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中国中古历代王朝的征税活动依据怎样的赋税基本理论呢?相关信息早在《尚书》所反映的远古社会已露端倪。后来《诗·小雅·北山》对此进行了概括,并进而形成了宗法君主论、家天下和王土王臣说,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正是这一理论的集中表述。这一理论构成了中国中古社会赋税征收的基本依据。 赋税基本理论一经形成,便开始了政治家、思想家、理论家和学者竞相引用、转述和复制的漫长过程。《管子·轻重篇》云:“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管子作为一代名相,无疑接受了去战国时代不久的西周宗法君主制、家天下理论。在这种理论的支配下,他显然将国家视为君之私产。因此在他看来,“予、夺、富、贫”之权也就由君主独享。秦汉以降,每个朝代几乎都有类似的转述或引申。韩非子说,“邦者,人君之辎重也”;荀悦说“天下之财归之陛下”;陆贽说“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曾肇说:“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陈亮言:“兵皆天子之兵,财皆天子之财,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这些言论显然表达了与管子相同或相近的观点。有些文献则是这一理论的重复,《左传》“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史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白虎通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海内之众,已尽得使之”等即是这方面的显例。概览中国学术史,文献所及几乎都是对这一理论的引用和转述,偶有质疑和批评,也都为前者的声浪所湮没或覆盖。而像中古欧洲那样,纳税人和教会学者针对征税问题展开征纳双方或多方讨论的场景在这里则不会发生。因此,叶适、黄宗羲等人的批评在悠久的中古社会也就成为凤毛麟角了。 如果说在西方中古社会中,纳税人和教会学者是直面赋税制度,讨论或争辩赋税基本理论及其相关问题,那么在中国,引用和转述的对象则不是赋税制度,涉及的问题也不是赋税问题。而政治和文化精英在引用和转述过程中对征税功能的淡漠以及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的缺位,使中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形成了迥异于西方的特点。对于赋税基本理论而言,引用和转述要较是否意识到它与赋税征纳的联系更为关键,因为这不仅意味着承认和强化它的理论意义和地位,也必然推动它在民间的普及和认同。而是否意识到它与赋税征纳的关系,则并不影响它的客观存在和对赋税征收的控制力量。 作为征纳两方,皇帝和臣民对这一理论都有高度认同。在皇帝看来,天下或国家是他的家产,向臣民征税天经地义;在臣民看来,“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将部分收入上缴理所当然。正因为如此,所谓“予、夺、富、贫”之权也就必然由君主独享,举凡制税、用税和审计等一应活动,无不归皇帝控制和决断。税务具体工作可交财政部门负责,但重要问题必须申闻于皇帝,由皇帝最后决定。在赋税管理上,虽有帝室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分理模式,实践中却不具制度性意义。无论是王室财政接济国家财政,还是国家财政配给帝室财政,性质都无不同,都反映了皇帝的同一心态,这就是由基本理论衍生而来的天下财富悉归皇帝的观念。 赋税基本理论不仅对赋税制度的各个方面如税收形态、征收方式、用税特征、税收结构的质量与演变产生了有力制约,对政治体制和社会文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正是赋税基本理论与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使中西中古历史走出了不同的发展道路。 (作者系山东大学教授,专著“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入选2015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