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内人物称谓和专有名词趋于统一。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五代时期契约内相关人物的称谓名目繁多,以借贷契约中债务人称谓为例,即有负钱人、贷麦、贷练、贷钱、贷物、举人、举钱、举练、举麦人、取钱、取麦、取褐人、便人、便豆、便麦、便粟、便种子豆麦、便麦粟人、便麦僧、欠物人、还绢人等23种之多。西夏时期的契约中,相关人物称谓的种类相比起唐五代时期有所减少,如“立契约者”“还谷者”“借者”等,到元代,亦集乃路粮食借贷契约债务人的称谓大部分是“立借麦文字人”。 从西夏到元朝,契内的专有名词同样也随着称谓的规范而逐渐统一。仍以借贷契约中的粮食称谓为例,西夏文契约中所借粮食主要是麦和杂,麦即细粮小麦,杂指大麦、糜、谷等杂粮。也许是为了防止在借出和还贷时因粮食种类记载不清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元代亦集乃路契约中不再使用“杂”的概念,无论小麦、大麦、糜子还是加工成的米,都在契纸上写得一清二楚。 增加契约关系发生的缘由。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契约经常会写明其缘由,如“欠少匹帛”“缺钱支纳”“无粮用”等。西夏时期的契约一般不书写契约关系发生的缘由,贷粮食当然是缺少粮食,书写借贷理由似乎成为程序性的赘语。而元代亦集乃路契约多有契约关系发生原因的陈述,诸如“要麦使用”“短少种子”“缺少口粮”“要钱使用”等。显然,黑水城元代契约在发生缘由方面,更接近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契约。 详细代保人的职责。在借贷和租赁契约中,为保证物主能够收回本利,需要在契约中写明借债人和承租人需要按时归还,如逾期不还,一般会有惩罚措施。西夏契约一般只写明借债人逾期不还债时,“一石罚二石”,没有同借者的连带责任,只有《西夏光定十二年李春狗等扑买饼房契》提到“如本人不迴与不办之时,一面契内有名人当管填还数足,不词”,属于目前所见强调同立契人连带责任的文契。黑水城元代契约继承了唐宋以来“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原则,写入债务人无力偿还,则由保人代偿的文字,“如本人见在不办,闪趟失走,一面同取代保人替还,无词”。 契文其他内容书写趋于谨慎。黑水城元代契约对关键要素的表述更为谨慎仔细。西夏借贷、租赁、买卖契约中凡涉及粮食交易的一般不描述量器形制,元代借贷契约则在粮食数量前写上大斗、市斗、官斗等量器,以防止粮食借还时因斗的大小不一而引发争执。同时,为便于日后追究或诉讼,元代契约一般都要写明当事人的住址,如“亦集乃路耳卜渠住人”“亦集乃东关住人”“沙立渠住人” “亦集乃路在城住人”“亦集乃路正街住坐”等。 契约尾部署名也有变化。元代契约尾部多为立约一方与官牙人、知见人等第三方署名,另一方通常不署名。敦煌吐鲁番出土南北朝隋唐契约中,部分契约还存在着立约双方均署名的现象,这显然是继承了先秦以来传统的“合同”立契形式。但由于契约多是由债主、雇主收管,用来约束对方,所以钱粮借贷契约的债主、雇用契约的雇主、买卖契约的买主、回聘婚书中的男方人物、收付契的原借人本无必要署名。元代亦集乃路订约双方均署名的只有合伙契一种,反映古老的“合同”立契形式,最终服务于契约的现实作用而逐渐消亡。 契约尾部画押的演化。西夏契约中画押分为画指和符号两种,符号画押是指当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下画上代表自己的特有符号,画指是在契约中自己的名下或名旁比对手指,在指尖和两节指关节上画上横线。到了元朝,符号画押仍然广泛使用,而很少见到画指。 (杜建录,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整理研究”负责人,宁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