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商民协会为依托的“商民运动”,时间限于1924-1930年。1924年商民协会成立以前和1930年商民协会废止以后商人的活动称为“商人运动”,其中的“商人”涵盖一切革命不革命的大中小商人。事实上,在国民革命政府管辖的区域内和北伐势力所及之处,许多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都被发动起来,加入商民协会,投身商民运动,从而成为大革命时期波澜壮阔的民众运动的组成部分。革命势力所及,大商人也有不少参加商民协会开展商民运动的,但中小商人是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的主体,商民运动特别强调的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反对封建军阀的苛捐杂税、反对买办大商人,主要也是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诉求。所以,在商民运动中,“商民”的主体和主导,应该属于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 关 键 词:商民 商民协会 商民运动 角色 地位 作者简介:乔兆红,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商民协会是20世纪20年代中国大革命时期出现的、由商民组成的民众团体。商民运动是以商民协会为依托的,商民参加国民革命的运动,为民众运动之一种。大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商民积极参加了这场革命。在大革命结束后,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的归宿,又与当时国民党对民众运动的政策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宁汉合流后,以支持国民革命为目的,为广大商民谋利益的商民运动逐渐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冲突与纷争,这个纷争以上海为中心进而波及全国。本文以“商民”为研究对象,具体剖析大革命时期中国商民运动中商民的角色、地位与作用。 一、关于“商民” 清末以还,“商民”与“商人”不分,均指以经营为业的经理人。近年来,笔者注意搜集中国近代史中“商民”与“商人”的称谓及用法,试图探析“商民”的来历、界定及与“商人”的区别。但是发现,有关商民与商人的称谓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就目前搜集到的资料表明,人们将以经营为手段谋生的人统称为商人,包括大中小各部分,有时干脆统称为“商民”。自1924年广州商团事变后,商民协会建立,有关“商民”的成员构成引起关注并产生较大分歧。 晚清以来,“商民”一词就常见之于文献,通常就是指“商人”。到了民国初年,“商民”与“商人”两词仍没有明确的界限。例如,胡汉民在自传中说,清末“通都大邑贸易繁盛,商人渐有势力,而绅士渐退。商与官近至以‘官商’并称,通常言保护商民,殆渐已打破从来之习惯,而以商居四民之首”①。这一段话,“商人”、“商民”、“商”三个词都用到了,但显然都是同义的。然而,到了1924年商团事变以及广州商民协会成立后,“商民”与“商人”两个词在当时的政治语汇中开始出现差异,在实际上含义也有别,有时甚至引起重大的分歧。 “商人”是一个很泛的概念,可以包括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差别很大的人群。中华民国政府在1914年颁行的《商人通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人,谓为商业主体之人”,商业包括买卖业、赁贷业、制造或加工业、供给电气或自来水业、出版业、印刷业、银行业、兑换金钱业或贷金业、担承信托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之业、堆栈业、保险业、运送业、承揽运送业、牙行业、居间业、代理业总共17个行业,几乎包揽了农业以外的各个经济部门。不过,条例又规定,“凡沿门或在道路买卖物品之商人,或手工范围之制造人或加工人,及其他小商人”,适用《商人通例》有一定限制②。可见,叫卖小贩、摊贩、小手工业者、小商人(资本额500元以下),民国初年在法律上又不被视作完全意义的商人。 即使在商民协会出现、商民运动开展以后,“商人”、“商民”两个词也仍有混用的情况。如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各省区党务报告决议案》指出:“关于商人运动,在广东各地已组织商民协会,惟此外各地多未注意。此后北京、上海、汉口及其他重要都市,均须极力注意商人运动,使商人群众接受本党主义,参加国民革命。”③又如1926年8月22日的湖南《大公报》记载:“1926年4月,湖南商人部正式成立,曾发出告商人书。6月组织商民运动委员会,即通令各市县,党部令即时成立商民运动委员会,本部派人往而指导之。”④而同年湖南省商民部在《湖南商民运动概况》一文中称:“省党部为谋解除商人痛苦,及唤起其参加革命起见,于今年4月正式成立商民部,部长为廖汉瀛同志。”⑤ 1926年,国民党“二大”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在倡议成立商民协会时,只是提出组织“商民”,尤其是中小商人。何谓商民,当时并没有说明。但在1928年7月19日国民党第157次中常会通过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中,规定加入商民协会的“商民”包括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商民所包括的商人指有一定店屋或场所以经营商业的主体人、经理人及手工业的主体人;店员指除经理以外的职员及学徒;摊贩指摆设摊担及沿街叫卖者。这样,商民协会的范围远较原来的商会广泛,但广大资产阶级的上层则被排除在“商民”之外,即便如此,也仍然出现将商民运动称作商人运动的说法,如前所述。 依据《商民协会组织条例》,除下列四种人外,凡年龄在16岁以上之商人、店员或摊贩,在45人以上得发起组织商人总会、店员总会或摊贩总会;全县市商人总会、店员总会及摊贩总会成立后,得组织商民协会;商民协会以全国商民协会为最高组织,以县市商人总会、店员总会及摊贩总会为基本组织。被拒之于商民协会组织之外的四种人是:1.现任买办;2.曾受破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3.曾为贪官污吏土豪劣绅,被告发有据者;4.吸食鸦片者⑥。如果把民国初年《商人通例》对“商人”含义的解释,与《商民协会组织条例》所规定的“商民”范围加以比较,很明显,前者偏重于“商”的上层,后者偏重于“商”的下层。 但是,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并没有截然排除大商人,有人在谈论商民运动时,认为“商民”应分为四类:“(1)大资商这种商民,是以一己的大资本,独营商业的。(2)中资商这种商民,是以数人的资本,合办公司的。(3)小资商这种商民,是以一己的小资本,独营商店的。(4)贩卖商这种商民,是既没有公司,也没有商店,只是肩挑贩卖,营谋小利的。这种人,占商民的最多数。”⑦且指出这四种商民,“尤其是第四种,就是商民运动的对象”,但也认为“大资商”可以参加商民运动。 本来,什么人算“大商人”,什么人算“中小商人”,标准只是相对的。国民党关于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的各种章程、条例,并没有像《商人通例》那样,对“大商人”和“中小商人”按资本额作出明确的划分。而且,在实际上,在国民革命军势力所及之处,参加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的既有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也有较富有的大商人⑧。不过,从各种资料看,大商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在商民协会还是在商民运动,都不占主导地位,更不是主要成分。 当时,国民党认为店员既不同于无产阶级,也不同于中小商人为主的小资产阶级,实是商人而兼做工者,所以店员与店东确有密切关系,确有共同组织团体参加革命的必要与可能,绝对没有如无产阶级的产业工人与资本家之分别,所以组织商民协会就许可店员加入⑨。根据这样的认识,《商民协会组织条例》规定,店员也属于“商民”,商民协会内部有商人总会、店员总会和摊贩总会,三个总会按5∶4∶3的比例推举代表组成商民协会代表大会⑩。 在此之前,某些大商号的高级店员也会加入商会这类商人团体,一般店员是没有机会的。但按《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店员是“商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店员究竟属于商民还是工人,后来曾引发争论。上海商民协会成立较晚,1927年,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处为完善各级组织,订定了《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所属区会暂行章程》9章44条,并致函各区,督促筹备各级商民协会。8月4日在各报发表告商民书,动员全市各类商民积极参加商民协会,并详告入会须知。由于工会与商会因发展会员而产生工、商界定的争持,筹备处与总商会等商业团体就工人与商民的划分标准问题多次请示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以争取会员。10月初,商民部发布106号指令,确定工商界限是:1、用原料制成商品,或从事于运输开垦建筑等工事者,如工厂之工人,铁道、航海、矿冶、垦植、土木等职工,应属于工;2、立于生产者与消费者,或生产者与制造者之间,而从事于买卖交易者,应属于商,商店店员则应另组店员公会,与商民协会同归商民部指挥监督(11)。店员问题是商民运动中两大核心问题之一。国民党对店员在商民协会和总工会之间的归属有过两次调整。店员性质经历了商人—工人—商人的转变;店员组织也有从商民协会到工会、独立店员工会的发展。武汉店员总会成立于武汉各业发生普遍的经济争斗之时,店员与店东分裂,从而引发许多纠纷。店员运动成为北伐时期武汉工人运动中最重要的特征,对当地的商民运动不无影响。 当代研究商民协会的学者,对“商民”的内涵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张亦工以1928年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为依据,指出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被统称为“商民”,“唯一的依据是职业均与商业经营有关。但他们的经济利益、阶级属性却大不相同”(12)。日本学者金子肇对于中小商人的性质和特征也进行了诠释,他以“是否反帝”来界定大小商人,指出具有反帝性质的商人为小商人(13)。 以商民协会为依托的“商民运动”,时间限于1924-1930年。1924年商民协会成立以前和1930年商民协会废止以后商人的活动称为“商人运动”,其中的“商人”涵盖一切革命不革命的大中小商人。事实上,在国民革命政府管辖的区域内和北伐势力所及之处,许多中小商人、店员和摊贩都被发动起来,加入商民协会,投身商民运动,从而成为大革命时期波澜壮阔的民众运动的组成部分。革命势力所及,大商人也有不少参加商民协会开展商民运动的,但中小商人是商民运动的主体。 本文采用时人的论点,认为在产业幼稚的中国,所指商人,为自有店屋场所的商人以至摊贩店员,其余如买办除外。在国民革命运动中,“商民运动”实含有两种重要的意义:(一)商人的经营,以发展产业为唯一的企图,但在不平等条约束缚下的中国,国货市场为外货把持,国内经济日益衰落,产业无发展可能,则商人经营,亦决无发达机会。商民运动在使商民明了经营失败的原因,唤醒其反帝运动的决心,抵制外货,推销国货,在国际贸易上取得竞争地位。(二)国民革命运动,固然是农工民众所急切要求,但在整个运动策略上,实不容与商民运动有所倾轧,反须商民与农工有密切的联合,故在反帝运动中,商人不能漠视农工的利益,独自图利,动摇反帝壁垒。“商民运动”在使商民明了节制资本的政纲,同时谋农工共同利益(14)。 近来笔者在一些专门研究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的文章中,在论述时往往会按所用的资料的原貌分别使用“商民”、“商人”这两个词,但笔者所理解的“商人”,基本按照《商人通例》,包括大中小商人。而对于“商民”,则是按照当时商民协会、商民运动的多数文献,主要指积极参与商民运动的中小商人。 由于资料的欠缺,本文不能对“商民”以及商民协会成员进行经济状况的量化分析。但如前所述,商民协会主要的参加者是中小商人、店员、摊贩,也包括买办以外的、愿意拥护革命的一些大商人。那么,按照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商民”是包括中产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手工业主、小商人)、半无产阶级(小手工业者、店员、小贩)这样一个庞杂的群体(15)。因为商民协会和商民运动的主体是中小商人,商民运动特别强调的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反对封建军阀的苛捐杂税、反对买办大商人,主要也是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诉求。所以,笔者认为,在商民运动中,“商民”的主体和主导,应该属于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16)。 二、民初中国商人的政治动向 在中国,商人首先是生意人。其行为观念以秩序为本位,一般皆不愿意介入政治漩涡。“在商言商”为中国商人的古训,亦为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坚持不渝的圭臬。一向以“在商言商不问政治”自许的商人,从政局的安定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出发,也都希望北京政府的政权维持巩固。因此在“二次革命”中,曾经为辛亥革命作出贡献的上海、武汉、广州等地商会,纷纷通电拥护中央,反对革命党人的“叛乱”。此番举动,反映出商人趋安厌乱的普遍心理。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商人们不惜放弃长远的政治利益。但是,商人们也并非在政治上完全倒向反对革命的一方,基于此,上海总商会曾婉言谢绝袁世凯赏给商界的勋章匾额,请求袁世凯从此“以保商恤商为根本”(17)。 但身处民初混沌的政治环境中,时势的推演却往往又把商人驱至前台(18)。民国初年,尤其是洪宪帝制失败以后,中国各地兵戈纷起,战乱频仍,商人饱含深重的苦难。自1917年南北分裂以后,商人对政局的演变忧心忡忡,在南北战争爆发之后,更深切地感受到战事之苦。绵延不断的战争,使商人蒙受重大损失。 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军阀的摧残,商民创痛深巨,一是“因帝国主义者利用军阀助长中国内乱,使商民不能安营其业”,二是“因关税不能自主,致洋货充斥,现金流出,使中国民众购买力锐减,商业无从发展”(19)。加之军阀苛捐,厘金勒索,商民不堪重负。 全国商会第五任会长张志良在1925年陈述国内战乱与商业民风情形时说:“各省区惟山西及东三省较为安全,其余则戎马在郊,风声鹤唳,求所谓商贾愿出于其市者,殆成为梦想。”(20)其实,山西及东三省也并非“安全”之地。奉直军阀进据北京后,滥发毫无担保的军用票,价格下跌,商家蒙受巨大损失,导致市面萧条,商业凋敝。北京市“大栅栏一带的繁华街市,自端午节后已有18家停业。珠宝市各商家一律关门,煤市街的各大饭铺如致美楼、天兴楼等也未开门,观音寺的洋货庄也是大门紧闭”,全城一片荒芜的景象。其他各省如吴佩孚统治下的湖北商民,张作霖统治下的东三省商民,阎锡山统治下的山西商民,周荫人统治下的福建商民,张宗昌统治下的山东商民,邓如琢统治下的江西商民,等等,无不处于水深火热之中(21)。 在民初纷乱的社会环境中,商人息兵止战的呼声也始终未曾停歇。1917年,旅沪商帮协会结合沪总商会、宁波同乡会等商业团体,指责北京政府“日日借债,亟亟备战,以鸩酒止渴之资,为阅墙竞争之用”,要求政府“誓除亡国政策,以保国本而奠民生”(22)。战乱给商人带来沉重的灾难,兵劫、勒款、市面破坏、农村凋敝等均给商人造成巨大痛苦。 除了战争的灾难,民初繁重的苛捐杂税也使商人蒙受巨大损失。1914年,袁世凯不仅恢复了清末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名目繁多的新税。商人们抱怨政府的“税重病商”,把工商滞阻的原因归结为“一由于外货输入而土货亦操纵外人之手,一由于政府不能奖励保护而恶税尚留于今日”。征收苛捐杂税,派募各色债券,是袁世凯剥夺商人的主要手段。1916年与1913年相比,印花税增加了8倍,烟酒税增加了3倍,统捐统税则增加了60倍(23)。 商人重商的本性促使商人的行止均以维护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既然复辟帝制及繁重的苛政扰乱了商人渴求的安宁,危及了商人的切身利益,它就必然会为商人所厌弃。为了自己的生存,商人们举行了同盟罢市及公开抗税等活动。1915年4月,山东济宁大小商号2000多家联合罢市,反对官吏征收印花税。5月,扬州全城商民反对开征落地税,相约罢市;广州、佛山两地茶居行因反对品茗捐而实行罢市;安徽芜湖商人反对常关改订新税律,罢市3天。8月,苏州烟酒业罢市,反对烟酒公卖。11月,湖州城区商人罢市,反对印花税;吉林各地酒商反对公卖,举行同盟罢市;辽阳烟酒商也随之罢市响应;广东雷州商人反对海关加税,罢市近40天。此期间,参加罢市的多为中小商人(24)。 民初浑浊的政局打破了商人“在商言商不问政治”的旧习,开始寻求确保社会稳定的良方。1915年,日本提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民族安危与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促使商人迅猛觉醒,一部分下层商人愤而抵制日货,上海、汉口等地的日本商店遭遇袭击。长沙总商会及湖南各属商会主动认捐军饷,且通电要求废约主战。一部分上层商人发动和组织救国储金活动,宣布“以中华国民协办保卫国家为宗旨”,计划在6个月内储足5000万元,用于建造兵工厂,添募陆军,整顿海军,或用于提倡实业(25)。 1915年的商人罢市及活动表明了商人与袁世凯政府的开始决裂。中小商人普遍存在的救亡图存意识和自主意识逐渐外现。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商人对于和平的诉求,更显迫切。如何确保经营环境的稳定成为商人的首务,商人的政治活动亦反映出其对安定秩序的渴求。有研究表明,在五四前后,上海各路商界联合会和商总联会成立,这些商联会的出现及活动,是五四前夕逐渐勃兴的商人自觉扩散的结果,它们的纷纷涌现,正说明五四以后中小商人的全面觉醒(26)。在五四运动期间,许多商人加入了学生团体组织的示威运动,举行了总罢市活动。商人的救亡图存意识增强,各地商联会竞相产生。五四前后商人的种种行动,毫无疑问是从切身利益出发,但其主要的诉求,如呼吁和平、争取税法平等、要求归还青岛、抵制日货、争取市民权等,无一不与国家民族利益相关。商人的团体利益和民族利益是相汇合的,因为商人的利益和民族利益是一致的。 进入20世纪20年代,中国商人已渐具独立自主意识和国家观念,民族主义意识空前增强。商人们意识到,在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强大压力下,只有联合团体,共同抵制,方能有效地御侮,否则,散沙一盘,只会被帝国主义各个击破。 统一的愿望促成商人参加国民革命运动的可能。五四运动时的商民罢市,五卅惨案后的商民抵货运动,是大多数商民参加反抗卖国贼、反抗帝国主义的表现。一些商会和商人团体对“帝国主义助长中国内乱”有了清醒的认识(27)。因此广大商民有可能组织起来投身国民革命。1924年在广东发起的商民运动就是以商民协会为组织,将广大中小商民集中在国民革命的旗帜下开展反帝反军阀的革命运动。这一群众性的反帝运动,使中小商民认清了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提高了对帝国主义本质的认识。“五卅运动”则进一步表明中小商民反帝觉悟的提高。 广东商民举行募款活动,实行对英经济绝交,援助省港罢工,这都是商民参加国民革命运动的热烈表现。但在全国,还有一部分商民没有觉悟,仍不能打破“在商言商、不谈政治”的心理,未能实际参加革命运动,因此须加以最大努力,使一致参加国民革命的运动(28)。在此背景下,发动商民参加商民协会,开展大规模商民运动的重要性凸现。 三、大革命时期中国商民的作用与意义 商民运动是国共合作领导的商民参加国民革命的运动。大革命时期,商民运动之所以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里由广东发展到两湖及整个长江流域,兴起大革命历史上的商民运动高潮,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坚强领导与大力推动发挥了关键作用。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与国民革命军对民众运动的大力扶持与推动,是商民运动兴盛的另一个决定性因素。此外,大革命时期,广大商民受到明确的革命舆论宣传与教育,革命觉悟提高,革命热情高涨,也是商民运动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中,商民运动从广东兴起、发展,到武汉政府时期达到革命的高峰,表现出许多鲜明的特点及意义,在中国近代革命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一)大革命时期,各地商民部为推广商民协会的宗旨、主张、纲领和政策,统一商民运动,十分注重宣传工作,将报刊杂志作为传播革命的理论工具,按期出版商民杂志,创办商民日报,发行各种宣传标语,以扩大商民运动的宣传手段,引导商民工作。 大革命时期广东的群众运动逐步高涨,促进了群众革命社团的迅速发展。为领导民众投身革命,各地党团加强了报刊的舆论宣传和指导,革命政府对民间群众社团所创办的进步报刊也采取了公开支持的态度,为这些报刊的出版发行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据不完全统计,大革命时期的广东,全省工人、农民、商人、学生等团体所编印出版的报刊就达40多种。 为扩大商民运动,中央、省市及各地商民部均将宣传列为工作的重点。中央商民部创办《商民运动》周刊,作为“公开讨论的机关”,对于商民了解国民革命的意义和使命,掌握商民运动的方法作出了贡献。1927年10月,广州特别市商民协会创办发行《商民月刊》,喻其为“喉舌”,意在用笔枪墨炮扫射帝国主义及一切反革命,“为被压迫的中小商人打出一条生路,走上革命战线,以求达到全民革命的目的”。广东省商民部十分重视对商民的宣传,在1925年11月至1926年5月近半年的时间里,印刷散发了数万张标语传单。一些地方的商民协会还办有自己的报纸,如佛山商民协会就联合农工学各界团体出版了《农工商学报》(日报)。北伐军占领长沙后,长沙市党部商民部与商民协会组织商民成立学习小组,讲授讨论十月革命、共产党宣言和孙中山的三大革命政策与三民主义等知识,创办言论机关《商民日报》。中央党部商民部、湖北省党部商民部、汉口特别市党部商民部及湖北商民运动委员会,在宣传教育商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除发行《商民运动》周刊,《革命商人》、《商钟》、《湖北商民》、《汉口商民》旬刊等杂志,作文字上的宣传指导外,还经常召集各行帮代表及全体商人,进行谈话讲演,作普及宣传。 大革命时期商民报刊的内容鞭辟入里,体现出革命性、战斗性的特点。报刊宣传的舆论焦点多集中于当时国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打倒列强除军阀、武力改造中国社会、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反对苛捐杂税、要求关税自主、支持拥护北伐等问题,成为这一时期商民报刊思想的主旋律。 (二)在大革命时期,广大商民表现出的革命积极性,具有鲜明的反帝反封的革命特点。 在广东,从商民协会诞生之日起,商民协会就领导广大商民积极参加反帝反封的革命斗争。反对英帝国主义的省港大罢工爆发后,广东省商民部指导各地商民协会举行罢市抗议,开展拒绝仇货与慰问罢工工友的活动。在东征、平定刘杨叛乱和巩固广东革命政权的斗争中,广东商民坚决支持革命军队,热烈拥护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领导。许多中小商人逐渐摆脱了旧式商会或行会的影响,积极投身国民革命运动,表现出高昂的革命精神。 北伐开始后,各地商民协会与工农团体一道,积极支持国民革命,凡革命军到达之地,广大商民无不欢欣鼓舞,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和援助。为救护北伐负伤的革命同志,武汉市学联、市党部、市商民协会等团体组织成立武汉慰劳伤兵委员会。市商民协会为此发动募捐运动,呼吁各界民众急起救护“自己的战士”,“救护伤兵就是为革命而努力”。当北伐军克复上海南京后,各地商民协会热烈庆祝革命的成功。武昌商民协会发出庆贺克复上海南京宣言,指出在庆贺的同时,尤应努力北伐,拯救被压迫受痛苦的北方同胞,一致得到共同的解放,才能完成孙中山的遗嘱。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在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左派的领导、组织和推动下,一个以武汉为中心的反蒋怒潮在全国掀起。长沙“马日事变”发生后,两湖商民曾要求武汉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进行严肃处理。湖北发生夏斗寅叛乱事件后,武汉商民也坚决支持武汉国民政府派兵进行讨伐。在革命的危难时刻,广大商民表示拥护武汉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的领导,坚持孙中山的三大革命政策,坚持联合工农运动,为武汉政府时期国民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大革命时期,商民协会与工会、农会结成反帝反封的革命同盟军,商民运动与工运、农运、学运、妇运和兵士运动相配合,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联合战线的特点。 国民党成立商民协会时,明确指出:团结为一切群众参加国家革命之唯一方法,商民也不外乎此,“盖惟有组织的团体,方能集中其伟大之力量,方能保护其自身利益也”(29)。国民党成立商民协会一方面为了联合商民的力量,促进革命,另一方面也为了加强工农商学兵大团结,这一宗旨贯穿于商民协会的章程及纲领性文件中。中央商民部办事章程第三条为:商民部实施商民运动计划时须特别注意使之与农工群众相联络。国民党二大关于《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发动商民运动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打破商民在商言商、不问政治的心理,使彼“从政治斗争上所得之经验,促其有与农工阶级联合战线之觉悟”。 在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的领导下,商民协会从成立的时候起,就将工会与农会当作自己的盟友,“与农工群众一致联合努力,参加打倒帝国主义与打倒军阀之运动”。不论是在广东政府时期,还是在武汉政府时期,商民协会都遵照国民党的指示,努力与工会农会相配合,积极援助北伐军,参加国民革命运动。工会农会也注重加强与商民协会的联系与合作,1926年5月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在回顾农民运动经过后,特颁布决议确定今后工作方针,指出商民协会与农民协会为同一革命战线之组织,应相互保持密切关系和诚恳友好的态度(30)。1925年9月,广州市商民协会发表拥护国民政府宣言,呼吁工商联合起来,拥护国民政府,实行废除苛捐杂税,振兴工商,促成黄埔商埠等革命运动。1926年12月,广东全省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一年多的工作经验以及当时的商民情况,制定了省商民运动决议案,指出对于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的关系,须以联合为主,以国民大多数利益为前提,以被压迫的国民而革命为目的,防止两方冲突的发生。1927年2月,广州总商会、市商会、商联会、商民协会等四商会,呈请省政府修正解决工商纠纷标准条例。3月,政治分会公布解决工商纠纷办法,指出工商纠纷不除,安业无日,“双方既感失业颠连之苦,社会亦呈杌陧不安之象,长此因循,不独对于庶政刷新有窒碍,即于北伐进行,益生影响”(31)。在此精神的鼓舞下,广东商民协会与其他工商团体采取合作态度,共同解决问题,促进了商民运动及工农运动的发展。 为适应北伐的需要,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农民协会、广州商民协会等七大团体及自由职业者,成立了“广东农工商学联合会”,发表拥护北伐宣言(32)。 在国共合作的革命时期,商民协会与其他民众团体组成革命的联合战线,增强了民众运动的力量,促进了国民革命的发展。 (四)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具有明确的革命目的与方向,有着严密的组织法与组织程序及纪律要求,因而具有鲜明的革命性与组织纪律性,能够比较正确地贯彻执行国民党关于国民革命的方针与政策。 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本党商民运动之目的,在乎使商民为拥护其自身利益,而参加国民革命。”为使商民参加国民革命,要使商民明了革命之需要,同时要引导全国商民组织能够“代表大多数商民利益之商民协会”。 1926年4月,经中央常务会议通过后,国民党中央商民部颁布商民协会组织法,规定:“除买办、牧师、外国人、劣绅、贪官污吏外,凡年龄在16岁以上,不论性别,遵守章程的中国商人都可以成为会员。”该组织法对商民协会会员入会的资格、条件、权力及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商民协会会员的义务,组织法规定:(一)要遵守本会章程,(二)要遵守本会决议,(三)要按月缴纳月费,(四)要依时间到会,(五)不得勾结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或土豪劣绅,(六)不得压迫工人农民。组织法同时规定,如果会员不履行义务,轻者予以警告,次则停止其应享之权力,重者除名出会。组织法对商民协会及其会员规定了严格的组织纪律,会员必须服从执行商民协会各级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决议,下级商民协会必须服从上级商民协会,否则,上级商民协会有权取消或改组之。为保证组织法能得到贯彻执行,商民协会专门成立纪律裁判委员会执行监督任务(33)。 在开展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各级党部商民部与商民协会认真执行国民党中央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及《商民协会组织法》,严格按照商民协会组织法吸收会员,开展活动,保证了商民协会的革命性、组织性与纪律性。 为严密组织,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于1927年1月召开有下属80多个团体参加的总分会执委联席会议,专门讨论由会员资格组织审查会员中反动分子、土豪劣绅、买办阶级及无业流氓、非商人加入商民协会的情况,重申不准商民协会会员跨会籍,对吸收会员作出严格的规定与限制,以保持商民协会的特质与革命性。1927年春,在商民协会组织大发展的高潮中,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商民部为保证商民协会的革命性及对商民运动的坚强领导,及时发出通告,限制商民协会组织,对未经省党部商民部与各县市党部商民部核准的商民协会组织,一律解散。省党部商民部及各县市商民部对不执行通告的商民协会组织,都进行了取缔或严肃处理。 北伐以后,商民的革命性得到充分表现。随着北伐的推进,商民协会蓬勃发展。1926-1927年,全国商民协会合计688个,会员数1 909 147人,主要分布于广东、广西、湖南、江西、汉口、安徽、江苏、上海等地。说明商民协会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中小商人逐渐摆脱了旧式商会或行会的影响,原来多由资产阶级上层控制商会的局面正在改变,也表明广大商民是愿意接受革命政府领导的。 (五)在北伐期间,商民协会组织发动广大商民竭尽全力地支援北伐战争与革命政权,在财政经济上承受了重大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顾全大局的革命奉献精神。 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军费浩繁。特别是武汉政府时期的军费占政府全部支出的十分之七八。国民革命军从广州北伐时不过8个军,10万人,没多久就发展成三四十个军,“共不下一百数十万人”(34)。这虽然反映了革命形势的发展,说明了革命力量的壮大,但也加剧了政府财政困难和商民的经济负担。 为向工商业者筹款,蒋介石在汉口汉阳一光复就以北伐军总司令的名义与汉口总商会交涉,让其交出原先答应给吴佩孚的款项150万元。武昌攻克后又向钱帮商议借款,拟定武昌60万元,汉口200万元。为持久增加财源,还设立了新捐税,最早订出的是资产捐,令资产在5000元至1万元者捐50元,1万元至5万元者捐100元,5万元至10万元者捐500元。后又制定了抽取百分之十二点五的卷烟统税以及印花税等。为满足庞大的军政开支,北伐军和国民政府的领导人大印钞票。汉口汉阳光复的第二天,蒋介石就命令广东中央银行发行湘鄂赣桂四省大洋券,同时发行大洋角票20万元。国民政府迁汉后,又发行中央银行临时兑换券400万元,加上中国交通及其他各银行发行的兑换券,共在“市面上流通者约有八九百万元”。1927年1月20日中央银行汉口分行成立后,又发行一种新钞票,致使社会上流通的中央银行各种钞票达三四千万元之巨。后武汉政府继续发行钞票,使得钞票总额达到6千多万元,并两次发行国库券1339万元。 如此多次的强征勒派和滥发钞票,显然给武汉地区民众特别是商民带来极重的财政经济负担,引起工商业者的极大不满,但武汉商民协会仍号召广大商民服从大局,支持国民革命军与武汉革命政府,拥护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1927年1月,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一面呼吁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维护中央钞票信用,一面请求政府通令官吏民众,按钞票面额实足使用,不得折扣挑剔。汉口与汉阳商民协会多次发动商民积极募捐,认购国库券,支持武汉国民政府与北伐军。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主办的《商民运动》周刊曾发表文章称赞商民对国民革命的援助奉献巨大,“尤其是在物资方面,商人的援助格外有力,也格外明显。他们踊跃地输纳军饷,毫不犹豫地接受国民政府的纸币,不一而足”(35)。 大革命时期,国共两党与国民政府正是依靠广大商民的财政援助与经济奉献及各界人民的大力支持才赢得北伐战争的伟大胜利,巩固革命政权,并掀起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国民革命高潮。 (六)大革命时期,在破除旧政权、建立新政权的进程中,商民运动重视保护工商业与工商建设,关心国计民生,改良市政建设,表现出破旧立新与实事求是的建设性。 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其目的是要打倒帝国主义,扫除军阀,统一中国,建立新的以革命三民主义指导的民主革命政权。国民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是军事斗争,通过北伐,配合以国共两党领导的民众运动,以完成国民革命的使命。革命战争打倒了封建军阀,破除了旧的社会与经济制度,但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秩序与民众生活带来极大的冲击与震荡。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在配合支援北伐战争的进程中,重视保护工商业生产与建设,关心国计民生,在革命战争与政治动荡的形势下,坚持生产营业,开展城乡建设,对保持货物流通、稳定金融与市场、活跃商业、平抑物价、改善城乡建设、维持人民基本生活、减轻战争的破坏性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为维护正常的工商秩序,商民协会组设商民银行,发行流通券,改良苛捐杂税,救济市面金融。1927年1月,汉口商民协会呈请中央党部呈文国民政府委员联席会,设法挽救市面金融,以维中央信用。2月,武昌市商民协会发起筹备商民合作银行,以集中小商民经济势力,打倒国内外资本主义。江西省历年为军阀盘踞,横征暴敛,财政紊乱异常,为整理全省金融,省政府议决发行全省整理金融公债1500万元。省商民协会配合省党部财政厅,组织保管公债基金处,负责保管此项基金(36)。为改良厘税,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于1927年2月发起搜集厘税积弊之事实的活动,并制定改良意见。不久,汉口发生糖捐加剧现象,杂税过繁,汉口商民协会特请市党部,转财政部,准予取消糖捐,以维商务。 自江宁条约以后,中国海关管理权操之外人,税则既不能自由改订,税款又须缴存外国银行,农工商业无由发展,国民经济日见衰败。1927年4月,国民军收复长江流域后,帝国主义在华势力根本动摇。为此,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电请国民政府,主张收回全国海关税,誓率汉口全市商民以为后盾。4月12日,商民协会召开执委联席会议,报告三镇商民运动进展情况,议决组织收回海关委员会,以本联席会议名义发表宣言通电,期全国各界一致主张(37)。 大革命时期,商民协会的活动范围极其广泛,除一般商业活动外,还涉及文化、教育、戏剧、市政建设等方方面面,在大革命史上书写了独特亮丽而富有建设性的一页。为增强商民的文化知识,汉口商民协会成立商民图书馆及阅报室,还鼓励商民协会会员参加戏剧团,丰富业余生活。在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市政改革运动中,商民协会积极参与各地的市政管理和建设,促进了市政改良。在武昌市商民协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商民运动策略及商民问题决议案的同时,讨论通过了许多有关社稷民生与城市建设的决议案。其中第19—34条决议案,全是有关民众生活与城市建设的提案,如:要求市政府明令大商家开展营业;增设市场;设立乞丐工厂,协助流浪者维持生活;要求武昌公安局改善武昌路灯条件,以利行人;要求市公务局修筑、改善马路状况;要求增加长江轮渡,以利交通;等等。 由上可见,大革命时期的商民协会是一重要的革命民众团体,商民在处理政府与地方的事务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商民协会的成立,也并非一帆风顺。一是遭到土豪劣绅的摧残;二是革命环境恶劣,影响商民组织的发展和健全。汉口市商民协会在筹备过程中,曾遭到反动分子的造谣中伤。在广西,发生梧州土豪劣绅勾结军队,摧残党部和商民协会等民众团体的罪恶行径。梧州商民协会根据全市商民群众解除自身痛苦的要求,开展废除炮竹冥镪苛捐运动,这一严守纪律的正义运动,受到土豪劣绅的蒙蔽与作弄,一班土豪劣绅伪造证据,架词诬陷,利用军队,摧残压迫,梧州市党部、民国日报、工代会、商民协会被围攻捣毁,党部工会负责同志被非法拘捕、酷刑拷打(38)。由于革命环境恶劣,苛捐杂税层出不穷,商民痛苦不堪。汉口发生糖捐加剧现象,汉口商民协会函请取消,遭遇挫折。财政部复曰:现在军用浩繁,自非收厘税,改征银元,曷足以资应付,各商民共体时艰,当能谅解,至现行之苛细杂捐,亦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决议,俟筹得良好之代替税后,再行取消,该局所征附捐,暂时自应仍照原案办理(39)。 随着南京反革命政权的建立,商民协会的实际作用发生变异,一些地方商民协会自行解体和消散者比比皆是。1927年5月长沙马日事变发生,白色恐怖笼罩全市,商民协会宣传部长共产党员徐亮彩被捕惨遭杀害,商民协会小组长朱益三被捕枪杀,长沙市商民协会被迫停止活动。 中国的商民运动以大革命失败为分水岭,之前,中国的商民运动得到了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的共同领导,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调查、宣传和组织等活动,具有革命性、组织性和团结性等大革命的时代背景和特征。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国共关系破裂,商民协会逐渐沦为国民党的御用工具。大革命时期的商民运动,在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的共同领导下,广大中小商民开展了废除苛捐杂税、调解工商纠纷、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慰劳北伐军等革命活动,奠定了北伐的胜利基础,促进了国民革命的迅速发展。 结语 国民革命是“把国家政治革命民主化作为目标之一的国家统一运动”。但是,实现统一以后的国民党政权虽然对外宣传了民族主义,对内却出现了压制政治民主化呼声的倾向。因此,国民党政权的统一与国民革命运动所追求的目标背离。 蒋介石曾经宣称:“我们中国国民党是以青年、知识分子、及农、工、生产者等广大劳动民众为社会基础的。”大革命时期的国民党确曾如此。改组后,国民党的党员成分中,70%以上是工农,20%以上为小资产阶级(40)。同时,基层组织也逐渐健全,据1926年1月统计,广东省由区党部168个,区分部997个,发展到当时的区党部580个,区分部4291个。但南京政府实行“清党反共”政策,“把许多最有献身精神和理想主义的革命者清除出去”,而使党和政府成了一个谋取私利的官僚分子所把持的机构。从而使国民党大大削弱,党员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工农亦仅占10%左右。 192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试图建立的是一种高度集权的政治——社会体制,“统治者着意加强归于一统的各级政府,却无意(甚至害怕)扶植各种社会团体的独立、健康发展”(41)。因此,南京政府与资本家关系的紧张,更多的是国民党政权的特性和它对资本家的苛求所造成。1927年12月上海总商会召集各省商会联合会,出席这次代表大会的100多人中有蒋介石、戴季陶、孔祥熙等国民党要员,蒋介石时以在野之身却在“训话”中大谈“商业不能脱离政治”的论调,意即商会不得脱离官方为其铺设的运行轨道,而应完全听命于国民党及其政府的“指导”(42)。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宣布进入“以党治国”的训政时期,在背弃孙中山训政思想的积极因素,对孙中山的党治模式设计进行了重大修改后,逐渐形成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国民党通过掌握政权将其组织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党国权力至高无上,在中央权力之外,任何影响其统治秩序的社会力量都难以存在。因此,商会不但未能得到新建立的国民党政权的有力保护,反而被置于官方驾驭和控制之下,商会“独立组织已经被迫屈从于国民党的统治”。 由于北伐战争的结束和全国统一的完成,军政向训政过渡,中央党部关于民众运动的目标也由革命的破坏转向革命的建设,国民党中央决定对国民革命的发展起支持作用的民众运动进行政治上的统治,统一到国家建设上来。因此,在二届四中全会的宣言中,主张将党组织中农民、工人、商人、青年和妇女的各个部合并起来,设立民众训练委员会,对民众运动强化党的控制力。二届五中全会也强调把民众运动的重心放在国家建设上,但民众团体的组织“必须受党部之指导与政府之监督”(43)。由此观之,国民党关于民众运动方针的变化,对商民运动方针特别是商会的存废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对于经济建设的要求也使由中小阶层构成的商民协会的地位相对地降低,从而促进了富有经济实力的商会和资产阶级上层作用的增大。 商民协会由国民党左派发起成立,表面上,它似乎是一个纯粹的民众组织,实际上,作为国民党的外围机构,它坠入了国民党的直接控制之下。商民运动最明显的特点是国民党运动商民参加革命。国民党把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作为商民解放的一条道路而大加宣传,商民运动被纳入政治运动的框架。广大中小阶层的商民都被广泛地动员起来参加北伐和国民革命,商民自身地位的提高被放在次要地位。如果说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在运动商民参加革命运动的同时,还没有放弃试图调整不合理的劳资关系的话,那么到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则完全把商民运动纳入其政争的政治轨道,商民运动完全丧失其自主性,彻底成为国民党手中的工具。 具有较长历史的商会,从一定意义上说,已成为商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尽管由于阶级的软弱性和局限性,商会在专制的代表大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南京政府面前,更多的只能是失望和无奈,最后不得不屈服,但是,商会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号召力和突出作用不可磨灭。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上海市商会等工商团体,仍领导上海众多社会团体,在诸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提出关税自主、抵制外货、提倡国货等与工商团体休戚相关的主张之外,上海工商团体还发表了大量对于时局的看法,如抗日救国、反对内战等等。 鉴于此,考察20世纪20年代中国商民运动中商民的角色与地位以及商民协会与商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为资产阶级在中国近代社会政治舞台上的淡出或退场提供了有特殊意义的印证。 注释: ①《胡汉民自传》,载《辛亥革命史料选辑》上,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05页。胡汉民在这个自传中多次使用“商民”一词,都指商人。 ②参见张士杰编《商人宝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25页;刘绍基编《商人要览》,南京书店1933年版,第14-25页;陶汇曾编《商人通例释义》,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13页。 ③《各省区党务报告决议案》,载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18页。 ④《国民党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四次会议记》,湖南《大公报》1926年8月22日。 ⑤湖南省商民部:《湖南商民运动概况》,《商民运动》1926年第6期,第126页。 ⑥《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广东商民》1929年第1期,第102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78页。 ⑦文圣举:《商民运动的方案》,《新生命》第1卷(1928年)第6期,第1页。 ⑧如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筹备委员有虞洽卿、吴蕴斋、王晓籁、冯少山等著名大商人,冯少山还当选为上海市商民协会执行委员。参见《上海工商社团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工商社团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页。 ⑨《国民党中央商人部告店友书》,《申报》1927年11月2日。 ⑩《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广东商民》1929年第1期,第102页。 (11)《上海工商社团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工商社团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页。 (12)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 (13)[日]金子肇:《商民协会と国民党(1927-1930)——上海商民协会を中心に》,《历史学研究》1989年第9期。 (14)黄麟书:《商民运动之重要和意义》,《广东商民》1929年第1期。 (15)《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4-7页。 (16)参见乔兆红《1920年代的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中山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17)《总商会谢绝虚奖》,《申报》1913年9月30日。 (18)李达嘉注意到1916年商人加入反袁运动,与其说基于民主共和的理念,不如说商人是因为生活安定和经济秩序受到危害起而反袁来得真确。实际上这应是中国商人的一个基本态度,并没有因为时间的变化而有多少放弃。李达嘉:《袁世凯政府与商人(1914-1916)》,《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7期。 (19)《长沙市商民协会宣言》,《湖南通俗日报》1926年9月16日。 (20)《天津商会档案(1912-1928)》,第1分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05页。 (21)周文翰:《军阀统治下的商民惨况》,《商民运动》1926年第1期。 (22)《各团体忠谏政府之危言》,《申报》1917年11月10日。 (23)《请免加征货物税之第二电》,《申报》1916年1月3日。 (24)莫世祥:《接合与更替》,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25)《北京发起救国储金之动机》,《申报》1915年4月14日。 (26)李达嘉:《五四前后的上海商界》,《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 (27)蔡和森:《商人感觉到外国帝国主义助长中国内乱的第一声》,《向导周报》第44期,1923年10月27日。 (28)黄鸣一:《创刊话》,《商民运动》1926年第1期。 (29)黄诏年:《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91-59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版,第48页。 (30)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2页。 (31)《政治分会公布解决工商纠纷办法》,广州《国民新闻》1927年3月25日。 (32)《全民拥护国民政府》,《上海民国日报》1926年6月6日。 (33)黄诏年:《商民协会组织法》,载《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 (34)《国民革命军最近之调查》,《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13日。 (35)《商人渐渐左倾了》,《商民运动》第11期,1927年5月21日。 (36)《江西省政府发行整理全省金融公债》,广州《国民新闻》1927年3月29日。 (37)《三镇商民协会执委联席会议决组织收回海关委员会》,《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4月13日。 (38)《土豪劣绅勾结军队摧残党部党报民众团体》,《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3月24日。 (39)《汉口糖捐暂照原案征收》,《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19日。 (40)《中国国民党“一大”史料专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26页。 (41)章开沅:《〈商会与早期现代化〉序言》,载《辛亥前后史事论丛续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9页。 (42)《各省商会联合会行开幕礼纪》,上海《商业杂志》第3卷(1928年)第2号。 (43)《民众运动案》,载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第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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