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不属于琉球,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次次企图将其纳入领土范围。1885年,日本通过实地踏查,了解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富藏铁矿资源,为“贵重之岛”,便想窃取。1895年,日本在甲午战争取得优势的前提下,没有通过清政府,将钓鱼岛等岛屿强划为冲绳县所辖,后又捏造所谓天皇“敕令”企图掩盖窃取之事实。本文主要依据日本所藏原始档案资料,对日本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踏查及窃取过程做深入探讨,以厘清这段历史。 关 键 词:日本 窃取 钓鱼岛 作者简介:李理(1965-),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台湾史研究室副研究员,台湾政治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构造上,与花瓶屿、棉花屿及彭佳屿一样,是中国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起部分,在历史上作为中琉航海指针被中国古籍所记载,本为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与琉球国没有关系。资料已经确凿证明,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曾多次想建立国标占有该群岛,但迫于清政府的压力而没能实施。甲午战争以后,日本明治政府乘胜利之机,瞒着中国暗中窃取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①关于日本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过程,以往学界已经有大量文章论及,但遗憾的是都利用《日本外交文书》所收录之二手资料。《日本外交文书》所收录之相关资料,出自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及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所藏之原始档案。但两馆所藏之“踏查”、“回航报告”及“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外交文书”都没有收录。下面笔者利用“外交文书”没有收录的资料,对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史实进行补充还原,以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为中国领土之事实。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 论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窃取之前,必须明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是否属于琉球国。1970年前后,随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海底大量石油资源的发现,日本政府开始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琉球的一部分,并暗中与美国进行秘密交涉,以允许美军在突发事件时可以携带核武器进入冲绳为条件,要求美国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琉球的一部分交给日本,双方最终达成秘密约定。②1971年签订的《日美冲绳返还协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作为琉球的一部分交给了日本,这就是日本政府以为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国际法依据”。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历史上并非是琉球的领土。 日本为了掩盖1885年开始意欲窃取之事实,在记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琉球关系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尖阁群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收录的《向琉球藩辖内久米岛等五岛颁发国旗及律令的文书》中刻意将时间提早到1873年。该资料的内容是日本明治政府在1872年10月单方面设立琉球藩后,于1873年3月6日派外务省六等出仕伊地知贞馨向琉球政府辖内久米岛等五岛颁发日本国旗及律令书之事:“琉球藩:无奈海中孤岛,境界尚有不明之处,难以预料外国卒取之虞。此次,授与你藩大国旗七面,自日出至日落,高悬于久米、宫古、石垣、入表、与那国五岛官署。此次交付与你为新制国旗,日后破损以藩费修缮。”③琉球藩1873年4月14日向伊地知贞馨汇报:“悬挂于本职管辖内久米岛及另外四岛之国旗大旗一面、中旗六面,连同文书已顺利交付完毕。”④ 从上述内容来看,明治政府要求琉球将日本国旗所悬挂之五岛,为“久米、宫古、石垣、入表、与那国”,而这五岛本为琉球之附属,其中所谓的“久米岛”与“粟国岛、庆良间岛、渡名喜岛”构成一个岛群,本为琉球三十六岛之一部分。“久米岛”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久米赤岛”(赤尾屿)根本是两个不同的岛屿。“久米赤岛”(赤尾屿)与“久米岛”的距离达70多里,故将此份资料作为琉球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最初证据,完全是日本刻意偷梁换柱,企图将日本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发生关系的时间提前。 另外,《那霸市史》资料篇第2卷收录的《古贺先生对琉球群岛的功绩》可以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历史上不属于“琉球”: 明治二十七年(1894),(古贺辰四郎)向本县(冲绳县)知事申请开发该岛(钓鱼岛),但因为当时该岛是否为日本帝国所属,尚不明确而未准。于是他向内务和农商两大臣提出申请书的同时,本人又到东京亲自陈述了该岛实况恳愿批准开发,仍然未准。时至二十七、二十八年战役(中日甲午战争)告终,台湾始入帝国版图,二十九年以敕令第十三号公布尖阁列岛为我所属,古贺立即向本县知事申请开发,于同年九月终被批准,由此此人对该岛多年宿望得以实现。⑤ 这份资料的原始出处为1910年1月的《冲绳每日新闻》。它说明日本在1894年还不敢也不能确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所属,但在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台湾的割让,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以所谓“内阁决议之敕令”,偷偷打包裹挟到日本领土范围内。这反证在历史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属于“琉球”,而是台湾的附属之地。 《冲绳一百年》第1卷《近代冲绳的人们》也认为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钓鱼岛未准许的原因是“当时该岛是否为日本帝国所属尚不明确”。⑥ 以上资料证明,在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处于胶着状态时,不论日本的中央政府,还是冲绳县厅,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否属于日本均不确定。 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马关条约》中,指定的割让岛屿范围,也不包括钓鱼岛,其割让范围为:“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即东经百十九度起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间群岛屿”。⑦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北纬25°40′—26°之间,显然不在此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不是因《马关条约》而成为日本领土的,而是日本将其作为甲午战争的战利品,同台湾及澎湖列岛一并打包窃取的。之所以言之“窃取”,是因为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钓鱼岛之所依据的敕令“第13号”根本没有提到“钓鱼岛”或“尖阁群岛”。 笔者找到了所谓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纳入日本版图的毛笔书写之敕令第13号(1896年官报3月7日)原件。此敕令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及内务大臣春芳显正上报给天皇,睦仁天皇于3月5日批下,其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除那霸、首里两区之区域外,冲绳县划为下列五郡。 岛尻郡岛尻各村、久米岛、庆良间群岛、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群岛、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中头各村 国头郡国头各村及伊江岛 宫古郡宫古群岛 八重山郡八重山群岛 第二条各郡之境界或名称如遇有变更之必要时,由内务大臣决定之。 附则 第三条本令施行时期由内务大臣定之。⑧ 从敕令的内容来看,根本就不存在“钓鱼岛”或“尖阁群岛”的任何记载,日本政府说那时的八重山群岛包括了“尖阁群岛”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而根据日本学者井上清等的研究,“尖阁群岛”名称出现的时间是在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当时冲绳县师范学校教员黑岩根,根据学校的命令进行探险调查后,在《地学杂志》上发表报告论文中,第一次以“尖阁群岛”称呼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后被日本政府采用至今。 1896年9月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钓鱼岛的原始档案,笔者没有查到,但作为其依据的敕令第13号根本没有提到“钓鱼岛”或“尖阁群岛”,故笔者推断,所谓1896年9月古贺辰四郎申请开发报告及批件是否存在,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二、日本现存窃取中国钓鱼岛的资料 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历史资料,《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23卷收录了一部分,而毛笔手写体原稿主要收存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及外务省外交史料馆。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所藏的相关资料名称为《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之无人岛国标建设之件》,档案号为A03022910000。这份证明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怀有野心的资料,最早记录时间起始于1885年2月。事因日本欲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建立国标。其内容分为“内务省内部通报”、“秘第一二八号”及“秘第二六○号”三个部分。 “内务省内部通报”起稿于1885年12月8日,其主要内容是“命令冲绳县将国标建立于散落于冲绳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之诸件,在内务省各主管官员间进行传阅的“内命”。传阅的文件内容,主要集中于“秘第一二八号”及“秘第二六○号”中。 “秘第一二八号”资料部分,以时间顺序排列,包括以下文件:1885年11月2日出云丸船长林鹤松提交给冲绳县大书记官森长义的《钓鱼岛、久场岛、久米赤岛回航报告》;1885年11月4日冲绳县五等文官石泽兵吾提交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及森长义给的《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1885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给外务卿井上馨及内务卿山县有朋的信;1885年12月5日山县有朋提交给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的《无人岛建设国标之情况报告》;出云丸号船长林鹤松所书之《钓鱼岛、久场岛、久米赤岛回航报告》。 第“秘第二六○号”部分,以时间为顺序,包括以下文件:1885年11月13日冲绳县三等教喻上林义忠写给石泽兵吾的关于矿石实验成绩的信件;1885年11月20日由冲绳县五等文官石泽兵吾提交给西村捨三及森长义的《钓鱼岛矿石之情况》;1885年11月21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钓鱼岛矿石之情况的报告》;1885年12月16日山县有朋提交给太政大臣三条实美《钓鱼岛矿石之情况的报告》;《矿石实验报告》。 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所藏相关资料名称为《冲绳县久米赤岛、久场岛、钓鱼岛国标建设之件(1885年10月)》,档案号为B03041152300。从此份资料的标题来看,日本显然已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冲绳县范围,而后缀之“明治十八年”(1885)的时间标识,似乎是显示早在1885年日本已经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日本领土范围。资料除包括上述“A03022910000”即1885年日本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相关资料外,还收录有1890年日本欲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建立国标及1895年日本偷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资料。其中收录1885年相关的资料,大部分与“A03022910000”的内容相同,但其标题之“用语及时间”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具体文件如下: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给山县有朋的《久米赤岛外二岛调查情况之上报》;1885年9月21日石泽兵吾提交给冲绳县令西村捨三的《久米赤岛久场岛钓鱼岛之三岛调查书》(附地图);1885年10月9日官房甲第三十八号内务卿山县有朋写给外务卿井上馨的《冲绳县久米赤岛、久场岛、钓鱼岛国际建设之件》;内务卿写给太政官的《太政官上报案》;1885年10月16日起草、21日发文的《外务卿井上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关于久米赤岛外二岛建设国标之事的答复》(亲展第三十八号);1885年11月2日林鹤松所写《钓鱼、久场、久米赤岛回航报告书》;“亲展第四十二号”;1885年11月5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写给山县有朋之《钓鱼岛外二岛实地调查情况之上报》及1885年12月5日《井上馨、山县有朋给西村捨三的回复》;1885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写给山县有朋之信件;1885年11月30日(秘第二一八号之二)《山县有朋回复井上馨的回复》及《太政官的指令案》。 上述相关1885年的资料,基本都出自于前述“A03022910000”档案中,但在 B03041152300收录之时,对岛屿的具体记述上,将A03022910000资料中关键词“钓鱼岛”修改为“久米赤岛”。笔者推断其为故意所为,其原因即为“钓鱼岛”是中国对该岛的固有称呼。 1890年前后的相关资料主要有以下三件:1890年1月13日知事(冲绳)提交给内务大臣“甲第一号”《无人岛久场岛钓鱼岛之议》;1890年2月26日知事(冲绳)写给内务省县治局长的信;1890年3月2日内务省县治局长回复冲绳县知事的“县冲第六号”。 1895年前后的相关资料主要有以下九件:1894年4月14日县治局长、冲绳县知事向内务省提交的《久场岛及钓鱼岛所辖标识建设之件》;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向内务省县治局长江木干之提交的“第百五十三号”《久场岛钓鱼岛港湾的形状及其他秘别第三四号》;1894年12月15日冲绳县向内务省提交的《久场岛及钓鱼岛所辖标识建设之件》;1894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野村靖写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秘第一三三号”及附件“阁议提出案”;“阁议提出案”;1895年1月10日起草,11日发文的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给内务大臣野村靖的《久场岛及钓鱼岛所辖标识建设之件》;1895年1月21日内阁批“第一十六号”《标识建设相关申请通过》之件;冲绳县提交给外务大臣、次官长及政务局长的《久场岛钓鱼岛本县所辖标识建设之件》;冲绳知事奈良原繁提交给内务大臣井上馨及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甲第百十一号”《久场岛钓鱼岛本县所辖标识建设之议的上报》。 综上,公文书馆及外交史料馆收藏的上述资料,包含了《日本外交文书》中所收录的全部相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资料,其中还有很多是“外交文书”中没有收录的。另外 A03022910000及B03041152300中,所记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历史史实也有所差别。 A03022910000号档案中的资料只有1885年日本欲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建立国标的记录,而B03041152300档案中的资料既包括1885年、1890年的资料,也将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胜利偷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资料包括其中,特别是B03041 152300档案中相关1895年的资料中“钓鱼岛”名称的变更,非常耐人寻味。 三、1885年日本欲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历史 (一)“国标案”的提出者 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在实施“琉球处分”的同时确定了占领小笠原岛、硫黄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一系列岛屿的目标。1876年日本占有小笠原岛,1879年事实上又吞并了琉球三十六岛。吞并琉球及海军的壮大,标志着近代日本开始主导东亚。日本利用1882年朝鲜的“壬午政变”,将势力延伸到朝鲜半岛,扩张的目标也转向中国大陆。⑨与琉球地缘上相连,又靠近台湾及澎湖列岛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然也成为日本扩张领土的新目标。 日本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资料,最早记录起始于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关于久米赤岛及外两岛调查情况之上报》⑩(第三百十五号)中。该资料的内容与国立公文书馆所藏A03022910000中的《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内容完全相同,但有两点明确改变,即在时间上,《关于久米赤岛及外两岛调查情况之上报》为9月,而《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的时间为11月;标题上的“钓鱼岛”改为“久米赤岛”。此份文件没有官方的正式官印,故笔者怀疑可能为日本外务省在1895年前后的誊写之件。其内容具体如下: 关于调查散落在本县与清国福州间的无人岛一事,依日前在京的本县森大书记官下达的密令,进行调查,其概要如附件所示。久米屿、久场屿及钓鱼岛自古乃本县所称地名,又为接近本县所辖的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屿,说属冲绳县未必有碍,但如日前呈报的大东岛(位于本县与小笠原岛之间)地理位置不同,无疑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之使船,不仅详尽证实它们果然为同一岛屿,还分别付之名称,以作为琉球航海的目标。故此次担忧是否与大东岛一样实地勘察,立即建立国标?预定十月中旬前往上述两岛的出云号汽船返航并立即呈报实地调查后,再就建立国标等事宜仰恳指示。(11) 从内容来看,这份报告主要是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向内务卿山县有朋回复关于调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建立国标的事宜,其中透露出几点信息值得注意。 首先,报告书内容中的“在京的本县森大书记官下达的密令”之说辞,说明给冲绳县下达密令的直接传达人为“森长义”。但森长义作为冲绳县“大书记官”,本身并没有这样的权力。故笔者推断,密令的真正下达者,并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出自于明治政府内部的某个部门,而西村捨三上报的单位为内务省,故这个密令可能出自于内务省。 其次,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在报告中认为,冲绳地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已有自己的命名,又因接近所辖之久米、宫古、八重山等岛屿,可认定属于无人岛屿,且认为将之说成为冲绳县所辖也未尝不可,这说明当时冲绳县已经考虑认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其所属之无人岛屿。 其三,西村捨三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与大东岛地理位置不同,且《中山传信录》早有记载,有中国自己的称谓,且为清朝册封旧中山王之航海指针。这表明西村捨三确切知道这些岛屿分布于日、清交界地带,它可能也属于中国,至少是可能会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故对进行实地勘察及建立国际,表示了担忧与疑虑。 其四,西村捨三提出希望将于十月派船赴钓鱼岛进行实地调查后,就是否建设国标事宜再请政府给予具体提示。这表示西村捨三虽愿意到钓鱼进行实地考察,但建立国标之事,其不能做主,故策略地将决定权推回给明治政府。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在钓鱼岛建立国标之事,不是由冲绳县自下而上发起的。 《关于久米赤岛及外两岛调查情况之上报》,还收录于公开出版的《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之“版图关系杂件”中,其标题与B03041152300收录的《关于久米赤岛及外两岛调查情况之上报》完全相同,所标的日期为10月9日。(12)这样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资料,就出现9月、10月、11月三个完全不同的日期,这也是值得研究者注意的。 另外此份“上报”也揭示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窃取野心,并非来自于冲绳县令西村捨三,而是来自明治政府的某个部门。这种明明是“由上而上”密变成“由下而上”的手段,是近代日本惯用的,即本为中央政府的企图,却以地方向中央“请愿”为表象,诸如“琉球处分”中的“鹿儿岛县的请求”,出兵台湾中“大山纲良的请求”。二战后冲绳返还中,也是以由冲绳县向日本中央政府“请愿”,再由中央政府与美国进行秘密交涉,最终达到目的。 (二)对钓鱼岛等岛屿的实地调查 日本政府于1885年命令冲绳县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进行实地调查。冲绳县受命后,于1885年10月22日,雇用动船会社出云丸号汽船,派冲绳县五等文官石泽兵吾、十等文官久留彦、警部补神尾直敏、御用掛藤田千次、巡查伊东捉祐一及柳田弥一郎等,对钓鱼岛、黄尾屿及赤尾屿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记载于冲绳县五等文官石泽兵吾所写的《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中。该“概略”主要报告了三岛的情况,并附有从距离钓鱼岛西南岸十五海里远望钓鱼岛、黄尾屿(久场岛)的侧面图。 根据《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出云丸号于10月29日下午4点从宫古石垣起锚出发,30日早上4点多接近钓鱼岛,8点左右从西海岸上陆,开始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认定此岛方圆超过三里,由巨大的岩石构成,上面布满了可旦、榕、藤等,与大东岛相同,整个岛被与冲绳本岛相同的杂草覆盖,溪涧清水流淌,水量充沛,没有平原,缺乏可耕地,海滨水产资源丰富,由于受地势的影响,农渔两业难以发展。他们还对钓鱼岛上的地质构造进行了观察,根据其土石的情况,推断可能含有煤或铁矿,并认为如果真是这样,这个岛就可以说是一个“贵重”之岛。(13) 《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还记载由于钓鱼岛在日本与中国间的海上航路上,故发现很多诸如废船等的漂流物。岛上素无人迹,树林繁茂,鸦、鹰、鸠等禽类很多,最多的是信天翁。石泽兵吾用很大的篇幅来描写岛上信天翁的情况。(14) 石泽兵吾在“概略”中对信天翁的记载,有助于理解前记1896年6月古贺辰四郎为捕捉海产物、采集和输出信天翁羽毛,提出申请租用“久场岛”可能是事实。虽然目前笔者没有找到古贺的申请报告之原始档案,但推断可能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明治政府对钓鱼岛实地调查后,发现岛上的信天翁资源可以利用,鼓励古贺辰四郎到岛上进行捕鸟作业,以便实现其“先占”的目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古贺辰四郎自己发现钓鱼岛的天然资源后,受经济目的引诱,以个人身份到钓鱼岛进行经济作业。但不管史实到底怎样,即使古贺辰四郎1896年以30年期限无偿租用了钓鱼岛,也是发生在日本政府窃取钓鱼岛后的事情。 《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还记载,调查船下午2点离开钓鱼岛,驶向黄尾屿,此岛在钓鱼岛的东北16海里处。日落西山之时到达,调查人员本欲登岛,但由于海上突然强风大作,故只能在船上观察。调查人员认为,此岛与钓鱼岛类似,也是由巨岩构成,禽类与树木也基本相同。归途中路过赤尾屿,由于风高浪急、夜暗漆黑无法进行观察,石泽兵吾虽也觉遗憾,但认为此岛只为一小礁,对其没有农渔业或殖民的想法。(15) 通过《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笔者推断日本之所以对钓鱼岛进行调查,主要出自几个目的:第一个是为建立国标了解地理地质资料;第二为探查钓鱼岛有无清政府统治迹象;第三为该岛有无经济价值及殖民价值;第四,为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做基础的认知工作。 (三)有关钓鱼岛的回航报告 另外一份相关钓鱼岛本岛实况记载的资料为《钓鱼、久场、久米赤岛回航报告书》。(16)此报告为动船会社出云丸船长林鹤松所写,1885年11月2日提交给冲绳县大书记官森长义。 该报告记载出云丸号初次航行到钓鱼岛西岸,并在其沿岸三四个地点进行了探测,其海底极深,约四十至五十鄩,没有可以抛锚之地。 钓鱼岛的西北岸,山崖屹立,其高度约一千零八十尺,地势向东岸渐渐倾下,远望如直角三角形。岛上水资源丰富,其东岸河溪纵横,据海路志记载,可见溪中鱼儿。本岛距离那霸河口三重城西七度,南二百三十海里。 黄尾岛屹立在钓鱼岛东北十六海里处,沿岸皆有六十尺高,其最高点为六百尺,没有地方可以停靠船舶。 出云丸从黄尾岛离开,驶向庆良间峡的中途,接近了赤尾屿,但由于夜半未得实地调查。根据海路志记载,该岛不过为一岩礁,具体位置在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三十四分,北纬二十五度五十五分,距离那霸三重城西六度,南一百七十海里,四面嵩岸屹立,高度大约二百七十尺,远望似日本帆船。该岛屡屡被外船报错位置,盖因其在黑潮中孤立,想必各船也难以推测。 林鹤松的回航报告书,与石泽兵吾的调查报告角度不同,主要从岛的外部环境、海底礁岩及地形地貌进行了描述。 (四)资源类的实验 日本通过对钓鱼岛等三岛的实地调查,推断岛上可能藏有煤炭或铁矿石资源。石泽兵吾于11月12日,将从钓鱼岛带回的岩石标本交给其学弟冲绳县金石学者三等教谕小林义忠对岩石进行含矿可能性检验分析。11月13日,小林义忠给石泽兵吾回信,确定了钓鱼岛拥有铁矿资源:“昨天交来的矿石,今天进行了实验,其酸化铁完全可以满足制铁,别纸附实验成绩报告。”(17) 石泽兵吾在收得矿石实验报告后,马上向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及大书记官森长义进行汇报:“本月(11月)四日,上呈钓鱼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之时,曾言怀疑钓鱼岛石层中,可能含有煤矿或铁矿,并带回几块样本,附以简单说明,以供参考之用。另外,将其中一块,交由本县三等教谕小林义忠,进行化学试验。小林很快进行实验分析,别纸附了成绩报告书,断定该石中含有的酸化铁,完全可以满足制铁所用。该岛是否存在着大型矿层,待它日进行更细致的调查。”(18) 西村捨三于次日(11月21日)向内务卿山县有朋进行了报告:“本月五日上报之钓鱼岛调查报告及附属复命书类中,曾提到岛上可能埋藏煤矿或铁矿之申述,其后命金石学者三等教谕小林义忠进行分析,如别纸所附,取得实验结果,证明足够满足制铁用之。”(19) 通过小林义忠的矿石实验报告,证明钓鱼岛上拥有铁矿石资源,钓鱼岛为“贵重之岛”的推想也被证实。 (五)“国标案”的搁浅 冲绳县在对钓鱼岛进行实际调查之时,明治政府内部就“窃占”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相互沟通。1885年10月9日,内务卿山县有朋以“官房甲第三十八号”向外务卿井上馨进行通报:“冲绳县与清国间散在之无人岛调查之提议,另附别纸由同县令上报给政府。”(20)同时,山县有朋还向太政官三条实美进行报告:“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的无人岛,久米赤岛及外两岛的调查之提议,如别纸所附由同县令上报提出,上记群岛与中山传信录中所记载的岛屿实属相同,历来在航海上作为航路方向的针路,目前虽特别属于清国的证迹很少,且岛名我与彼所称各异,与冲绳县宫古八重山等地接近,属无人岛屿,指示同县令进行实地踏查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国标之提议,情况至急,请给予指示。”(21) 山县有朋向三条实美的报告中,将“钓鱼岛及外两岛”的名称,变成了“久米赤岛及外两岛”。这种名称的变化,笔者理解可能为山县有朋故意所为。“久米赤”从本质上讲,并不是真正的岛屿,而是礁岩。而“久米赤”在钓鱼、黄尾屿及赤尾屿这三岛中最小也不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冲绳县实地调查的对象只有钓鱼岛一岛,但山县有朋却在上报中,将“钓鱼岛”修改为“久米赤岛”,笔者认为可能出自于两个原因:第一是“钓鱼岛”本为中国对该岛的称呼,山县有朋有意回避使用;第二种可能是,有意让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将“久米赤”理解成琉球境内之“久米岛”,这样不明实情的三条实美可能会给予支持。山县有朋的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是一种欺骗性的“有意所为”,由此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前述 B03041152300收录的“1885年”相关资料中,凡涉及标题中有“钓鱼岛”的,一律修改为“久米赤岛”。 同时,“指示同县令进行实地踏查”之语,则证明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建立国标事宜,是由日本内务省发起的。其证据就在外务省在获得通报后,考虑到与清朝的关系,最终提出反对意见的“亲展第三十八号”中。 “亲展第三十八号”起草于1885年10月16日,发文于10月21日。井上馨在此件中,对山县有朋言:“经冲绳县对散落冲绳与清国福州之间无人岛——久米赤岛及外两岛的实地调查,于本月9日以附甲第38号就建立国标进行商议。几经熟虑后,认为上记各岛屿靠近清国国境,非以前调查过的大东岛可比,其周围看似很小,清国竟附有岛名。近来清国报纸等盛载我政府欲占据台湾附近的清国属岛之传言,对我国怀有猜疑。于频频敦促清政府注意之际,我若于此时遽尔公然建立国标,反易招致清国之猜忌。当前仅须实地调查港湾形状及开发土地物产可能性做成详细报告。至于建立国标之事须俟它日时机。请诸位注意,已调查大东岛一事及此次调查之事,恐均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上述答复顺申拙官意见。”(22) 从“亲展第三十八号”内容来看,明治政府内部对在钓鱼岛建立国标事宜,进行了具体的商议,但顾虑没有历史证据证明钓鱼岛为冲绳所属,如贸然建立国标,恐与清朝产生摩擦与矛盾,故希望俟它日以便等待时机。 “亲展第三十八号”也说明井上馨等人反对在钓鱼岛建立国标,故指令冲绳县继续对该岛进行调查,以便等待好的时机。同时,为了不引起国际上的注意,连对大东岛的调查,也不许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为了达到保密的效果,连外务省发出的文件,也明令收回,即是以“秘字第二一八号之二”追申:“望处理后返还。”(23) 内务省在接到外务省井上馨暂时搁置建立国标事宜后,并没有马上通知冲绳县。冲绳县令西村捨三于11月5日将《钓鱼岛外二岛实地调查情况之上报》递交给山县有朋的同时,以“第三百八十四号”要求正式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最初考虑与清国接近,怀疑其所属,不敢决断。这次复命及报告书中,记载其为贵重之岛屿,从地理上看,其在我县八重山群岛西北、舆那两岛的东北,可决定为本县所辖。如果这样,即引自大东岛之例,在钓鱼岛、久场岛建立我县所辖之标识。”(24) 从“第三百八十四号”内容来看,西村捨三在实地考察钓鱼岛后,积极要求马上建立国标,缘于钓鱼岛为“贵重之岛”。11月21日,西村捨三又将《钓鱼岛矿石之情况的报告》交给山县有朋。11月24日,西村捨三再次给外务卿井上馨及内务卿山县有朋同时发信,就钓鱼岛建立国标事宜,再次提出请求:“提议在该岛建立国标一事,与清国不无关系,万一发生矛盾冲突,如何处理至关重要,请给予具体指示。”(25) 从11月24日西村捨三信的内容来看,尽管冲绳县认识到钓鱼岛为“贵重之岛”,希望划归其所辖,但恐怕与清政府产生冲突,故敦请日本中央政府给予具体指示。而日本政府内部,就此事件的具体讨论,笔者没有查到详细的记载资料,但根据现存的1885年11月30日三条实美给内务卿山县有朋及外务卿井上馨的指令按“秘第二一八号之二”之内容来看,外务卿井上馨的意见占了上风。 “秘第二一八号之二”之内容为:“由冲绳县令提出,别纸所附之无人岛国标建设之议案,为右下记的具体意见——目前应缓建散落冲绳县与清国之间无人岛的国标。该案之涉及指令之官方记载及捺印之书类,望处理后返还。”(26) 指令书是太政大臣三条实美批复给山县有朋及井上馨的。故可分析出,就建设国标案,在日本政府内部,意见不完全统一。外务卿井上馨从外交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在此时期与清政府产生矛盾,故虽支持对钓鱼群岛进行调查,但不主张马上建立国标。从三条实美的批复指令来看,日本政府也是知道这些岛屿位于清朝边境处,且已有中国之名称,恐与清政府产生矛盾与冲突,不敢轻举妄动,权衡轻重利弊,最后采取井上馨的建议,暂时搁置国标建立之事宜,退而等待窃取之机会。 四、日本窃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1890年1月13日,日本冲绳县知事再次向内务大臣呈文,要求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关于邻近本官管辖下八重山群岛内石垣岛的无人岛——钓鱼岛及外两岛,明治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已于同年十一月五日第三百八十四号请示进行作业。上述岛屿为无人岛,迄今尚未确定其所辖。近年因管理水产业之需要,故八重山岛官署报请确定其所属。借此机会,请求将其划归本官辖下之八重山岛官署所辖。”(27) 日本政府内部对此怎样讨论,笔者没有查到有关资料。但同年的2月7日,内务省以县治局长公函,对冲绳县的请求以“县冲第六号”给予驳回:“本年一月十三日甲第一号的无人岛贵县所辖之提议,如明治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贵县之第三百八十四号之请求,已有十二月五日指令案的答复,请在调查的基础上参照,特此照会。”(28) 从明治政府的答复来看,可推断政府内部在讨论后,认为时机还不成熟,故没有批准冲绳县的请求。 1893年11月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再次向内务大臣井上馨及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提出《久场岛钓鱼岛本县所辖标权建设之请求》(甲第百十一号):“位于本县下八重山群岛西北的无人岛——久场岛钓鱼岛本县所辖之提议,可援引大东岛之例,建设本县所辖之标权。明治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第三百八十四号上报,同年十二月五日批复‘目前应缓建’。近年来尝试在该岛进行渔业等,由于管理上的需要,从明治十八年开始,就不断提出请求。该岛作为本县所辖,建立标权至急,仰望给予具体指示。”(29) 此时期,日本已经开始与中国作战的准备,故对冲绳县提出的请求给予了积极的回应。1894年4月14日内务省以“秘别第三四号”,由县治局长将冲绳县的请求报告给内务大臣、次官及参事官,同时,指令冲绳县就以下内容进行调查:“该岛港湾之形状;未来有无物产及土地开拓的可能;旧记口碑等有无记载我国所属之证据及其与宫古、八重山岛之历史关系。”(30) 冲绳县在接到“秘别第三四号”后,奈良原繁于5月12日以“复第百五十三号”回复内务省县治局长江木干之:“久场岛钓鱼岛港湾形状及其他之件的秘别第三四号照会已经了解,然而该岛自1885年由本县派出警部等进行踏查以来,再没有进行实地调查,故难于确报。故别纸附当年调查书及出云丸船长的回航报告。”该件最后还追述:“没有旧记书类相关该岛我邦所属之明文证据及口碑传说等,只是本县下之渔夫经常到八重山岛及这些岛屿进行渔业,特此申报。”(31) 从冲绳县5月12日“复第百五十三号”内容来看,冲绳县并没有找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该县的历史证据,也没有提及前述的“贵重之岛”的内容,要求成为其所辖的理由为渔业管理的需要。 此后日本在甲午海战中逐渐占据优势,并拟定强迫中国割让台湾为和谈条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琉球与台湾之间,故日本认为窃取钓鱼岛时机已经成熟。12月15日,内务省以“秘别一三三号”,由县治局长向内务大臣、次官、参事官及庶务局长递交《久场岛钓鱼岛所辖标权建设之上报》,提出:“对钓鱼岛久场岛相关地理等进行了逐次调查,不论怎么讲,和平山及钓鱼岛二岛,位于海军省水路部二百十号地图的八重山岛东北方,其依照部员的口述,右二岛从来都是属于领土的范围,其在地形上当然地被认为冲绳群岛之一部。”(32) 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电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在久场岛(黄尾屿)、钓鱼岛建标一事,虽已下令暂缓,但“今昔形势已殊”,对这些岛屿“需要管理”,故应当重议此事。此次日本外务省未表异议,并答复“请按预定计划适当处置”。 1895年1月14日,为日本内阁会议召开预定日。内务大臣野村靖于12日向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发件《关于修建界桩事宜》(“秘别第一三三号”),提出:“位于冲绳县下辖八重山群岛之西北的久场岛、钓鱼岛一直为无人岛,但近年有人试图在该岛从事渔业等,对此须加以管理之,故该县知事呈报修建该县所辖之界桩。恳请上述内阁会议批准归由该县所辖,准其修建呈报之界桩。”(33) 内阁会议在内外大臣沟通良好的基础上当然讨论通过。1月21日一份带有内阁总理大臣、内阁书记官长、外务大臣、大藏大臣、海军大臣、文部大臣、通信大臣、内务大臣、陆军大臣、司法大臣及农商务大臣画押的批复文发下,具体批示为:“对于内务大臣建议的位于冲绳县八重山群岛之西北称为久场岛、钓鱼岛之无人岛,近年来有人试图从事渔业等,故应有序加以管理之,对此,应按照该县知事呈报批准该岛归人冲绳县辖,准其修建界桩,此事如建议顺利通过。指示:按照关于修建界桩事宜的建设办理。”(34) 同时,日本内阁还发表了政府文书《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钓岛编入版图经过》,具体内容如下: 散落在冲绳与清国福州之间的久米赤岛(距久米岛西南方约七十里,位于离清国福州近二百里处)、久场岛(距久米岛西南方约百里,位于靠近八重山岛内石垣岛约六十余里处)及钓鱼岛(方位同久场岛,仅比久场岛远十里左右)之三岛未发现所属清国的特别证迹,且靠近冲绳所辖之宫古、八重山岛等,为无人岛屿,故冲绳县知事呈请修建国标。上述审议在呈报太政大臣前,山县内务卿于明治十八年十月九日已征询井上外务卿的意见。经外务卿熟虑,鉴于本岛屿靠近清国国境,为蕞尔孤岛,当时我国政府因清国报纸刊载我占据台湾附近清国属岛等流言而敦促清国政府注意等理由,于十月二十一日答复把建立国标、开拓岛屿之事延至它日时机为宜。十二月五日内务、外务两卿指示冲绳知事,对目前不修建国标望加谅解。明治二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冲绳县知事向内务大臣请示,要求确定这些岛屿的管辖。请示提出本案岛屿一直为无人岛,未特别确定其所辖,近年因取缔水产之需要,故八重山官署报请确定其所辖。进而明治二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当时有人试图在本案岛屿从事渔业生产等,冲绳县知事为管理之,向内务、外务两大臣呈报修建该县所辖之界桩。内务大臣就本案提交内阁会议与外务大臣磋商,外务大臣未表示异议。于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提交内阁会议。明治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内阁会议决定由内务、外务两大臣指示冲绳县知事:报请修建界桩一事已获批准。(35) 综上所述,历史的真相只有一个,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明清时期中国就已经命名,且为中国册封琉球国王及往来船只的航海指针。日本现存资料也充分证明,日本明治政府对此心知肚明,虽在1885年通过踏查知道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贵重之岛”,想将其纳入到领土之内,但慑于清政府的实力,未敢具体实施,一直等待着机会。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甲午战争结束便迫不及待地通过内阁决议,单方面决定将觊觎10年之久的钓鱼岛划归冲绳县所辖。日本没有将此决定通告给清政府,即使是在1895年1月至4月中日签署《马关条约》的谈判过程中,日本也从未提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4月17日签订的《马关条约》中更没有涉及,一直到1902年,日本才以天皇敕令的形式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入日本领土。日本就这样窃取了中国的钓鱼岛。 注释: ①参见[日]井上清:《关于钓鱼列岛的历史和归属问题》,香港四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28页。 ②参见《1972年の沖繩返還時の有事の際の核持込みに関する密約》、《1972年の沖繩返還時の原状回復補償費の肩代ゎりに関する密約》,日本外务省网(http://www. mofa. go.jp/mofaj/gaiko/mitsuyaku/kanren_bunsho. html)。访问时间:2011年8月29日。 ③《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尖阁群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刀水书房2001年版,第164页。 ④《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尖阁群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65页。 ⑤转引自[日]井上清:《关于钓鱼列岛的历史和归属问题》,第27页。 ⑥[日]井上清:《关于钓鱼列岛的历史和归属问题》,第27页。 ⑦《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2册,日本国际联合协会明治二十八年版,第332页。 ⑧《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九年·勅令第十三号·沖繩県郡编制二関スル県》,JCAHR:A03020225300,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 ⑨参见[日]藤春道生:《日清战争》,岩波书店1974年版,第45页。 ⑩《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11)《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12)参见《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573页。 (13)参见《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 (14)参见《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15)参见《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16)《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17)《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18)《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19)《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20)《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21)《沖繩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22)《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572页。 (23)《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572页。 (24)《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01152300。 (25)《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A03022910000。 (26)《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572页。 (27)《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 (28)《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 (29)《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 (30)《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 (31)《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 (32)《沖繩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JCAHR:B03041152300。 (33)《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尖阁群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69页。 (3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尖阁群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169页。 (35)《新領土ノ発見及取得ニ関スル先例》,JCAHR:B04120002200,日本国立公文书馆藏。 (责任编辑:admin) |