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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运动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之变动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社会科学》2012年3期 张忠民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私营企业,其资本产权及企业治理已经受到来自国家及劳方权利的双重挟制,开始出现与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不同的特点,但企业治理结构最基本的职能依然掌握在企业所有者及代理人手中,这种状况在“五反”时发生了极大变化。“五反”在不否定企业原有产权及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嵌入了“检查队”、“工作队”这样一种可以凌驾于原有企业治理结构之上的主导力量。“五反”后,以巩固“五反”成果为目的,试图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人监督”的新的制度安排最终并未实行,对私营企业原有治理结构发生实质性作用的仍然还是“劳资协商会议”。
    关 键 词:五反 私营企业 治理结构 上海
    作者简介:张忠民,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1956年9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陈云在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上说过这么一段话:“‘三反’、‘五反’运动以后,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实质上实行着一种由工人严格监督生产的制度,资本家用钱不能随便用,甚至连盖章的事情都掌握在工会主席的手里”①。可以看出,“五反”对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是明显的。以前的研究对此虽也有所涉及,但大多较为简略。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比较具体、深入的研究,但主要还是集中于党史、政治史研究的视角,关于“五反”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与变动还少有直接、系统的研究②。本文试图依据历史档案资料,以上海私营工商企业为中心,从企业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一番大致的考察。
    一、“五反”以前的私营企业治理
    

    在私有制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司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一般的企业治理结构都是基于私有产权的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经理阶层。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四个重要的法规对当时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起着重要的导向及制约作用。这就是1949年建国前夕颁行的《共同纲领》,1950年由政务院颁行的《私营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颁行的《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1949年9月30日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对新中国成立后私营企业的性质及其治理结构有着一个基本的界定。其基本含义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2、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持其发展;3、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内的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4、私营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③。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国家鼓励、扶持的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也就是说,不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不能得到国家的鼓励和扶持;二是私营经济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三是作为劳方代表的工会,有法定权利可以代表员工与资方(即企业)订立合同。
    1950年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行了依据《共同纲领》而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三个月后,又颁行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对私人投资经营各种经济事业的组织方式、经营、登记、治理结构、收益分配等进行了全面的规限。其中关于私营企业产权、治理结构内容的是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条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第六条规定,“政府得于必要时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公私企业均应遵照执行”;第八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和营业受充分的保护,经营管理权属于投资人;但与劳资双方利益有关者,应由劳资协商会议或劳资双方协商解决”④。
    1950年6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亦有关联。该法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进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⑤。可见,其涉及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容主要是两条,一是代表职工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有依据政府法令监督资方之责权。但尚未被赋予如国营及合作社经济之工会,有“参加生产管理”之职权。而在此前的1950年4月29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颁行的《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规定,私营企业“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得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劳资协商会议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关,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责任”,协商内容除了订立集体合同以及劳方的雇用、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事项外,还包括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诸如改进生产组织,改良技术,改善操作法,改进业务、管理、工厂规则等等⑥。就在中央指示颁行的第二天,1950年4月30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即以公布令(军秘字10007号)的名义,颁布了《上海市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通则》⑦。上海私营企业早在1949年10月就出现了最早的劳资协商组织,当此《组织通则》公布之后到6月27日,上海设立的劳资协商会议已有322个,其中同业58个,厂(店)264个,“发展趋势,已从组织同业机构扩展到厂(店)机构,协商内容亦从争议问题开始注意到生产问题。若干单位通过劳资协商会议,订立生产合同、保本生产契约、劳动公约及其他各种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并据此《组织通则》,发布了《关于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几个问题的说明》,在肯定协商会议作用的同时,特别强调“厂(店)劳资协商会议内部不必设立机构,俾免代替工会工作和资方的行政工作”,“劳资协商会议系劳资双方采取民主讨论的、双方同意方式决定,而不是采取表决方式决定”⑧。
    但是,就大部分私营企业的实际来看,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私营企业不仅数量有限,其真正能开展工作的为数更少。以资本270亿元(旧人民币)、职工近700人、拥有16000纱锭的上海广勤纺织厂为例,1950年“‘二•六’轰炸后,厂里情况困难,于是由工会中几个人包办提名产生劳方代表六名,也曾和资方代表开了几次会议,但中心如何工友们都不知道,后来情况比较好转,这样一个会议也就没有经常下去,以致流产”⑨。故而有学者认为,“‘五反’斗争以前,私营企业里的劳资关系体现的不是‘两利’而是‘一利’。随意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打骂工人、解雇工人的事经常发生。许多劳资协商会议在实质上成了资方控制劳方甚至奴役劳方的工具”⑩。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私营企业,其资本产权及企业的治理结构已经受到来自政府以及劳方的双重夹击或挟制,开始出现与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不同的特点:尽管私营企业的私有产权仍然如以往一样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它们不仅得有利于国计民生,遵守政府政策法令,同时还必须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上,资本所有权虽然还能保持一定的自主地位,但已经不是企业唯一的决定力量,工会已经被认定是法定的职工利益代表,凡与劳资双方利益相关的事,都须在工会参与下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劳资协商会议制度虽然已经正式提出,但受限于作为“劳资双方平等两利的协商机构,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责任”(11)的明确规定,它们对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嵌入还较为有限。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用人等治理结构的最基本职能依然掌握或者说控制在企业所有者以及代理人手中。这种状况到“五反”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二、“五反”的起因及基本概况
    

    “五反”运动的起因缘自于“三反”开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判断。“三反”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本来是针对党和政府机关内的腐败变质分子以及腐败事件而展开的。之后,在追究党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问题时,很快就将这些腐败人员和腐败事件产生的原因之一归结于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本性的影响,以及资产阶级分子的猖狂进攻。1952年1月5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开展“三反”运动,社会各界人士都要动员起来,“特别是与贪污、浪费有密切关系的工商界要动员起来”,因为工商界“常常以行贿、欺诈、暴利、偷漏等犯法行为,盗窃国家财产,危害人民利益,腐蚀国家工作人员”(12)。同时期的人民日报社论也明确指出“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在我们工人阶级队伍中所造成的严重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要“战胜资产阶级的进攻,取得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胜利”(13)。1月26日毛泽东亲下指示,“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内部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现在是极为必要和极为适时的”(14)。于是,作为“三反”运动的深入,以清算不法资本家以及不法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五反”运动,即“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在全国大中城市的私营企业中迅速展开。
    在经历了前期由私营工商业界自行组织的“四反”(反行贿、反欺诈、反暴利、反偷漏)以及名为“五反”但内容并不十分明确的运动之后(15),上海真正由中央通过时任中央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薄一波直接掌控的“五反”运动,正式开展迟于全国其他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市(16)。从1952年3月25日时任上海市长的陈毅在上海市、区增产节约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宣布上海“五反”正式开始,到1952年7月19日,上海各界联席会议决议正式宣布“五反”胜利结束,历时近四个月(17)。
    实际上,早在毛泽东1952年1月26日批示下达之初,上海市委就已经开始着手“五反”的组织准备工作。2月5日,就在上海市副市长潘汉年做“五反”动员报告的当天,中共上海市委已经发出了《关于市区两级各机关“三反”、“五反”斗争领导(指挥)机构组织办法的通知》(18)。同日,华东增产节约委员会党组亦下发通知,在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工商组之下,由华东军政委员会及上海市政府所属各有关单位参加组成各种行业的专业小组,负责领导各行业“五反”工作(19)。两天后,上海市委又决定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工商组,除许涤新为组长,顾准为副组长外,再增加张锡昌、周而复、刘人寿、王纪华为副组长。3月3日,上海市委又正式成立以潘汉年为主任委员的市委“五反”工作筹备委员会(20)。各区亦开始组建“五反”筹备委员会,3月11日、15日,市委分两次公布市内所有20个区“五反”筹备委员会名单,并规定其下可设秘书组、宣传组、组训组、联络组、材料组、接待组及其他专门小组(21)。
    当这些都安排妥当后,“五反”即在上海正式展开。
    “五反”开始时,上海工商业中私营企业占有绝大比重。全市162780户工商业户,国营占0.19%,公私合营占0.05%,外商占0.32%,救济事业占0.01%,私营占99.43%。47598户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多达47395户,国营、公私合营、外商企业仅203户。一般估计,全上海私营工商业户资本总值约50万亿元(旧人民币,下同)(22)。
    上海的“五反”大致分成市、区两级以及四个阶段(即四次战役),外加一个漏户处理来进行。所谓市、区两级是指303户上层工商户由市增产节约委员会直接负责,其他工商业户则由各区按照行业,分批次进行,每一批即称之为“一次战役”。
    第一次战役从3月21日开始至3月31日,主体为74户重点户,涉及资本家197人,高级职员361人,店员、工人6956人。经“检查队”进驻检查,74户企业中偷税漏税占100%,盗骗国家资财和行贿分别占97.1%和98.6%;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分别占84.1%和59.4%;五毒俱全的占49.3%。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三项非法所得金额合计3942.78亿元(23)。第一次战役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上海市委以此为据,拟就了对违法工商业户“五毒”行为的计算办法(草案),并在4月12日上报中央后,5月11日由中央“转发各地参照执行”(24)。
    第二次战役自4月1日起至4月20日,重点户计划户数1612户,涉及资本家4078人,实际参加运动1648户。据对其中1423户统计,“五毒”所占的比重较第一次战役的重点户有所下降。其中偷税漏税占97.3%,盗骗国家资财和行贿的分别占84.5%和78.2%;偷工减料及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分别占55.4%和18.8%;五毒俱全的占13.4%。三项非法所得金额合计19214.9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自第二批起,在运动的形式上采用了“检查少数,俘虏多数,严阵以待,不战而胜”的策略(25),出现了由资方自行主动交代问题而免予检查队进驻检查的所谓“不战而胜”户,1648户重点户中不战而胜户达889户,占总户数的53.9%(26)。
    第三次战役从4月21日开始至5月5日结束,参加运动的大、中、小工商业户111352户,涉及资本家29458人,职工372365人。其中6229工商业大户的“五毒”比重进一步下降。其中偷税漏税占97.19%,盗骗国家资财及行贿的分别占61.40%和47.08%;偷工减料及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分别占32.16%和4.44%;五毒俱全更是急剧下降至1.38%。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三项非法所得金额合计26798.45亿元(27)。
    第四次战役自5月11日起到5月30日结束,涉及大、中、小工商业30718户,资本家15177人,职工113721人。854户工商业大户中,偷税漏税占94.37%,盗骗国家资财占59.36%,行贿占46.72%,偷工减料占27.16%,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占5.73%,五毒俱全的仅为1.63%。三项非法所得金额合计2205.91亿元(28)。
    四次战役之外又对遗漏的工商业“漏户”进行了“补课”。市“五反”委员会为此还设立了专门的漏户工作部,各区同时也设立漏户工作组,统一处理“五反”中有关漏户工作问题(29)。据6月20日报表,漏户计划数为3537户,其中由市、区负责2743户,公安局负责794户,坦白金额合计337.29亿元(30)。同时还在市增产节约委员会下设立“五反”评议委员会,在各区增产节约委员会分会下设立“五反”评议调查组,统一受理“五反”案件的申诉复核(31)。从1952年3月至7月四个月内,上海总计155547户私营工商户,除了1917户外商、文教事业及医师诊所外,有153630户私营工商户进行了“五反”,涉及职工769186人,资本家163366人。具结的“五毒”金额中,行贿1149.68亿元,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三项非法所得84679.19亿元。其中偷税漏税的工商户所占比例最大,达到总数的87.64%,五毒俱全的0.32%,行贿的11.09%,盗骗国家资财的9.67%,偷工减料的5.86%,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0.45%(32)。1952年8月11日,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区“五反”分会办公室清理结束一切有关“五反”工作,9月起撤销“五反”办公室机构,所属业务移交区委继续办理。而实际上有关后续工作直到1953年2月尚未完全了清(33)。
    三、“五反”运动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嵌入
    

    “五反”是由党和政府发起和掌控,以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为斗争对象,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政治、经济运动。而要实现这一斗争目标,就必须在不否定企业原有产权及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嵌入一种可以凌驾于原有企业治理结构之上的主导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工作队”、“检查队”,或者“工作组”、“检查组”。
    上海“五反”在开始之初的第一战役阶段,对所有74户重点私营工商户都进驻了由市、区“五反”委员会派出的检查队。虽然,“对一切工商户的检查,只有市、区增产节约委员会才有决定检查之权”,“各检查队规定有公文证件,证明无误才开始检查”。但检查队进驻后,“列入检查的工商户,应尊重检查队的领导,交代问题”(34)。也就是说,检查队的权力是凌驾于企业原有治理结构之上的。由于检查队进驻企业,面对面的斗争火药味太浓,从第二战役开始,在“不战而胜”的策略下,私营企业的“五反”开始改由以企业工会为主,由上级部门任命、批准的“工作队”、“工作组”执行。
    根据《“五反”工作队组织条例》,“五反”工作队是私营企业中职工积极分子群众性的战斗组织,在区“五反”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政府推动五反工作。入队者必须符合入队条件,并由本队队员介绍,经小队同意,中队以上组织批准(35)。各级正副队长均由上级指定,队长多由企业中代表劳方的工会主席担任,在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下,掌握运动期间对资方人员“斗争”、“定性”的处置大权。以上海致昌钱庄为例,工作队以工会主席孙中斌为队长,8名队员中2人负责材料,1人负责资方,2人负责宣传,3人负责群众工作(36)。
    “五反”工作队在全市设有总指挥部,各区设有区大队指挥部,区大队指挥部下设若干中队,中队下设若干小队,有组织的领导全体队员开展各项工作(37)。其组织之严密、人员之众多,分工之明确,对各企业情况之了解都是空前的。仅第二战役时期各区参与“五反”的工作人员总数多达81674人,其中区五反委员会工作人员5712人;127个检查中队、850个检查小队18033人;182个工作中队、3755个检查小队57929人(38)。
    工作队成立之后,首先的工作就是以“忆苦”和“控诉”为主要形式发动群众,激起对资本家的仇恨。所谓“如何巩固群众的高涨情绪。就是不断的开诉苦会、控诉会,启发高职员进行‘反上当’诉苦,引起对(资)仇恨,须有这样的信心”(39)。再次是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揭发、检举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五毒”行为。从现存的档案资料来看,它们大致上可以分为控诉、怀疑、检举三大类。由于人际关系的复杂,这些材料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平日的个人恩怨、工作意见,检举人使用的语言往往也多为“推想”、“很可能”、“以为”、“听说”、“怀疑”等等(40)。但这些检举、揭发、交代材料数量之多,极为惊人。从运动开始到4月14日,仅上海市内20个区接受的各种材料已达874045件,到7月5日更是高达1212357件。高峰时期,全市每天形成的各种材料可达10万件以上(41)。在短期内要对这么多材料进行实事求是、认真细致的甄别、核实,即使是调集大量人员来进行处置,实际上仍是极为困难的。
    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的同时,作为运动对象的企业私方人员被要求自行坦白、交代“五毒”行为。以被定为“基本守法户”的致昌钱庄为例,其三名私方经理在各自的检讨书中,除了一些具体事情的交代、检讨外,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无不多次重申他们的认识和政治态度:“我以前因为对工人阶级领导认识不清,我保证以后绝对服从工人阶级领导,重视职工意见”;“经过这次运动教育,向工人阶级低头认罪,绝对服从工人阶级领导”;“所犯违法行为,政府对我宽大,职工弟兄对我宽大与启发,以后永远拥护政府法令,尊重工人阶级领导,重新做人”(42)。
    工作队依据检举揭发及坦白交代材料,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每天召开工作会议,汇总各种材料,分析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情绪、心理状态、活动状况,讨论、商量和布置相应的对策和步骤。尽管工作队的工作从理论上讲都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之外进行,而企业的日常经营仍然是企业私方的职责,但作为工作队斗争的“对象”,企业私方不仅面临极大的压力,而且很自然地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处于一种进退两难、无所适从,甚至是消极无作为状态。而工作队不仅完全掌握着企业“五反”的进程,而且不由自主地成为“五反”期间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举足轻重者。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实上都处于一种唯唯诺诺、谨小慎微,以“多叩头,少说话为原则”,少管或者不管的状态(43)。
    在经历了上述斗争阶段之后,每户私营企业的私方人员都必须进行正式的坦白、具结。坦白的步骤是填具《工商业户坦白报告表》,其表首的文字为:
    在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由于人民政府的领导、教育与职工的帮助,我愿将本厂(店)全部违法事实彻底坦白,并保证今后决不再犯,如有隐瞒或再犯,愿受政府严厉处分。
    经理副经理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一九五二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坦白报告表表末的三栏,分别为“工商业户同业评议意见”、“本厂店工人、店员审查意见”以及“市、区增产节约委员会处理意见”。坦白报告如果没有得到此三方的认可,特别是本厂职工的认可,坦白还必须重新来过。此如当时上海市长陈毅所说:“三道手续中又以第二道手续(工人、店员的集体审查)为最重要。所有的资本家都要经过工人、店员的这种审查。如果工人、店员不通过,就不能给他们作出结论。”(44)这也正如一些材料所称的,“‘五反’时我们领导老板”的缘由所在(45)。
    具结是填写“工商户具结书”或“具结书”(46)。
    工商户具结书
    我保证今后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经营正当的工商业、绝不行贿、不偷税漏税,不盗骗国家资财,不偷工减料,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如有违反,愿受人民政府的惩处。
    具结人经理(签章)
    副经理
    一九五二年月日
    “具结书”的措辞则更为严厉。
    具结书编号:
    我经营厂,曾犯有行贿计人民币元,
    店
    偷税漏税计人民币元,盗骗国家资财计人民币元,偷工减料计人民币元,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违法行为。计非法所得人民币元整。以上情况均属事实,除依法补退非法所得外,并愿接受政府法律惩处,特此具结。
    具结人厂经理(签章)
    店代经理
    一九五二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从具结书的文本格式看,具结主体是“我”,具结签章的是“人”,其动词用的是“犯”,与之相对应的是甘愿接受“政府法律惩处”。认罪主体既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经营者个人,也可以理解为是企业,它们似乎被赋予了一种同等的含义。
    坦白、具结后是对私营企业的分类定案。其中严重违法户及完全违法户须经“五反”人民法庭予以判决(47)。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则由市、区增产节约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分别下达“处理通知书”,如《基本守法工商业户处理通知书》、《半守法半违法工商业户处理通知书》等。以后者为例,正文内容为:“根据你厂(店)坦白具结,经本会审查,评定为半守法半违法工商业户。除应依法退款补税外,不另处罚,特此通知。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主任委员潘汉年”。对有行贿行为者,还要下达《警告书》,“查**厂(店)曾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元,本应严厉处罚,故念该户业已坦白交代,并保证今后决不再犯,特从宽处理,予以警告。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主任委员潘汉年”。对各企业违法所得的“退款补税”,则下达专门的《退款补税通知书》:“你户违法所得经核实为**万元(内包括应在一九五二年补缴一九五一年所得税之偷漏部分**万元)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事处缴纳。为照顾生产和活跃市场,除一九五一年所得税之偷漏部分,由税务局另发补缴税款通知书限期补缴外,其余退款时间得延至今年冬季以后开始;如自愿及早退款,亦可在今年冬季以前开始缴纳。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48)。
    必须指出的是,私营企业资方在坦白及自行具结时,出于各种原因,自认的违法金额及具结数额普遍较高。上海全市私营企业的具结金额为行贿1149.68亿元,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三项84679.19亿元,而1951年上海全市私营企业的营业所得,剔除捐献以及所得税后为61273亿元,如扣除亏损户亏损部分以后,实际营业纯利仅53886亿元(49)。故而中央也意识到“由于追算过远,折价过高,计算范围过广,标准先后不同以及其他原因,各地对资本家违法所得数目的计算,虽彼此先后都不甚平衡,但一般都算得很高”。故而在实际的退赔中,要求各地最后确定的退赔金额大致控制在原具结数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50)。即使是违法工商户,“一般只退财补税,少数才予罚款”,只有少数情节特别恶劣,又需将其整垮者,才处以比较严厉的退赔和罚款(51)。从而使得实际退补金额较之于原具结数额大为减少。上海全市最后确定的实退工商业户仅36063户,免予退款户则高达117567户,实退总金额37519.24亿元,较原具结数减少了一半以上。其中罚款部分仅为2520.87亿元,退1952年税款3634.24亿元(52)。同时在退赔时间及退赔方式上也给予了延缓和通融。据中央金库代理上海分库“五反收入日报表”,截止到1952年8月15日,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工商组、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处理部,以及30个市、市郊区分会入库款项,累计9026笔,共计金额206745776048元,仅及5月份市“五反”委员会确定实退控制金额4万亿元的5%(53)。9月以后,各区“五反”办公机构陆续撤销,“退财补税”工作移交市、区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54),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都被允准以未来历年的盈利抵扣,以致一些企业尚未付清的退赔款最后延至公私合营时被转为国家投资。以广勤纺织厂为例:“五反”中资方自行坦白“五毒”金额为人民币24.22亿元,最后核定退款金额为19.11亿元,其中除1951年偷漏税部分1.47亿元先行缴迄外,尚欠17.64亿元,自1953年1月起以加工费收入,在公积金项下按月拨付清缴。及至1954年8月公私合营时尚有“五反”退款余额3亿元,最后全部转为国家公股投资(55)。
    企业的剩余分配及其分配制度以及机制的安排,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的剩余分配不仅是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也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私营企业的退财补税,从企业治理而言是企业与政府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在剩余分配上的一次重大博弈。当政府在实行以上政策时,实际上就是认定企业的已得剩余中包含了不该得的非法部分,因此必须对其重新实行分割,必须从企业已有或以后的剩余中予以扣还。这也是当时的私营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在企业治理结构之外而支付的额外“对价”。
    四、“五反”后调整劳资关系下的私营企业治理
    

    “五反”之后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有着怎样的变化,我们先看1953年7月毛泽东对当时私营经济的一段批语。毛泽东说:“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通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56)在毛泽东看来,经历了“五反”的中国私营企业,其绝大部分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其依据之一是在政府管理之下与国营经济有联系,依据之二则是受工人监督。
    事实上,“五反”以后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嵌入和改造呼声最高的正是在私营企业中如何建立工人店员监督生产经营的制度,对此毛泽东早在“五反”时就十分明确地予以支持。1952年3月23日,在《中共中央关于目前“五反”斗争目的的指示》中,毛泽东认为“五反”目的之一就是要“逐步建立工人店员监督生产和经营的制度”。4月1日,毛泽东在中央对全国总工会报告批语稿“关于在私人企业中工人监督生产问题,中央已有指示,现在只提监督生产和经营,不提参加管理”后批示,“在资本家同意下,可以实际上参加管理,而不要有管理的名义,在名义上仍是监督而不是管理”。可见,在毛泽东看来,私营企业的工人是可以并且应该参加企业管理的,只不过是不要明说。4月3日,毛泽东又将上海市劳动局蒋立关于私营企业中工人监督生产的建议,转批给中央及全国各省区,表示了他对建立此制度的极大关注及意见倾向(57)。而作为中央的正式文件,4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各城市在“五反”运动后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指示》则认为,“工人监督生产和经营的问题,各地工人虽已普遍提了出来,但因还无成熟的经验,各地在劳资合同内还不要把监督生产和经营问题规定进去,如果是为了试验,在少数厂店中在劳资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个监督生产和经营的协定是可以的”(58)。数日之后的4月15日、16日,毛泽东在给薄一波的复电中除了表示“工人监督生产一事极为重要,而各地反映甚少,似未认真研究。望立即研究具体办法电告为要”外,再次重申“必须在此次五反后实行工人店员监督大中厂店的生产和经营,此事一定要实行,并不能延缓”(59)。
    4月24日,华北总工会在向中央的报告中称,私营企业的工会工作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在发展生产中,如何对资本家实行监督,并建议在私营企业中建立由工会负责,属于市区节约检查委员会的“工人监督委员会”或“工人监督小组”,其职责是“有权奉节约检查委员会的命令对所在厂店实行检查”。中央对此批示认为报告是好的,望各地加以研究试行,同时将反馈意见电告。但同时也指出:“现在各地在监督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问题上缺乏领导,已有某些混乱现象发生,望各地党委和节约检查委员会迅速加以领导,并作必要的布置,使之走上正轨,不要放任。”(60)5月9日,毛泽东在《中央关于五反定案、补退工作等的指示》中又批示:“工人监督生产一事,势在必行,但不宜行得太急,中央同意目前只在少数厂店举行典型试验,待资本家喘过气来,到秋季或冬季再行逐步推广”(61)。一天之后的5月10日,中央在对4月29日天津市委关于劳资关系情况的报告批示中,再次提出“关于监督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与劳资协商会议的关系,天津市委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和中央四月二十八日转发的刘澜涛同志报告中的意见有一些出入。望各地加以研究,并根据实践经验提出意见”(62)。此后的7月,中共中央在一个指示中又称:“监督生产问题,除在大城市选择一、二个适当的工厂,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外,目前不普遍实行,待劳资关系走入正常及生产恢复后,准备今冬明春重点实行”(63)。8月30日,华北局向中央上呈《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试行工人监督生产的经验的报告》,称:一些私营企业已经开始试行监督,一些地方主管单位并且已经起草有关实行监督的“试行方案”、“工作细则”、“监督办法”等等。中央对此的批示是:“华北局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试行监督生产的经验是可行的,特转各地参考。”(64)10月,全国总工会又提出,“我们关于监督的意见是: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工厂和五人以上的商店均须实行监督。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工厂和五人以下的商店,不能说不要监督,而是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监督”,并“提议在各市、区和基层成立监督委员会。二十五人以下的工厂和五人以下的商店不设专门机构,职工可以随时检举,市、区监督委员会可以随时抽查”。至于这种监督以及监督委员会的设立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则并无成熟之考虑。中央对此的批示是,“规定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工厂和五人以上的商店均须实行监督,作为一个努力奋斗的目标是可以的,但如果作为目前马上普行的办法则不妥当。因为目前各地监督生产的经验,均不成熟,相反,有些城市有些厂店,由于不适当的‘监督生产’,过分打击了资本家的生产情绪,反而对生产不利。所以目前对监督生产一事,还应多做典型试验,俟取得成熟的经验后,再行逐步推广”(65)。
    在上海,虽然早在“五反”第一次战役时,有关市领导在一些会议上也多次强调“监督资本家搞好生产”,并且在中央4月16日批示下达后,即在五金、纺织、轻工等行业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私营工厂,如大隆机器厂、启新纱厂、梅林罐头食品厂等,派驻工作组进行了大致三个月的“工人监督”试点(66),但始终没有普遍推行。上海总工会主席刘长胜5月还强调,“可以不强调形式上的监督,而是通过工人积极的生产起监督作用,不求形式而求实际的监督作用”,“搞好生产中就可同时实现监督生产,不必要成立生产监督委员会。另外要保留老板的三权,而且要他们好好的执行”(67)。这与前述一些外省市的想法和做法似乎有些不一样。1952年7月19日,上海市副市长潘汉年在宣告上海“五反”结束,论及“五反”后的劳资关系时,并无提及工人监督,而只是强调“在私人企业中应认真地、经常地举行劳资协商会议,签订劳资合同,这是调整与改善劳资关系的最好办法”,“职工不应干涉资本家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与人事任命权,而资本家行使职权时又必须遵守政府法令”(68)。
    对于以“工人监督”为主要形式的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嵌入,企业的经营者有着本能的警惕和担忧。如此时任上海市工商联主任委员的盛丕华在上海“五反”结束之际的广播讲话中所称:“五反”后,工商业者“有的顾虑到工人监督生产的范围问题”,他认为,“工人监督的主要性质是要端正私营企业和国家之间的正确关系,因此监督的范围是限于‘五毒’,并不妨碍资方的合法权益”(69)。
    可见,尽管在“五反”前后的中央及毛泽东看来,“五反”后的私营企业应该是怎样在名义上不改变私有产权及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建立起工人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的机制,并试图通过试点取得经验而推行,但实际上无论是在上海还是在全国其他城市,最后都没有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推出。“五反”后对私营企业原有治理结构发生实质性作用的仍然还是“劳资协商会议”。
    “五反”后上海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处于一种逐渐的复苏之中。有统计表明全市劳资关系比较正常的大致占私营企业总数的70%(70)。但从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填表调查来看,情况似乎并未如此乐观。归纳起来,大致上有这么几点:一是生产及营业大多未恢复到“五反”前,有些跌落还相当厉害。如著名的永安公司,“每日营业数字为五千五六百万元,五反中最低落每日二千万元。但在五反前,每日营业为一亿二三千万元”(71)。二是资方对企业经营缺失信心,唯诺而不积极,更不愿投入资金,加上“退财补税”及市场疲软,所谓“因淡季生产停顿,资方对生产表现消极”,“五反后资方对搞好业务抱着观望态度……资方逃资不肯遵守诺言归并入账”,“资方在五反后虽作风并不恶劣,但经营并无信心。劳方一致要求资方将逃资归店或增加资本或组织联营”(72)。三是相当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前尚未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中小企业,纷纷将召开劳资协商会议作为重要工作对待,劳资协商会议的协商内容也从员工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等,越来越多地向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财务延展。在不少的私营企业里,资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任命、财务状况已经无法独自或者说独立地做出决策和决定(73)。所谓“‘五反’以后,老板低头认罪,工人扬眉吐气”,“这下翻了身,要老板听我们每个工人的话,我们要他们那能就那能,他讲啥我们睬也不要睬”(74)。天明糖果厂“五反”之后,职工提出月增加工资总额3000万元,“资方一口答应,并说‘服从工人阶级的领导’”(75)。永安公司资方认为“今后你们工人阶级责任比我还要大了”(76)。更有甚者如李顺兴五金号资方,“要把三权(人、财、物)交给职工,自己却每天学时事,搞里弄黑板报”(77)。企业经营似乎更是雇员而不是雇主的事,这是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一个极大的冲击和变动。在企业经营者的眼里,由国家撑腰的工人较之于受企业所有者委托的企业经营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更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和决定权,而这种影响力和决定权正是通过劳资协商会议这一形式来实现的。
    如前所述,“五反”以前的“劳资协商会议”有时看来是比较成问题的,而“‘五反’后的劳资协商会议,是资方在工人阶级的教育帮助下,成为改善生产、监督资方经营的会议了”(78)。其核心就是“劳资协商会议要以生产为中心”(79)。企业日常经营中稍大一些的问题,或者以前由企业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的事务,现在几乎都要经过劳资协商会议的讨论表决,才可执行。
    仍以广勤纺织厂为例,工厂“五反”中被评为“严重违法户”。1952年6月工会改选后,经劳资双方多次协商、准备,9月25日制定了《广勤纺织厂劳资协商会议组织简则》五章十六条,27日正式成立了劳资协商会议。14名成员中,劳方代表9名,平均年龄28岁;资方代表5名,平均年龄51岁。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为劳方当然代表,资方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则为资方主要成员,会议主席由劳资双方轮流充任(80)。劳资协商会议被认为不仅是为工友争福利,而且也“应该是谈生产的”,“是最好的组织形式”(81),其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凸显。
    首先是对企业经营的参与度大大提高。广勤纺织厂劳资协商会议召开的会议分两种,一种称劳资座谈会,一种称劳资协商会议。每次出席人数,劳方多在5人以上,资方多为3人。从1952年11月到1955年7月,总共记录召开有18次会议,其中劳资座谈会8次,劳资协商会议10次。1952年7次,1953年10次,1955年1次。其中1955年7月1日的劳资协商会议讨论的是1954年公私合营后遗留的劳资增产节约超额收入支配方案,以及一九五三年盈余分配方案和拨发一九五三年股息方案。真正的劳资协商应该是17次。在这17次座谈协商的内容中,几乎每次都包括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制度以及其他具体问题,如废除“拿摩温”制度及建立新的生产小组长制度,经协商会议讨论议决后,生产小组长均由工会协助用民主方式在工人中选出,再由资方任命。订立劳资生产合同,协商内容包括对产量、质量、原料、动力消耗、人工成本、事务费用的定额,以及公积金、职工福利金、奖金、资方利润的分配比例,其中公积金占40%,福利金、奖金为50%,资方利润为10%(82)。
    其次是如果得不到劳方代表的认可和支持,即使是最一般的员工人事安排,资方也已经不能自行决定。如1952年11月29日劳资协商会议上,资方提案某职工旷职已达八个月,拟予撤职,并另行招聘电话接线员,议决原则同意。12月1日劳资协商会议上,资方提案细纱车间生产小组长工作职位调整,议决是可以调整但资方须说明理由并经工会协助,是否相应调整薪金须通过上级工会协商决定。12月25日劳资协商会议,资方提案,“根据反映,因为工作上需要,拟向劳动局申请介绍助理员级职员五人,办理车间保全试训及统计等工作,再为健全车间记录,拟在本厂工友中招考书记工六人(纱厂四人,布厂二人)提请讨论案。议决:原则同意。希望行政对职员的分工和责任加以明确,以免劳动力浪费。实际需要人数待职员大会开过后,分清职责后再联系决定。招考书记工同意”。之后,1953年1月16日劳资协商会议,资方再次提案,为健全制度须添助理员五人,提请同意。但与劳方代表议决后,结果还是“待制度订立后视实际情况再决定人数”。10天后,1月26日劳资座谈会,资方继续提案,为工作需要拟添助理员五人。而议决的结果仍然是,工务方面职员以不动为原则,事务应予合并,由行政召集主管及有关人员会议,工会协助。因为得不到劳方代表的同意,虽经三次提案,资方的人事建议仍然无法落实。到1953年6月6日的劳资座谈会上,劳方提出由于人员的未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生产中“统计工作不能进行”,“今后要实行计划生产,必须要有健全的统计和原始记录制度。故决定考就书记工一批,分配各部推进工作。本厂统计工作不能推行,主要是由于资方未加关心之故。今后资方对考出的书记工如何打算和领导应加考虑研究,以免虚设”。其原因在于自1953年1月至5月,企业在迟迟未能落实增添外聘助理员的情况下,先后4次从本厂青年工人中通过招考选拔了拟任书记工18人(其中备工6人),拟分配于清花、前纺、细纱、摇纱、布厂、试验室、保全、降温各部门,从事生产日报、工资、考勤报表,以及收付、盘存记录等统计台账工作。但由于文化水平以及业务知识的匮乏,不得不再度从6月10日起,脱产学习三星期:第一星期学习政治、算术、珠算、机械常识、安全常识等普通课程;第二星期一半时间学习专题业务,一半时间车间实习;第三星期进行试做、汇报、总结(83)。
    再次是同时期的企业董事会似乎已经较难对企业的人事及经营管理做出独立的决策,更多的只是对劳资协商会议决议的事项予以追认,如“三个月劳动合同的签订”。当劳资协商会议中的劳方代表与资方代表有不同意见时,或者企业董事会的决议被劳资协商会议劳方代表否决之后,做出退让或者说修改甚至是放弃意见的往往是资方而不是劳方。如1953年4月18日第三十五届第二次董事监察人会议决,因业务需要自5月起聘监察人伍某日常到厂办公,每月车马费120万元(84)。4月25日第三十五届第三次董事监察人会议决,“公司已故董事兼总经理杨蔚章于抗战时期锡厂被毁后,在沪重建新厂,积劳身故。兹既家属困难,其子又已参军,为追念复兴人劳绩起见,自应酌予照顾,即由本会添设秘书一人,派丁龢玲充任。自五月起月支薪水一百二十万元”(85)。工会闻知,三天后即将总经理召去谈话,认为此事徒增开支,影响职工情绪,可能搞垮企业。并告诫董事会应当郑重考虑,现在经营管理不能照过去的作风,如资方不作考虑,劳方有建议权、抗议权、督促权,可向政府机关提出异议。嗣后,纺织工会又派人参加劳资座谈会;市工商联也为此事专程到厂了解情况;区工商联及棉纺业同业公会也找总经理谈话数次,均要求资方权衡问题轻重,郑重考虑劳方意见。并明确提出董事会决议如与劳方意见相反,对于企业是不利的,应当纠正过来。5月4日劳资座谈会上,劳方代表正式提出,资方最近拟增加资方代理人二人是何职位,予以何种工作,如处置不当可能影响生产情绪,建议慎重考虑。6月6日劳资座谈会上,资方代表解释称,新增二人已为董事会议决。其中一人为公司监察,过去董监会开会方来工厂,现因业务日烦,为加强监察,由董事会提出按日到厂办公,每月车马费120万元;另一人为前总经理杨蔚章家属,董事会拟聘为专责秘书,按月支薪120万元。此事经本厂基层工会提出异议后,曾向同业公会解释,上级工会及市工商联也做了调查了解,昨天又被召到工商联谈话,嘱向董事会及基层工会洽商。劳方代表听后反驳称,企业在生产上的人事和各种制度问题至今未解决,今资方增添二人,根据了解并无具体工作,实质就是增加开支。资方代表随后又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统战角度多方解释,希望工会谅解资方难处。但劳方仍然坚持“为了对生产和企业负责,不能强调照顾,希望资方重新考虑。双方的团结是在生产上来说的。如资方不作考虑,劳方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抗议”。把企业董事会已经通过的决议的执行推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8月8日的劳资座谈会,劳方同意了资方对公司监察的聘用,但对董事会聘专职秘书仍坚决反对。10月20日,第三十五届第四次董事监察人会议不得不遵从劳方意见,重新议决与拟聘请人协商解决方式,并由厂长与工会联系以资结束(86)。10月23日的劳资协商会上,劳方再次向资方提出,资方董事会拟赶速了结此事,劳方没有意见,但所有的拖延责任均应由资方负责,以免影响增产节约情绪。在最后得到工会对解决办法的明确同意后,12月3日第三十五届第五次董事监察人会议终于再次议决:关于本会前经议决雇用丁龢玲为董事会秘书一职,暂缓添设。另为从速协商解决,拟一次致送720万元作为解雇,所用款项在企业盈余滚存项下列支,并报请股东会备案(87)。董事会的权责与劳资协商会议的权责,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孰轻孰重,由此可见一斑。此正如《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工作初步总结》所说,通过学习工人们明确了“原来(资方)三权还是我们工人阶级领导下为了发展生产给他(资方)的”,“老板没有三权搞不好生产,但是他的三权要照法令政策办事,跳不出工人阶级领导的圈子”(88)。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不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委托代理,而是来自新政权领导下工人阶级的给予,这正是当时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真实写照。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看法。
    第一,“五反”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对于“常态治国”及“运动治国”交替运用的治国模式的典型体现。此如彭真所言,“五反”“是一种适合于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的临时处置办法。在运动结束后,一切仍按照经常的法规办事”,它“依靠广大群众的轰轰烈烈运动,在短短的期间解决了平日很久不能解决的问题,它是一种革命的处置,决不能绳之以常法”(89)。“五反”开始之初,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对于资产阶级的所作所为可以说是愤怒至极,认为将危害新生政权,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必须坚决予以痛击;至于运动展开之后会对生产、对经济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并没有予以过多的考虑。当运动开展起来之后,对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普遍出现的扩大化、随意化倾向,使得运动的政治和策略的处理重心立刻被调整至避免打击面过大,并迅速结束运动,以求在打击资产阶级气焰的同时,恢复和稳定社会经济。
    第二,“五反”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和冲击是极其巨大的,这种巨大影响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运动期间检查队或工作队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嵌入。从理论上说,检查队或工作队只是政府以有关法令为依据,以政府名义向企业派出的组织。但这里有两个情况特别值得注意,一是这种名为派出机构的成员,相当部分是所在企业自身的职工。他们一方面作为政府任命的派出机构成员,另一方面则仍然是企业的员工,这种双重的身份使得他们不论在企业中原来任何职,现在都可以工作队成员的身份,对企业或企业主行使派遣者赋予的权力。二是这种派出的组织,一旦嵌入进了企业,实际上就是在企业原有的治理结构外,再建了一个新的权力机构,尽管这个机构只是临时或者说暂时的,但它们必定使得原有的治理结构边缘化,原有的企业经营者但求平安过关。资本的权力、企业原有的治理结构一夜之间似乎皆被束之高阁,这在企业制度上开创了一个先例,这就是可以在不改变企业产权的情况下,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后盾,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嵌入,实现对私营企业的掌控。此亦如一些著述所称:“‘五反’运动发动工人揭批了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有些资本家借此故意躺倒不干以消极抵抗,因此不少私营企业在‘五反’运动中实际上是由工人在维持厂店的生产经营。”(90)
    第三,“五反”后的私营企业一度面临建立“工人监督”的新的制度安排。但由于缺乏合适的实现形式,最终嵌入私营企业原有治理结构的仍然是“五反”前就存在的劳资协商会议,只是与前相比,其存在的广泛程度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都有了极为明显的强化。“五反”之后私营企业的日常治理实际上已经由以前以资本所有权主导的治理结构演变成资方、劳方共同承担,具有过渡时期特点的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外,对企业决策负有某种权利和权力的还有工会以及劳资协商会议,由于有着国家机器以及相应法规的支持,它们往往可以显得比企业原有的治理结构更为强势。
    最后,“五反”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还在于为今后以“公私合营”为最终形式的“对资改造”开辟了重要的出发点和前进道路。此如陈云所言,当私营企业在产权上还为资本家所有时,国家除了“五反”这种非常态的运动方式外,所能做的常态楔入“由工人监督生产只能是个过渡办法”,最终办法是以公私合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管理生产”(91)。从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变迁上看,“五反”最终是在企业产权制度没有根本变化之前,在其治理结构上全面地深深楔入了以劳资协商会议为主要实现形式的制度安排,这就为最终以“公私合营”形式解决私营企业问题留下了极佳的伏笔。
    注释:
    

    ①陈云:《在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8月7日,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612页。
    ②关于上海“五反”的研究,以杨奎松《上海“五反”运动始末》(《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较为详尽,其他尚有高晓林《上海私营工商业的“四反”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5期),王善中《建国初期“三反”、“五反”运动述评》(《中共党史研究》1993年第1期),以及何永红《“五反”运动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而关于“五反”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可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著《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1页。
    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14点15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载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秘书处编《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法令选编》(1949年—1952年),上辑,财政经济出版社1957年版,第13-14页。
    ④《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0年12月29日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载《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法令选编》,上辑,第66-67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同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载《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法令选编》,上辑,第235-236页。
    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1950年4月29日),载《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法令选编》,上辑,第299-302页。近年来学界对此问题主要的研究有霍新宾《建国初期劳资关系的国家整合——上海劳资协商会议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⑦《上海市私营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4月30日,上海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上档)S432-4-16-82。
    ⑧《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关于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上档B128-1-32,B128-1-8。
    ⑨《广勤纺织厂产生劳资协商会议劳方代表经过》,上档G199-13-196。
    ⑩何永红:《“五反”运动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196页。
    (11)《广勤纱厂劳资协商会议文件记录》,上档Q199-13-196。
    (12)周恩来:《关于工商界人士积极参加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进行自我改造的报告》(摘要),载《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法令选编》,上辑,第314-315页。
    (13)《打退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权》(纪念“二七”二十九周年),《人民日报》1952年2月7日。
    (14)《中央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1952年1月26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97页。
    (15)关于“四反”及前期“五反”的情况,可参见杨奎松《上海“五反”运动始末》(《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高晓林《上海私营工商业的“四反”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5期)。
    (16)薄一波报请中央及毛泽东的报告及毛泽东与中央的回复对上海的“五反”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251、273、304-307、334、337-338、365、380、392-393、403-404页,以及杨奎松《1952年上海“五反”运动始末》所引《薄一波关于上海五反准备工作初步研究和部署给毛主席并中央的简报》1952年3月3日,《中央关于同意薄一波同志三月十日关于上海工商业户分类及五反斗争的报告》1952年3月16日等。
    (17)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165、175页。
    (18)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市区两级各机关“三反”、“五反”斗争领导(指挥)机构组织办法的通知》沪委(五二)字○六一号,1952年2月5日,上档B13-1-96。
    (19)华东增产节约委员会党组《通知》1952年2月5日,上档B13-1-94。
    (20)中共上海市委员会:《通知》沪委(五二)字六十五号,1952年2月7日,《通知》沪委(五二)字九十四号,1952年3月3日,上档B13-1-95。
    (21)中共上海市委员会:《通知》沪委(五二)字一二○号,1952年3月11日,《通知》沪委(五二)字一二五号,1952年3月15日,《通知》沪委(五二)字一二六号,1952年3月16日,上档B13-1-96。
    (22)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厅统计组:《上海市基本情况统计》1952年5月20日,上档B13-1-44。
    (23)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厅统计组:《第一战役七十四个重点户分析表》,1952年4月8日,上档B13-2-297。
    (24)《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137-142页。
    (25)《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392页。
    (26)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厅统计组:《第二战役重点户分析表》1952年4月29日,上档B13-2-297。另据6月21日的第二战役具结日报表,第二战役重点计划户及具结户均为1628户,行贿金额461.52亿元,三项非法所得金额24153.68亿元(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厅统计组:《上海市五反运动第二战役具结日报表》1952年6月21日,上档B13-2-264)。
    (27)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厅统计组:《第三战役大户分析表》1952年5月20日,上档B13-2-297。
    (28)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厅统计组:《第四战役大户分析表》1952年6月16日,上档B13-2-297。
    (29)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通知》沪增字一五二号,1952年6月7日,上档B13-1-95。
    (30)《漏户每日战况》1952年6月20日,上档B13-2-266。
    (31)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通知》沪增字第一八六号,1952年7月28日,上档B13-1-95。
    (32)《上海市私营工商业户统计》,《上海市工商业户五毒金额分区统计》,《上海市工商业户五毒行为分析表》,载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编印《“五反”基本情况统计》1952年8月,上档B13-2-248。
    (33)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通知》沪增字第二一九号,1953年2月25日,上档B13-2-211。
    (34)《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131页;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五反”办公室:《关于工作证、通知书、检查证使用办法说明》,上档B13-2-242。
    (35)《五反工作队组织条例(草案)》,上档B13-1-95。
    (36)《致昌钱庄三、五反运动中的草稿》,上档Q76-32-3。
    (37)《上海市“五反”运动工作队组织条例(草案)》,上档B13-1-94。
    (38)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办公厅统计组:《第二战役重点户分析表》1952年4月29日,上档B13-2-297。
    (39)《致昌钱庄三、五反运动中的草稿》,上档Q76-32-3。
    (40)《致昌钱庄五反检举材料》,上档Q76-32-3。
    (41)《二十市区“五反”材料整理统计表》(1952年)4月14日止,《二十市区“五反”材料整理统计表》(1952年)7月5日止,上档B13-2-231。
    (42)《致昌钱庄“五反”运动资方检讨书》1952年4月18日,上档Q76-32-2。
    (43)《3月29日讨论提纲》,《致昌钱庄三、五反运动中的草稿》,上档Q76-32-3。
    (44)《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129页。
    (45)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办公室:《“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工作第一次报告》1952年6月25日,上档B13-2-106。
    (46)原文均为竖排格式,参见《工商户具结书》、《具结书》,上档B13-1-95。
    (47)上海的“五反”人民法庭成立于1952年6月初,市增产节约委员会为此专门设立了市“五反”人民法庭办公室,统一处理“五反”运动中有关人民法庭的诸问题。参见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通知》沪增字一四四号,1952年6月3日;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通知》沪增字第一四六号,1952年6月4日;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通知》沪增字一四八号,1952年6月6日;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通知》沪增字第一五四号,1952年6月11日,上档B13-1-95。
    (48)《半守法半违法工商业户处理通知书》,《警告书》,《退款补税通知书》,上档B13-2-242。
    (49)《上海市工商业户五毒金额分区统计》,《上海市一九五一年度私营工商业户所得额统计》,《上海市一九五一年度私营工商业户营业纯利统计》,载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编印《“五反”基本情况统计》1952年8月,上档B13-2-248。
    (50)《中共中央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页。
    (51)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违法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上档B13-2-211。
    (52)《上海市工商业户五毒金额分区统计》,《上海市一九五一年度私营工商业户所得额统计》,《上海市一九五一年度私营工商业户营业纯利统计》,载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编印《“五反”基本情况统计》1952年8月,上档B13-2-248。
    (53)中央金库代理上海分库:《五反收入日报表》1952年8月15日,上档B13-2-288。
    (54)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通知》沪增字一九五号,1952年8月11日;《通知》沪增字二○○号,1952年8月22日《通知》沪增字第二○四号,1952年9月18日,上档B13-2-213。
    (55)《广勤纺织公司清理总结报告》1952年,上档Q199-13-201;《广勤纺织公司第三十五届第一次董事监察人会议决议录》1953年1月24日,上档Q199-13-211;《广勤纺织公司棉纺织厂1951~1956年沿革及历年统计资料》1957年8月,上档Q199-13-191。
    (5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71页。
    (57)《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354、371、372页。
    (58)中央卷编辑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
    (5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403-404页。
    (60)《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291-293页。
    (6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403-404、440页。
    (6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298-303页。
    (63)《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应注意的问题的指示》1952年7月8日,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第281页。
    (64)《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第355-359页。
    (65)《赖若愚在全国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赖若愚〈在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2年10月24日,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第380、372页。
    (66)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901-902页。
    (67)《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154页。
    (68)《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171页。
    (69)《盛丕华关于在“五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为改善经营、发展生产而努力的讲话》1952年6月17日,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158页。
    (70)《上海市九个区16817工商户“五反”后劳资关系情况统计表》,《上海市普陀区2344工商户“五反”后劳资关系情况统计表》,《上海市老闸区391工商户“五反”后劳资关系情况统计表》,上档B13-2-249。
    (71)《永安公司(老闸区)五反后概况表》,1952年5月17日,上档B13-2-278。
    (72)《利通行(老闸区)五反后概况表》1952年5月16日,《九龙呢绒公司(老闸区)五反后概况表》1952年5月16日,《中国景德镇瓷器公司五反后概况表(邑庙区)》1952年5月18日,《吴良材眼镜公司(黄浦区)五反后概况表》1952年5月17日,上档B13-2-278。
    (73)《(企业)五反后概况表》,上档B13-2-278。
    (74)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办公室:《学习简报》第三号,1952年6月25日,上档B13-2-106。
    (75)《劳动争议简报》第二十二期,1952年5月16日,上档B13-2-249。
    (76)《永安公司(老闸区)五反后概况表》1952年5月17日,上档B13-2-278。
    (77)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办公室:《“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工作第一次报告》1952年6月25日,上档B13-2-106。
    (78)何永红:《“五反”运动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196页。
    (79)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办公室:《“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工作第一次报告》1952年6月25日,上档B13-2-106。
    (80)《广勤纱厂劳资协商会议文件记录》,上档Q199-13-196。
    (81)《广勤纺织厂产生劳资协商会议劳方代表经过》,上档G199-13-196。
    (82)《广勤纱厂劳资协商会议文件记录》,上档G199-13-196。
    (83)《劳资座谈会记录》1953年6月6日,上档Q199-13-196。
    (84)《第三十五届第二次董事监察人会议决议录》1953年4月18日,上档Q199-13-211。
    (85)《第三十五届第三次董事监察人会议决议录》1953年4月25日,上档Q199-13-211。
    (86)《第三十五届第四次董事监察人会议决议录》1953年10月20日,上档Q199-13-211。
    (87)《广勤纱厂劳资协商会议文件记录》,上档Q199-13-196;《广勤纺织公司第三十五届董监联席会议1~5次会议》,上档Q199-13-211。
    (88)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办公室:《上海市“五反”积极分子训练工作初步总结》,上档B13-2-106。当时所称的资本家“三权”,一般是指“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用人权”。工人的“一权”是指“工人阶级的领导权”。
    (89)彭真:《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的说明》,载《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法令选编》上辑,第327页。
    (90)何永红:《“五反”运动研究》,第192页。
    (91)陈云:《在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8月7日,载《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第612页。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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