的体制改革落后于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职能还未完成由在野党向执政党的转化,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基层党部不可能公开地以生活、情感关怀与共同的价值理念维系工人,以此形成工人群体对党与政府的向心力。国民党主张“以党治国”,但不论“党”系指“党义”,还是“党员”,它均不能将此理念贯达工人基层,无力操控整个工人群体。
    工人群体有生产、生活需求,同样有政治相属需求。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工人群体的政治选择远非想象的那般简单,实际上包括工人群体从与国民党、国民政府的离异,到对自身社会价值、对共产党、对阶级斗争认同的相互交织的过程。工人群体与意识形态并非天生浑然一体,以阶级斗争为特色的工人政治选择,始于工人阶级的形成与自我认同。工人群体不承认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威权,是工人阶级形成与壮大的先决条件。这是政府表面倡行劳资合作、实则抛弃工人群体利益,以及国民党丧失工运领导权的咎由自取。劳资关系可以是合作或是对立关系,但不一定是敌对关系。国民党、政府、学者、资方对劳资合作与阶级斗争非此即彼的“异质化”、“妖魔化”宣传,反而强化了工人的阶级斗争观念。同时,在共产党、基督教团体等外界势力的引导下,工人很快形成有别于其他群体的自主意识,逐渐强化对自身社会地位与生存状态的认同,并将公开宣称代表工人利益的共产党视为自己的政治代表,将共产党号召的阶级斗争当作自己的政治信仰及与资方、政府抗争的工具。
    本文不过是围绕影响劳资关系的政治生态场域加以粗略论析,提出一个开放性的命题,更加细化有待来日。
    注释:
    

    ①田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劳资争议总体概述》,载《近代史学刊》,第3辑,第100-128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②相关研究大致分为二种模式:一为以刘明逵《中国工人阶级运动》(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与日本学者中村三登志《中国劳动运动史》(王玉平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为代表的注重工人阶级形成与斗争的革命史。二是以美国学者裴宜理《上海罢工》(刘平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为典型的采用社会学、政治学与新工人史理念与方法的综合研究。不过仅有徐思彦[《合作与冲突:劳资纠纷中的资本家阶级》,载《安徽史学》,2007(6)]等极少数人探讨劳资合作问题。
    ③刘诚:《坚持社会正义、促进劳资合作》,载《工人日报》,2007-07-09。
    ④《实业行政宣言全文》,载《大公报》,1931-02-10。
    ⑤朱懋澄:《工厂法与工业生产之关系》,载《纺织周报》,第1卷,第3期,第74页,1931-05-01。
    ⑥《努力生产建设以图自救案》,见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266-267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⑦《各工消息》,载《申报》,第4张,第14版,1930-08-19。
    ⑧荣宗敬:《国人及纺织业应有之觉悟》,载《纺织周刊》,第2卷,第3期,第100页,1932-01-15。
    ⑨阎锡山:《劳资合一的理论与实施稿本》,序2页,第39、322页,太原劳资合一研究会,1930年印行。
    ⑩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全国工商会议汇编(1931年)》下,第3编,第12-13、14页,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第196册。
    (11)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全国工商会议汇编(1931年)》上,第2编,第189页。
    (12)《每周论坛·保育资本与保护劳工》,载《纺织周刊》,第2卷,第36期,第988页,1932-09-16。
    (13)邢必信等:《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第4、6页,北平,社会调查所,1932。
    (14)朱学范:《国际劳工组织与援华运动》,第8页,中央社会部,1940。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分册,第124-1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16)朱懋澄:《振兴实业与劳资合作之关系》,载《实业季报》,第1卷,第1期,第27页,1933-09-01。
    (17)[法]路易·勃朗:《劳动组织》“序”,第4页,何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8)《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计划大纲(修正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5册,第285-286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9)邢必信等:《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第6-7页。
    (20)陈公博:《民众运动与党的根本问题》,载《民众运动》创刊号,1932-08-01,第2-9页。
    (21)《社评·将来之农工问题》,载《大公报》,1928-01-11。
    (22)《中央全会中两个重要提案》,载《中央日报》,1928-02-06。
    (23)《中华民国廿二年国有铁路劳工统计》,第10页,铁道部总务司劳工科,1934。
    (24)方显廷编:《天津地毯工业》,第81页,南开大学社会经济研究委员会,1930。
    (25)程海峰:《一九三五年之中国劳工界》,载《东方杂志》,第33卷,第17号,第161页,1936。
    (26)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第5、15页。
    (27)国劳中国分局:《最近四年之中国工会调查》,载《劳工月刊》,第5卷,第11、12期合刊,第1、2、3、4、5页。
    (28)《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央民众训练部工作概况报告》,第32页,1936年7月编印。
    (29)雪崖:《知识界的总动员》,载《中央日报》,1928-02-17。
    (30)《工人训练暂行纲领》,载《中央党务月刊》,第30期,第110页,1931。
    (31)《上海的民众运动》,载《中央日报》,1928-02-21。
    (32)《津市党员工人最多》,载《大公报》,1931-02-10。
    (33)《津市劳工》,载《中央日报》,1933-03-09。
    (34)722(4)-464,《唐山视察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5)11-7297:《审查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甘肃省各业职工会的报告章程和名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6)11-7296:《审查河南省各业职工会的报告章程名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7)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二十二年工人运动概观》,第37页。
    (38)张德铭:《旧海员工会与国民党的派系之争》,载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第11辑,第17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39)《广东全省不及格的党员》,载《中央日报》,1929-03-22。
    (40)起凡:《对于本届国劳大会我国劳方提案之剖析》,载《中华邮工》,第2卷,第5期,第22页,1936-05-31。
    (41)11-7297:《审查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甘肃省各业职工会的报告章程和名册》。
    (42)姚坚甫:《救济我国失业劳工方法的检讨》,载《劳动季报》,第5期,第104页,1935-05-10。
    (43)绿藤:《最近两年来各地工会概况》,载《劳工月刊》,第3卷,第4期,第19页,1934-04-01。
    (44)11-7297:《审查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甘肃省各业职工会的报告章程和名册》。
    (45)《苏省县市总工代表联席会》,载《中央日报》,1928-02-15;《苏省总工会经费困难》,载《中央日报》,1928-02-09。
    (46)邢必信等:《第二次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第45页。
    (47)方显廷:《天津织布工业》,第76页,南开大学经济学院,1931。
    (48)《中国国民党全国民众运动工作讨论会报告书》,第20页,中国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1934年编印。
    (49)J10-1-1588:《北平邮政管理局》,北京市档案馆藏。
    (50)《两路南京车房主任非法拘捕工会负责人》,载《中央日报》,1937-04-17。
    (51)722(4)-468:《河北省党部和平东民运指导员指导省市工会运动的来往文件与报告及工人罢工情形案(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2)《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工作报告(战前部分)》,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第74-75页。
    (53)顾炳元:《上海市劳资纠纷问题的研究》,载《女青年月刊》,第10卷,第4期,第18页,1931年4月。
    (54)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二十二年工人运动概观》,第36页。
    (55)(58)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二十二年工人运动概观》,第36、36页。
    (56)马福祥编:《青岛工潮纪略》,第1、3、13页,1930。
    (57)722(4)-225:《上海市英美烟厂劳资纠纷和华商电车工人大罢工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9)《济南劳动界组织之调查》,载《工商半月刊》,第1卷,第12号,工商消息,第5页,1929-06-15。
    (60)《党员应努力下层工作》,载《大公报》,1929-02-28。
    (61)《沪六区主张党政人员同等薪俸》,载《中央日报》,1928-07-25。
    (62)马超俊:《训政时期的工人运动》,载《中央周刊》,1930年增刊,第35页。
    (63)《关于改善党部组织案》,见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173页。
    (64)[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第133页,章建刚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65)《工人运动》,第36页,上海,泰东图书局,1927。
    (66)[英]霍布斯鲍姆:《工人运动的世纪》,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6)。
    (67)[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序”,第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68)笔者认为,中国工人阶级既是一种观念意识,又是一个独立实体。中国工人阶级的形成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充实、壮大过程。直到1956年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作为具有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中国工人阶级实体才最终确立。
    (69)《五一劳动节宣传大纲》,载《中央日报》,1928-05-01。
    (70)《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计划大纲》,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5册,第280页。
    (71)《工人训练暂行纲领》,载《中央党务月刊》,第30期,第110页,1931-01。
    (72)实业部:《工业施政近况》,载《中央党务月刊》,第39期,第2402页,1931-10。
    (73)阎星荧:《中国工人今日应有之觉悟》,见《劳工讲演录》,第46页,青岛市社会局劳动丛刊,1932。
    (74)《社评·最近沪各工厂劳资纠纷平议》,载《大公报》,1937-04-07,第2版。
    (75)经济会议秘书处:《全国经济会议专刊(1928年)》,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87辑,第213页。
    (76)《全国商会临时代表大会专刊》,“议案审议报告”,第31页,1928-11。
    (77)《武汉各纺织厂之今昔观》,见《纺织时报》第478号,第321页,1928-02-13。
    (78)《沪各职工会反对修改劳资条例》,载《中央日报》,1928-04-19。
    (79)722(4)-226:《酱业特刊》,第1版,1932-08-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80)722(4)-230:《各工会之宣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81)722(4)-92:《江苏省苏州铁路饭店劳资纠纷案(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82)上海市政府社会局:《近十五年来上海之罢工停业》,第18、19页。
    (83)《上海七大工会五一纪念告工友书》,载《中央日报》,1928-05-01。
    (84)《今日劳动节》,《中央日报》,1936-05-01。
    (85)[英]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下册,钱乘旦等译,第952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86)[法]雷蒙·阿隆著:《论治史》,第399-400页,冯学俊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87)[韩]具海根:《韩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文化与政治》,第3页,梁光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88)《二十三年全国工业灾害总检讨》,载《劳工月刊》,第4卷,第8期,第2、8页,1935-08-01。
    (89)《民国二十四年中国工业灾害统计》,载《劳工月刊》,第5卷,第4期,第2页,1936-04-01。
    (90)邢德:《工业中的灾害问题》,载《女青年月刊》,第13卷,第5期,第32、33、34页,1934。
    (91)陈问路:《最低工资与中国劳工的生活水准》,载《劳动季报》,第3期,第89、90、91页,1934-11-01。
    (92)《上海工人生活程度之调查》,载《劳动季报》,第4期,第50页,1935-02-10。
    (93)《天津工厂之调查》,载《中华邮工》,第1卷,第4期,第42页,1935-06-05。
    (94)朱懋澄:《劳工新村运动》,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第9页,1935-01-01。
    (95)宾:《一页女工的日记》;秀:《丝厂里的童工》;林:《我的包饭生活》,载《女青年》,第15卷,第4期,第22、23页。
    (96)刘大作:《唐山市各矿区惠工事业促进社工作概况》,第77页,1934。
    (97)《沪工整会宣布上海基本工会组织法及其章程草案之特质》,载《中央日报》,1928-07-05。
    (98)朱邦兴等:《上海产业与上海职工》,第259、290、147页。
    (99)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刘鸿生企业史料》,第30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100)陈公博:《民众运动与党的根本问题》,载《民众运动》创刊号,第6、2页,1932-08-01。
    (101)[法]路易·勃朗:《劳动组织》,“序”,第14页,何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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