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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家的礼法创制及其意义(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姚宇 参加讨论

    朱子《家礼》推动普遍平等的礼教观念
    宋代理学家从“理”这一价值本体出发,经由天人之间的同构性,论证了人的价值主体性。于是有张载的自豪宣言:“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更重要的是,在理学家看来,人既有“与天地叁”的道德潜能,则理应珍惜而发扬之,承担起自己的道德使命,否则为人之尊严便不复存在。故伊川先生云:“人只有一个天理,却不能存得,更做甚人也?”以此为基础而推论之,必然是人人都有经教化而成德的价值和潜力,礼制的平民化、普适化也就呼之欲出。在朱子之前,宋代民间与官方皆有编修古礼并推行社会的尝试,但直到《家礼》出,家庭礼仪的士庶通行才成为现实。
    以《昏礼》为例,书中引司马光《书仪》,批评了世俗婚配仅重妆资聘财的做法,有“岂得谓之士大夫昏姻哉”一句。可见按当时一般观念,礼之适用主体,仍是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社会地位的士大夫。而朱子在本卷中,乃将传统的婚姻“六礼”简化为纳采、纳币、亲迎“三礼”,“以从简便”。如此修改的效果,显然是更便于一般家庭的实际操作。
    除了将传统的家庭礼仪予以简化,朱子还特重礼之从权。他在《祭礼》中说:“凡祭,主于尽爱敬之诚而已,贫则称家之有无,疾则量筋力而行之。”这当然是强调礼之形式与精神的关系,但其中还有一层含义,即贫富老疾的客观差异,并不构成施行家礼的阻碍,条件不同的家庭尽可变通而行之。宋代以后,随着《家礼》的影响不断扩大,平等普遍的礼教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明末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进行制度构想,即主张“民间吉凶,一依朱子《家礼》行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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