姪娣从嫁成为媵婚常态 如前所述,春秋诸侯媵婚中“二国往媵”、“同姓媵之”与“一聘九女”的要求与史事记载出入较大,但“姪娣从嫁”却是春秋诸侯媵婚的常态。据学者刘兴均对《左传》中相关记载的统计,娣从媵凡四十见,姪从媵凡三见, 这不仅说明春秋时期姪娣从嫁为媵较为普遍,也反映出当时媵婚活动十分活跃。姪娣从嫁为媵通常被认为是原始氏族社会血缘群婚与班辈婚的遗俗。如《仪礼》“士昏礼”注:“古者嫁女,必娣姪从之,谓之媵。” 进入以血缘宗法为社会政治制度基础的周代,姪娣从嫁的盛行除受传统婚俗影响外,更与现实政治利益息息相关。姪娣与夫人同嫁夫家的群体出嫁行为,可以有效巩固嫁娶双方的政治联盟,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姻亲和血缘关系的连续性。即多名同姓女子嫁于一人,一方面可以提高婚育概率及增强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在夫人去世时,其姪娣可以继室形式入主后宫。如《左传》隐公元年,“(鲁)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声子即孟子之娣。若夫人无生育,或无育子成年,姪娣也能有效弥补这一缺憾。这既能避免诸侯无后,也能保证君位继承人拥有嫁女国的血统。如《左传》襄公十九年,“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太子”。由此可见,姪娣从嫁为媵对加强和延续嫁娶双方政治联盟关系起到极大作用。正因如此,为自身利益考虑的嫁女国只要条件允许,一般都会主动提供姪娣从嫁,无须娶妻诸侯提出要求。春秋时期,周王室衰落,霸主迭出,各国为了获取政治利益,相互之间纷纷“申之以盟誓,约之以婚姻”,发起或参与结盟,政治联姻成为列国重要的外交手段,小国借此以图存,大国凭之以争霸。 除姪娣从嫁之外,“媵”还存在另外一种形式,即陪嫁奴婢或物品。这种形式更接近“媵”字的本义。据考证,出土媵器铭文中“媵”、“滕”、“朕”等字均为“媵”字。《尔雅·释言》谓:“《方言》云‘寄物为媵。’媵,寄也。又云:‘媵,托也。’托、寄亦送致之意。”由此可见,在婚姻活动中,“媵”应有赠送财物表达祝贺之意。因此,《春秋》经传中的媵字既指作为陪嫁的嫁妆,也指致送嫁妆的行为过程。至于馈赠的礼物,则既有奴婢亦有实物。如《左传》僖公五年,“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遭遇晋国“假途灭虢”之计而被俘的虞国君臣,在晋献公将其女伯姬嫁于秦穆公时,又被当作伯姬的妆奁送往秦国。意味深长的是,据《史记·秦本纪》,这位被当作嫁妆送往秦国的“大夫井伯”正是大名鼎鼎的穆公名臣百里奚。 通过梳理《春秋》经传及其他相关文献记载可以发现,春秋诸侯媵婚既是原始遗俗,又与当时社会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其内容规定与执行情况有较大差别:其一,一国嫁女而两个女方同姓诸侯国遣女从嫁,仅有少数个案,非普遍现象;其二,诸侯嫁女时以姪娣从嫁,并致送财物奴仆作为妆奁是通行之俗;其三,诸侯嫁女时他国致送妆奁等表示祝贺。虽然“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等让人费解而又缺乏佐证,但不能就此认定是纯系后人杜撰。在“礼废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某些西周时代的金科玉律,早已失去了普遍约束力。如据《史记·晋世家》记载,晋成公之母乃周宗室之女,周晋同姓,这说明其父晋文公并未遵守曾被奉为圭臬的“同姓不婚”原则。但是,亦无法排除这些规定是后人尤其是战国至秦汉的儒学者为美化“周礼”及证明其思想学说的合法性而刻意建构出的“先王之礼”。正如《白虎通》对“一聘九女”的道德性解读,与晋献公不断再娶而造成内乱的史事之间构成了完美的“思想(理论)—行为(例证)”逻辑关系。因此,使用《春秋》经传展开史学研究,必须配合对相关内容的史料批判,严密细致地辨析其中的“虚”与“实”。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家庭伦理嬗变与影响研究”(16BZX09)、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问题研究”(12542195)及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形态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