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赋税行为是在某种思想指导之下的,这种思想经过实践、修正和调适,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依据,西方学者称之为赋税理论。这种理论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被称之为赋税基本理论。 在欧洲中古社会,纳税人与教会学者对赋税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中古初期,日耳曼各族民主意识强烈,国王和他的咨询机构必须思考征税的可能性问题。后来随着贵族会议的形成和议会政治的确立,赋税问题被纳入会议讨论并逐步推向深入。这种讨论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实践层面,主要是纳税人基于切身利益与国王的论争;二是学术或理论层面,主要是教会学者的思考和著录。讨论过程中提出了“共同利益”等概念,并形成了相应理论。19、20世纪,近现代学者对中古税制及其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了赋税授予、冤情改正、共同同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英国学者最终提出了以这些概念为核心的“赋税理论”,建构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和理论体系。 但是,赋税理论是一个蕴含多个层次的理论系统,西方学者并没有将这个系统的层次表达出来。层次未清,就难免逻辑错位。我们所以提出赋税基本理论的概念,意在突破西方学者的理论局限,以助于研究的深入。 西方中古赋税基本理论植根于古典传统、基督教文化和日耳曼习俗,后经梳理概括,形成了思路明晰、逻辑严谨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三个部分都包含“共同”一词,反映了个体之间的分立或并立关系。一位伯爵是一个个体,一位主教、一个城市、一个修院都是一个个体,一位国王也是一个个体,所谓“共同”,是指国王的要求代表了各个体而不只是国王一己、几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分立或并立又意味着国王和教俗封建主之间存在某种平等理念,这是欧洲大陆与英国封建主中流行的宗主思想的必然反映。在这些封建主看来,国王是他们的宗主,是“平等者中的第一人”,与他们处于同等地位。受这一理论制约,税权大体由某一权力集体或组织来执掌。国王可以参加某一集体的制税,却一般不可独立行事。而征税能否进行、怎样进行,也一般遵从这些集体的决议。这样,国王要征税,首先要征求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意见。对于国王的要求,这些组织的成员可以同意,也可以更改和否定,这就使纳税变成一种权利。通过这种权利,纳税人可以获得某种补偿,并进而参与法律拟制,通过代表制度参加国家管理。这里存在一定的民主意蕴,且形成了不同形式或范围的表现和表达:在征收方式上,形成了贵族集体协商和议会协商等不同范围的协商;在表决方式上,形成了贵族集体同意和议会同意等不同范围的同意。而既然是一种理论,就必须得到当事诸方的认同,这主要表现为征纳两方都依靠这一理论为自己的要求或意见进行辩护。国王征税通常须说明他代表了全国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对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组成的组织而言,也同样以此为尺度衡量国王的要求是否代表全国或民众的共同利益,即使难以得出相反的结论,他们也不时以是否需要为理由表达否定意见。这就使同意或共同同意成为征税活动的王牌。同意,征税要求和计划便可以得到实施,否则赋税就难以征收,军队就难以集结。在这种理论的控制下,税款通常用于战争支出,一般不及王室消费,也不及官员薪俸。 与欧洲不同,在中国中古观念中,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决定了中国中古社会不会提出西方那样的问题,形成西方那样的赋税基本理论。中古社会的这种状况深深影响甚至制约着中国历代学术的发展,致使历代史家、经济史家或食货论者“集体无意识”,想不到去研究赋税基本理论问题。而由于传统学术视野狭窄、方法单一,历史观察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赋税基本理论问题也就必然成为学术的“盲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