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50年代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并非单纯意义上的经济所有制变革,同时内含将资本家由“剥削者”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目标诉求。本文通过梳理资本家改造对其劳动生活、物质生活以及家庭生活的影响,尝试在日常生活场景中体味政治与生活关联的生成过程。文章认为,资本家由“剥削者”到“劳动者”的身份转换,不仅意味着个人改造的完成,更是对一个独特社会群体生活重塑的实现。 关 键 词: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资本家 身份转换 日常生活 作者简介:满永,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文化变迁。
1955年11月,刘少奇谈到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对资本家的影响时指出,“要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因此,他们动荡不安,感觉到掌握不住自己的命运,不晓得明天怎么样”①。显然,在刘少奇看来,工商业改造是所有制的变革,更是对一个社会群体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的重塑。1956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也强调,“为着做好这些工作,我们必须采取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就是说,在改造资本主义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采取教育的方法,组织资本家的学习。逐步地改造这些资本家,将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②。由“剥削者”到“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身份转换,意味着这场改造运动是体制变革与人的再造同步。与所有制变革不同,资本家的身份转换,要在教育学习的基础上促其生活方式与习惯的转型,也唯有在日常生活的重塑中,始能触摸“人”之改造的历史脉搏。 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中的关键性影响,是1950年代中国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总体来看,以往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新政权建国后对资本主义的认识及政策选择,基本上是一种宏观的政策史描述③。再就是受微观分析视角的影响,不少研究开始从地方层面解读政策实践及其社会效应,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对资本家心态变化的分析,使我们得以聆听到政治运动中人的声音④。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心态变化的研究多是对资本家心路历程的从疑惧到恐慌再到服从这样三阶段的描述,但对心态变化的深层原因未深究。如前述刘少奇所言,改造中资本家的情绪不安,虽有所有制变革的原因,但同样受到因此带来的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变化之影响,而这一生活变化的内容在既有研究中鲜有触及⑤。事实上,资本家的心态变化一方面是出于对政策的反应,但主要还是政策实施改变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及习惯。因此,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关注,不应仅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还要深入社会日常生活场景,来理解政策对受众生活的影响。 从生活变化的角度观察,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至少在三个方面对资本家的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又与其从“剥削者”到“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身份转换相关联。对资本家而言,由原来的企业主到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方人员的身份转换,首先带来的是日常劳动生活的改变;而收入由“利润”到“定息”和薪金的转变,同样会影响到他们的物质生活;在劳动和物质收入同时改变的前提下,家属的身份同样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的则是整个家庭生活的改变。经由个人和家庭的生活重塑,资本家最终实现了由“剥削者”到“劳动者”的身份转换。 一、“企业主”到“资方人员”:身份转换中的劳动生活 1955年10月29日,毛泽东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谈到改造对资本家身份的影响时指出,“资产阶级,总有一天,大约三个五年计划之内,就不叫资产阶级了,他们成为工人了”⑥。同年11月16日,周恩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会议上的讲话中,也从身份转换的角度阐述了改造的意义:“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就是消灭资产阶级的过程,也是改造资本家个人的过程。阶级消灭,个人改造,最后都变成工人,得到一个愉快的前途”⑦。显然,就毛、周的认识看,对资产阶级的改造并非简单的阶级消灭,而是身份转换。在由资产阶级到工人阶级的身份转换中,首先发生变化的就是劳动状态。在企业公私合营过程中,政府对原有实职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但包下来并不意味着其职位和工作内容保持不变。1954年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对于企业原有的实职人员,一般应当参酌原来的情况量材使用”,但也同时强调了,“在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⑧。“量材使用”的原则虽保障了原有人员的工作,但工作职位的重新调整势必带来劳动内容的变化。在私营企业里,原有人员尤其是企业主,是企业的领导者,但在“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之后,无论职位如何安排,附属地位应是确定无疑的。 在地方的改造实践中,资方实职人员多数均按“量材使用”原则重新安排工作。广东省6市、23县的调查发现,截至1956年4月,资方实职人员16434人(资本家12034人,家属4400人)已全部包下来;已安排新职的11395人,占资方实职人员总数69.36%,其中任专业公司经理60人、经理(厂长)981人,门市部(车间主任)1211人、科(股)长353人、工程师1人、一般技术员249人、一般营业员6574人、其他1966人。从9775个资方实职人员安排后职位的变动情况看,是“中间大、两头小”,提任的1039人,占总人数10.6%,维持原职的6965人,占总人数71.3%,降职的1771人,占总人数18.1%(潮州市42.6%)⑨。这份调查虽强调了安排结果是“中间大、两头小”,但从超过一半的人成为一般营业员可推测,应该还是有不少人从业主变为普通工作人员,这在人数居多的中小业主中尤为普遍。在江门市屠宰业中,资方90人中安排为门市部主任以上职务者仅14人,其余全部安排为一般从业人员⑩。对多数人而言,由业主到一般从业人员的身份转换,劳动内容与劳动自主性都会发生变化。如江门国民旅店资方从业人员xxx(档案原文如此)1955年因业务困难,劳资双方协议暂时离职,等业务好转再复职,但直至1956年4月仍未复职,并出现生活困难(11)。此情形突显出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方人员的劳动自主性打了很大折扣。自主性的丧失,即便那些未被协议离职者,亦很难适应。在广东梅县,有些小商贩认为“组织起来不好,甚至不愿调国合部门,自贯彻保证自负盈亏的小商贩合理收入后,有的认为代销有困难政府会解决,收入好,过自由,相反认为组织起来收入少,不自由。因此不合条件的也积极要求分散经营,批不准则闹情绪,影响工作,有的上调国合不愿意去,认为国合工作多时间长又要下乡,既没电灯又没电影看,生活不习惯,照顾家庭不方便,不如搞代销好,甚至有的已调到国营公司的小商贩擅自跑回去并对别人说工作不要太积极,太积极了就会调国营”(12)。梅县小贩们对“自由”的反复强调,显然是出于对合营后“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改变的不适应,这种不适应的原因在于合营将他们的劳动方式由“个体”变成了“集体”,从而降低了劳动中的自主性。 小贩们的不适应主要源于身份转变中劳动自由度降低的苦恼,与他们相比,那些原本就工作在企业里的人应该更能适应合营后的劳动状态。但事实却不乐观。因为即便保留了职位的资方人员,在合营之后,同样面临在日常劳动中如何处理公私关系的问题。浙江省工业厅1956年9月在合营厂矿公方代表座谈会上就发现,合营厂矿中的公私共事关系,“好的仅占少数;关系很不好的也只是个别现象,大多数厂矿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关系不够正常”(13)。毛泽东1956年在与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曾指,受“三反”、“五反”影响,公私合营企业的公方代表往往对私方代表相当警惕,因此影响了企业内的公私共事关系(14)。多数公方代表为了站稳立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力求与私方代表保持距离,一般“对私方意见则怀疑别有企图,怕钻空子,有的厂公方厂长出外开会,不叫私方厂长代行职权,却把工作、文件、印章全部委托计划科长代理”(15)。这里的处处提防还算是一种安全策略,广东梅县一些厂矿的做法则近乎刁难。“有的厂私方技术人员每天工作了13—14小时,不但得不到公方的体贴,相反给私方扣上了一个帽子是‘改造’,因此使私方人员说正如劳改一样,请求回家生产。还有的私方干部合营后降低了工资,由原来30元降为26元均未得到解决,其次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要求调整”(16)。由于统战的压力,相信梅县的情形不会是主流,广东省在汕头等地的调查也发现,公私共事关系中多数表现一般,比较正常与不太正常者均属少数(17)。 受“三反”、“五反”影响的不仅是公方代表,作为私方代表的资本家对刚刚过去的运动同样心有余悸。毛泽东1956年在修改《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时,就指出“三反五反”斗争“使资产阶级原有的威风在绝大多数企业中扫地以尽;在一部分中小企业中资本家虽然还有一些余威,但是也比过去大大低落了”(18)。杨奎松对上海“五反”的研究表明,运动之后,“资本家多半已很难自主指挥和管理生产了”(19)。资本家管理权的丧失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及工人监督权的提升,另一方面,经过运动冲击,不少资本家对未来不抱信心。济南的崔永和就流露了此心迹,“在此心情下,就越抬不起头来,从而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认为资产阶级‘百无一是’愧不如人,特别是因为自己具有历史包袱和阶级出身所限,心中顾虑更多,自己把自己看作是垃圾箱内的废物和毒药,对自己宣布绝望,认为此生已矣”(20)。有了这样的情绪,在后来的公私合营浪潮中,虽然资方实职人员均得到了安排,但既有教训也警醒他们应对自己的新职位有清醒认识。由此,原本作为企业管理者的资方人员,在新的公私合营企业中,工作内容日渐流于形式。 资方人员劳动内容的形式化,既有公方代表的提防,也有其主动撒手的原因。江苏苏纶纺织私方厂长的清闲就有着这两重因素,“刚合营的时候,公方私方厂长一般都有分工。但是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许多工作仍然是由公方厂长负责。私方副厂长既没有主动去找工作做,也无人找上门。文件呢?重要的一些不该秘密的也当了密件,他们看不到,一般的或者下级的请示报告,都在办公室主任(党员)手上解决了,他们也插不上手。这样,私方副厂长只好坐‘冷板凳’,和茶杯‘打交道’了”(21)。汕头文化用品公司二联厂资方人员的表现,显然是吸取了“五反”运动的教训。“汕头市文化用品公司所属二联厂,不论资方或工人有事都向工会主席请假,资方虽是民管会主任,实际上是无权。不少厂的资方人员仍很怕工人,民管会开起来,不发表意见,工会主席说了就算。……不少资本家本身思想上还存在怀疑顾虑,不相信党的政策,怕犯错误,事事依赖公方”(22)。无论是苏纶厂的被动放权,还是汕头二联厂的主动弃权,伴随着“企业主”到“资方人员”的身份转换,资本家劳动内容与劳动方式的变化都是显见的。 二、“利润”到“定息”:物质生活之变 在1955年中央召开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上,陈云谈及改造对资本家物质生活的影响时指出,所有资方实职人员,“都安置起来,就要给他们饭吃。他们过去没有吃艾森豪威尔的饭,是吃的中国饭,而且就是吃他那个铺子里面的,还让他吃下去,我们并没有增加别的东西给他。他们的工资怎么办?一般地(不是所有的人)不降低。资方人员现在认为职业是有了,就怕降低工资,将来定息没有了,如果工资也少了,那是左右打耳光,两面夹攻”(23)。由陈云的这段讲话可见,资方人员的改造忧虑源于其对未来物质生活的担心。尽管陈云提出了“不降工资”、“给饭吃”的改造思路,但现实中所有制的变更对资本家的物质收入是有影响的。1953年李维汉给中央的调查报告《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对公司合营后的企业利润分配有如下建议,“关于利润处理,除提取少量公积金外,应保证私股分到一个最低限度的利润(可采用股息形式),但也应规定一个最高限度,其数可略优于银行存款利息,超过此数者不论多少应全部归于国家(即超额利润归国家),因为公私合营企业一般必有超额利润,而此利润之得来全是由于公股参加之结果”(24)。该方案保障了资方人员的利润收入,但也限制了其收入的额度。1954年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将“股东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限定在企业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25)。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又通过了《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新规定将原来的浮动制利润分配方式固定下来,以年息“1厘到6厘”的固定比例支付股息。此举虽使资本家可以在不考虑企业生产情况的条件下,每年都能得到一定收入,但也使其收入不会再随着企业生产情况的好转而改善。 无论是陈云的“不降工资”还是国务院的“定息”安排,均是希望在不影响资方收入的情况下推动改造进展。但在改造实践中,对私股利润的限制以及股息的固定化,还是使不少改造对象的总体收入有所降低。下表是山东省114户大型公私合营及私营工业在职资方人员1950-1955年收入变化情况:
由表可见,在1950-1952年间,资方人员的股息红利和薪金收入都呈增长态势。从1953年开始,股息红利和薪金收入则逐年降低,尤其是股息红利的下降幅度非常突出,从1952年的49万元下降到1955年的18万元,降幅高达63%,相应地,股息红利在资方人员全年收入所得中的比重也由1952年的近一半降至1955年的五分之一左右。从积极层面看,这意味着资方人员的身份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股息红利在收入所得中的比例降低意味着他们身上劳动者色彩的加重。不过问题是股息红利下降的同时,其薪金收入同样从1953年开始下降,这就使年平均收入也从1952年的1941元猛降至1955年的1214元。而类似情形不仅体现在大型公私合营企业中,商业、服务业以及饮食业同样如此。1953-1955年,山东省商业、服务业以及饮食业资本家和小业主无论是股息红利还是薪金收入均呈下降态势,其中商业资本家和小业主年所得合计从1953年的919万元降至1955年的401.3万元,降幅超过50%;饮食业则从104万元降至76.6万元;服务业从155.9万元降至140.9万元(26)。山东的情况说明,在改造加速推进阶段,无论是大型企业的资方人员还是一些中小业主,收入降低都成了现实。邯郸市的情形同样如此,从1954年至1956年,公私合营企业全部人员 收入都呈下降趋势,而同期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的人员收入却大幅上升(27)。在广东湛江,照相业合营后就直接采取了降低工资的做法(28)。收入的降低,对那些受到较好安排的大资本家而言,应该不会影响到日常生活,但中小业主的情况则没有那么理想,有的甚至因此出现了生活困难。 1956年3月30日,陈云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分四种情况陈述了改造对资方人员生活带来的可能影响(29)。 在资方人员中,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定息后收入比过去“四马分肥”时的利润多了。在这里边有一部分人,原来生意很不好,收入很少,自己家里吃饭都很勉强,合营后定息了,不管亏本不亏本,企业开支都由政府负担,收入比合营前有保证了。第二种是合营前与合营后收入大体相同。这些人一般是原来企业的利润不多,合营后的工资收入差不多。第三种是合营后比合营前的收入减少了。这并不是现在的工资低,而是过去的利润比现在的定息高。……这种人中,有一部分虽然收入减少了,但家里人少,生活不成问题;有一部分家庭人口很多,生活有困难。后一种人,大多数是经营小厂小店的,政府对他们是要给以帮助的。 陈云的描述佐证了山东的情形。虽然政府力图通过“四马分肥”以及“定息”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改造对资方人员收入的影响,但受定息额度所限,一部分人的收入减少难以避免,这在“小厂小店”经营者身上体现尤其明显(30)。从1980年前后各地对私营工商业者区别的情况看,这类“小厂小店”经营者又占据了绝大多数。在浙江省参加区别的35371人中,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人数为23906人,约占总人数的67.6%(31)。在南京与武汉,这一人群的比例也分别达到77.9%(32)和75.8%(33)。工商业者的这一比例构成,改造当时即已为毛泽东所认识,“中小资本家人数多,占资本家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但他们对国家经济生活的作用不大,对国家经济生活作用大的,还是大资本家”(34)。有这样的认识,各地在资方人员的工作安排中,也主要照顾中上层资本家。广东省委统战部发现,“各地在人事安排时,对代表性人物一般有了必要的照顾,安排较高的职位”(35)。如此做法,或许可以发挥代表性人物的影响力,但一些中小业主却由于没能得到及时安排而发生不少的生活困难。1956年7月,广东省委统战部发现,由于不合理的盲目并店以及手工业的过分集中生产,致使一些中小业主的生活发生困难,陆丰、惠阳等地甚至在淡季发生小商贩卖家具衣物、小孩以至自杀现象(36)。汕头市的夫妻店南丰号合营后收入减少,家庭生活不能维持,不得不减少一个孩子读书(37)。类似情形并非个例,同年6月《人民日报》记者的调查指出,广东“无论是组织起来了的,或是还没组织起来的小商小贩,都有相当一部分的收入比以前少了”(38)。这进一步说明,无论是中上层的大资本家,还是那些本不应该归入资本家范畴的中小业主,改造对其生活影响的最初体验就是收入的波动,只是相比于大资本家而言,小商贩们的感受更深切。 三、从“剥削”到“自食其力”:劳动者的家庭生活 在1955年中央召开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上,谈到家属与改造的关系时,陈云援引了不少资本家的说法,“我们通了,但是老婆不通”。“两个副总理讲了几个钟头,但是回去还不抵老婆一句话”(39)。“老婆关难过”表明,资本家的改造还要触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广东省妇联就发现,“工商业者家属不明白政府政策,产生很大顾虑,由于他们的顾虑,往往拖住丈夫亲人,增加了工商业者的顾虑,阻碍着对企业改造的进展”。在南京,“在清产核资开始时,家属们怕合营后丈夫待遇少了,家庭人口多,生活会降低,有的家庭闹着自己从业或要子女从业增加收入,有的家属和丈夫合计隐瞒财产、抽逃资金或多算账外资财,有的怕动员增资,大户怕带小户,怕自己吃亏,有的怕丈夫原来表现不好合营后不会得到安排而失业,有的不愿合营认为自己苦了一辈子的家财白费了等顾虑”(40)。无论是广东的“拖后腿”现象,还是南京家属们的众多“怕”处,主要出发点还是对合营后生活降低或者缺乏保障的忧虑。天津的林耀华就是如此,“未安排以前,我顾虑年龄大了,自己没有亲生儿女,也没有积蓄,而家中人口又多,主要靠我维持,怎么办呢?”(41)对于林耀华这样的困难,改造推动者同样有所认识。陈云对改造后一些“小厂小店”经营者的生活困难深有体会,“我对你们的生活问题比较乐观,认为是可以解决的。开支大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多,而人口多又主要是小孩子多。小孩子是年年长大的,等到你们的孩子长大了,不管男孩、女孩都可能找到职业,都有出路,都有事做,那时家庭负担就减轻了”(42)。陈云的“乐观”更多是寄望于未来,但现实的困难显然不能留待未来解决,所以无论从中央政策还是到地方实践,都十分注意从工作安排的角度来解决改造给一部分家庭带来的生活困难。 就影响程度而言,大资本家虽然改造前收入的大部分都来源于利润,在定息模式下,收入最有可能下降,但因为这些“代表性人物”一般各地都作了较好安排,其收入的变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不大。相反,一些陈云言及的“小厂小店”主,因其家庭生活主要依靠这些厂店,一旦改造,生活遭致的冲击会更明显。广东省委发现,虽在“不增资不合营”等错误口号影响下,资本家和小商小贩们都不得已进行了增资,但这一行为对他们的生活影响则表现不同。资本家虽然“不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均拿作增资,甚至还有将耕牛、毛猪、狗、猫、鸡蛋、菜刀、衣服、寿衣、棺材都拿出来作为增资,也有卖掉棉被或借债扣薪等作账外增资的”,但日常生活未受太多影响,相比之下,“有的小商小贩因增资而影响了生活,因增资而负债;个别手工业者因没有钱增资受批评后患神经病”(43)。湖南衡阳连家铺的盲目合并,同样给经营者的家庭带来了生活困难。“很多夫妻店都依靠家属的辅助劳动,丈夫出去进货,妻子在家照料店务;孩子放学回家也帮助做买卖。如果不适当地把他们一律合并、集中,不但会使他们失去家属的辅助劳动,还要增加找房子的困难和搬家费用的支出,给夫妻店家属生活带来了困难”(44)。考虑到部分小业主家庭生活的困难,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对这部分人的工作收入进行了相应照顾,“小厂店业主的家属,原来担任辅助劳动的,已经作为全劳动力参加劳动的,可以吸收为正式工作人员,按标准评定工资;只有部分时间参加劳动的,可以按月发给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列入在册人员”(45)。 对那些原本就参加辅助劳动的小厂店业主家属来说,成为合营企业工作人员表面上并未改变其原有的生活状态。而一些原本并不参加劳动的中上层企业主家属,一旦成为劳动者,就意味着其日常生活的根本改变。重庆杨琪恕描述了自己改造前的生活状态,“黄家‘少奶奶’的生活,的确比起当‘大小姐’时是更优裕、更舒服了。住的是花园洋房,吃的是鸡鸭鱼肉,穿的是新花样洋货,出门有汽车,过河有专轮,上坡有滑杆,里里外外还有一、二十个‘佣人’服侍”(46)。杨的叙述或有突显过往生活腐化、进而印证改造必要性的考虑,但上海杨鉴清所言的依附感应在不少家属身上都存在,“只晓得小时候靠父母做小姐,出嫁了靠丈夫做少奶奶,将来老了靠子女做老太太,过着舒适的生活”(47)。在“自食其力劳动者”这一改造目标的作用下,过去的依附生活是不可能维持了。新的身份也要求家属们不仅要逐渐习惯日常的劳动生活,同时在定息逐渐取消之后,也要学会勤俭持家的本领。广东省妇联就发现,改造使“家属们劳动观点提高了,节约家庭开支,自己挑水做饭,自己带孩子搞好家务”(48)。北京的孙贵贞则为我们详细描述了改造之后其在家庭生活中的精打细算: 我家连七十多的老婆婆五个孩子共八口人,我爱人每月工资一百三十元,房子是自己的不用付房租,每月要付买公债二十元,剩下一百一十元,我总是先买好粮食、油、盐、煤,剩下的钱作为买菜和零花,在买菜上我总调剂着买,使我们全家吃得舒服又有营养。后来我又学习记账,把每天所花的钱记上,到十天半个月检查一次,看我是不是有浪费的地方,这样不仅督促自己不乱花钱,还使我心里有底,也知道每月哪样该花多少钱。另外,以前我要出门不管远近都坐三轮,现在我就一般的都坐公共汽车、电车,近的地方就走去,我也锻炼出来了,走道也不累了。比如我的第四个孩子上幼儿园,虽然幼儿园离家很近,完全可以送孩子上幼儿园,但是我不愿送,觉得有钱就可以让孩子坐儿童车。现在我每天早晨送孩子去幼儿园,这样对孩子也有锻炼,每月也节约了四块钱;还有我第五个孩子以前经常闹气管炎,现在我对这个孩子就加倍注意,已经有两三个月没有闹病。又如,以前作衣服都拿到外边作,现在一般的衣服都是自己作,有的旧衣服改改孩子就可以穿了,这样从各方面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就节约了一部分钱(49)。 孙贵贞的变化,已很难从其身上看到剥削生活的影子,精打细算中体现了一个普通劳动者的日常生活状态。仅透过她的描述,我们已能体会到改造对资本家家庭生活带来的深刻影响。当然,对于这样的变化,孙贵贞是欣然接受的,不过并非所有人都能适应这样的变化。上海久新搪瓷厂的私方家属王彩琴就对以往的生活恋恋不舍,不断宣称“开厂赚头好,几十元呆工钱拿着无啥意思”(50)。只是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思想教育下,有王彩琴这样想法的家属不会太多,更何况“自食其力劳动者”身份的形成,亦给不少家属带来了“和谐家庭生活”这一意想不到的效果。 1950年政府颁布的《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51)。此规定有通过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并提升其地位的考虑。幽桐1957年对离婚问题的分析就发现,劳动确实有助于妇女的经济独立,并可改善家庭关系(52)。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使不少家属主动或被动地参加了工作,新劳动者身份的形成增强了她们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正因如此,很多家属发现,虽然劳动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但也使其家庭地位有所提升。广东省召开的家属启发回忆座谈会上,不少人都反映,“过去我处在封建家庭,给丈夫看不起,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而且婆媳不睦,要看婆婆的面色做人,连出街都没自由。但解放后,在新社会影响下,家婆同丈夫的态度都改变了,不但可以出来做份工作,丈夫还鼓励自己参加社会活动”(53)。而孙贵贞的精打细算也同样得到了全家人的赞赏,“我的老婆婆说:我见贵贞把家务搞得很好,对我也很好,儿子回来也高兴,我做老人的也放心了。我爱人对我说:合营以前我就是顾虑家里生活,现在我见你安排得很好,还保证节约开支,不要我担心,我就更能安心工作了。我的大孩子说:我妈妈有计划开支,我们吃的也很好,现在她也不打弟弟和妹妹了。”(54)在宁波戴新安的家里,这场改造运动甚至使其尚未成年的孩子都变得懂事了。“孩子们都懂得妈妈开会和学习是要紧的,大的说妈妈你放心去吧,弟妹们我会管;小的说,妈妈我们不噪不哭,你早些回来。像这次我到北京来开会,我虽然也想念我的孩子,但我却没有丝毫不放心的地方,因为我临行前已替他们把工作分配好,早饭由十六岁的女儿负责,中饭由十五岁的儿子负责(他是读二部制的),晚饭由十三岁十二岁的轮流负责。十六岁十四岁的两个女儿负责管理弟妹们冷热衣服,我把他们每个人的厚薄衣服,放在他们每人自己的衣箱里。我动身那天,孩子们都对我说:妈妈你放心去开好会,我们一定乖乖地等你回来。”(55)这样的改变,至少在家属们的叙述中,是她们所乐见的。而孩子们的变化,也彰显了这场运动的影响已触及到资本家家庭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四、身份转换中的生活再造 弗朗索瓦·傅勒在谈及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时曾言,“大革命的得失主要还不在于原因和结果如何,而在于一个社会向着它的所有可能性敞开了。大革命发明了一种政治话语和政治实践,从此我们不断地生活于其中。”(56)傅勒的“政治话语和政治实践”唯有作用于日常生活,才能真正让所有人“不断地生活于其中”。1956年12月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一些拿定息很少的中小资本家都想“快点摘帽子”,尽早取消定息(57)。这些人的迫切心情不会不在乎定息,而是“资本家”这顶政治帽子的压力实在太重。济南的崔永和形象地表达了戴着这顶帽子的惶惑心情,“当我正在跃跃欲试的时候,低头一看资产阶级的‘金枷玉锁’仍缠在自己身上,心中便泛起了暗影。这时个人便有了一种‘国家有前途,个人无希望’的矛盾心情,这一种交织的感情支配下,我一直在彷徨苦闷着”(58)。广州有针织厂的家属也发现,头顶一个资产阶级的帽子,甚至街坊们都不愿与其来往(59)。这就说明,伴随改造的推进,“资本家”这一政治话语和改造的“政治实践”正慢慢嵌入社会日常生活。在如此的日常生活压力下,资本家们的愿望只能是尽早实现“劳动者”的身份转换。为了实现这一愿望,家庭在不知不觉中也成了政治学习的第二课堂。北京的孙贵贞在和丈夫的共同学习中增进了夫妻感情,“拿我爱人来说吧,现在回来就和我谈谈企业里的事,工商联开会的事,我也和他谈谈我在妇联开会的事和我怎样搞好家庭开支,征求他的意见。这样,我感到我们互相都有帮助,见面老有话说,比结婚时感情还好”(60)。厦门的孙美月同样是在改造中与丈夫共同学习,争取进步(61)。这样的效果,已不仅是“剥削者”向“自食其力劳动者”的身份转变,而是一种政治化社会生活的再造。 本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人”之改造的关注,就是想透过改造对资本家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影响,来透视政治与日常生活关联的形成。我们的梳理也发现,正是通过作用于日常生活的改造实践,这样一场运动才不仅实现了经济资源的整合,更重要地是达成了“人”之改造的目的,并进而实现了对资本家社会生活的重塑。经此生活的重塑,资本家身上的剥削色彩被逐渐清除,一个崭新的劳动者形象慢慢确立起来。在这样的确立过程中,政治也完成了其对日常生活的重整。 注释: ①《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6—177页。 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6页。 ③此类研究可见倩华等《七年来我国私营工商业的变化(1949-1956年)》,财政经济出版社1957年版;薛暮桥等《中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许涤新《我国过渡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和阶级斗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景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资料丛书编辑部编《伟大的历史创举: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学术讨论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李定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等。 ④相关研究可见王炳林、马荣久《从社会心理看私人资本主义在新中国头七年的历史命运》,载《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2期;陆和键《社会主义改造中上海资本家阶级的思想动态》,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师吉金《1949-1956年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心理之变迁》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董宝训《和平赎买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心态》,载《文史哲》2004年第4期;桂勇、吕大乐等《私有产权的社会基础:历史的启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桂勇《私有产权的社会基础——城市企业产权的政治重构(1949-1956)》,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版;陆和键《上海资本家的最后十年》,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王霞《从“五反”到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国家、资本家与工人——以广州市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为个案》(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⑤李培之、郭振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个人改造》关注了“人”之改造的内容,但也只从改造的必要性、实施过程以及改造前途等方面展开,对改造于工商业者生活带来的影响同样没有研究。见李培之、郭振编《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个人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⑦《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16页。 ⑧《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51、449页。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资方人员,一般原则是包下来量材使用。不过,1956年国务院会议通过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曾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工作等,仍旧由原企业主继续负责,企业原有人员原来担负的职务也一般的不要变动”。照此规定,至少在改造初期“企业原有人员”的劳动生活应该没有太大变动。但该规定很快被中共中央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所否定,决议要求在改造资本家的同时,给其以适当的工作安排。国务院此前的规定未及在各地落实,就被中共中央的新精神所代替。 ⑨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页。 ⑩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页。 (11)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8页。 (12)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13)浙江省委党研室、江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浙江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403—404页。 (14)《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15)浙江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浙江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404页。 (16)广东省委党研室、广东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第347页。 (17)广东省委党研室、广东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第316-317页。 (18)《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39页。 (19)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页。 (20)《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济南市代表崔永和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21)陈晖:《对改进公私共事关系的一点体会》,载《人民日报》1956年8月7日。 (22)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页。 (23)《陈云文选(一九四九——一九五六)》,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6页。 (2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2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51—452页。 (26)刘永顺、董本来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山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676—678页。 (27)邯郸市统计局编:《1945-1958邯郸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内部资料),1959年,第73页。 (28)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 (29)《陈云文选(一九四九—一九五六)》,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2—303页。 (30)一些资金规模较小的夫妻店,虽然也纳入公私合营范畴,但并不执行定息政策。上海烟纸店家属徐爱凤一开始对这样的区别政策就不甚理解,见《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上海市代表徐爱凤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31)浙江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新江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499页。 (32)《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编纂组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江苏卷南京分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401页。 (33)《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湖北卷武汉分册编委会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湖北卷武汉分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701页。 (34)《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35)广东省委党研室、广东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6页。 (36)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 (37)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8页。 (38)黄向青、吴尔祥:《广东怎样解决小商小贩的当前困难》,载《人民日报》1956年6月10日。 (39)《陈云文选(一九四九—一九五六)》,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3页。 (40)《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编纂组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江苏卷南京分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41)《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天津市代表林耀华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42)《陈云文选(一九四九—一九五六)》,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2页。 (43)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 (44)《不要随便合并连家铺》,载《人民日报》1956年3月8日。 (45)《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人民日报》1956年10月17日。 (46)《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重庆市代表杨琪恕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47)《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上海市代表杨鉴清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48)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49)《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北京市代表孙贵贞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50)习平:《久新搪瓷厂引导群众自由辩论,扭转部分工人参加“自发工厂”的歪风》,载《人民日报》1957年9月27日。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载《人民日报》1950年4月16日。 (52)幽桐:《对于当前离婚问题的分析和意见》,载《人民日报》1957年4月13日。 (53)广东省委党研室、广东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第288-289页。 (54)《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北京市代表孙贵贞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55)《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宁波市代表戴新安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56)[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孟明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9页。 (57)《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58)《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济南市代表崔永和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59)广东省委党研室、省委统战部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东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287页。 (60)《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北京市代表孙贵贞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61)《在全国工商业者家属和女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厦门市代表孙美月的发言》,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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