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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巡警军”考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彭雪芹

【英文标题】The Policing Forces of Late Qing Dynasty
    【作者简介】彭雪芹,中山大学历史系2006级博士生。(广州 510275)
    【内容提要】 学界以1901年编练巡警军的上谕为清政府创办警察的起点,实则巡警军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警察。它源于晚清的兵制变革与治安观念的转换,但清廷对其规制并无明确计划。由于督抚理解不一与地方情形各异,各省编练时,有的军事色彩浓厚,有的将之办成近代意义上的警察。清廷赞同后一方案,从而走上建立近代警察制度之路。
    【关 键 词】巡警军 兵制变革 警察制度

    1901年9月12日,清廷颁布上谕:“著各直省将军督抚,将原有各营严行裁汰,精选若干营,分为常备、续备、巡警等军,一律操习新式枪炮,认真训练,以成劲旅。”[1](卷485,光绪二十七年七月癸巳)这道上谕被学界视为清政府创办警察的起点,中国警察制度确立的际志①。然而其动因来自“各省制兵防勇,积弊甚深”,且“朝廷振兴戎政在此一举”[1](卷485,光绪二十七年七月癸巳),显然,这主要是针对制兵孱弱、积习深重、规制不一而进行的兵制改革。那么,由制兵防勇转化而来的巡警军可以被看做近代警察的开端吗?巡警军是近代意义上的警察还是仍属于军队?目前学界关于近代警察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过,由于各自视角不同,关注的问题有别,有关巡警军在各省的设置状况,是否具有近代警察的组织与职能,却语焉未详。本文梳理巡警军设立的背景、经过,各直省巡警军的来源、编制、分布、职能等基本史实,并由此来分析巡警军的性质,认识近代警察起源的曲折过程,以及其与晚清兵制改革乃至与新政的联系。
        一、巡警军的渊源与清朝治安制度
        清朝绿营制度,弁兵平日最重要的任务是“差操”,操即训练,差即差役,“概括来说,可分为解送、守护、缉捕、察奸、缉私、承催及特别差役七类”[2](p.252)。绿营所承担的差役,与地方治安关系密切,功能上与近代警察职能相似。由此可见,传统体制内,军警合一,与近代军事警察两分的制度迥然不同。此外,于繁盛市镇设立的巡检、州县衙署中的民壮捕快以及民间组织的保甲团练,也负担着维持当地治安的重任。从整个传统治安系统来看,参与其中者有军队、差役及普通民众,他们不在正式行政系统内,互不统属,却职责交叉。如此职责不专,管理分散,推诿之弊在所难免。再者,将差操二事同时责之于绿营,势必难以兼顾,造成弁兵疲于应付百役,训练疏忽搁置,失去镇守能力。绿营制度弊病丛生,到咸同时期越发明显。
        新政之前,清朝兵制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咸同之际,太平天国起义,绿营无力抵御,曾国藩等募练勇营,湘军淮军起,清廷得以拱卫。这一时期清朝兵制发生了重要变化,湘淮等军留为防营,由最初临时招募变为国家经制之师,又从绿营中挑选强壮,仿照勇营规制,编为练军。但是甲午中日战争暴露了防勇练军不足以御外侮,兵制再次变化,袁世凯、张之洞分别在北洋南洋仿照西法,编练新军。清朝兵制在弁兵招募、营制编练、武器训练等方面,已经多次变迁。而在职能上,一些趋新官绅借鉴西方制度,提出了军警分离的建议。
        早期维新思想家郑观应首先主张军警分离,各司其职。“从来国家所以御外侮者,在乎水师之精,陆军之勇;而所以遏内乱者,在乎巡差之密,捕役之勤”[3](p.513)。1896年10月,盛宣怀条陈自强大计,主张裁兵节饷,以编练新军。“至绿营向有城守防汛之责,护饷解犯等差,或酌留若干,属于州县,略如各国警察巡捕之意”[4](p.440)。盛宣怀建议挑留一些绿营兵丁,仿效西洋警察之制,交由州县统属,使之逐渐褪去军事性质。康有为认为绿营虚名为兵,实皆有业之民,主张“一朝除之”,另练新军,而在盗贼出没繁多之地,“酌量暂留营队,以资弹压。其识字明敏,通解事理者,改充巡警,以资县乡之防虞”[4](p.227)。他们虽然政见不同,但都看到了绿营不足恃,提议从根本上改革兵制,并主张仿照西方军警分离的制度,编练巡警,以抵补裁汰的绿营,负责地方治安。
        从观念的转换到制度的革新多由一定的时势所诱发。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两宫仓促逃离北京。清廷遭此巨变,痛定思痛,决心实行新政,以求变应危局。1901年1月29日,清廷发布了实行新政的上谕,由洋务时期学习“西艺”转向探求“西政之本源”。这表明清廷有意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变革。并要求军机大臣、各省督抚等,“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对于“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5](p.462)向清廷献策献计,条陈如何实行新政,以便清廷采摘施行。
        应清廷要求条议新政的上谕,1901年7月,刘坤一、张之洞联衔会奏、条陈新政要务的三份奏折分别在南京拜发。这就是著名的江楚会奏三折,其主张成为清末新政前期举办各项新政的总纲②。“如何而武备始修”是清廷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张、刘二人在折中提出了裁绿营、练外国操的建议。裁汰绿营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则宜筹从容消散之方,一则宜筹抵补弹压地方之具”[6](p.1424)。张、刘提出的对策:一,各省绿营分二十年裁竣;二,绿营裁撤后,所省出之饷,“只能改为养缉勇、设警察之费,不能指为充裕库储之计”[6](p.1425),以便设立警察,筹措抵补弹压之具。因此,他们主张要区分、更改制兵防勇的编制与功能,分为三种:一为精练备战之营,“只可屯扎省城及要隘重镇两三处,断不宜各处分扎,又蹈营汛之失”;二为在省府府县,“酌设缉捕勇营,派赴外府,择要分防”;三为设警察之勇,“归州县调度”,改募勇丁[6](p.1425)。江楚会奏的新政方案全面可行,切中时弊,得到清廷的认可批准。
        根据江楚会奏的意见,1901年9月12日,清廷谕令改革兵制,分为常备、续备、巡警等军。“所有改练章程,及应如何更定饷章,著政务处咨行各省悉心核议”[1](卷485,光绪二十七年七月癸巳)。不久,政务处提出更定兵制、核实饷章的具体方案,将各省制兵防勇重新编制,分为三等。从政务处所定的人选、饷章、功能上来看,所定方案与江楚会奏中的提议大体一致。具体内容如下:常备军挑选年少精壮,饷项最为优渥,按省分大小,酌定一二大枝,驻扎省会及扼要处所,被清政府视为主力军。续备军的兵饷也较为优厚,亦按省分大小,酌定若干营,采德、日陆军兵学之法,实力训练。而巡警军,则是“将旧有各营,裁去老弱浮惰,饷或仍旧,或酌增,另定操章,酌量归并若干营,分拨各处,兼归州县钤束,专为巡防警察之用”[6](p.4140)。不久,政务处又咨行各省,将裁汰制兵防勇二成所腾出的饷项,“留作挑选巡警等军之用”[7](p.342),俾资挹注。不过,政务处并没有照搬江楚会奏的意见,而是做了调整。江楚会奏中设“警察之勇”的本意,是改变既往绿营防勇归属兵部的编制,将之置于地方官的控制之下,“勇可随时裁募,弁可随时更换”,“整饬去留,其权在地方官”[6](p.1425)。这样,所设警察全无军事色彩,为地方官治下主管治安的行政机构。而政务处所拟办法,巡警军由绿营直接转化而来,这与江楚会奏中重新募勇,归地方官节制的设想南辕北辙。从巡警军的设置与统属,可见政务处对江楚会奏的主张作了重要的修改。
        二、各直省巡警军的设置与流变
        9月12日上谕颁行后,各省将军督抚遵照上谕内容,以及政务处所拟方案,先后制定裁改制兵防勇、编练常备续备巡警等军的具体办法,奏复施行。上谕及政务处的方案,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对具体的编制、营章、职掌、训练没有做统一细致的规定。各省督抚根据自己对上谕的理解,结合当地军队与社会实情,进行调整编练,故而各省巡警军的设置状况有比较大的差别。以下具体叙述。
        1901年底,闽浙总督许应骙首先上奏,闽省“遵旨筹议改练新军,酌拟常备军两枝,续备军、巡警军各一枝”[1](卷488)。其省内外各府州县巡警军,拟设二十三队,由福强、福锐等军分别改设。第一、二、三队,“归福州各将官管带,分赴省城、南台、古田等处,称为福建福州巡警军”。第四至第九队,“归陆路提督统领,分驻兴华、泉州、永寿及厦门等处,称为福建兴泉永巡警军”[8]。另外依据驻地名称,尚有福建漳龙、汀邵、建延、福宁巡警军,分归各镇总兵统领管带。1903年,崇善署理闽浙总督,以二十三队巡警军,“尚恐不敷分布,酌添数队,即将绿营各标兵尽数裁并”[9](卷219)。现存各标三十七营半,拟全省编设巡警军三十七队半,省城地面冲繁,增设军标一队,共计三十八队半。每队正兵160名,共正兵6160名。其计划尚未施行,闽浙总督改由李兴锐署理。李认为福强各军原本绿营练兵掺杂其间,“究竟以何军改作何营,一切制度办法均须熟筹”[9](卷219),再行更改。从后来闽省巡警军的编制看,采用了许应骙最初的方案。
        1902年4月,两江总督刘坤一裁减改编江南制兵防勇,“各标练兵本由制兵挑选而成,应作为巡警军,又太湖水师本应作为续备,因该营分驻苏松等五属巡护厘卡,亦应作为巡警”[10](p.4983)。将防营去弱留强编为常备续备军,练军与水师改编为巡警军。在江楚会奏中,刘坤一曾主张尽裁绿营,现值清廷全面改革兵制之时,刘与三省巡抚电商裁兵办法。8月18日,他与苏赣皖三省巡抚联衔上奏,将三省制兵统改为巡警军。两江绿营制兵已迭经裁减,所存本已无多,且积习较深,仅裁汰老弱,不能根本改观。拟“裁汰制兵,与各标练军,同改巡警”[10](p.5121),常川屯扎,专备巡防警察。从前解犯护饷等事嗣后概行免去,改由州县官经理其事。薪饷则于原饷外酌量加给,以裁节之款抵支。
        云贵皆改绿营制兵为巡警军,两省做法稍有区别。贵州绿营,“除塘汛分驻之兵免裁,其余各就所辖标营,严汰老弱浮惰,酌留七成”[11],编列成巡警军。云南则就绿营现额,统裁三成,其未裁之兵,作为巡警军,“拟仍绿营饷米旧章”[12]。另外,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云南仿照制兵改编的办法,将团练分为正战团、备战团、巡警团,分别任务,装备递减,其中巡警团“配以三成枪炮,主本境侦缉巡察之事”[13](p.574)。云南因巡警军人数过少,于各府厅州县添设团营团哨,以补兵力之不足。巡警团虽为团练性质,官府却将之视为巡警军的补充,承担巡警军应尽的职务。
        广东多盗,甲于天下,故他省营勇专剿股匪,粤勇则兼缉捕。广东从陆路营勇“挑熟于缉捕之勇,编为巡警军,视地方之繁简,定巡勇之多寡”[14]。并在广州裁去保甲局卡,改为巡警总局,抽调营勇五百余人,办理城内警察。广州巡警总局与各地方之巡警军同时并举,皆由营勇挑选兵丁组成。
        其他各省也陆续办理,形式互有参差,如江西内河水师改编为巡警军,顺天府将原有的捕盗营裁减十成之三,改名巡警军,用所节省出的经费,作为加饷,每名每月给银三两[15](pp.280~281)。其他直省也先后编练了巡警军,不一一举例。根据现存资料,下表简要列举部分省份巡警军的来源、饷项及职责状况。
        然而,并非所有省份都依令编练了巡警军。湖广总督张之洞认为绿营制兵积习积弊已入膏肓,“警察乃专门学问,与营伍不同,寻常兵勇断不能充此选,即精兵亦不相宜,此项练军只可酌量派以弹压缉捕、看守局库等事,不宜令冒巡警军之名”[6](p.1505)。张坚持分年裁尽绿营,另募警察之勇。他反复申述巡警与营伍的不同,极力将巡警与兵勇相区别。据笔者所见资料,湖北在清季改编制兵后,并未出现巡警军之名,而是积极筹备警务局所。1902年5月,在武昌设立警务公所,选派弁目,前往日本,学习警察。并拟“俟省城办有成效,即以次推行汉口、沙市、宜昌等口岸繁盛之区,再次及各府州县”[6](p.476)。
        直隶地处京畿,战略地位极为重要。甲午之后,袁世凯就在北洋编练新军,为全国军制改革之先导。清廷谕令整顿兵制,直隶创设军政司,对“名目众多,规制淆杂,零星分布,风气自为”[7](p.536)的各种军队进行统筹编练。挑选各州县土著壮丁,编为常备、续备、后备军,常退为续,续退为后。而关于巡警军,直督袁世凯区分了军、警在对外对内功能上的不同。“备军所以御外侮,警兵所以清内匪”[7](p.604)。1902年5月,袁仿照“西法”,创办了保定警务局。所募巡警,“必系确实土著”[7](p.605)。直隶对于编练巡警军的态度与湖北类似,皆致力于警务局所的创办,重新招募巡警。南北洋的做法影响了清廷的态度。
       
        1902年10月17日,清廷再次颁布上谕,“袁世凯奏定警务章程,于保卫地方一切甚属妥善,著各直省督抚仿照直隶章程,奏明办理,不准视为缓图,因循不办”[5]。保定、天津的警务局,模仿西方警察制度,招募巡警,划分警区,站岗巡逻,防患保安,具备近代警察的特征。因此,这道上谕的颁布,明确了办理警务的方向,规定了大致的办理模式,即以直隶办法作为参照,创办近代意义上的警察。
        随后,警务局所作为清末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省城及部分商埠积极筹办。同时,各省兵制的改革仍在进行,广东、河南、福建等省继续编练常备、续备、巡警等军。不过,此类巡警局所的创办,影响办理巡警军的走向,有了转化为警察的趋势。广州在创办省城警务局时,“调拨防勇数营,挑作巡兵,虽用其人,而仍去其籍”[16]。福建创办福州警察局时亦然,从城守中军副将所带的巡警军拨出一队,“悉除其绿营兵籍”[16]。这表现出军、警分离的趋势。也表明巡警军隶于兵籍,与行政意义上的警察尚有不同。
        1905年,巡警部成立,表明警察的创办得到了体制上的确认。尚书徐世昌主张裁汰绿营,各省一律改为巡警[17](p.156)。此后,绿营弁兵多挑改为巡警,有的已改为巡警军,再次变制,改编为巡警。如顺天捕盗营改为巡警军后,又一律改编巡警,从天津调委警官重新训练,购换新式枪械,按照新定饷额开支。
        此时,练兵处再次改革兵制,将各省续备、旧有防练各营,整齐归并,统名为巡防队,以与新军区别。为划一兵制,巡警军又有部分转化为巡防队或新军。闽省常备新军第一镇甲协,“以原有常备左镇全军为基础,抽调福宁巡警军第二十一队”[9](卷220),并其他练兵防勇而成。其他巡警军多转化为巡防队。如江苏巡警军三旗,与其他水陆各营旗,“均照章一律改为巡防队[18](p.735)。陕西巡抚恩寿奏称,陕省巡警军以抚标城守协四营及延绥汉中陕安三镇各练军改设,“此项名目既与警务相混,又为部章所无”[9](卷223),故而遵照练兵处奏案,改为巡防队。安徽各巡警营经过合并,也纳入巡防队。这些巡警军之所以被改编为新军或巡防队,是因为他们仍用原营旧制,不过仅换名目,与防绿制兵没有实质差别。但是,由于各省编改营制的进程并不一致,直至宣统年间,一些地方仍有巡警军的名目存在。
        各省巡警军的编练,来源不一,饷章有别,演变的流向也不尽相同。从来源上看,有从绿营制兵改编而来,如福建、云南、贵州、河南,但具体办法也有差别,福建将绿营尽数归并,贵州除塘汛外酌留七成,云南就现额统裁三成,河南裁二成;有从防营中挑选编练,如广东;有将绿营、练军合并改编,如两江、陕西;也有从练军中挑改,如伊犁。另外,直隶、湖北、山东等省,未见编练巡警军,而是筹办警察局所。从饷章看,大多取资裁汰绿营所节存的饷项,有仍照原饷发给者,有变通饷章酌量增加者。随着巡警的兴办与兵制的进一步改革,巡警军有的转化为巡警,有的被整合于新军,有的改编为巡防队,也有的继续留存。
        三、军焉?警焉?巡警军性质分析
        自奉旨编练巡警军,各省“办法既有参差,名称复不划一,且有虽经具奏并未实行者”[17](p.156)。各地巡警军规制不一,差别很大。如此纷繁多样的巡警军,我们应该认定其为警察,还是军队呢?
        首先,从清廷的立意上来看。清廷所颁上谕,是将各省原有各营汰弱留强,划一规制,重新编排,分为常备续备巡警三军。此次改编,是清廷在庚子奇侮的剧痛刺激下,仿照西方军事制度,而进行的兵制变革。故要求各军“一律操习新式枪炮”,并说“朝廷振兴戎政在此一举”[1](卷485,光绪二十七年七月癸巳)。可见,清廷将巡警军看作整顿武备的一项内容。刘锦棠认为此举“意欲沟通征兵团练募勇,以捄一时之弊,收百年之效”[9](卷219)。即将各种编制混杂的军队整合起来,以修明武备,期收实效。
        从政务处订立的改练章程,常备续备屯兵扼要地方,平常任务为训练及镇守,军事意义极为突出。巡警军“另定操章”,分拨各处,兼归州县钤束,“专为巡防警察之用”。巡警军与常续二军在操章、分布、任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否说明巡警军就是近代意义上的警察呢?回顾清朝的绿营制度可知,绿营实行的是差操合一的制度,营制分标、协、营、汛四种。比较常续备三军与绿营的训练、任务、驻扎,两者训练上有着新法与旧式之别,但各自内部都分别任务。如常备续备主要任务是操练,巡警军主要任务是巡防警察。而绿营制度,与之类似,标兵集中训练,协、营差操并重,汛兵专任防汛,不事训练。另外,从驻守的地方来看,标居中镇守,常备屯驻省城及扼要处所,续备分扎地方,与协、营相似,巡警军兼归州县钤束,可见驻于州县或市镇,与汛兵分汛县邑及繁盛市镇接近。从两者的对比来看,既有不同,也存在明显的继承关系。巡警军因此而带有绿营制度的残余,具有一定的军事色彩。
        从各省巡警军的编制与统属上看,各省的差别并非小异。福建巡警军设于省城及各府州县,分为六路二十三队,分归提督、各镇总兵统领,且每统领另设亲兵五十名。福建巡警军的编制统属与绿营旧制无甚差别。江西水师巡警军,以亲兵营驻省河,其余五营亦划定汛地,每营专管一河。后又将该水师全军六营分为两军,各三营,派统领二员督率操防[19](p.172)。其编制与它的前身江西水师也没有实质差别。两江将现存制兵,裁去二三成,取消马战守各名目,统改为巡警军。按数分哨,各以营官为管带[10](p.5121)。顺天以捕盗营改为巡警军,但“其千总、把总、外委名称暂行仍旧,唯裁汰无用之员弁”[15](p.281)。黑龙江拟将通省制军统改为巡警马步队十营,分中左右三军,统领三员,营官七员,每营分中前左右后五哨[20]。以上各巡警军,编制与绿营旧制相似,兵丁由绿营原有官弁统领管带,而且巡警军所设官缺,仍袭用旧日制兵品阶衔名。这类巡警军直接由绿营制兵转化而来,故而,这些巡警军带有浓厚的军事性质。宣统元年,陆军部要求这些“原系防绿各军,只将名目更换,仍用原营旧制”[21]的巡警军,购置军械及工程销案归陆军部核销。而巡警所用各款,均由民政部核销。可见,此类巡警军也不被当时人视作警察。
        但是,另外一些省份,则与之不同,如直隶、湖北、山东、四川。直隶、湖北没有遵从政务处的方案,裁汰营勇改编巡警军,而是先于省城创办警务局所。这种做法反而得到了清廷的认可,并且谕令各省仿办。山东巡抚周馥“派兵一百名,分赴京师、天津两处警务学堂就师学习”[22](p.169),仿照直隶章程,改练巡警。岑春煊署理四川总督,先于成都设立巡警学堂,从近省州县土著壮丁中招募兵勇,并挑选绿营兵丁,编成巡警五营,设立省会警察局。由于这些较为趋新的督抚,对西方巡警制度的认识比较深入,办理新政积极投入,他们根据自己对新政的期待来理解清廷的上谕,从而逐步将清廷引向了兴办近代警察的方向。在这些省份,出现的所谓“巡警军”、“警兵”、“巡警”,虽然名目有些混乱,尚未统一,实则皆为近代意义上的警察。
        从职责上看,闽省巡警军,“为缉捕巡防弹压保护之用”[8]。江西水师巡警军,分段梭巡,编查渔艇,验票盘诘,护饷救生等[23]。两江巡警军,专备巡防警察。这类巡警军的职务与绿营汛勇承担缉捕巡防的功能类似。而袁世凯认为警察“为内政之要图”,可以“禁暴诘奸,周知民隐”[7](p.604),负责救护伤病、护送迷童、劝解纠纷、处理事故、盘查可疑之人、拘拿人犯、检验尸身、救火救灾等一切有关民生利害之事。张之洞主张“凡稽查户口、保卫生民、清理街道、清理街道、开通沟渠、消除疫疠、防救火灾、查缉奸宄、通达民隐、整齐人心诸善政,无不惟警察是赖”[6](p.1475)。此类巡警与营勇专司缉捕不同,承担了更为广泛的任务,涉及缉捕、户口、卫生、消防及部分市政,与此后乃至民国警察所承担的职务相同。
        由于各省督抚对于上谕的理解有着相当大的偏差,各省巡警军在来源、职责、编制、演变等方面大不一样。正如“巡警军”这一名称兼具警察与军队两方面的要素一样,巡警军既具有军队特征,又有了军警分离的趋势。有些地方军事色彩浓厚,有些地方将它理解为警察。而直隶湖北的办理方式得到清廷的认可,从而逐步明确了兴办警察的方向。各地巡警军设置状况的不同,源于各省督抚认识不一,各行其是,这反映了晚清以来督抚权力扩张的趋势。也反映了在晚清新政中,中央政府缺乏明确的规划,只得受地方督抚引导,逐步失去了把握政局方向的能力。
        中国近代警察的建立是学习西方的产物,从近代警察观念的接受,到警察制度的确立及完善,其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同任何新制度的创建,都是由萌芽时期的不完备、不明确逐步成熟起来,警察制度也不会一蹴而就,巡警军的双重属性就反映出制度萌芽时期的典型特征。也如同任何新制度都有产生它的土壤与渊源,巡警军脱胎于绿营防勇制度,带有旧制与军事色彩,在所难免。这表现了制度转型时期兼具新旧两种制度特征的现象。随着认识的深化,新因素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最终确立了警察制度。
        注释:
        ①如台湾谢国兴《近代安徽的警政》认为1901年9月的上谕是“清廷有意编练警察之始”(《安徽史学》,1990年第4期,第30页)。黄晋祥认为这道上谕“拉开了清末办警的序幕”(《论清末警政演变的历史轨迹》,社会科学家,1997年第2期,第79页)。韩延龙、苏亦工等视这道上谕为清廷“决定学习西洋的治安新法,创办警政”的标志(《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1页)。刘子扬编著《清代地方官制考》也持有类似的观点(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第115页)。
        ②参见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80~110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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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刘忠诚公坤一遗集[Z].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
        [11]贵州巡抚邓华熙奏黔省制兵防勇改为常备续备巡警等军分别训练期成劲旅摺.申报[N],1902-8-12.
        [12]会奏滇省操练新军摺.申报[N],1902-4-25.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内政保警卷[Z].北京:中华书局,1995.
        [14]署粤督德寿奏裁减营勇拟练常备续备巡警军摺.申报[N].1903-7-13.
        [15]陈璧.望品堂奏稿[Z].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
        [16]江西巡抚李奏为闽省设立警务局实行警察之政谨将办理情形摺.申报[N],1904-7-20.
        [17]陈夔龙.庸庵尚书奏议[Z].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
        [18]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京报(邸报)[N].第147册.
        [19]徐世昌.退耕堂政书[Z].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
        [20]黑龙江将军达等会奏黑龙江营务疲惫拟酌改营制饷章摺.北洋官报[N],1904-11-17.
        [21]抚部院准陆军部咨购置军械及工程销案应区别军用警用分送本部及民政部核销缘由分行遵办文.广西官报[N],宣统元年第42期.
        [22]周馥.秋浦周尚书全集[Z].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
    [23]护赣抚柯奏为整顿江防并添造飞划藉资巡警片.申报[N],1903-4-16.
     

转自《历史教学:高校版》(津)2009年8期第26~31页

责任编辑:刘悦  钟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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